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3-20 |
公告日期 | 2009-03-20 |
案件名称 | 理赔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安源玻璃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673.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8 年初,公司所在地区遭受了几十年一遇的持续低温冰冻雪凝灾害。长时间、大范围冰雪灾害造成工业供水、供电一度中断,由于连续欠压和频繁断电,安源玻璃有限公司浮法玻璃一线窑炉损毁严重,最终导致了熔窑全部砖结构报废和部分钢结构报废。因公司已将浮法玻璃厂一线熔窑资产在2007 年5 月向天安保险办理投保,本次冰雪灾害事故发生后,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公司就浮法玻璃厂因此造成的一线熔窑全部砖结构报废和部分钢结构报废损失以及必要的施救费用向天安保险提出了理赔要求,并向法院提出了诉讼请求。 |
判决内容 | 2008 年12 月29 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终结。法院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08]安民初字第443 号),认定造成一线熔窑全部砖结构报废和部分钢结构报废为雪灾责任事故,判决由天安保险向公司赔付报废损失及施救费用655.98 万元。 |
判决日期 | 2008-12-29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2009 年2 月26 日,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判决书》([2009]萍民一终字第25 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9-02-26 |
执行情况 | 天安保险向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2009 年3 月13 日,公司收到天安保险赔付款655.98 万元。 |
受理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06 |
公告日期 | 2004-04-06 |
案件名称 | 债权债务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江西省芦溪县能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
案件描述 | 公司与江西省芦溪县能源公司因债权债务而产生纠纷,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诉讼保全了公司银行存款201,888.08元,现公司收回184,448.08元,已作冲减坏帐准备处理。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06 |
公告日期 | 2004-04-06 |
案件名称 | 债权债务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3-04 |
原告方 | 宜昌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江西省芦溪县能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24.9716 万元 |
案件描述 | 公司控股子公司宜昌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原名为宜昌华创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昌管业”)于2003年4月起诉重庆市忠县昆达燃气有限公司支付其管道销售款及管道安装费事项. |
判决内容 |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3)石民初字第199-1号民事于2003年8月11日下达判决书,判决被告昆达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宜昌管业货款(不含安装费)1,249,716.10元,由原告宜昌管业负担诉讼费3,880元,被告昆达公司负担诉讼费3,208元。 |
判决日期 | 2003-08-11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该法院已于2004年2月25日下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2004)30号,此案尚在执行中。鉴于昆达公司长时间未履行合同及信用状况差,根据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对此笔应收款项计提了50%的坏账准备。 |
受理法院 |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06 |
公告日期 | 2004-04-06 |
案件名称 | 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2-10-30 |
原告方 | 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2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公司于2002年10月30日就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公司与兴业证券签订的《承销协议之补充协议》中返还220万元公司垫付款义务的事实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已于2003年1月2日受理了此案。。 |
判决内容 | 2003年4月12日,经(2003)鼓经初字第10号判决,公司胜诉。 |
判决日期 | 2003-04-12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兴业证券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二审期间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公司与兴业证券就返还220万元公司垫付款的诉讼事宜达成调解协议。2003年9月3日,公司已收到兴业证券返回的垫付款190万元。公司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
受理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