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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化股份(600423)诉讼仲裁_新浪财经_新浪网
上证指数: 0000.00 0.00 00.00亿元 |
深圳成指: 0000.00 0.00 00.00亿元 |
沪深300: 0000.00 0.00 00.00亿元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9-19 |
公告日期 | 2008-09-19 |
案件名称 | 股东权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秦智杰 |
被告方 | 贵州兴凯工矿贸易有限公司 贵州安顺利鑫实业有限公司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安能工矿有限责任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公司在《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08 年半年度报告》”)中“会计报表附注”的“或有事项”部分披露了秦智杰(以下称为“原告”)诉贵州兴凯工矿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凯公司”)、贵州安顺利鑫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鑫公司”)、柳化股份及第三人贵州安能工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能公司”)股东权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的诉讼情况 |
判决内容 | 2008 年9 月17日,公司收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黔高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对上述诉讼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一审判决认为:“秦智杰是安能公司股东,其有权提起本案股东代表诉讼,本案秦智杰提起的诉讼请求是主张三被告侵害安能公司合法权益,但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兴凯公司、利鑫公司滥用股东权利及兴凯公司、利鑫公司、柳化股份恶意串通实施了侵害安能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亦没有证据证明安能公司的利益受到实际侵害。因此,秦智杰关于由兴凯公司、利鑫公司、柳化股份连带向安能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1亿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驳回秦智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1,800.00元,由秦智杰承担。”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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