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28 |
公告日期 | 2009-08-28 |
案件名称 | 股权转让协议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8-05-26 |
原告方 | 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吴建平等二人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2008 年5 月26 日,银丰棉业原股东吴建平等二人就与本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乌市中院”)提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2008 年10 月27 日,乌市中院以(2008)乌中民二初字第69 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一审判决,判定本公司败诉,判令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1,310,777.83 元、违约金284,432.37 元、车款4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601.31 元。 |
判决日期 | 2008-10-27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2009 年3 月4 日本公司参加了庭审。2009 年3 月21 日,新疆高院以(2009)新民二终字第15 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本公司上诉,支持吴建平等二人上诉,判令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1,422,161.83 元、违约金2,894,432.36 元、车款40,000 元,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8087.96 元及一审案件受理费41,667.9 元。公司已为潘建方等五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1,100,000 元。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9-03-21 |
执行情况 | 2008 年12 月3 日、2008 年12 月10 日,吴建平等二人及本公司先后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疆高院”)提起上诉。
公司于2009 年3 月26 日,向农五师中院对吴建平等二人提起诉讼及同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目前诉讼及申诉正在进行之中。
公司与吴建平等二人于2009 年5 月8 日签署了《和解协议》,吴建平等放弃新疆高院2009 新民二终字第15 号《民事判决书》违约金2894432.36 元的执行,本公司支付尚欠股权转让款1422161.83 元、车款40000 元、诉讼费79000 元以及其他债权27838.40 元;双方同意在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办理和解、解封等手续,本公司同意在农五师中级人民法院办理撤诉手续。 |
受理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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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28 |
公告日期 | 2009-08-28 |
案件名称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8-03-21 |
原告方 | 石河子市巾帼服务业有限责任公司 |
被告方 | 新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公司控股孙公司石河子市巾帼服务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巾帼公司”)与新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05 年8 月19 日,公司与新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由建工集团承建巾帼公司位于石河子北泉镇的“石河子殡仪服务中心项目”工程,巾帼公司于2008 年3月21 日,以建工集团延误工期、拖延决算、拒绝交付工程为由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石河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建工集团立即向巾帼公司交付项目工程及相关施工资料,建工集团赔偿巾帼公司损失2,401,528.10 元,确认合同价款为6,439,505.34 元,本案诉讼费用由建工集团承担。 |
判决内容 | 2008 年11 月7 日,石河子法院以(2008)石民初字第1210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认定增加建工集团由于增加工程量造价947,355 元;巾帼公司支付建工集团欠付及增加的工程款2,408,226.90 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为37,604.80 元。 |
判决日期 | 2008-11-07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农八师中级法院于2009 年4 月29 日下达了《民事判决书》(2009)兵八民一终字第408 号,维持原判,并承担受理费19,715 元。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9-04-29 |
执行情况 | 2008 年12 月23 日巾帼公司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将于2009 年4 月22 日开庭审理,等待审理结果。 |
受理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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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28 |
公告日期 | 2009-08-28 |
案件名称 | 股权转让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8-03-21 |
原告方 | 潘建方等五人 |
被告方 | 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2008 年3 月21 日,思远棉业原股东潘建方等五人就与本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塔城中院”)提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2008 年6 月27 日,塔城中院以(2008)塔中民二初字第12 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一审判决,判定本公司败诉,判决公司向潘建方等五人支付股权转让款652,096.6 元,违约金1,858,480 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4,431 元。 |
判决日期 | 2008-06-27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2008 年10 月16 日,伊犁分院以(2008)伊州民一终字第770 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本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并判决本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6,996 元。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8-10-16 |
执行情况 | 2008年4 月28 日,本公司参加了庭审。
2008 年7 月17 日公司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以下简称“伊犁分院”)提起上诉。
2008 年10 月8 日,本公司参加了庭审。
本公司于2008 年10 月23 日向农五师中院申请诉讼并财产保全,冻结公司将向潘建方等五人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260 万元。2008 年11 月10 日,农五师中院裁定冻结上述款项260 万元,并向塔城中院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塔城中院对公司将向潘建方等五人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暂缓执行至农五初字第12 号一案审理终结。同时于2009 年3 月29 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目前申诉正在进行之中。
2009 年8 月18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五师中级人民法院经对本公司与原告进行民事调解,并下达了(2008)农五民初第12 号《民事调解书》,被告与原告双方同意调解并已自愿 达成协议,被告放弃《民事判决书》[2008]伊州民一终字第770 号中的违约金1,858,480 元的执行并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本公司支付股权转让余款及被告因此案的历次诉讼费、律师费及执行费用。 |
受理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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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28 |
公告日期 | 2009-04-28 |
案件名称 | 股权转让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8-05-19 |
原告方 | 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潘建方等五人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2008 年5 月19 日,本公司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五师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农五师中院”)对潘建方等五人提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截至2008 年6 月11 日,公司已为潘建方等五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2,120,195.45 元。 |
受理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五师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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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28 |
公告日期 | 2009-04-28 |
案件名称 | 股权转让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8-12-12 |
原告方 | 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李贵泉等三人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27.8335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8 年10 月22 日,昌吉州国税局稽查局以天源棉业2005~2007 年经营期间存在偷税漏税为由,做出了昌州国税稽处(2008)39 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处罚天源棉业补缴企业所得税563,549.63 元、增值税1,714,785.77 元(合计2,278,335.40 元),罚款及滞纳金907,584.84 元,共计3185920.24 元。公司于2008 年11 月23 日向昌吉州国税局稽查局全额补缴了税款并缴纳了罚款和滞纳金。因前述偷税漏税发生在李贵泉等三人担任天源棉业股东且负责天源棉业生产经营期间,公司依据《股权转让协议》,于2008 年12 月12 日向农五师中院对李贵泉等三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贵泉等三人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李贵泉等三人支付税款2,278,335.40 元,支付律师费61,866 元,提供个人所得税所涉税款632,036.30 元完税发票,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诉讼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并同时办理了财产保全请求手续。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9 年1 月13 日,农五师中院以(2009)农五民初第1-1《民事裁定书》冻结了担保人呼图壁万源棉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呼图壁县支行保证金账户上的存款300 万元。
此案目前正在审理过程中。 |
受理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五师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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