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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乳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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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5-10
公告日期2004-05-10
案件名称贷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 
被告方猴王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汽车集团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1998年11月、1998年12月猴王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分别签订了两份金额为5000万元的编号RL98199号、RL98260号短期贷款合同(总金额1亿元),并由湖北汽车集团公司提供担保。2001年底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与本公司、湖北汽车集团公司、宜昌市夷陵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就该贷款签订了《债务和解协议》。但是上述债务和解方案涉及的《土地抵偿协议》和《质押协议》未能按计划签署,猴王股份有限公司亦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债务重组。 诉讼请求:判令猴王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本贷款本金余额人民币5000万元及所欠利息(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判令第一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实际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计人民币20万元;判令湖北汽车集团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内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004)一中民初字第410号(编号为RL98199号贷款合同案):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与猴王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短期借款合同》及与湖北汽车集团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有效;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与猴王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债务和解协议》、《补充协议书》及与湖北汽车集团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有效;猴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贷款本金余额人民币5000万元及所欠利息(按国家同期贷款利率的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湖北汽车集团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湖北汽车集团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可向猴王股份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剥回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的其它诉讼请求;诉讼费37.3426万元由猴王股份有限公司和湖北汽车集团公司共同负担。
判决日期2004-04-19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5-10
公告日期2004-05-10
案件名称贷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 
被告方猴王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汽车集团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1998年11月、1998年12月猴王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分别签订了两份金额为5000万元的编号RL98199号、RL98260号短期贷款合同(总金额1亿元),并由湖北汽车集团公司提供担保。2001年底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与本公司、湖北汽车集团公司、宜昌市夷陵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就该贷款签订了《债务和解协议》。但是上述债务和解方案涉及的《土地抵偿协议》和《质押协议》未能按计划签署,猴王股份有限公司亦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债务重组。 诉讼请求: 判令猴王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本贷款本金余额人民币5000万元及所欠利息(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判令第一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实际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计人民币20万元;判令湖北汽车集团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内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004)一中民初字第409号(编号为RL98260号贷款合同案):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与猴王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短期借款合同》及与湖北汽车集团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有效;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与猴王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债务和解协议》、《补充协议书》及与湖北汽车集团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有效;猴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贷款本金余额人民币5000万元及所欠利息(按国家同期贷款利率的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湖北汽车集团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湖北汽车集团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可向猴王股份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剥回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的其它诉讼请求;诉讼费34.9563万元由猴王股份有限公司和湖北汽车集团公司共同负担。
判决日期2004-04-19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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