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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6-08
公告日期2010-06-08
案件名称赔偿纠纷
起诉日期2010
原告方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能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苏厦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小天鹅电子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485.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9 年12 月31 日,本公司控股的南京康成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南京中山北路45 号房产被拍卖。上述房产拍卖所得款项主要归还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向广发银行的逾期借款(本金2.54 亿元)。为此,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司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要求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南京能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南京苏厦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小天鹅电子有限公司)归还因拍卖上述资产而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还就股改遗留问题,即银洞山铁矿探矿权证迟迟不能过户到本公司名下,要求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股改对价人民币8485 万元,一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诉状。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今日,公司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宁商初字第25 号及(2010)宁商初字第21、22、23、24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今日,公司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上述有关案件将在2010 年7月20 日开庭审理。
受理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2-05
公告日期2010-02-05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广发银行南京城北支行 
被告方南京能发科技公司 南京康成房地产公司 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上述裁定是根据(2006)宁民二初字第279 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广发银行南京城北支行与南京能发科技公司、南京康成房地产公司、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公司近日获悉,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08 年8 月6 日以(2007)秦执字第242-1 号民事裁定书作出裁定: 一、拍卖被执行人南京康成房地产公司所有的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45 号房屋(-1 至-3 层、1 至29 层,丘号563000-Ⅱ-2 至563000-Ⅱ-31)。 二、拍卖被执行人南京能发科技公司所有的本市建邺区积善新寓丰勤园11 幢301 是房屋(丘485675-Ⅲ-7)。 二月一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07)秦执字第242-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一、被执行人南京康城房地产公司所有的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45 号房屋(-1 至-3 层、1 至29 层,丘号563000-II-2至563000-II-31)归买受人江苏怡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二、买受人江苏怡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持本裁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说明:南京康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上述房屋为南京华美达怡华酒店的经营性房产。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根据广发银行南京城北支行与南京能发科技公司、南京康城房地产公司、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依法委托评估、公开拍卖。现上述房屋已成交,由南京海华投资有限公司(2010 年1 月27 日更名为江苏怡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人民币3.2 亿元最高价竟得。2009 年12 月31 日下午,由江苏省拍卖总行有限公司等拍卖行在南京市鼓楼区傅厚岗29 号拍卖了上述南京市中山北路45 号房屋。公司目前正在与相关单位协商有关南京华美达怡华酒店的持续经营事宜。
受理法院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07
公告日期2009-08-07
案件名称财产纠纷
起诉日期2009-06-04
原告方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通邮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2009 年6 月4 日,本公司向无锡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本公司收到无锡仲裁委员会锡仲(2009)550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同意受理本公司与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西安通邮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就财产纠纷一案的仲裁申请。请求裁决: 一、 西安通邮拥有的银洞山铁矿探矿权归本公司所有; 二、 南京斯威特和西安通邮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和财产保全费用。
判决内容2009 年6 月26 日,无锡仲裁委员会以(2009)锡仲裁字第550号裁决书就本公司与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西安通邮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就财产纠纷一案作出仲裁。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西安通邮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所持湖北省丹江口市银洞山铁、金矿探矿权转归申请人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并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办理探矿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仲裁费用10000 元及财产保全费3520 元由被申请人西安通邮承担,上述费用申请人已经预交,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按上述金额向申请人支付。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判决日期2009-06-26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根据上述裁定书的裁定内容,公司派专人前去相关部门协商办理过户手续未果。为此,公司近日向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裁定的申请,该院已于2009 年8 月3 日决定立案执行。对此,公司将继续配合西安通邮公司和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积极协调有关银洞山铁矿探矿权证过户过程中的实际问题
受理法院无锡仲裁委员会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9-05
公告日期2008-09-05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 
被告方南京宽频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严晓群 南京康成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3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5年12月28日南京宽频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签订额度为1.35亿元,期限为一年的借款合同,目前上述借款已逾期,同时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及南京康城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等为南京宽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判决内容日前,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苏民二初字第001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就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诉南京宽频科技有限公司1.35 亿元的借款合同逾期(详见2007年4 月11 日临2007-032 公告)作出如下判决: 一、南京宽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广发城北支行借款1.35 亿元及利息、罚息。 二、南京宽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广发城北支行支出的律师费113 万元。 三、上海科技等单位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广发城北支行对被告康城公司用于抵押的位于南京市中山北路45 号的30 层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广发城北支行对康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因债务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义务,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 为便于执行,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申请执行南京宽频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严晓群、南京康成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07]苏民二初字第0019 号民事判决书)指定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受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9
公告日期2008-04-29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东亚银行上海分行 
被告方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向东亚银行上海分行借款1000 万元,期限为2004 年11 月8 日至2005 年11 月8 日。因逾期未还,2005 年12 月1 日,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本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 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后此案转由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判决内容2005 年12 月1 日,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本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 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判决日期2005-12-01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此案转由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7 年7 月6 日,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2006)沪铁中执字第22 号通知,关于东亚银行上海分行与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汉丰房地产有限公司代为清偿,现该案已执行终结。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9
公告日期2008-04-29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闸北支行 
被告方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泽天能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西安通邮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8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闸北支行累计借款8800 万元,期限为2005 年5 月12 日至2006 年12 月31 日不等。因逾期未还,2006 年9 月15 日、26 日,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本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800 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若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法院裁定冻结本公司、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泽天能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西安通邮科技投资有限公司部分存款,或查封四被告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
判决内容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本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800 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若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法院裁定冻结本公司、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泽天能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西安通邮科技投资有限公司部分存款,或查封四被告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
判决日期2006-09-15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7 年3 月、9 月,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次作出裁定,要求公司予以还款。为此,公司于2007年9 月归还现金3000 万元,同年11 月,南京泽天能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所持本公司股票27367.3611万股限售法人股被拍卖以抵偿本公司的部分债务。现该案已终结。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11
公告日期2008-04-11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支行 
被告方江苏意源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8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支行诉江苏意源科技有限公司480 万元的借款合同逾期
判决内容日前,公司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锡民二初字第024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就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支行诉江苏意源科技有限公司480 万元的借款合同逾期作出如下判决: 一、江苏意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华夏银行无锡支行借款480 万元及利息、罚息。 二、江苏意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华夏银行无锡支行支出的律师费94.2 万元。 三、上海科技等单位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先行公司在江苏意源的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中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五、苏夏公司在江苏意源的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中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六、驳回华夏银行无锡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12-22
公告日期2007-12-22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银行豫园支行 
被告方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宽频科技有限公司(等四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5 年4 月22 日,本公司向上海银行豫园支行借款人民币1500 万元和3000 万元,期限分别为自2005 年4 月22 日至2005 年7月18 日和2005 年10 月18 日。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宽频科技有限公司等四公司对本公司的上述借款进行了担保。其中,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的保证方式是连带责任担保,其他三家公司的保证方式是房地产抵押担保。
判决内容1、本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上海银行豫园支行借款本金4500 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2、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本公司追偿; 3、若本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则上海银行豫园支行可以与南京宽频科技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协议,以登记的抵押物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南京宽频科技有限公司等三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本公司清偿;而上述三家公司在上海银行豫园支行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本公司追偿。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6 年12 月30 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沪二中执字132、133、134、135 号裁定,因上述房产进行三次公开拍卖均流拍。为此,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豫园支行愿意接受上述房产抵债。 本公司向上海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递交了有关将南京宽频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陆家嘴环路958 号401-402 室房产的权证,过户给上海银行豫园支行的相关资料。上述房产的权证用于抵偿本公司欠上海银行豫园支行的4500 万元的本金及相应利息等。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12-18
公告日期2007-12-18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7-02-13
原告方南京宽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方金捷货运代理公司 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13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金捷货运代理公司欠南京宽频科技有限公司135,000,000.00元。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向金捷货运代理公司出具担保函承诺;以其自有的南京市雨花台区共青路东绕城路北的十三号地块上的斯维特集团上海科技园(南京)产业基地其中的1号、3号、5号楼,为上述债务提供担保。因被申请人金捷货运代理公司未能偿还对南京宽频的欠款,为此,南京宽频科技有限公司于2007年2月13日向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判决内容接南京仲裁委员会(2007)宁裁字第33-11号裁决书, 裁决庭根据三方当时人协调协议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斯威特集团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共青团路绕城路北的十三号地块上的斯威特集团上海科技园(南京)产业基地1号、3号、5号楼抵偿被申请人金捷货运代理公司拖欠申请人宽频科技公司的款项人民币135,000,000元。 二、被申请人斯威特集团公司在2007年内办理完毕上述抵偿房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并于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转让过户手续。 三、被申请人金捷货运代理公司与被申请人斯威特集团之间由本协议引起的债权债务由两被申请人另行处理。 四、本案仲裁费用138,131元由被申请人斯威特集团公司承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以等额资金或资产回购南京雨花1、3、5 号楼房产事宜,与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沟通,并达成和草签了协议。即由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补偿利息563 万元,并于2008年6 月30 日前一次性付清。上述利息补偿的计算原则为:以仲裁书和上海科技2007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日为起息日,以上海科技帐面收到转让款为止,利率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平均年利率6%。协议还商定,由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并确保中茂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在12 月31 日前支付不少于50%的转让款。
受理法院南京仲裁委员会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11-24
公告日期2007-11-24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闸北支行 
被告方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通邮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南京泽天能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南京宽频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8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5年1月24日,本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闸北支行借款人民币5800万元,用于短期流动资金周转,至今未予归还。本公司大股东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和西安通邮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南京泽天能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宽频科技有限公司为该笔贷款做了担保,保证方式是连带责任担保和股权质押担保。 2006年4月18日,本公司接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89号通知书,称该院已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闸北支行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判决内容2006年12月28日,本公司接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86-188号民事判决书,该院对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闸北支行诉本公司借款5800万元逾期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 一、要求本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800万元及借款利息和逾期利息。 二、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西安通邮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南京泽天能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宽频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将其所质押的股权或抵押的房产予以折价或申请以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偿还。 三、要求本公司或上述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负担上述案件的受理费66.04万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根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二中执字第703 号裁定书,本公司因不能到期归还浦发银行的贷款(尚欠本金5800 万元),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委托上海壹信拍卖公司于2007 年12 月4 日在上海拍卖南京泽天能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所持本公司股份2737.6311 万股。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8-11
公告日期2007-08-11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 
被告方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斯威特集团等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6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6年8月8日,本公司接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86号传票,该院将审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与我公司及南京斯威特集团等公司涉及标的为2600万元人民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判决内容2006 年11 月24 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8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归还工商银行上海浦东分行借款本金2600 万元及其相应的利息,如本公司不能清偿,则银行有权以广东斯威特抵押的、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 号47 楼全层
判决日期2006-11-24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7 年1 月23 日,本公司与广东斯威特和南京口岸三方签订以资抵债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为:同意广东斯威特以评估后的上述房屋作价并过户到本公司名下,或以上述房屋被司法拍卖抵偿本公司的银行贷款并放弃对该债权的追偿,从而抵偿南京口岸对本公司的资金占用。 从上海市高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4-05
公告日期2007-04-05
案件名称债权债务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南京口岸进出口有限公司 江苏金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博大电子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45878.26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7年3月28日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上海博大电子有限公司分别与南京口岸进出口有限公司及江苏金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签订了三份和解协议(Ⅰ、Ⅱ、 Ⅲ)。申请人(南京口岸进出口有限公司及江苏金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根据上述和解协议向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上述三份协议(Ⅰ、Ⅱ、 Ⅲ)是本公司及上海博大电子有限公司根据对南京康城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和《股权转让补充协议》所形成的债权债务而签订的,其主要内容为: 一、本公司(乙方)对江苏金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甲方)拥有人民币25,678,260.00元的债权,对南京口岸进出口有限公司(甲方)拥有人民币407,426,080.00元的债权。上海博大电子有限公司(乙方)对南京口岸进出口有限公司(甲方)拥有人民币25,678,260.00元的债权。 二、本协议签订后,在甲方的关联企业自行向银行偿还贷款的情况下,则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对《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中约定股权转让总价款作相对应的增加,则乙方应按照《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确定的作价方式将其换算成相应的南京康成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股权,并返还甲方。同时,如甲方的关联企业由于不能自行偿还银行贷款,导致南京康成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资产被司法拍卖以偿还银行欠款。甲方同意,由此而发生的资产贬值的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并向乙方补足相应的损失差额。 三、甲、乙方与有关债务人及关联企业之间由本协议引起的债权债务由各方另行处理。
判决内容仲裁庭根据申请人南京口岸进出口有限公司和江苏金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本公司和上海博大电子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和解协议,以及南京康城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股东变更工商核准通知书等依据,分别裁决如下: 一、(2007)宁裁字第59-10号 (一)、被申请人(本公司)以其对申请人(江苏金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拥有的人民币30321740元债权中25678260元冲抵其应支付给申请人(江苏金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的等额股权转让款项。 (二)、本案仲裁费用人民币29310元由被申请人(本公司)承担,因申请人(江苏金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已预付该费用,故被申请人(本公司)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将该费用支付给申请人(江苏金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二、(2007)宁裁字第60-10号 (一)、被申请人(本公司)以其对申请人(南京口岸进出口有限公司)拥有的人民币433286369.72元债权中的407426080元冲抵其应支付给申请人(南京口岸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等额股权转让款项。 (二)、本案仲裁费用人民币411057元由被申请人(本公司)承担,因申请人(南京口岸进出口有限公司)已预付该费用,故被申请人(本公司)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将该费用支付给申请人(南京口岸进出口有限公司)。 三、(2007)宁裁字第61-10号 (一)、被申请人(上海博大电子有限公司)以其对申请人(南京口岸进出口有限公司)拥有的人民币25678260元债权冲抵其应支付给申请人(南京口岸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等额股权转让款项。 (二)、本案仲裁费用人民币29310元由被申请人(上海博大电子有限公司)承担,因申请人(南京口岸进出口有限公司)已预付该费用,故被申请人(上海博大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将该费用支付给申请人(南京口岸进出口有限公司)。 上述三份裁决均为终局裁决,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南京仲裁委员会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2-27
公告日期2007-02-27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7-02-01
原告方南京宽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方南京口岸进出口有限公司 赛清德投资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11407.6326 万元
案件描述南京口岸进出口有限公司欠南京宽频科技有限公司114,076,325.91元。赛清德投资公司向南京口岸进出口有限公司作出承诺;以其持有的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为上述债务提供担保。因被申请人南京口岸进出口有限公司未能偿还对南京宽频的欠款,为此,南京宽频科技有限公司于2007年2月1日向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被申请人赛清德投资公司其持有的3213.8237万股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已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其中有1250万股被用于质押担保南京能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拖欠的银行贷款,赛清德投资公司承诺其在2007年内将其持有的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所附的银行抵押及法院相关冻结解除手续办理完毕。
判决内容一、被申请人赛清德投资公司以持有的32,138,237股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股票简称:S中纺机,股票代码:600610)抵偿被申请人口岸进出口公司拖欠申请人宽频科技公司款项人民币114,076,325.91元。 二、被申请人赛清德投资公司在2007年内为其所持有的32,138,237股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所附的银行抵押及法院相关冻结办理解除手续,并于2007年12月31日前办理完毕。 三、如因银行抵押或法院拍卖或其他原因而导致被申请人赛清德投资公司所持有的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股权价值不足人民币114,076,325.91元,则被申请人口岸公司和赛清德投资公司对不足部分继续承担偿还责任。 四、被申请人赛清德投资公司在2007年12月31日前配合申请人宽频科技公司至相关结算公司办理完成上述股权的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并配合宽频科技公司办理完毕上述股权的工商登记手续,办理手续时产生的税费及相关费用由被申请人赛清德投资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缴纳。 五、被申请人口岸进出口公司与被申请人赛清德投资公司之间由本协议引起的债权债务由被申请人另行处理。 六、本案仲裁费用117,707元由被申请人赛清德投资公司承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南京仲裁委员会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1-17
公告日期2007-01-17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6-12-30
原告方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南京口岸进出口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虽经公司董事会和高管人员的多次努力,截至国务院要求完成清欠的2006年年底,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仍未有清欠的实际进展。公司于2006年12月30日已就关联企业南京口岸进出口有限公司其他借款合同一事,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9-13
公告日期2006-09-13
案件名称公证债权文书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被告方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800.9480 万元
案件描述2005年5月26日,我公司向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虹口支行贷款人民币7200万元,期限一年,现已逾期。
判决内容归还人民币7800.948万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2006沪一中执字第822号),该院受理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我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已审理结案,现限令我公司在2006年9月19日前履 行确定的义务,即:归还人民币7800.948万元,执行费8.0009万元等,逾期仍不履行,该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7-12
公告日期2006-07-12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农业银行上海五角场支行 
被告方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5年2月7日,本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五角场支行分别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和5000万元,期限分别为2005年2月23日至2006年2月21日及2005年3月3日至2006年3月2日。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二笔借款分别进行了担保,保证方式是连带责任担保, 同时上述银行又通过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37号起诉书,要求本公司归还贷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及利息198.4万元和诉讼的相关费用,以解决和本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收到上海杨浦区人民法院(2006)杨民督字第22号支付令,要求本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的十五日内,给付中国农业银行上海五角场支行人民币1775万元及利息19.7万元。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1-26
公告日期2005-11-26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招商银行上海川北支行 
被告方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于2004年9月向招商银行上海川北支行借款3000万元(由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以本公司股权2750万股予以质押担保)已归还1500万元,余1500万元(到期日为2005年9月16日)逾期,应招商银行上海川北支行保全要求股权司法冻结,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协助实行。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通知,公司股东-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5551万股股权被冻结,冻结期为2005年10月14日至2006年10月13日。 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68号通知,该院于2005年10月14日作出的民事裁定,现因原告上海招商银行川北支行已撤回起诉,同意解除对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1-02
公告日期2005-11-02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被告方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年9月22日,本公司向原告借款3000万元,期限为2004年9月22日至2005年9月20日。上述借款由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本公司因近期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及时归还本息。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71号通知,该院已受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4-06
公告日期2002-04-06
案件名称供用气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1-02-06
原告方上海煤气销售(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所 
被告方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60.8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1年2月6日,因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上海煤气销售(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所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诉我公司自1998年9月至11 月共拖欠煤气使用费人民币760.8万没有给付。2001年3月12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 庭后法院调解仍在进行之中。3月29日,本公司获知,上海煤气销售(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所要求增加诉讼请求,申请增加拖欠煤气使用费滞纳金600万元人民币及该案受理费。
判决内容判决如下: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燃气市南销售有限公司营业所煤气使用费人民币3,075,418 元及滞纳金自1998年10月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拖欠额的每日3‰计算)。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050元, 由原告上海燃气市南销售有限公司营业所承担人民币26,016元,被告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52,034元。 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8,560由被告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2)沪高民一(民)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如下: 变更(2001)沪一中民初字第86号判决为: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海燃气市南销售有限公司营业所煤气使用费人民币 3075418元及滞纳金(自1998年10月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上述拖欠额的每日千分之 3计算,超过人民币600万元的以600万元计)。 原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050 元由上诉人承担46830元,被上诉人承担31220元。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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