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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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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30
公告日期2010-04-30
案件名称清偿债务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日照日发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方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528.9248 万元
案件描述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及本公司于2009 年5 月20 日收到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送达的(2006)莲破监管第2 号《清偿债务通知书》,根据该《清偿债务通知书》的内容,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指定的财产监管组经查确定本公司尚欠日照日发车辆制造有限公司25,289,247.59 元及利息9,865,335.48 元,并要求本公司于5 月25 日前进行清偿。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及本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条款及《清偿债务通知书》,于5 月27 日向五莲县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并提请依法开庭或举行听证,认为本公司不需要向该公司的财产监管组清偿债务。 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及本公司于2009 年7 月27 日收到五莲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及本公司向日照日发车辆制造有限公司清偿债务,本公司已上诉。 日照日发车辆制造有限公司诉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及本公司清偿债务一案,山东日照五莲县人民法院于2010 年1 月从车辆制造银行账户扣款502.57 万元,对公司其他财务影响尚无法确定。
受理法院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12-30
公告日期2009-12-30
案件名称债权转让协议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厦门和生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2007 年4 月10 日,厦门和生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华融资产将其对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共计人民币10967万元的债权转让给和生科技。上述债权转让后,本公司就债权转让的相关事宜,与华融资产及和生科技多次进行了磋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07 年12 月25 日14:00,在上海公开拍卖债务人为本公司人民币10967万元的债权,即和生科技从华融资产受让取得的对本公司的债权。和生科技与华融资产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本公司认为,在内容和程序上,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损害了国家及金杯股份的利益,应属无效合同。对此,本公司已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和生科技与华融资产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该案已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判决内容沈阳中法于2008 年8 月28 日作出[2008]沈中民三初字第159 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华融资产与厦门和生所签债权转让协议无效 本案案件受理费590150 元由被告华融资产负担。
判决日期2008-08-28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辽宁高院于2008 年11 月24 日下达[2008]辽民二终字第328 号民事判决书,认为:[2008]沈中民三初字第159 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判决结果正确,应当予以维持。即确认华融资产将其对金杯公司享有的10967 万元债权转让给厦门和生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10,225 元,由华融资产负担515,150 元,厦门和生负担295,075 元。
二审判决日期2008-11-24
执行情况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该案由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于2008 年3 月12 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07)辽民三初字100 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函,依法将该案移送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和生科技与华融资产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我公司认为,在内容和程序上,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损害了国家及金杯股份的利益,应属无效合同。对此,本公司已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和生科技与华融资产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该案已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目前正在审理之中。 被告厦门和生于2008 年5 月12 日向沈阳中法提出管辖异议,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厦门和生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沈阳中法于2008 年5 月13 日裁定驳回厦门和生提出管辖异议。厦门和生不服该裁定,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 年6 月25 日裁定驳回厦门和生上诉. 厦门和生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 年12 月3 日下达(2009)民申字第1457 号民事裁定书,判决如下:申请再审人厦门和生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第(十)项规定之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厦门和生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至此,本案已全部审结。
受理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29
公告日期2009-04-29
案件名称名誉权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厦门和生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方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公司于近日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厦民初字第151号《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厦门和生科技有限公司因其委托上海壹信拍卖有限公司和厦门中正拍卖有限公司拍卖的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债权流拍,以本公司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将本公司起诉至原告注册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要求对其予以赔偿。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开庭日期尚未确定。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和生科技于2008 年4 月10 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本公司价值20,412,000 元人民币的财产,并提供了厦门大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洋集团)持有的厦门创新置业股份有限公司1,400,000 股的股票作为担保,大洋集团亦同意对其所提供的上述股票担保不足部分提供保证。故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如下:一、 冻结大洋集团名下持有的厦门创新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400,000 股;二、 查封、冻结本公司价值20,412,000 元的财产。 2008 年5 月16 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本公司总部的银行帐户进行了冻结。 厦门和生在2008 年底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8 年12 月25 日下达了(2008)厦民初字第15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厦门和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此案现已全部终结。公司总部的银行帐户已经解冻。
受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12-06
公告日期2007-12-06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华融资产公司沈阳办事处 
被告方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9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1992 年10 月5 日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沈阳市人民银行开办的沈阳金融市场拆借资金1 亿元,借款日期从1992 年10 月5 日至1993 年2 月28 日止。公司借款到期后未全部偿还。1999 年12 月24 日,中国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营业部和沈阳金融市场及公司三方共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清收和划转企业拖欠人民银行系统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签署了《清收和划转企业拖欠人民银行系统资金协议书》,确定将公司欠沈阳金融市场的本金5900 万元和利息5067 万元,合计10967 万元,转让给省工行营业部,2005 年5 月27 日省工行营业部又将此停息挂帐的债权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公司沈阳办事处(以下简称:华融公司),此后,华融公司通过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公司提出诉讼,请求法院诉前保全,于2007 年3 月将公司资产—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7.6%的股权查封。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确认: 1、公司欠华融公司本金5900 万元,利息5067 万元,合计10967 万元; 2、截止2007 年10 月30 日前,双方另行商定以现金或资产重组方式偿还华融公司欠款。在公司履行调解协议期间,华融公司于2007 年4 月将公司上述债务打包卖给了厦门和生科技有限公司。截止目前公司累计向厦门和生科技有限公司付款6050260 元,就剩余款项的支付问题,目前公司正在同厦门和生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磋商之中。
受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4-29
公告日期2003-04-29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一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沈阳金杯汽车物资贸易公司 
被告方沈阳国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公司所属企业——沈阳金杯汽车物资贸易公司诉沈阳国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
判决内容判决被告沈阳国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沈阳金杯汽车物资贸易公司返还本金人民币1571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判决日期2000-10-12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由于原被告双方均没有提出上诉,被告亦没有履行判决书规定义务,原告沈阳金杯汽车物质贸易公司已于叛决生效后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目前本案正在执行中。2000 年起对被告进行了强制执行,以被告方的部分财产计329万元折抵欠款,不足部分正在执行中,2002年起加大了执行力度,不足部分正在执行当中。
受理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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