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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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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9
公告日期2010-04-29
案件名称担保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福州保税区奇圣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方北京首都国际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协和干细胞基因工程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476.0699 万元
案件描述2005 年9 月27 日,奇圣公司与首都国际公司、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一份债务转让协议书,约定:首都国际公司承接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奇圣的全部债务本金9000 万元,首都国际公司于2005 年11 月30 日前归还本金3000万元,剩余款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还清。奇圣公司与协和干细胞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协和干细胞公司为首都国际公司对奇圣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根据首都国际公司的还款情况,协和干细胞公司的担保金额为本金34,760,698.96 元,保证期间为借款协议约定的一年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后因首都国际公司无法归还奇圣公司债务,奇圣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首都国际公司归还债务,协和干细胞公司为首都国际公司欠奇圣公司的欠款在34,760,698.96 元的范围内及其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7年11 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原告胜诉。一审判决后,协和干细胞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中对协和干细胞公司的判决结果,协和干细胞公司不承担首都国际公司对奇圣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担保。
判决内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如下:协和干细胞基因工程有限公司对北京首都国际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34760698.96 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协和干细胞基因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北京首都国际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对本金之外的罚息不承担担保责任。
判决日期2007-11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8 年7 月16 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协和干细胞基因工程有限公司对北京首都国际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首都国际公司)欠福州保税区奇圣工贸有限公司34,760,698.96 元的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
二审判决日期2008-07-16
执行情况奇圣公司不服终审判决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申诉的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协和公司已按最高人民法院复查听证的要求,就奇圣公司申诉理由不成立向法院提交书面说明材料,但至今未收到法院有关是否提起再审的相关法律文书。 2010年3月17日,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协和干细胞基因工程有限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民申字第339号)。关于协和公司与福州保税区奇圣工贸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一、指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尚未开庭再审。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9
公告日期2010-04-29
案件名称不动产纠纷
起诉日期2007-12
原告方中源协和干细胞生物工程股份公司 
被告方新加坡汇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福建祥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祥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厦门奇胜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祥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于2003 年12 月收购新加坡汇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位于河北省承德市卡伦后沟8000 亩国有土地资产,并取得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该项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于2005 年被当地政府依法收回并注销。本公司于2007 年12 月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新加坡汇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福建祥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祥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奇胜股份有限公司和厦门祥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等五公司。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河北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 年10 月、2010 年3 月两次开庭审理,但尚未判决。
受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9-02
公告日期2009-09-02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7-05-23
原告方上海望春花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方湖北望春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276.7003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第三大股东上海望春花实业公司分别于2007 年5 月23 日、2007 年5 月28 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要求控股子公司湖北望春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返还欠款共计12,767,003.39 元,并承担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相关诉讼费用的起诉状。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7 年8 月6日开庭审理。
判决内容2007 年8 月14 日,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7〕鄂荆中民四初字第28 号及〔2007〕鄂荆中民四初字第29 号判决书,要求湖北望春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望春花实业有限公司欠款共计12,767,003.39 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4,168.00 元,支付滞纳金267,762.00 元。
判决日期2007-08-14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日前获悉:应申请执行人上海望春花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 年4 月底两次向湖北望春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2008 鄂荆中执字第26 号、27 号),责令湖北望春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借款13,034,765.39 元( 其中本金12,767,003.39 元、滞纳金267,762.00 元),从2007 年10 月23 日起对欠款13,034,765.39 元按日万分之二点一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另负担案件受理费114,168.00 元、申请执行费116700 元。如逾期不履行,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截至本日,强制执行尚未进行 经双方友好协商,中源协和干细胞生物工程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上海望春花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于2009年7月22日签署《和解协议书》,一揽子解决双方及所涉公司之间的历史遗留问题。一、《和解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实业公司负责向湖北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2007)鄂荆中民初字第28号、2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湖北望春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系公司下属企业)应承担的付款义务未履行而已提起的强制执行申请撤回。 中源协和干细胞生物工程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上海望春花实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22日签署《和解协议书》(详见公司董事会2009-026号公告),和解协议执行进展情况如下: 一、2009年8月20日,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递交上海望春花实业有限公司限售法人股上市流通的申请手续,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上海望春花实业有限公司23,972,903股限售法人股已于2009年8月24日上市流通(详见公司董事会2009-036号公告)。 二、经上海望春花实业有限公司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2009年8月24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裁定准予上海望春花实业公司撤回(2008)长宁二(商)初字第523号民事案件,并下发了撤诉通知。 三、经上海望春花实业有限公司向湖北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2009年8月24日,湖北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07)鄂荆中民初字第28号、2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湖北望春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系公司下属企业)应承担的付款义务未履行而已提起的强制执行申请下达了终结强制执行的民事裁定书。 四、经公司、湖北望春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和湖北松纺总厂三家公司联合向湖北松滋市公安局就李培佩刑事案提出撤案申请,2009年8月25日,湖北松滋市公安局下发了撤销李培佩刑事案件的决定书。 五、2009 年8 月31 日,公司收到上海望春花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给公司的100万元人民币。 至此,公司与上海望春花实业有限公司签署的《和解协议书》已全部执行完毕。
受理法院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9-02
公告日期2009-09-02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8-09
原告方上海望春花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望春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853.9047 万元
案件描述近日,我公司收到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寄送的有关本公司第三大股东上海望春花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春花实业公司”)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书及应诉传票。本公司第三大股东望春花实业公司在起诉书中称:望春花实业公司与本公司原为关联企业,因本公司资金上的需要,多年来,望春花实业公司一直有借款给本公司用于投资项目、支付材料款等行为,双方财务部门对此资金往来在账面上以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对于本公司则为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的形式予以记账,并由双方财务部门每年进行核对。现经望春花实业公司核查,认为本公司共结欠望春花实业公司应付账款7,140,496.56 元、其他应付款21,398,550.22元,两项共计:28,539,046.78 元。望春花实业公司诉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令本公司返还上述借款28,539,046.78 元。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经双方友好协商,中源协和干细胞生物工程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上海望春花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于2009年7月22日签署《和解协议书》,一揽子解决双方及所涉公司之间的历史遗留问题。 一、《和解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1、双方及其相关公司在《和解协议书》全面履行后,互相之间的债权债务全部抵消,不存在任何经济纠纷。 2、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实业公司限售法人股上市流通手续。 3、实业公司负责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就(2008)长宁二(商)初字第523号民事案件提起撤诉申请。 4、实业公司负责向湖北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2007)鄂荆中民初字第28 号、2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湖北望春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系公司下属企业)应承担的付款义务未履行而已提起的强制执行申请撤回。 5、公司负责向湖北松滋市公安局申请撤销李培佩刑事案手续。 6、为表诚意,实业公司向公司支付100万元人民币以支持公司的发展。 和解协议执行进展情况公告如下:2009年8月20日,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递交上海望春花实业有限公司限售法人股上市流通的申请手续,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上海望春花实业有限公司23,972,903股限售法人股已于2009年8月24日上市流通 经上海望春花实业有限公司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2009年8月24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裁定准予上海望春花实业公司撤回(2008)长宁二(商)初字第523号民事案件,并下发了撤诉通知。 经上海望春花实业有限公司向湖北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2009年8月24日,湖北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07)鄂荆中民初字第28号、2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湖北望春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系公司下属企业)应承担的付款义务未履行而已提起的强制执行申请下达了终结强制执行的民事裁定书。 经公司、湖北望春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和湖北松纺总厂三家公司联合向湖北松滋市公安局就李培佩刑事案提出撤案申请,2009年8月25日,湖北松滋市公安局下发了撤销李培佩刑事案件的决定书。 2009 年8 月31 日,公司收到上海望春花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给公司的100万元人民币。 至此,公司与上海望春花实业有限公司签署的《和解协议书》已全部执行完毕。
受理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30
公告日期2008-08-30
案件名称劳动力安置纠纷
起诉日期2007-01-16
原告方上海新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望春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17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因与本公司在上海市仲裁委员会的劳动力安置仲裁一案,上海新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7 年1 月16 日向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书,请求裁决本公司 向其返还1700 万元劳动力安置费
判决内容2007 年10 月15 日,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下达了(2007)沪仲案字第0051 号裁决书,要求我公司向申请人上海新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劳动力安置费人民币1700万元,并承担仲裁费人民币132,800.00 元及财产保全费人民币85,520.00 元。
判决日期2007-10-15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于2007 年3 月初冻结了本公司尚未收到的搬迁补偿款尾款1700 万元债权。本公司于2007 年2 月25 日向仲裁委请求驳回新泾房地产要求公司返还1700 万元劳动力安置费的仲裁请求,仲裁委于2007 年2 月26 日作出决定,驳回本公司于2007 年2 月25 日向该会提交的《仲裁管辖异议申请书》。 2008 年2 月26 日,公司与上海鑫达实业总公司及其子公司上海新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力关系转换及安置费归属协议书》,协议约定:公司向鑫达公司支付1350 万元的劳动力安置费,同时向鑫达公司转移124 名与公司签订离岗保留劳动关系人员;新泾房产公司解除对本公司上海新长宁(集团)有限公司1700 万元债权的冻结;公司不再承担上述诉讼事项的诉讼费、保全费等。本协议于2008 年4 月得到履行。
受理法院上海市仲裁委员会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30
公告日期2008-04-30
案件名称财产权属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协和健康医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望春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258.5745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近日收到以兰宝石作为协和健康医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和健康”)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起诉状》,在该起诉状中称:“2006 年11 月5 日,浙江巨鹰集团与协和健康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浙江巨鹰集团出借人民币32,585,745.44元给协和健康作为清欠专项资金。协议签订后,协和健康将全部款项汇至本公司。但协和健康已从其他处购得资产清偿了《借款协议》中所指应清欠债权。协和健康要求本公司将上述款项归还原告,但本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归还。” 同时,本公司还收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该通知书称天津市高院已经受理协和健康起诉本公司财产权属纠纷一案,要求公司履行诉讼义务。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7年3 月1 日,本公司存放专项清欠资金的银行帐号等资产被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冻结。2007 年6 月,协和健康撤销对本公司的起诉,本公司归还了该公司3058 万元资金。
受理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4-30
公告日期2007-04-30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6
原告方上海望春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紫光海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5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原大股东协和健康医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关联方紫光海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06年1月23日向公司借款150万元,至今尚未归还。公司已于2006年向法院起诉,要求紫光海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归还上述借款。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3-02
公告日期2007-03-02
案件名称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望春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新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本公司在清产核资过程中发现,2002年11月18日原经营管理层未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与授权的情况下与上海新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力补偿合同》、《关于劳动力补偿合同的补充协议》及相关授权委托书,上述合同与协议也未进行信息披露工作。该《劳动力补偿合同》中约定:本公司将以上海市哈密路400号及北翟路1168号南块地的潜在收益共计4285万元,用于支付本公司517名农民工与征地工的安置费;《关于劳动力补偿合同的补充协议》中约定:当农民工及征地工因动迁征地过程中选择除本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为安置单位或自谋职业时,本公司应按期向上海新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指定单位--上海望春花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主动支付安置费;本公司农民工与征地工无权要求本公司向其支付安置费。 对此,本公司认为原经营管理层签订的《劳动力补偿合同》、《关于劳动力补偿合同的补充协议》严重显失公平且存在重大误解,且违反证券法规规章,违背上市公司的基本决策程序,严重损害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本公司已向上海仲裁委员会就撤消《劳动力补偿合同》、《关于劳动力补偿合同的补充协议》提起仲裁请求。
判决内容本公司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03)沪仲案字第0497号],仲裁庭对本公司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于近日分别收到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07]长民保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上海市仲裁委员会[2007]沪仲裁案字第0051号决定书,有关裁定或决定书主要情况如下: 1、根据申请人上海新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冻结了本公司财产人民币1700万元。 2、上海新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16日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请求裁决本公司向其返还1700万元劳动力安置费。 本公司于2007年2月25日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请求驳回上海新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本公司返还1700万元劳动力安置费的仲裁请求。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2月26日作出决定:驳回本公司于2007年2月25日向该会提交的《仲裁管辖异议申请书》。
受理法院上海市仲裁委员会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10-21
公告日期2006-10-21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协和干细胞基因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方协和健康医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根据原告与被告2005年2月25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协议》,原告向被告出借资金1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5年2月25日至2005年3月4日。因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原告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协议》无效,并于2006年7月27日下达了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内容如下: 1、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返还原告1000万元; 2、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日期2006-07-27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10-21
公告日期2006-10-21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协和干细胞基因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方北京首都国际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年12月24日被告向天津昂赛细胞基因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昂赛公司”)借款1500万元。2006年6月13日,原告、被告与天津昂赛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代被告偿还被告欠天津昂赛公司的1500万元;被告保证在2005年9月30日按期归还原告1500万元;原告代为归还的款项即视为被告同时按同等金额欠原告的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分多次代被告偿还了天津昂赛公司1500万元借款,但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偿还原告该笔借款,原告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1500万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及律师费。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并下达了民事调解书,原告与被告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于2006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1500万元; 2、诉讼费及保全费160,530元由被告承担。
受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10-21
公告日期2006-10-21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天津昂赛细胞基因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方北京首都国际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安达新世纪·巨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根据原告与被告一2005年6月签订的《借款协议》,原告向被告出借资金600万元,借款期限30日,并由被告二提供还款保证。因被告一未按期归还借款及被告二未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原告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于2006年5月30日下达了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内容如下: 1、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的《借款协议》无效; 2、被告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600万元并承担原告相应损失; 3、被告二对被告一履行本判决第二项规定义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二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一追偿。
判决日期2006-05-3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31
公告日期2004-08-31
案件名称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望春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诉讼类型行政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1994年12月本公司经上海市长宁区政府批准,依法获得了位于上海市北翟路1250号的土地使用权,并于1998年8月11日取得上海市长宁区“长府土发(1998)字第031号”和“长府土发(1998)字第032号”《建设用地批准书》。1998年9月本公司根据上海市长宁区城市规划管理局“沪长建(98)8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上述地块兴建整染车间,该厂房于2001年竣工并通过验收,并由本公司使用至今。 2003年9月,上海市政府为筹建临空经济开发区,拟对本公司位于本市北翟路1250号的厂房进行动迁。作为被动迁单位,本公司在与负责动迁工作的上海市虹桥临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就动迁补偿问题进行协商时,被告知本公司并非动迁地块房地产权利人,无权要求获得动迁补偿,上述房地产的权利人为上海望春花实业有限公司。 据此,本公司即到有关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调查,发现上海市长宁区房地产交易中心于2002年9月,根据上海望春花实业有限公司之申请,并利用本公司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资料,将本公司位于本市北翟路1250号的房地产权利人初始登记为上海望春花实业有限公司,并向其颁发了“长2002022012号”《房地产权证》,其登记理由为:上海望春花实业有限公司是原告的下属企业,按集团(本公司)统一安排,北翟路1250号土地由上海望春花实业有限公司使用。 本公司认为,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上海望春花实业有限公司是本公司的下属企业为由,将本公司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权属初始登记上海望春花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行为存在重大瑕疵。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本公司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出依法判令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撤销向上海望春花实业有限公司颁发的“长2002022012号”房地产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之诉。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经本公司核实,上海市长宁区房地产登记处确已注销了上述房地产登记,并收回编号为200022012号房地产权证。鉴于上述事实已达到本公司通过行政诉讼方式撤消实业公司所获得的该房地产权证的目的,故本公司已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受理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4-30
公告日期2003-04-30
案件名称侵权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望春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协和干细胞基因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方华银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天津开发区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2002年7月22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协和干细胞基因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共同原告诉华银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天津开发区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犯公司权益一案。
判决内容(2002)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华银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天津开发区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及协和干细胞基因工程有限公司于2002 年9 月12 日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72 号民事裁定书载定,准许本公司及协和干细胞基因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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