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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三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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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17
公告日期2010-04-17
案件名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8-09
原告方上海代安酒店用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伊条纺织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997.7081 万元
案件描述2008 年9 月接到上海杨浦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上海代安酒店用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原告)诉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上海伊条纺织有限公司(被告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 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2002 年-2005 年4 月的装潢补偿费15 万元;判令被告 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2005 年4 月后装潢补偿费5149859 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2007 年1 月至5 月原告的经营损失857222 元; 3)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归还原告租赁押金人民币20 万元; 4)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停产、停业损失352 万元; 5)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10 万元; 6)本诉讼费用有被告一、被告二承担。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截止本期报告内,此案尚在受理中。 截止本期报告内,此案审理过程中因原告申请对其所称装修工程进行审价,目前仍处于审价阶段。
受理法院上海杨浦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2-12
公告日期2010-02-12
案件名称协议转让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唯高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荣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鑫洲房地产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9400.5126 万元
案件描述(一)受理情况 诉讼受理机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受理日期: 2010年02月05日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斜土路791号 被告一:上海唯高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金山大道1436号201室E座 被告二:上海荣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四川北路1688号1715室 被告三:上海鑫洲房地产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新建路241号 纠纷起因:原告系被告三的原控股股东,享有其90%的股权,被告三拥有纪念路486 号地块商住楼的开发经营权。因原告当时无力独自完成上述地块开发,遂于2005 年4 月,将原告所持有的上述股权人民币64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上海嘉丰西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丰置业”)和上海益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捷公司”),同时,被告三所欠原告的借款人民币3570 万元由上述两公司归还。为防止炒卖地块的情况发生,各方又特别约定,嘉丰置业和益捷公司将独立开发纪念路486 号地块,在本次股权转让后至该地块开发完毕前,其受让的股权不得再发生转让,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转让股权的,应征得原告的书面同意,且原告有权以其原向原告支付的股权价格优先回购其及第三方的全部股权,如果嘉丰置和业益捷公司违反上述约定,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 万元。后因嘉丰置业和益捷公司经营资金发生困难,经原告同意后,其于2006 年4 月又将所受让被告三90%的股权以6480 万元原价转让给了被告一。2006 年5 月25 日,被告一与上列各方签订协议,同意全部接受原约定的应由嘉丰置业、益捷公司享有的权利、责任与义务,(包括未经原告同意不得再次转让股权约定及代被告三向原告偿付3570 万元借款等)。协议签订后,被告一根据约定向原告支付了共计94011606.30 元(其中包括:股权转让款6480 万元,被告一代被告三向原告归还的借款29,205,126.30 元)。但后被告一严重违反上述约定,于2007 年11 月,在未征得原告书面同意甚至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将被告三90%的股权以9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被告二。被告一的上述行为已违背了其承诺的合同义务,并损害了原告对被告三所享有的股权优先回购权,且被告一与被告二系关联公司,被告二应当充分知道上述约定的存在,故被告一与被告二之间就转让被告三90%股权事宜的有关合同应当予以撤销,并应根据原协议约定,将上述股权以94011606.30 元的价格(即股权转让款6480 万元+被告一代被告三所实际归还原告的借款29205126.30 元)由被告一转让给原告,同时被告一还应向原告支付1000 万元违约金。 诉讼请求: 1、判令撤销被告一与被告二于2007 年11 月27 日所签订的《有限公司出资(股权)转让协议》; 2、判令原告以94,005,126.30 元的价格向被告一回购被告三90%的股权(含被告一基于《股权转让协议》代被告三向原告归还的借款29,205,126.30 元); 3、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1000 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06
公告日期2009-08-06
案件名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宁波世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995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宁波大港织造有限公司诉:“原被告于2005年签定《房屋转让合同》,被告向原告转让其所拥有的上海市杨树浦路1056号房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32000万元。合同生效后,被告采取拖延回避态度,始终不与原告进行实质性的接触,也未向原告作出任何解释,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007年1月5日,被告发出公告,其与2006年12月29日与上海杨浦区土地发展中心签署了《上海市杨浦区工业系统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将原告《房屋转让合同》所涉杨树浦路1056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该地块的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转让给上海市杨浦区土地发展中心,金额为人民币45,342万元”。 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如不能继续履行,被告赔偿因违约造成原告损失人民币9,950万元。
判决内容近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沪二中二(民)初字第32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原告宁波世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宁波大港织造有限公司,2008年5月6日更名)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539,300 元,由原告宁波世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09-03-26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系争合同签订后,世程公司未按约7 天内支付200 万元,已构成迟延履行,在之后的21 个月内亦未就合同标的3.2 亿元支付任何款项,而此期间土地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三毛公司转让系争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以获得符合市场行情之对价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 。因此三毛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世程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2009 年7 月31 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沪高民一(民)终字第2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9,300 元,由上诉人世程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日期2009-07-31
执行情况本公司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宁波世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程公司”)上诉状。 上诉人世程公司不服(2008)沪二中民二(民初)字第32 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请求: 一、 撤销原判审判决; 二、 依法判令三毛公司赔偿世程公司违约损失9950 万元; 三、 一、二审诉讼费由三毛公司承担。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18
公告日期2009-04-18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6-11-13
原告方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申茂房地产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78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6年6月20日,本公司与被告上海申茂房地产有限公司签定了《借款协议书》,根据该协议的约定,被告向本公司借款人民币478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借款利息为国家同期银行利息另加1%。协议约定,被告应在2006年9月30日前归还全部本金及利息,但被告至今未归还本金及利息。本公司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借款4780万元及利息101.97万元(以实际支付日期为准)。 公司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4800万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于2006年11月13日和15日分别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和民事裁定书 [(2006)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21号]、财产保全告知书,根据民事裁定书裁定和告知,法院已查封了上海申茂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本市江宁路332号2层A、3层、4层的房产和位于本市新闸路1136弄1号1302室的房产,目前尚未判决。 经本公司与上海申茂房地产有限公司协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上述款项已全部收回2008 年11 月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06)沪二中三(商)初字第221 号民事裁定书解除上述财产查封,本案审理结束。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25
公告日期2008-08-25
案件名称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三毛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告方黄革 钟涛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上海三毛进出口有限公司(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诉自然人黄革、钟涛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后,黄革、钟涛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判决内容该案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案号:(2005)深南法民初字第1718 号),判决黄革和钟涛支付股权转让款400 万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从2004 年8 月16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深中法民二终字第839 号终审判决书,就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31410 元,由上诉人黄革、钟涛负担。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目前公司已查封黄革及其担保人名下的深圳市海王大厦13B、13C、长乐花园A 栋27E 的房产(以上房产总面积约408.6 平方米),及其它财产。 截止报告期,三进公司尚未收回股权转让款人民币392 万元,已按账龄提坏账准备人民币117.60 万元。
受理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3-12
公告日期2008-03-12
案件名称贷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进出口银行 
被告方华源凯马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三毛企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4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华源凯马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源凯马)于2001年12月10日向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贷款8000万元人民 币,本公司为该笔流动资金借款提供了为期五年的担保。其中2400万元华源凯马未能按时归还。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第一被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2400万元及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判令第二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法院目前尚未作出判决。
判决内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二中民初字第12723号,判决内容如下: 1、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与华源凯马股份有限公司签定的(2001)进出银(沪信合)字第017号《出口卖方信贷借款合同(项目贷款)》、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与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定的(2001)进出银(沪信保)字第022号《保证合同》有效。 2、华源凯马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中国进出口银行本金二千四百万元人民币并支付相应利息。 3、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华源凯马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十三万一千一百元和财产保全费十二万一千六百十一元,均由华源凯马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判决日期2006-12-01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二中执字第00545号,裁定内容如下: 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华源凯马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本金二千四百万元人民币及相应利息。 2、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华源凯马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十三万一千一百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十二万一千六百十一元、申请执行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3、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华源凯马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1、冻结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浦东发展银行136万股及孳息,冻结期限从2007年3月15日起至2008年3月14日止。 2、冻结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锦江投资418176股及孳息,冻结期限从2007年3月15日起至2008年3月14日止。 公司的银行基本帐户也同时被冻结。 1、为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本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进行协商,于2007年4月4日收到由律师代为签署的,就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债务与中国进出口银行达成以下和解协议: (1)、本公司承诺于2007年4月5日前代华源凯马偿还贷款人民币800万元以及银行垫付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以及执行费计人民币267710元。 中国进出口银行承诺在清偿上述两笔款项后,立即申请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解除对本公司银行帐户的冻结措施。 (2)、本公司承诺自2007年4月至8月间,每月代华源凯马偿还银行人民币300万元,合计人民币1500万元。2007年9月,偿还剩余贷款本金100万元和全部应付贷款利息等。 中国进出口银行承诺在按照上述约定的期限、金额偿还全部借款本金、费用和利息后,立即申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解除对本公司所持股权的冻结措施。 截止2007 年9月30 日,本公司已支付款项人民币2622.50 万元。根据法院判决,本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华源凯马追索,为此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该院已受理,案件受理号[2007]京二中执字1071 号。本公司已对上述事项可能带来的损失计提预计负债人民币2,550万元。现对该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本公司执行申请。本公司现接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告知书: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委托长江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依法对华源凯马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位于本市中山北路1958 号第10 层面积为960.75 平方米的房产进行公开拍卖,竞得人民币10,122,400 元(上述金额含应缴纳的税款及相关手续费,具体数额正在核算中)。二、根据(2006)二中民初字第12723 号暨(2007)沪铁中执字第17 号、29 号的裁定,本公司(甲方)与华源凯马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签定了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1 、甲乙双方商定, 乙方所欠甲方的债务总额为人民币26,225,196.5 ( 其中含甲方代乙方向中国进出口银行付款数额25,957,486.50 元及相应案件受理费131,100 元和财产保全费267,710 元)。2、甲方同意乙方承诺的下列还款计划。即2007 年10 月31 日前还款300 万元(已于10 月底前还款人民币300 万元);11 月30 日前还款500 万元;12 月20 日前归还剩余款项(以上还款数不包括被法院强制拍卖的所查封房产所得款项)。3、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如不按上述还款计划的时间及数额履行,甲方保留全额执行相关利息,加倍迟延履行金及其他违约金的权利。 2007 年11 月本公司与华源凯马在法院主持下签定了执行和解协议,截止2008 年3 月10 日本公司收到从上海铁路中级人民法院转来的对华源凯马的执行款共计26,225,196.50 元,至此本公司履行担保义务替华源凯马偿付中国进出口银行欠款的资金已全部收回,担保责任履行完毕。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12-17
公告日期2007-12-17
案件名称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代安酒店用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伊条纺织有限公司 上海市杨浦区土地发展中心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2007 年1 月4 日上海三毛发布“关于出让杨树浦路1056 号土地使用权的公告”。近期代安公司向杨浦区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起诉,认为上述房地产的权利人,原告和“被告二”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依法应为有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原告对上述地产有优先购买权。而三被告在签订收购合同之前从未告知或征询过原告关于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意 见,而该收购合同虽名为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实际应为房地产转让合同,故三被告间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优先购买权。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间2006年12 月29 日签订的《上海市杨浦区工业系统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无效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公司于2007 年9 月15 日公告,上海代安酒店用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伊条纺织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区土地发展中心,请求三被告间2006 年12 月29 日签订的有关出让杨树浦路1056 号土地使用权的《上海市杨浦区工业系统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无效及承担本案诉讼费(详情见2007 年9 月15 日《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该案现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07)沪二中二(民)初字第90 号)。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该案现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07)沪二中二(民)初字第90 号)。裁定书内容如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代安酒店用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伊条纺织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区土地发展中心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海代安酒店用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代安酒店用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受理法院杨浦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9-15
公告日期2007-09-15
案件名称租赁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伊条纺织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代安酒店用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79999.6000 元
案件描述2001 年12 月5 日伊条公司与代安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伊条公司将上海市杨树浦路1038 号沿街房屋及附属建筑租赁给代安公司使用,代安公司自2006 年12 月起停止支付租金和水电费,该行为违反约定并构成合同自然终止的条件,伊条公司要求代安公司返还租赁房屋,并支付所欠租金679,999.60 元。
判决内容2007 年8 月31 日经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杨民三(民)初字第481 号判决: 1、解除原告上海伊条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代安酒店用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01 年12 月5 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2、被告上海代安酒店用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支付原告上海伊条纺织有限公司2006 年12 月至2007 年5 月的租金人民币679,999.60 元。 3、被告上海代安酒店用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原告上海伊条纺织有限公司承担违约金人民币337,500 元的诉讼,不予支持。
判决日期2007-08-31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4-10
公告日期2007-04-10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华源凯马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50.271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同时已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状和财产保全申请: (1)、请求判令华源凯马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人民币850.271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罚息利率计息)。 (2)、申请依法查封华源凯马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6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该请求法院已受理。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1-11
公告日期2005-11-11
案件名称资产委托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宁夏金融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杉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92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年5月14日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西藏南路证券营业部依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46号]一审就原告上海杉和投资管理公司诉被告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西藏南路证券营业部“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案”判决书:“被告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西藏南路营业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杉和投资管理公司人民币8807861.77元;赔偿自2001年1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人民币8807861.77为基数)”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沪高民二(商)终字第112号]二审“维持原判”的判定意见支付杉和公司赔偿款920万元。但在该款到帐的同时,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即冻结了该笔赔偿款920万元,并向杉和公司送达了应诉传票[(2004)银民商初字第43号],案由为:宁夏金融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杉和公司未履行与宁夏贺兰县创见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定的资产委托管理协议,要求法院判杉和公司赔偿920万元。经查,杉和公司与宁夏金融资产评估公司无任何业务往来,也无任何合同协议。
判决内容一、被告上海杉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宁夏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人民币本金8,807,861.77元,逾期不付承担法律责任。 二、被告上海杉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给付自2004年4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人民币8,807,861.7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三、原告宁夏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010元,保全费人民币46,520元由被告上海杉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5年8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5)宁民商终字第17号民事裁定书作出裁定: 一、撤消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银民商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判决日期2005-08-21
执行情况现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上海杉和与资信评估达成调解意见。2005年11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05)银民商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 经调解的标的额920万元,365万元归资信评估所有,上海杉和获得余款555万元,双方当事人实际支付的诉讼费用,由各自承担。
受理法院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8-19
公告日期2005-08-19
案件名称合作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蓝带国际育乐事业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311.0243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交要求蓝带国际育乐事业有限公司“支付合作利润分配及违约金”的书面仲裁申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接受审理,
判决内容2004 年1 月20 日作出(2004)中国贸仲沪裁字第011号仲裁裁决由蓝带国际育乐事业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支付拖欠的“合作利润分配”人民币3,110,243元,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判决日期2004-01-2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5年6月30日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裁决:蓝带国际育乐事业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支付房屋使用费543.38万元;终止本公司与蓝带国际育乐事业有限公司的中外合作经营合同,并对合作企业进行清算。
二审判决日期2005-06-30
执行情况2004 年4 月公司再次向国际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请求终止与台商蓝带公司的合作并收回所欠利润款
受理法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二审受理法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8-19
公告日期2005-08-19
案件名称技术转让纠纷
起诉日期2003-03
原告方上海博华基因芯片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博星基因芯片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2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1年3月,本公司参股子公司上海博华基因芯片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博星基因芯片有限责任公司签定一技术转让合同,合同约定,上海博星基因芯片有限责任公司向上海博华基因芯片技术有限公司转让"肝炎基因芯片制造技术",转让价格人民币贰千万元。上海博星基因芯片有限责任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内提供"肝炎基因芯片制造技术的文本资料",为此上海博华基因芯片技术有限公司于2003年3月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准予受理,
判决内容经上海市仲裁委员会裁定,上海博星基因芯片有限责任公司应向申请人上海博华基因芯片技术有限公司返还技术转让费人民币2000万元及违约金100万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仲裁委员会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2-04
公告日期2005-02-04
案件名称交易金纠纷
起诉日期2002-05
原告方上海杉和投资管理公司 
被告方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西藏南路证券营业部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80.7862 万元
案件描述2001年11月本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上海杉和投资管理公司因在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西藏南路证券营业部办理股票指定交易的交易资金8,807,861.77元被划至宁夏贺兰县创见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经催讨无效于2002年5月对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西藏南路证券营业部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2003年3月2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46)号作出民事判决: 被告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西藏南路证券营业部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杉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币8,807,861.77元。并赔偿自2001年1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人民币8,807,861.77元未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判决日期2003-03-2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沪高民二(商)终字第112号]作出二审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日期2003-10-10
执行情况004年5月14日被告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西藏南路证券营业部支付了赔偿款920万元,但在该款到帐的同时,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即冻结该笔赔偿款920万元。并向杉和公司送达应诉传票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4-19
公告日期2003-04-19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三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博德基因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629.9500 万元
案件描述上海三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因上海博德基因开发有限公司受让本公司持有的社会法人股股权,拖欠人民币2629.95万元事项,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判决内容民事裁定:冻结上海博德基因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法人股股权等。
判决日期2002-03-15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2002 年11 月27 日上海博德基因开发有限公司对持有的8,529,300 股上海华源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通过上海长城拍卖有限公司进行拍卖,上海华宇毛麻进出口 有限公司参与公开竞价拍卖,以每股2.39 元的价格成交8,529,300股,成交总价20,3 85,027 元。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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