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1-26 |
公告日期 | 2010-01-26 |
案件名称 | 损害赔偿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Curtis Saunders(寇蒂斯·桑德斯) |
被告方 | 彩虹集团公司 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全球多家CRT制造商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方Curtis Saunders(寇蒂斯·桑德斯)指控包括本公司在内的全球多家彩色显像管(CRT)制造企业,在1995 年1 月1 日至2008 年1 月1 日相互串谋或互相达成协议以不合理地提高CRT 产品价格,提高CRT 产品的销售利润,对原告和其他CRT 产品购买者造成损害。
原告和其他集体诉讼成员提出主要诉讼要求如下:
1、因进行串谋、侵扰经济利益和违反1985年修订法典第19 章(第2补充条款)竞争法的行为而作出一般损害赔偿
2、宣示原告和其他集体诉讼成员有权从被告处获得非法多收费用的赔偿;
3、宣示被告应为原告和其他集体诉讼成员的利益而将非法多收的费用作为推定信托;
4、发布法院令指示被告交出其非法多收的费用;
5、惩罚性损害赔偿
6、竞争法规定的调查费用等。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0 年1 月21 日接到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高级法院温哥华市书记官处集体诉讼起诉书。目前,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高级法院已经受理了本诉讼。 |
受理法院 |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高级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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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7-08 |
公告日期 | 2009-07-08 |
案件名称 | 损害赔偿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The Fanshawe College of Applied Arts and Technology |
被告方 | 彩虹集团公司 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在内的约30 家CRT制造商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5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Fanshawe College(范莎学院)
被告为包括彩虹集团公司(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本公司在内的约30 家CRT制造商。
原告Fanshawe College(范莎学院)指控被告自1998 年1 月1 日至今相互串通密谋以维持、操控和稳定CRT 价格,合谋控制市场,达成协议以不合理地提高CRT 产品的价格,迫使原告和公众为CRT 产品付出人为高价而对其造成损害。
原告代表自己以及加拿大处于类似境况的其他人提出主要诉讼要求如下:
1、因进行串谋、故意侵犯经济利益和违反加拿大《最高法院规则》1985 年第34 章即竞争法第Ⅵ部分的行为而作一般损害赔偿,要求全体被告共同赔偿金额为1.5 亿美元,或按非法多开账款估算的损害赔偿金;
2、惩罚性和惩戒性赔偿损害金额1500 万美元;
3、根据加拿大《最高法院规则》1985 年第34 章即竞争法第36 节赔偿本诉讼的调查费和诉讼费;
4、按年度复利10%或法院另行命令的利率支付审前和审后利息;
5、基于实际补偿的本诉讼的费用支出以及法院判予的其他法律救济。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等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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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27 |
公告日期 | 2008-08-27 |
案件名称 | 垄断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美国Crago 公司以及原告集体 |
被告方 | 彩虹集团公司 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在内的21 家CRT主要生产厂家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美国Crago 公司指控包括本公司在内的多家彩色显像管(CRT)制造企业,违反反垄断法,合谋控制市场,导致了原告及其他集体原告成员支付的费用超出2了由竞争市场所确定的价格。原告请求法庭代表原告及集体诉讼方的利益作出如下裁定和判决:1、裁定本诉案是一桩集体诉讼案,原告作为集体诉讼方的代表;2、裁定被告参与了违反Sherman 法则第一条(15 U.S.C. ξ1)之举的契约、联合、串谋活动,给原告及集体诉讼成员的经营和财产造成了伤害;3、裁定原告和集体诉讼成员根据联邦反垄断法索回其所蒙受的损失,做出联合或几个对原告及集体诉讼成员有利、对被告不利的判决,依据此法索回的损失金额应为三倍;4、裁定被告、其子公司、下属公司、继承人、转让人、受让人以及各自的执行官、经理、合伙人、代理以及职员和其他人员永远不得代表或代理被告继续和持续进行本诉状所指的联合、串谋或订立操控协议之事;5、裁定原告及集体诉讼成员得到预审和审后的利益,此项利益的判定应为从本诉案的初次申诉的服务之日起及之后的法律比例范围的最高额度;6、裁定原告和集体诉讼成员收回本次诉讼的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7、裁定原告和集体诉讼成员得到合理与适当的其他及进一步的补偿。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已与彩虹集团公司协商决定积极应对上述诉讼,双方共同聘请一家美国律师事务所,并与其签订了《关于CRT 调查和诉讼的聘用协议》。 |
受理法院 |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北部地区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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