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19 |
公告日期 | 2004-08-19 |
案件名称 | 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3-06-20 |
原告方 | 上海振华港口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天津东方海陆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661.8882 万元 |
案件描述 | 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东方海陆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分别于2000年8月9日和2000年8月17日与上海振华港口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合同购买三台岸边集装箱起重机和两台龙门式起重机,因价格纠纷,上海振华港口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6月20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天津东方海陆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要求将合同的不含税结算价变更为含税结算价,增加支付变更后价款14563382元和20555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2003年12月23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上海振华港口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全部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
判决日期 | 2003-12-23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2004年5月10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定诉讼双方各自承担增值税及诉讼费的50%。据此判决,公司需承担的费用总额为8,341,627元,其中增值税8,238,512元,诉讼费103,115元。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4-05-10 |
执行情况 | 2004年5月18日,天津东方海陆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请求再审申请书》,现等待开庭。 |
受理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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