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内容 | 武汉市仲裁委员会以(2003)武仲裁字第0103号仲裁裁决书,作出如下裁决:
一、葛化集团在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五天内以现金偿还所欠中国工商银行武汉市桥口支行的贷款本息总计157141623.36元。
二、葛化集团不能全部以现金偿还所欠贷款本息时,中国工商银行武汉市桥口支行将对已办质押登记的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的53494382股法人股股权(公司已于2001年12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进行了披露)通过法定程序进行拍卖变现。
三、通过法定程序拍卖上述股权,仍不能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中国工商银行武汉市桥口支行将对葛化集团所拥有资产依法变现予以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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