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6-23 |
公告日期 | 2010-06-23 |
案件名称 | 股权转让协议纠纷 |
起诉日期 | 2010 |
原告方 | 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山东省高新技术投资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22号赛特大厦20 层。
被告:山东省高新技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解放路166 号
纠纷起因:2004 年5 月11 日,泛海集团与高新投签订《协议书》,约定:若法院判决高新投依法解除与河南信心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信心药业”)关于民生证券的股权转让协议后10 日内,双方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合同,高新投将其持有的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民生证券”)16.199%的股权转让给泛海集团。并约定泛海集团最迟于2004 年5 月30 日前向高新投支付2,000 万作为双方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的保证金。《协议书》签订后,泛海集团于2004年8 月30 日向高新投支付了2,000 万元保证金(该款项已计入高新投的其他应付款项目)。2005 年3 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解除高新投与河南信心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民生证券的股权转让协议,高新投继续作为民生证券的股东,合法持有对民生证券的出资。按照《协议书》的约定,泛海集团应于2004 年8 月30 日前向高新投支付总股权转让价款的40%,余款在正式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的10 个工作日内付清。而实际上泛海集团除在2004 年8 月30 日向高新投支付了2,000 万元的款项外,再未支付任何款项。因泛海集团未按《协议书》的规定支付其他款项,高新投未能与泛海集团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合同。
为此,泛海集团认为高新投的行为构成违约,特提起诉讼并请求:
1、 高新投继续履行《协议书》,与泛海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其持有的民生证券股权转让给泛海集团。合同总标的309,495,797 元。
2、 高新投不能继续履行《协议书》的,应双倍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定金,计4000 万元人民币。
3、 高新投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1、本次诉讼受理日期:2010 年3 月3 日
2、诉讼受理单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山路147 号
3、受理日期:2010 年3 月3 日
4、向高新投送达诉状的时间:2010 年3 月5 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 年3 月3 日向高新投分别签发了(2010)鲁商初字第2 号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传票,定于2010 年4 月6 日在该院开庭审理与高新投有关的股权转让协议纠纷案。 |
受理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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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6-23 |
公告日期 | 2010-06-23 |
案件名称 | 股权转让协议纠纷 |
起诉日期 | 2010 |
原告方 | 山东省高新技术投资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山东省高新技术投资有限公司
报告: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理由:
2004 年5 月11 日,反诉人高新投与被反诉人泛海集团签订《协议书》,约定将高新投出资207,715,300 元持有的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6.199%的股权转让给泛海集团。但泛海集团除支付2000 万元保证金外,至今未履行《协议书》第八条约定的付款义务及其他相应义务,泛海集团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高新投曾多次要求其履行协议书约定的义务,但泛海集团均未予以履行,泛海集团的违约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高新投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反诉人有权解除《协议书》。鉴于泛海集团严重违约,其行为已经表明其拒绝继续履行《协议书》,系泛海集团原因致使正式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法签
订,因此反诉人收取的2000 万元保证金不予退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高新投依法提出反诉请求:
1、解除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于2004 年5 月11 日签订的《协议书》;
2、因被反诉人违约,反诉人收取的2000 万元保证金不予退还;
3、被反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10 年6 月21 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高新投签发了(2010)鲁商初字第2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开庭传票和举证通知书,定于2010年7 月21 日在该院开庭审理与高新投有关的股权转让协议纠纷 |
受理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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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20 |
公告日期 | 2004-04-20 |
案件名称 | 贷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莱芜市城市信用社 |
被告方 | 莱芜艾史迪生化有限公司 四砂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6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莱芜艾史迪生化有限公司分别于2002年7月19日、2001年5月12日(2002年11月13日办理展期手续)从莱芜市城市信用社借款总计600万元,本公司为该项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莱芜艾史迪生化有限公司无力偿还该项贷款,故而引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根据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3〗莱中民初字第162号),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裁定如下:
1、冻结本公司在日照泰山洁晶生化有限公司的4700万元股权,未经批准,本公司不得自行转让该股权,该公司不得向本公司支付股息和红利;
2、冻结本公司在青岛泰富磨具有限公司的437.5万元股权,未经批准,本公司不得自行转让该股权,该公司不得向本公司支付股息和红利。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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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20 |
公告日期 | 2004-04-20 |
案件名称 | 贷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
被告方 | 四砂股份有限公司等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
案件描述 | 因历史遗留问题,报告期内公司被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提起诉讼。1991 年8 月,中国第四砂轮厂为淄博建陶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青岛分行250 万美元外汇额度提供担保。该债权由于长期未收回,中国银行青岛分行将该债权划归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将淄博建陶有限公司、中国第四砂轮厂、四砂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建筑材料工业集团总公司、淄博市建材冶金行业管理办公室作为被告起诉。要求我公司等四家单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该案件已由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份开庭审理。 |
判决内容 | 公司对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将我公司作为被告主体存有重大异议,认为本公司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2003 年3 月14 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要求被告中国第四砂轮厂、四砂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
判决日期 | 2003-03-14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2003 年12 月26 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03)鲁民二终字第350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3-12-26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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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6-02 |
公告日期 | 2001-06-02 |
案件名称 | 欠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0-06-19 |
原告方 | 四砂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北京宁馨儿经贸有限公司 通辽艾史迪集团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涉案金额 | 4334.9946 万元 |
案件描述 | 四砂股份有限公司向淄博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请求裁定北京宁馨儿经贸有限公司和通辽艾史迪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偿还欠款4110万元,赔偿因其违约给公司造成的损失234.9946万元,并支付本案中的律师费用、仲裁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0年6月25日,双方签署还款协议后终止仲裁。 |
受理法院 | 淄博仲裁委员会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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