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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湖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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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3-05
公告日期2004-03-05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1997-10-24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浙江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办事处 
被告方绍兴市器材物资经营公司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46.0000 万元
案件描述1995年1月24日和1995年3月3日绍兴市器材物资经营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浙江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办事处(以下简称“工商信托”)分别签订两项借款合同。其一:借款金额50万元人民币,期限为1995年1月24日至1995年4月23日;其二:借款金额100万元人民币,期限为1995年3月3日至1996年3月3日。在上述两项借款合同中绍兴市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前身,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为担保方。借款发生后,“物资公司”共支付“工商信托”本息11.68万元,其余未予归还,为此“工商信托”于1997年10月24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 根据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绍中经初字第454号民事调解书,“物资公司”归还“工商信托”借款本金146万元及其利息,本公司对其中46万元本金及其利息承担连带责任、100万元本金及其利息承担赔偿责任。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绍中法字第379号裁定: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绍中经初字第454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 该事件进入执行阶段后,除归还22万元本金外,剩余债务均未履行。截止2003年3月20日“物资公司”积欠“华融公司”本息合计238.64万元。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以下简称“华融公司”)于2000年6月公告受让中国工商银行绍兴市分行对“物资公司”贷款债权本金124万元及其利息和担保从权利。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本公司与“华融公司”于2003年5月28日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 1、本公司在合同签订之日以汇款方式向“华融公司”支付174万元。 2、“华融公司”在如期收到上述款项后,不再向本公司和“物资公司”追索剩余债权。 3、如“华融公司”未如期收到上述款项,将向本公司追索238.64万元的债权及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的全部利息。 4、本公司履行174万元的偿付义务后可在该金额范围内向“物资公司”追索债务。 本公司已于2003年5月28日支付给“华融公司”174万元人民币。
受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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