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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投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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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6-22
公告日期2010-06-22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9-07-15
原告方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哈尔滨华尔化工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47.1729 万元
案件描述2009 年7 月10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公司主要工业蒸汽用户哈尔滨华尔化工有限公司清产核资的公告》(临2009-019)。此期间,公司通过各种途径就该公司所欠款项予以追索,但无结果。至目前,该公司对我公司所欠蒸汽款及滞纳金余额共计人民币10,471,728.59元。2009 年7 月15 日,公司向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定哈尔滨华尔化工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立即给付拖欠蒸汽热费人民币9,169,524.23 元及滞纳金1,302,204.36 元,合计人民币10,471,728.59 元,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哈尔滨华尔化工有限公司承担。同时,公司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要求,要求查封哈尔滨华尔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化工路103 号,土地证号为哈国用(2004)第61544 号(使用权面积为500,396.90 平方米)的土地;查封哈尔滨华尔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化工路103 号的房屋(建筑面积34,262.40 平方米)。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9 年11 月3 日,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就本次诉讼下达民事裁定书(2009 香民三初字第576 号),支持公司诉讼请求,并裁定查封上述使用权面积为500,396.90 平方米的土地及建筑面积34,262.40 平方米房屋。 经法院调解,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华尔化工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哈尔滨华尔化工有限公司欠原告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借款本金9,169,524.23 元及滞纳金2,372,204.36 元,定于2009 年11 月15 日前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89,250.40 元,保全费5,000 元(公司均已预交),法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4,625.20元,由哈尔滨华尔化工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44,625.20 元及保全费5,000 元,共计49,625.20 元,此款与上款一并给付公司热电厂。如哈尔滨华尔化工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由于哈尔滨华尔化工有限公司在上述协议期间内拒不履行上述调解书及双方协议所确定的义务,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2 条的规定,公司已向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执行申请书》,要求执行:1、责令哈尔滨华尔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立即给付公司欠款本金9,169,524.23 元及滞纳金2,372,204.36 元;2、责令被执行人立即返还公司垫付的案件受理费44,625.20 元、保全费5,000 元;3、责令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执行费用全部由被执行人承担。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已受理上述申请。 现哈尔滨华尔化工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调解书(2009 香民三初字第576 号)及双方协议所确定的义务,公司于2010 年6 月21 日收到哈尔滨华尔化工有限公司给付的12,368,931.11 元欠款,至此,本案已履行完毕。
受理法院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30
公告日期2008-04-30
案件名称追偿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哈尔滨岁宝天鹅饭店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由于公司1997 年6 月11 日为哈尔滨岁宝天鹅饭店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直属支行贷款500 万元提供担保连带清偿责任。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 年9 月20 日作出了裁定,将该院扣划的本公司存款交付给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直属支行,用以抵偿天鹅饭店所欠的全部债务。公司(原告)针对担保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已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追偿借款人天鹅饭店(被告)责任。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报告期公司已收到哈中院有关民事调解书,经哈中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于2007 年6 月30 日前,偿还原告人民币4347032.69 元,余款4347032.69 元,分十二期还清。自2007 年7 月起至2008 年6 月30 日止,每月月末前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362252.72 元。二、被告保证按时支付上述欠款,如不能按照上述任何一个期限给付欠款,原告均有权利就全部欠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承担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给付。三、本案诉讼费用53480.35 元,由被告承担。
受理法院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1-20
公告日期2007-01-20
案件名称债务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哈尔滨岁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哈尔滨岁宝天鹅饭店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55.9611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哈法执字第39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 该院扣划的本公司8,559,611.00元存款交付给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直属支行,用以抵偿哈尔滨岁宝天鹅饭店有限公司所欠的全部债务。针对上述担保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公司已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偿借款人哈尔滨岁宝天鹅饭店有限公司责任。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公司近日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哈民三初字第369 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内容如下:“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2007 年6 月30 日前,偿还原告人民币4,347,032.69 元,余款4,347,032.69 元,分十二期还清。自2007 年7 月起至2008 年6 月30 日止,每月 月末前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362,252.72 元。 二、被告保证按时支付上述欠款,如不能按照上述任何一个期限给付欠款,原告均有权利就全部欠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承担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的逾期 利息,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给付。 三、本案诉讼费用53,480.35 元,由被告哈尔滨岁宝天鹅饭店有限公司承担。
受理法院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9-22
公告日期2006-09-22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直属支行 
被告方哈尔滨岁宝天鹅饭店有限公司 哈尔滨岁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于1997 年6 月11 日为哈尔滨岁宝天鹅饭店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直属支行贷款500 万元提供了永不撤销借款偿还保证书。贷款期限为1997 年6 月11 日至1998 年6 月10 日,合同到期后借款人哈尔滨岁宝天鹅饭店没有履行还款义务,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直属支行依法起诉。
判决内容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 月21 日下达了(2000)哈经初字第4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鹅饭店于本判决生效后10 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500 万元。 二、被告天鹅饭店于本判决生效后10 日内给付原告逾期银行利息497,996.21 元(截止2000 年1 月20 日)。 三、被告岁宝热电对以上1、2 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2000-03-21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判决生效后天鹅饭店未能履行判决书生效内容,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直属支行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公司于2006 年9 月20 日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哈法执字第397-5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哈尔滨岁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民生银行股票社会法人股500 万股。经查,被执行人哈尔滨岁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中存有现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哈尔滨岁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的8,559,611.00元存款扣划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二、解除对哈尔滨岁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民生银行股票社会法人股5,000,000 股的冻结。”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哈法执字第39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 该院扣划的本公司8,559,611.00元存款交付给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直属支行,用以抵偿哈尔滨岁宝天鹅饭店有限公司所欠的全部债务。
受理法院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9
公告日期2005-04-29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3-12-07
原告方黑龙江岁宝热电有限公司 
被告方(英属维尔京群岛)岁宝百货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202.1478 万元
案件描述黑龙江岁宝热电有限公司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英属维尔京群岛)岁宝百货有限公司,请求偿还黑龙江岁宝热电有限公司投资差额款12,021,478.20元及利息。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中。
判决内容被告岁宝百货有限公司(SHIRBLE DEPARTMENT STORELIMITED)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 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岁宝热电有限公司人民币12,021,478.20 元及利息(利息从2002 年6 月23 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贷款利息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本案的诉讼费70117.40 元,保全费70282.29 元,由被告岁宝百货有限公司(SHIRBLE DEPARTMENT STORE LIMITED)承担。
判决日期2005-04-12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9
公告日期2005-04-29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黑龙江岁宝热电有限公司 
被告方香港岁宝实业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34.9810 万元
案件描述黑龙江岁宝热电有限公司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香港岁宝实业有限公司,请求偿还本公司7,349,810.40元及利息。
判决内容驳回原告黑龙江岁宝热电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的诉讼费15912.91 元,由原告黑龙江岁宝热电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2005-04-12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3-17
公告日期2005-03-17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3-12-07
原告方哈尔滨岁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深圳岁宝百货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494.3839 万元
案件描述2003年12月7日,本公司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深圳岁宝百货有限公司,请求偿还本公司24,943,839.00元及利息1,335,555.50元。现已开庭,正在等法院判决。
判决内容被告深圳岁宝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哈尔滨岁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借7,043,839.00元。案件受理费158,776.80元由原告负担113,547.60元,被告负担45,229.20元。
判决日期2004-09-16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现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理,于2004年12月20日作出民事判决书(2004)黑商终字第339号,判决如下: 一、变更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哈民三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为深圳岁宝百货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哈尔滨岁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欠款24943839元。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317553.60元由深圳岁宝百货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日期2004-12-20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1-26
公告日期2005-01-26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黑龙江岁宝热电有限公司 
被告方深圳岁宝百货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62.7281 万元
案件描述深圳岁宝百货有限公司欠黑龙江岁宝热电有限公司红利款1,627,281.04元及利息,公司已依法向法院起诉。
判决内容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股东红利款本金1,627,281.04元及利息(从2001年10月28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应付清之日止)。逾期则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146元,由原告负担1,815元,被告负担16,331元(已由原告交纳,被告负担之数应径付给原告)。
判决日期2004-09-2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6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04)深中法民二终字第869号,判决如下: 一、变更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78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深圳岁宝百货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黑龙江岁宝热电有限公司支付利润款本金人民币292543.24元及利息(从2001年10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判决应付清前述款项之日止)。逾期则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维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78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36292元,由黑龙江岁宝热电有限公司负担29033元,深圳岁宝百货有限公司负担725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日期2004-12-16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1-26
公告日期2005-01-26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4-04-12
原告方哈尔滨岁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深圳岁宝百货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80.952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年4月12日,本公司委托律师法院起诉深圳岁宝百货有限公司,请求给付本公司红利款4,809,519.54元及利息772,541.10元。
判决内容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股东红利款本金4,809,519.54元及利息(从2001年10月28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应付清之日止)。逾期则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920元,由原告负担3,792元,被告负担34,128元(已由原告交纳,被告负担之数应径付给原告)。
判决日期2004-09-2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目前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6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04)深中法民二终字第868号,判决如下: 一、变更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44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深圳岁宝百货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哈尔滨岁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润款本金人民币878623.82元及利息(从2001年10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判决应付清前述款项之日止)。逾期则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维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44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75840元,由哈尔滨岁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0672元,深圳岁宝百货有限公司负担1516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日期2004-12-16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30
公告日期2004-08-30
案件名称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深圳市瑞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方哈尔滨石油化学工业(集团)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3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董事会曾于2001年8月9日,就公司第一大股东哈尔滨石油化学工业(集团)公司拟将其持有的本公司部分国家股权协议转让给深圳市瑞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因哈尔滨石油化学工业(集团)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股权被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冻结,剩余部分不足以转让给深圳市瑞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此深圳市瑞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依法起诉哈尔滨石油化学工业(集团)公司,要求:1、解除双方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2、退还定金人民币1300万元及利息。并查封了哈尔滨石油化学工业(集团)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5689278股股份。
判决内容2003年8月19日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深圳市瑞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石油化学工业(集团)公司于2001年8月8日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二、被告哈尔滨石油化学工业(集团)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瑞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返还人民币130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02年2月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双方对上述判决没有异义。目前双方仍在就履行法院判决的具体事宜进行落实。
判决日期2003-08-19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目前,哈尔滨石油化学工业(集团)公司自动履行了本判决中的还款义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 OO四年五月十七日做出裁定:解除对哈尔滨石油化学工业(集团)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5689278股股份的查封。此次解除查封股份占我公司总股份的4.16%。
受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30
公告日期2004-08-30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哈尔滨岁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哈尔滨石油化学工业(集团)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哈尔滨石油化学工业(集团)公司欠哈尔滨岁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的欠款及利息
判决内容公司于2003年12月初,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黑商初字第57号。判决如下: 被告哈尔滨石油化学工业(集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所属企业尚欠原告哈尔滨岁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的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哈尔滨石油化学工业(集团)公司负担。 双方对上述判决没有异义。目前双方仍在就履行法院判决的具体事宜进行落实。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公司已于2004 年4 月16 日收到哈尔滨石油化学工业(集团)公司4000 万元还款。同时,哈尔滨石油化学工业(集团)公司向本公司出具了还款计划书,承诺在2004 年6 月底前偿还1000 万元,余款在2004 年10 月底前一次性还清。
受理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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