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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梅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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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10-23
公告日期2009-10-23
案件名称股权转让纠纷
起诉日期2008-05-13
原告方广东梅雁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深圳吉富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广东梅雁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原告的前身,经工商局批准于2006年9 月11 日更名为广东梅雁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2004 年9 月13 日,原告的前身广东梅雁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原告将持有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167,945,584 股股份(占广发证券总股本的8.4%)转让给被告,转让价格每股1.2 元人民币,股份转让总价款为20153.5 万元人民币。由于双方的股权转让手续一直未获得有关部门的审批, 2004 年12 月26 日,原告与被告又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如因被告的证券公司持股资格审批等问题造成股权无法完成过户时,原告同意被告将该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2006 年6 月期间,被告与他人分别签订了四份《股权转让协议》,将其与原告《股份转让协议书》中涉及的股份全部转让了出去。 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认为,被告吉富公司在与原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违反了《证券法》的强制性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应是无效协议,因双方随后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是《股权转让协议》的附随协议,依据主协议无效从协议也无效的法理,该份附随协议也应是无效协议。为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判决如诉请。 一、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无效。 (二)判令被告将原告所有的8.4%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返还给原告。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2009 年6 月19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本公司与深圳吉富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如下: 一、 驳回广东梅雁水电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9475 元,由广东梅雁水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此公告广东梅雁水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09 年6 月22 日。
判决日期2009-06-19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董事会同意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关于广发证券股权纠纷诉讼案的上诉状;同意委托重庆大工律师事务所为公司进行该诉讼的二审代理人,代理费用的支付方式为:当公司的相应权益得到部分或全部保障时,以法律文书所确认到公名下的股权数额或股权以外的资金或其他财产的18%的标准作为诉讼代理费。 本公司已于2009 年7 月1 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述状。 2009 年10 月22 日,本公司接到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的书面通知,告知其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行证据交换”的电话通知,就本公司与深圳吉富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定于2009 年11 月5 日上午9:00 在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交与该案相关的证据材料。
受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19
公告日期2009-08-19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光大银行深圳罗湖支行 
被告方广东梅雁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柳州桂柳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梅县梅雁旋窑水泥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3 年1 月2 日,光大银行罗湖支行与桂柳公司签订了《综合授信协议》、和《质押合同》并约定:光大银行罗湖支行向桂柳公司提供总额为人民币3 亿元的授信额度,并由桂柳公司提供以其拥有的电力收益权作为质押担保;2003 年1 月2 日,光大银行罗湖支行与本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并约定:由本公司为桂柳公司与光大银行罗湖支行签订的上述《综合授信协议》项下全部债权提供担保。 其中,2003 年2 月28 日,光大银行罗湖支行与桂柳公司签订了编号为D0710302009 的《借款合同》,约定光大银行罗湖支行向桂柳公司发授信项下贷款人民币1.35 亿元,期限72 个月。截至2008 年6 月11 日,桂柳公司尚欠上述《综合授信协议》及《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1 亿元及相应利息,因此,光大银行罗湖支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解除上述《综合授信协议》和《借款合同》、要求桂柳公司偿还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1 亿元及相应的利息以及由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等诉讼请求。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向中国光大银行深圳罗湖支行汇付执行款人民币52972664.23 元并由被执行人主动支付全部剩余款项。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 月27 日出具(2009)深中执法执字第206 号《结案通知书》,对本案予以结案。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3-04
公告日期2009-03-04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8-05-13
原告方柳州市财政局 
被告方广西柳州桂柳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687.28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2 年8 月2 日,桂柳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签定《外汇转贷款合同》,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提供担保。后因桂柳公司未能归还到期贷款本息1687.28 万元,自治区财政厅从柳州市财政局的年终决算款中扣除相应款项用于冲减桂柳公司所欠贷款本息。为此,柳州市财政局因担保追偿权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桂柳公司归还其经济损失本金1687.28 万元及相应利息。 2008 年5 月13 日,柳州市财政局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要求桂柳公司对其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桂柳公司于2009 年2 月27 日收悉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9)柳市民初二字第4 号《应诉通知书》及《传票》。该诉讼将于2009 年4 月7 日开庭审理
受理法院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2-20
公告日期2009-02-20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农业银行柳城县支行 
被告方广东梅雁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柳州桂柳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9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6日向桂柳公司发出(2009)柳市民初二字第7号《应诉通知书》及《传票》。中国农业银行柳城县支行因借款合同纠纷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桂柳公司归还所欠长期项目贷款本金490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要求本公司对上述贷款债务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保证担保的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2-20
公告日期2009-02-20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农业银行柳州分行 
被告方广东梅雁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融水古顶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174.5921 万元
案件描述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6日向古顶公司发出(2009)柳市民初二字第9号《应诉通知书》及《传票》。中国农业银行柳州分行因借款合同纠纷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古顶公司归还所欠长期项目贷款本息合计5,174,5921.42元,并要求本公司对上述贷款债务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保证担保的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7-02
公告日期2008-07-02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 
被告方广东梅雁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柳州红花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柳州桂柳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融水古顶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9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 年4 月7 日向红花公司发出的2008 年民二初字第25 号《应诉通知书》。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因借款合同纠纷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裁定冻结本公司及红花公司、桂柳公司、古顶公司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295,000,000 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判决内容公司于2008 年7 月1 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2008)柳市民二初字第25 号《民事判决书》: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被告广西柳州红花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 年12 月22 日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627453127005001); (二)广西柳州红花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借款本金29500 万元及利息1987859.21 元; (三)被告广西柳州红花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上述债务; (四)被告广西柳州红花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以其红花水电站23 万千瓦机组电费收益权的19.1%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上述债务; (五)被告广东梅雁水电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柳州红花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广西柳州桂柳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广西柳州红花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广西融水古顶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广西柳州红花水电有限 责任公司的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526740 元、诉讼保全费5000 元、共计1531740 元,由被告红花公司、本公司、桂柳公司、古顶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5-08
公告日期2008-05-08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柳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方广西柳州红花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34.0878 万元
案件描述柳州担保公司与红花公司于2006 年3 月14 日签订《委托担保协议书》,约定由柳州担保公司为红花公司向柳州市商业银行贷款人民币3000 万元提供担保。该笔银行贷款到期后,由于红花公司未能及时偿还到期贷款,柳州担保公司于2007 年12 月18 日向柳州市商业银行代偿人民币30340878.24元。柳州担保公司据此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红花公司偿还其所代为清偿的款项及相应利息等费用,并要求桂柳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内容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红花公司支付柳州担保公司代偿债务款、违约金等费用合计32,182,901.24 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5-08
公告日期2008-05-08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 
被告方广东梅雁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柳州桂柳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融水古顶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柳州红花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6718 万元
案件描述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 年4 月23 日向桂柳公司收到发出的2008年民二初字第29 号《应诉通知书》。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因借款合同纠纷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桂柳公司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20,006,718.23 元,并要求红花公司和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5-08
公告日期2008-05-08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 
被告方广西融水古顶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41.9944 万元
案件描述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 年4 月16 日向古顶公司发出的2008 年民二初字第26 号《应诉通知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因借款合同纠纷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古顶公司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4,419,943.92 元。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5-08
公告日期2008-05-08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农业银行柳州分行城中支行 
被告方广东梅雁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柳州红花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于2008 年4 月7 日向红花公司发出的2008年民二初字第22 号《应诉通知书》。中国农业银行柳州分行城中支行因借款合同纠纷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裁定冻结本公司及红花公司银行存款共计民币33,050,211 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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