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5-29 |
公告日期 | 2010-05-29 |
案件名称 | 资产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1-01 |
原告方 | 华蓥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
被告方 | 四川爱众投资控股集团公司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了解到集团公司增资到本公司的部分天然气资产因原广安区天然气公司与华蓥市天然气公司的诉讼纠纷于2001年11月21日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川经初字第51-12号《民事裁定书》进行了财产保全(保全范围:广安区天然气公司在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岔路口村8社配气站及北辰街道办事处、浓洄街道办事处城区广安区天然气公司的城区天然气管网的设备,保全资产金额:950万元。到目前为止,公司该部分保全资产经营一切正常)。本公司得知该情况后,立即进行了核实并将该问题向集团公司通报,并要求集团公司承诺尽快予以解决以保证本公司资产的合法完整。现诉讼案中作为被告的集团公司和作为第三人的本公司已向法院提出了解除上述财产保全的申请,该问题有望将于近期得到解决。
2001年11月,华蓥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其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恢复原状;2、判令被告赔偿因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5000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集团公司及爱众股份公司认为,从1992年开始,广安天然气公司及后来爱众股份的建设、经营管道天然气行为均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在供区范围内的供气属于合法有效的经营行为。华蓥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所述损害事实与集团公司及爱众股份公司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该案至今尚未判决。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目前在省高院的组织下,诉讼双方拟以调解方式结案。初步和解方案为:原告华蓥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不再对争议区域内的天然气管网建设经营权主张权利,同时,原告将其在华蓥市城区已经建成并经营、已取得建设厅“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天然气经营性资产,按公允价格转让给爱众股份。现已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中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各方将在评估的基础上进行最后的实质性谈判。目前尚未判决,各方有调解结案意愿,拟由本公司收购华蓥天然气公司的天然气资产,并已由法院委托中审会计事务所进行评估,各方将在评估基础上进行最后实质性谈判.尚无结果.
目前在省高院的组织下,诉讼双方拟以调解方式结案。
2010 年5 月26 日,爱众集团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01)川经初字第54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华蓥天然气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12012 元,减半收取156006 元由原告华蓥天然气承担。 |
受理法院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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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2-06 |
公告日期 | 2010-02-06 |
案件名称 | 取水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5-08 |
原告方 | 广安顶安水泥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四川华蓥爱众发电有限公司 四川爱众投资控股集团公司 华蓥市人民政府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广安顶安水泥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为:1、爱众发电公司停止对原告的截水行为,排除对原告的取水妨碍,恢复龙洞河水电站取水发电原状;2、确认爱众集团公司与华蓥市政府签定的《天池湖电站建设合同书》无效;3、判令被告共同赔偿损失100 万元。 |
判决内容 |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现已发回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08 年12 月1 日,广安中院驳回原告的起诉,并由原告广安顶安水泥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受理费和诉讼费。
审理终结,已按法院判决执行。 |
受理法院 |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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