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30 |
公告日期 | 2009-04-30 |
案件名称 | 债务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独立第三方 |
被告方 | 广州冠天与广州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冠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冠城房地产开发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于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在联营公司广州铁城实业有限公司(铁城)的长期股权投资计人
民币87,749,620.00 元。于一九九六年,铁城与一家于香港成立的公司共同设立一家中外合作企业广州冠天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冠天),并于本公司下属的一个火车站附近经营房地产业务。
于二零零零年十月二十七日,广州冠天与广州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冠华)及广州冠益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冠益)同意为广州冠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广州冠城)欠一独立第三方的债务提供共同担
保(广州冠华、广州冠益、广州冠城及广州冠天为关联公司,其董事长为同一人)。由于广州冠城无力偿还
债务,根据于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四日的法院判决,广州冠华、广州冠益及广州冠天需向该独立第三方支付约
人民币2.57 亿元及其利息,故此,如广州冠天须对该担保负责,则本公司于铁城的权益有可能需要提取相关
的减值准备。 |
判决内容 | 根据于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四日的法院判决,广州冠华、广州冠益及广州冠天需向该独立第三方支付约人民币2.57 亿元及其利息,故此,如广州冠天须对该担保负责 |
判决日期 | 2009-03-06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于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五日接受广州冠天要求撤消上述担保的再审申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作出民事裁定,裁定本案中止执行。
作为法院决定是否再审的必要步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零零四年三月十八日进行了聆讯,广州冠天聘请了一独立律师代表其参加了聆讯。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截至报告期末,由于必要之相关法律程序尚未完成,法院尚未作出终审判决。
二零零九年三月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广州市寺右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广州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冠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冠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广州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因此,铁城于广州冠天的权益不需提取相关的减值准备,本公司对铁城的长期股权投资相应不存在重大减值风险。 |
受理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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