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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年年红债券A(000227)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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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1003427 | ||||||||
基金代码 | 000227 | ||||||||
公告日期 | 2018-03-24 | ||||||||
编号 | 1 | ||||||||
标题 | 《华安年年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 ||||||||
信息全文 |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 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 2 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 限制 新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 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及其用途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 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相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 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其中对于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赎回金额为 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相应类别基金份额净 3 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 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情形 新增: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 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发生上述第 1、2、3、5、6、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 4 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情形 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有权对 开放期安排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告。 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并有权对开放期安排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新增: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采取相应措施。 …… 新增: (3)开放期内,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下,基 5 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的部分实 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 的比例不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的部分实施延 期办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的期限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如 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 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 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而 被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 期 31、32 层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 二期 31-32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 中心二期 31-32 层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 资 二、投资范围 除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以外 的期间,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在非开放期,本 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除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以外 的期间,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在非开放期,本 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 资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7 七、投资限制 …… (2)开放期内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2)开放期内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新增: (7)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 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8)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8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 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2)、(7)、(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 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新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估值;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9 (六)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 (八)临时报告 新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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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 ||||||||
公告来源 | 基金公司官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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