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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利群混合A(400022)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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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1381803 | ||||||||
基金代码 | 400022 | ||||||||
公告日期 | 2018-10-31 | ||||||||
编号 | 1 | ||||||||
标题 |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现将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东方利群”或“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决议以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东方利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东方利群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为2018年10月13日至2018年10月29日。2018年10月30日,在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进行了计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员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10月12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为13,792,238.39份。经统计,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参与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6,953,056.78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41%,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了《关于终止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并由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投同意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6,891,550.59份,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61,506.19,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与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的99.12%,满足法定生效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本次持有人大会费用从基金财产列支,费用包含律师费15000元,公证费10000元,合计25000元。 二、东方利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8年10月30日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后续安排 根据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议案及有关事项的说明,本基金将从2018年10月31日起进入清算流程,本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将清算结果及时予以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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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持有人大会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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