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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沪深300指数增强C(007276)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631523
基金代码 007276
公告日期 2019-08-17
编号 1
标题 银河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银河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4月3日《关于准予银河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621号)的注册,进行募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人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将自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9月20日,向社会公开发售。
  发售渠道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具体包括: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南京分公司。
  如本次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或营业网点,将另行公告。
  5、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募集期内本公司代销网点和本公司直销中心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但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一个基金账户。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账户开户和认购申请手续可以同时办理。已有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在相关销售机构直接购买本基金(未在相关销售机构登记的,须办理账户登记手续)。
  7、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8、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首次认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状况和投资者需求调整直销机构的最低认购标准,并及时公告。
  9、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2日后到办理认购的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基金销售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该基金销售网点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二天起到原销售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10、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9年8月17日《中国证券报》上的《银河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galaxyassset.com)。
  12、投资者所在地若未开设基金销售网点,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咨询购买事宜。
  13、募集期内,本基金有可能新增代销机构,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4、本基金发行期间部分销售机构周六、周日仍然受理认购业务,所受理的认购委托与下一交易日合并办理,具体情况可咨询相关销售机构。
  15、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行安排做适当调整。
  16、风险提示:
  (1)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2)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投资人存在遭受损失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4)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银河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简称和代码
  基金简称:银河沪深300指数增强
  基金代码:A类:007275;C类:007276
  (三)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六)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南京分公司。
  如本次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或营业网点,将另行公告。
  (八)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9月20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认购情况提前终止或延迟发售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的基金募集期。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面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
  (二)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三)认购费率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初始面值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A类基金份额适用的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 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2%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8%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4%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50%。
  (四)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将采用外扣法计算认购费用。其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3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3)/1.00=9,884.42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9,884.42份A类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人一次性投资1,00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80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00=9,999,000.00元
  认购份额=(9,999,000+1800)/1.00=10,000,80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10,000,800.00份A类基金份额。
  例3:某投资人一次性投资2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80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20,000.00元
  认购份额=(20,000.00+1.80)/1.00=20,001.80份
  即投资人投资2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20,001.80份C类基金份额。
  (五)认购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登记机构受理不得撤销。
  (2)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状况和投资者需求调整直销机构的最低认购标准,并及时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三、开户与认购
  (一)直销网点办理开户(或账户登记)和认购流程
  1、本公司直销网点受理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开户(或账户登记)与认购申请。
  2、受理开户(或账户登记)及认购的时间:认购期内在直销柜台办理开户(或账户登记)和认购业务的受理时间为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9月20日(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9:30至17:30。
  3、办理开户(或账户登记)申请材料:
  个人投资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合格并留有申请人签章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1)》(一式三联);
  (2)出示申请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3)出示申请人指定银行账户的储蓄卡或借记卡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4)代办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出示代办人身份证件及提供复印件(如有委托代办人);
  (5)提供填好的《远程委托协议书》一式两份(不开通传真、网上或者电话交易则不需提供);
  (6)提供填好的《投资人风险能力调查问卷》;
  (7)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资料。
  机构投资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合格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印鉴章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1)》及《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2)》(一式三联);
  (2)出示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民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3)出示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报表》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4)提供法人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5)提供填好的《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
  (6)提供填好的《印鉴卡》一式三份;
  (7)出示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8)提供填好的《远程委托协议书》一式两份(不开通传真交易则不需提供)如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则需提供实际控股股东方(或实际控制人)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民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9)提供填好的《机构投资者风险能力调查问卷》;
  (10)提供填好的《机构投资者基本信息表》;
  (11)提供填好的《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表》;
  (12)法人公司(含公司制受政府控制企业等)需提供填好的《股东信息表》;
  (13)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资料。
  4、办理认购申请材料: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出示申请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2)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3)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申请表》并签名。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已填好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2)同城支票结算的,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受理回执”复印件;异地电汇结算的,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电汇凭证回单”复印件;
  (3)前来办理认购申请的机构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资金以“支票结算”或“电汇结算”方式通过银行汇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的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直销专户:
  A:账户名: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03492300040002433
  开户行:农业银行上海卢湾支行
  B:账户名: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1001252419200028889
  开户行:工商银行上海市虹口支行
  C:账户名: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310066726018150012655
  开户行:交通银行上海第一支行
  D:账户名: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7312010187200001171
  开户行:中信银行上海浦东分行
  E:账户名: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31050161364000002080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浦东分行
  投资者所填写的票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并确保募集期间每日17:30前到账。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直销网点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资者若当日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则以资金到账日作为受理申请日(即有效申请日)。
  至募集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认购款项将在基金成立后三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6、预约上门服务
  投资者单笔认购金额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可拨打电话:(021)38568981进行预约,本公司将提供上门服务。
  (二)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如有)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清算与交割
  (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全部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投资者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在本基金认购结束后,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二)本基金权益登记由注册登记人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六、本次发行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电话:(021)38568888
  传真:(021)38568501
  联系人:徐佳晶、郑夫桦
  网址:www.galaxyasset.com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公司网站:www.galaxyasset.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直销业务电话:(021)38568981/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021)38568985
  联系人:徐佳晶、郑夫桦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6号A-F座3楼(邮编:100045)
  电话:(010)56086900
  传真:(010)56086939
  联系人:郭森慧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90-108号光华大厦西座三楼(邮编:510620)
  电话:(020)37602205
  传真:(020)37602384
  联系人:史忠民
  (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206号三层(邮编:150001)
  电话:(0451)82812867
  传真:(0451)82812869
  联系人:崔勇
  (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01号3楼南京银河证券江东中路营业部内(邮编:210019)
  电话:(025)84671299
  传真:(025)84523725
  联系人:李晓舟
  (6)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6F(邮编:518046)
  电话:(0755)82707511
  传真:(0755)82707599
  联系人:史忠民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中建大厦1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中建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电话:(021)38568888
  传真:(021)38568800
  联系人:富弘毅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徐莘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法定代表人:曾顺福
  联系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177
  经办注册会计师:胡小骏、冯适
  联系人:胡小骏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8月17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发行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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