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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动力增长混合(LOF)(160610)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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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2064844 | ||||||||
基金代码 | 160610 | ||||||||
公告日期 | 2020-10-16 | ||||||||
编号 | 6 | ||||||||
标题 |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投资范围并相应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旗下部分基金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在旗下部分基金的投资范围中新增存托凭证并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相应条款进行修改。 此次拟进行修改的基金共8只,列表如下: 序号 基金全称 托管人 1 鹏华品牌传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鹏华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鹏华医药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 鹏华弘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 鹏华沪深港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 鹏华国证半导体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公司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有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上述产品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内容主要为: 1、在《基金合同》前言部分增加如下内容: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2、在《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投资范围中增加存托凭证。如为指数基金,则将“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修改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 3、在《基金合同》投资章节补充存托凭证相关投资策略,内容如下: 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4、《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中若有以下相关条款,则相应做修改,修改如下: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不超过该证券的10%;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其市值(其中,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不超过该证券(其中,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的10%。 详细修订内容请见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规定相应更新《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 上述修改,未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形成任何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述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自2020年10月16日起生效。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或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999/400-6788-533)获取相关信息。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基金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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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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