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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优化收益债券(320004)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364219
基金代码 320004
公告日期 2021-06-15
编号 6
标题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侧袋机制并相应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
信息全文 根据2020年8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的规定,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部分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同步更新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修订涉及的基金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主代码
1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20004
2 诺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20008
3 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20020
4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320021
5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63210
6 诺安稳固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00235
7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00201
8 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00736
9 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000521
10 诺安圆鼎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005547
11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005548
12 诺安联创顺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05448
13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5901
14 诺安浙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005655
15 诺安鼎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6005
16 诺安恒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06737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修订情况
1、在基金合同的“前言”“释义”“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的投资”“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费用与税收”“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基金的信息披露”“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基金合同内容摘要”等章节增加了侧袋机制的相关内容,对基金合同摘要进行同步修订。在托管协议的“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部分增加了侧袋机制的相关内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对照表详见附件。
2、根据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情况,在招募说明书中新增“侧袋机制”部分,并对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同步更新。
三、重要提示
1、此次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是因法律法规发生变化而应当进行的必要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已报监管机构备案。本次修订不涉及原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对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2、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在本公司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披露。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阅读更新后的法律文件。
3、本公司的网站为www.lionfund.com.cn,客户服务热线为400-888-8998。
4、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为http://eid.csrc.gov.cn/fund。
5、本公告的有关内容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某一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机构不对基金投资收益做出任何承诺或保证。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产品法律文件及相关公告,充分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特此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
1、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以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为例)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七、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 在 大 额
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
启用侧袋机制, 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 招募 说 明
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 理 人
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 并不办 理侧 袋 账
户的申购赎回。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 阅 读 相
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 风
险。
第 二
部 分
释义

6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 定 资 产
从 原 有 账 户 分 离 至 一 个 专 门 账 户 进 行 处 置 清
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 资 者
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 袋
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 门 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2、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 考 的活跃 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 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 计 提
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 定
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
的资产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 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 金资 产 估 值
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 的 申 购
申请;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 净 值
50%以上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 金资 产 估 值
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 的 赎 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特定资 产 占 前 一
估值日基金资 产 净 值50%以上 且 与 基金 托 管 人
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 付赎 回 款
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十六、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 基 金 的申 购 与
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本 基 金 的申 购 和
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
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 基 金合 同 另 有
约定外,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 的 合
法权益。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 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
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除法律法规另 有
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 人
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九、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 则 相 关基金 份额
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 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 权符
合该等比例, 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 则仅指 主袋
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 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行 使 提 议 权 、召 集 权 、
提名权所需单 独或 合计代 表相 关 基金 份额10%
以上(含10%);
(2) 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代 表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 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 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 决 意见或 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 份
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 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投票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 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 人在 原公
告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3个 月 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
三分之一) 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 授权
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 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
(7)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 应 分别
由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进行
表决, 同一主侧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 有平
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
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关于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相 关规定 以本 节 特 殊 约 定 内 容 为 准 ,本
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相关约定。
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七、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 潜在大额 赎
回申请时, 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
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本部分 约 定的投 资组
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
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 实施程 序、 运作 安
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等对
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 明书
的规定。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基金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 金 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应 根据本部 分的
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 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 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 金净
值信息。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收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与 侧 袋账户有 关
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 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有关费用可酌情 收取
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侧 袋 账户不进 行
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相 关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详见招募说明书的 规
定。
第 二
十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清算
本基 金 实施侧 袋 机 制 的 ,若 《基 金 合 同 》终
止,主袋账户资产的清算适用本部分的约定 ,侧
袋账户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详见招募 说
明书的规定。
2、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以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为例)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三 、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业
务监督
和核查

(四)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
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 基 金管 理 人 经 与 基金 托 管 人协 商一
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 所 意 见 后 ,可 以 依 照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 管 人依 照 相 关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以及
基金合同和招 募 说 明 书 的 约定 , 对 侧 袋 机 制启
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
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基 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 书的约
定执行。
注:因各基金的类型及具体表述等不完全相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相应条款表述及修订位置可能存在略微差异,详细修改内容请见各基金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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