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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博迈中国机遇混合A(018424)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293644
基金代码 018424
公告日期 2023-05-13
编号 1
标题 路博迈中国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信息全文
路博迈中国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路博迈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五月
路博迈中国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路博迈中国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获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830号文准予募集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别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路博迈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同时,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基金服务机构,为本基金提供份额
登记、估值核算等基金服务。
4、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仅接受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基金管理
人为履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有权拒绝属于非中国税收居民的
投资者(或其代理人或授权签字人或控制人,下同)的认购/申购或以任何方式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目前仅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的公募基金产品。由于并非所有
美国纳税人都适合购买非美国注册的产品,除下文所述的特定情形外,本基金将不
直接或间接地向美国纳税人(或其代理人或授权签字人或控制人,下同)销售或由
美国纳税人持有。本条所称的“美国纳税人”包括但不限于:出生地为美国的人士、
美国国籍人士、美国护照持有人士、美国永久居民、满足实际居住测试(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或选择作为美国纳税人进行纳税的人士以及拥有由美国政府签发身
份证明文件的其他人士、美国境内设立的(或者根据美国法律或者美国境内任何法
域的法律设立的)实体或组织(含其海外分支机构)、由美国纳税人直接或者间接
持有或受益的账户、美国境内的任何其他人士(包括但不限于当前居住地址、邮寄
地址或代收邮件地址在美国境内、预留和使用归属地为美国的电话号码)等。
本基金有权拒绝非中国税收居民、美国纳税人或不符合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其他
投资者资质条件的投资者(以下合称“非适格投资者”)的认购/申购申请或以任何
路博迈中国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方式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为此,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
有权拒绝非适格投资者的认购、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转换转入申请,且有权
拒绝任何非适格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或采取强制赎回、注销基金账户等其他相应控
制措施,并要求赔偿因此而遭受(或可能遭受)的损失。
投资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及时向基金管理人、销售
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有效的税收居民声明文件及
证明文件,前述信息资料发生变更的,投资者应在30天内告知基金管理人、销售机
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并提供变更后的有效的税收居民声明文件及证明文件。属于
上述“美国纳税人”的投资者,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投资于本基金。基金投资者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其认购/申购,或者其他任何获取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承诺其完
全知悉上述要求,并声明其并非美国纳税人。投资者如果在持有本基金期间成为美
国纳税人,必须立即赎回其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若基金管理人知悉基金份额持有
人违反上述限制,则基金管理人有权通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其赎回持有的全
部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将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信息资料(含其
更新),合理判断投资者是否构成或可能构成非适格投资者。如经认定投资者可能
为非适格投资者,则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有权拒绝投资者开立
基金账户的申请,并有权拒绝投资者的认购、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转换转入
申请或采取强制赎回等其他相应控制措施。如因投资者提供的税收居民声明文件及
证明文件不完整、真实性或准确性存疑等原因,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
第三方无法依据现有信息资料充分认定,则有权基于审慎性原则,认定投资者可能
构成非适格投资者,从而拒绝其开立基金账户及认购、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
转换转入申请或采取强制赎回等其他相应控制措施。
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后发现基金投资者构成或可能构成非
适格投资者,或者基金投资者在获得基金份额后构成或可能构成非适格投资者,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有权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采取相关措施,包
括但不限于:(a)不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份额进一步的申购申请;(b)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强制赎回;(c)注销已经开立的基金账户。因基金投
资者构成非适格投资者但未向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如实披露而
损害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本基金或本基金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本
基金及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第三方)保留采取任何措施及/或就全部损失进行追
偿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拒绝接受投资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认购/申购申请、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起诉讼/仲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强制赎回,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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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可以就本基金或以本基金名义为遵守任何适用法律法规、财政
或税收要求(无论是否为法定的)而采取相关措施或进行相关追偿过程中产生的任
何形式的损害或责任向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提出任何要求或
追偿。
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境外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该等机构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账
户等)作为合格境外投资者,或通过内地与境外市场的互联互通机制投资本基金或
其他经基金管理人合理判断投资本基金对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的运作不构成合规风
险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有权 对可购买本基金的投资者资质予以规定并不时调整,具体见基
金管理人不时于其网站(www.nbchina.com)披露的相关规则及公示信息,以及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本基金自2023年5月25日起至2023年6月14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
心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公告“六、
本次认购当事人及中介机构”之“(三)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nbchina.com)的公示名单。各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
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直销中心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调
整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如遇突发事件,以
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也可以适当调整。
6、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本基金发售
期内,本基金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
的手续。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如经认定投资者可能为非适格投资者,则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
三方有权拒绝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因投资者提供的税收居民声明文件及证
明文件不完整、真实性或准确性存疑等原因,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
三方无法依据现有信息资料充分认定,则有权基于审慎性原则,认定投资者可能构
成非适格投资者,从而拒绝其开立基金账户。
7、投资人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
违规进行认购。投资人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人应有权自行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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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的瑕疵或其他障碍。
8、认购原则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
限制,但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其他相关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9、认购限额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份额时,
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单个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不设最低金额限制。投资者通过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份额时,单
个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为单笔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
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要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
关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
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
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
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本基金募集规模设置上限。具体募集上限、规模
控制方案及其他募集安排的调整,详见本公司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若本基金设置
募集规模上限,除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另有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将不再受此募集
规模的限制。
10、认购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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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11、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及相关
公告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
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
同》生效。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若欲了解本基
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公司于2023年5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刊登的《路博
迈中国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路博迈中国机遇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路博迈中国机遇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路博迈中国机遇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路博迈中国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路
博迈中国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
司网站(www.nbchina.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上,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和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了解本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3、销售机构具体销售城市(或网点)名单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公告“六、
本次认购当事人及中介机构”之“(三)销售机构”以及当地基金销售机构以各种
形式发布的公告。
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销售机构外,本基金还有可能变更、增减销售机
构,如变更、增减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在网站(www.nbchina.com)公示,请留
意近期本公司网站及各销售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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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咨询。
14、投资人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755-888或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
电话咨询认购事宜。
15、基金管理人可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本基金募集安
排做适当调整并及时公告。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
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16、基金管理人暂未开通网上交易,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
或至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购买本基金。除技术条件允许且经基金管理人认可外,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交易暂仅接受专业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
17、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本基金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包括:因证券市场价格波动产生的
市场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违
约产生的信用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
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及预期收益水平理论上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
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
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
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若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以下简称
路博迈中国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
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
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
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
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
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请查阅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
章节的具体内容。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
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若本基金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
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科创板上
市公司股票价格波动较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等。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
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
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
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
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核准设立批复等,经尽职调查、进行了充分
的评估论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现将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委托给基金
服务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日常运营;基金管理人需定期了解基
金服务机构的人员配备情况、业务操作的专业能力、业务隔离措施、软硬件设施等
基本运作情况,以保证满足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如前述提供份额登记、估值核算
的基金服务机构以独资或者控股方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基金服务机构,经基
金管理人同意,可直接由该新设立的基金服务机构担任本基金的服务机构,但基金
管理人应发布相关公告。除前述另有规定外,基金服务机构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需另行发布相关公告。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同意基金管理人变更基金服务机构
的,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赎回其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公告之日起10日后继续持有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视为其同意基金管理人变更
基金服务机构。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
路博迈中国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
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投资者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其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
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
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执行联合国安理会
相关决议的通知》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违反
任何前述规定;承诺用于基金投资的资金来源不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承诺
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积极履行反洗钱职责,不借助本
业务进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基金投资者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其
不属于联合国、中国有权机关或其他司法管辖区有权机关制裁名单内的企业或个
人,不位于被联合国、中国有权机关或者其他司法管辖区有权机关制裁的国家和地
区。
出于反洗钱、制裁、反恐怖融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与信息报
送等相关的合规要求,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可购买本基金的投资者资质予以规
定并不时调整,具体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如已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但不再满足本基金的投资者资
质要求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或出现基金合同约定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依
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相应基金份额予以强制赎回或采取其他相应控制措施,提请投
资者关注。
基金管理人深知个人信息对投资者的重要性,致力于投资者个人信息的保护。
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的规定处理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包括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销售机构或场内经纪机构购买路博迈基金管理(中国)有限
公司旗下基金产品的所有个人投资者。基金管理人需处理的机构投资者信息中可能
涉及其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经办人等个人信息,也将遵守上述承诺进行处理。
详情请关注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的相关内容及基
金管理人官方网站(www.nbchina.com)不时披露的个人信息处理相关政策。
路博迈中国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8、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路博迈中国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简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路博迈中国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路博迈中国机遇混合
基金代码: A 类份额基金代码:018424;C 类份额基金代码:018425
(二)基金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发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bchina.com)。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
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七)发售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路博迈中国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自2023年5月25日至2023年6月14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
时未达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
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下,在募集期限内调整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基金
管理人有权对可购买本基金的投资者资质予以规定并不时调整,具体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九)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
售。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具体销售城市(或
网点)名单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公告“六、本次认购当事人及中介机构”之“(三)
销售机构”以及当地基金销售机构以各种形式发布的公告。
各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
体规定。直销中心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
(十)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金额总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十一)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终止基
金合同,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二)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路博迈中国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认购时间为2023年5月25日至2023年6月14日。如遇突发事件,发
售时间可适当调整,并进行公告。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
办理时间。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如果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
金合同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生
效。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基金可在上述定明的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条
件并经备案后宣布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并
及时公告。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也可以适当调整。
2、认购原则: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
限制,但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其他相关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3、认购限额: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份额时,
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单个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不设最低金额限制。投资者通过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份额时,单
个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为单笔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
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要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
关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
路博迈中国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
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
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
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4、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本基金发售期内,本
基金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十三)基金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财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费或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
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
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
别、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事宜,此项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其他
投资者实施差别化的认购费率。在募集期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认购
申请单独计算。
路博迈中国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养老金客户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
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以及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养老理财产品等。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享受税收优
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
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1) 养老金客户的认购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认购费率
见下表: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12%
100万元≤M<500万元 0.08%
500万元≤M<1000万元 0.02%
M≥1000万元 1000元/笔
(2)其他投资者的认购费率
除上述养老金客户外,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20%
100万元≤M<500万元 0.80%
500万元≤M<1000万元 0.20%
M≥1000万元 1000元/笔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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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调低基金认购费率。
(十四)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1) A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 C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3)上述认购份额(含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
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则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20%,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0.00元,则可认购A类基
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98,814.23+50.00)/1.00=98,864.23份
即:该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
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0.00元,可得到98,864.23份A类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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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某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2,00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
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08%,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1,000.00元,则可认购A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2,000,000/(1+0.08%)=1,998,401.28元
认购费用=2,000,000-1,998,401.28=1,598.72元
认购份额=(1,998,401.28+1,000.00)/1.00=1,999,401.28份
即:该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2,00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000.00元,可得到1,999,401.28
份A类基金份额。
例3: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
利息为50.0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50.00)/1.00=100,050.00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
息为50.00元,可得到100,050.00份C类基金份额。
(十五)认购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
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
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七)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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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基金管理人暂未开通网上交易,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或至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购买本基金。除技术条件允许且经基金管理人认可外,基金
管理人的直销柜台交易暂仅接受专业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
定的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
个人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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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一) 通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基金管理人暂未开通网上交易,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或
至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购买本基金。除技术条件允许且经基金管理人认可外,基
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交易暂仅接受专业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
2、认购业务办理时间
募集期内,办理时间为认购日的9:30(含)-17:00(不含),周六、周日及法
定节假日不办理认购业务。
3、专业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与认购手续
(1)专业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填妥并加盖机构用印及经办人签署确认的《直销账户业务申请表》;
2)加盖机构用印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等);
3)加盖机构用印的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
的开户证明复印件;
4)加盖机构用印的《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5)《印鉴卡》一式两份;
6)加盖机构用印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受益所有人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
件(如是二代身份证,请提供正反两面的复印件);
7)《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
8)加盖机构用印的《投资者权益须知》;
9)受益所有人说明函(非自然人使用);
10)专业投资者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
11)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12)监管部门和本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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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①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人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未成功认购、
申购的款项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原则上同投资人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如遇
银行账户户名与投资人基金账户户名不一致的,本公司有权要求投资人出具情况说
明。
②本公司可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可对上述业务办理流程及相关业务材料进行调
整。
(2)专业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填妥并加盖机构用印及经办人签署确认的《基金交易申请表》;
2)银行划款凭证;
3)加盖机构用印的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如是二代身份证,请提供正反两面
的复印件)
4)监管部门和本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4、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人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
户。
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路博迈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银行:工行第二营业部营业厅
银行账号:1001190729004872846
大额支付号:102290019077
在办理认购业务时,需要按照基金管理人的相关要求提供划款凭证,并且在划
款备注里注明基金产品代码。
5、注意事项
(1)投资人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2)投资人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应于T+2日后(包括该日)到本公司直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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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本公司将为开户成功的投资人
寄送开户确认书。
(3)投资人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应于T+2日后(包括该日)到本公司直销中
心查询认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但此次确认
是对认购申请接受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认购期结束后自本公司发布《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之日起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4)基金认购期期间,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人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在认购期截止日下午5:00之前资金未到指定基金直销专户的;
5)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二)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如有)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
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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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算与交割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相应类别的基
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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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
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相关公告
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
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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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次认购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路博迈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8号30层11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一路288号香港兴业中心2座705-710室
成立日期:2021年7月22日
法定代表人:PATRICK SONG LIU
公司电话:4008-755-888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8-755-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20,600万元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路博迈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Neuberger Berman Investment Advisers LLC) 100%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三)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路博迈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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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8号30层11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一路288号香港兴业中心2座705-710室
法定代表人:PATRICK SONG LIU
成立日期:2021年7月22日
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中国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一路288号香港兴业中心2座705-710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8-755-888
公司网站:www.nbchina.com
基金管理人暂未开通网上交易,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或至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购买本基金。除技术条件允许且经基金管理人认可外,基金
管理人的直销柜台交易暂仅接受专业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
定的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
2、 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销售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详见管理人网站(www.nbchina.com),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
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nbchina.com)公示。
(四)登记机构
名称:路博迈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8号30层11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一路288号香港兴业中心2座705-710室
法定代表人:PATRICK SONG LIU
成立日期:2021年7月22日
联系电话:4008-755-888
(五)基金服务机构: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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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669号19楼
法定代表人:贺青
成立日期:1999年8月18日
联系人:丛艳
联系电话:021-38677336
(六)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 8666
传真:(021)3135 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吕红、陈颖华
(七)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二期写字楼25楼
合伙事务执行人: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钱茹雯
电话:021-2212 2888
联系人:钱茹雯
路博迈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2023年5月13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发行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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