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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亚债中国债券指数C(001023)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536878
基金代码 001023
公告日期 2023-10-13
编号 2
标题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托管协议
信息全文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8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8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1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2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4
九、基金收益分配 ..................................................................................................................................... 18
十、基金信息披露 ..................................................................................................................................... 19
十一、基金费用 ......................................................................................................................................... 20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21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22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22
十五、禁止行为 ......................................................................................................................................... 24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25
十七、违约责任 ......................................................................................................................................... 26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27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 27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 28
鉴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以
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鉴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拟担任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
管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托管协议的所有术语与《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
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成立时间:1998年4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文
注册资本:2.38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100年
经营范围:(一)基金募集;(二)基金销售;(三)资产管理;(四)从事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业务;(五)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注册资本:742.63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
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托管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亚
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原
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托管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基金还可以投资于非成份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是
这些金融工具限于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货币市场金融产品、现金或类似现金的产品。本基金不
得投资于股票。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监督,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1.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有下列情形:
(1)投资于非标的指数成份券发行人发行的债券。
(2)投资于非标的指数成份券的比例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3)现金以及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从事卖空交易。
(5)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的约定。
(6)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2.投资限制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本基金跟踪
标的指数的指数化投资部分不计入本项限制。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但本
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指数化投资部分不计入本项限制。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除第(3)、(7)、(8)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因基金份
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10个交易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
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
告中国证监会后,可将调整时限从10个交易日延长到3个月。法律法规如有变更,则从其变更。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
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2.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5.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禁止行为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
为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
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
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
单后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起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
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
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
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
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
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
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
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
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
督。
(七)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加强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
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复核和监督。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收到通知后
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十)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
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同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
否及时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是否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如遇到问题是否及时反馈,
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是否对非
公开信息保密。
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
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保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授权,不得擅自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6.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
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
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仅限于
保管资产的行使依据及有关记录,由于该机构破产、疏忽、欺诈、故意不当以及其他违约行为给
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二)募集资产的验资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
(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募集的证券过户至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证券账
户下,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及收妥证券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
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
款项、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
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支付,并使用
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
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
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6.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及时核查基金银行存款
账户余额。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管理人不得对本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若中国证
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
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
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本基
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本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基金托管人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
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基金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
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
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本基金签署与
本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
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
签字样本、预留印鉴和启用日期,注明相应的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
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
基金管理人发出授权通知后,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授权通知自基金托管人收到并电话
确认的当日开始生效,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将授权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后,将签字和印鉴与预留样本核对无误后,应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
将回函传真至基金管理人并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
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在其合
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
令,并采用加密传真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发送后基金管理人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
令内容。对于有权发送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
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后,在规定期限内执行指令。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对于不合法和不具有可执行性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及时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如交易未生效,则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如交易
已生效,则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现投资指令有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暂缓执行指令,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拒不改
正,基金托管人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错误执行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
弥补,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在发
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必需的时间。由于基金管理人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
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七)被授权人员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使用加密
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公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基金托管人收到并经电话确认时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内容的修
改自启用日期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
人。
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通知基金托管人,则对于在变
更通知的启用日期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
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1.选择标准
(1)资历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管理机关的处
罚。
(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
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面地为本基金提
供相关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2.选择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选择证券经营机构。基金管理人应代表基金与被选择的
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席位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
息以及变更情况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资金划拨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资金划拨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
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
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和在途时间。在基金资
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的指
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对超头寸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止付但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
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以转账形式进行。如中国人民银行有更快捷、安全、可行的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
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而发生的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如因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
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完成相关登记结算公司通知的事项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按照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
理。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每一交易日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将编制的基金资金、证券
账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核对,确保双方账目相符。
对实物券账目,每周周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证券账户中的证券数量和种类。
待条件成熟后,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
的责任界定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在基金申购、赎回、
转换的时间、场所、方式、程序、价格、费用、收款或付款等各方面相互配合,积极履行各自的
义务,保证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
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换款项。
3.基金管理人将申购款在T+2日16:00前、转换转入款在T+3日16:00前从基金清算账户
划至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基金托管人
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赎回款、转出款、赎回费等托管账户应付款在T+3日16:00前划往
基金清算账户,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
4.如申购净额未能如期到账,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
基金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若赎回金额未能如
期划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
(五)基金分红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决定分红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分发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依据划款指令在指定划付日及时将资金划至基金
管理人指定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分红款支付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计算日基金总份额后的价值。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
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该类
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管理人应每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盖章后以加密传
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盖章后,将复核结果以加密传真通知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双方采用电子对账方式进行估值结果的核
对。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
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
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公允价值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1-4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
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第1-4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
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
平性。
7.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
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
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
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三)净值差错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如采用本托管协议中估值方法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
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由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
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如果行业有
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互利的
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
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五)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
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
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
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要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
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公告;
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
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15日内进行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向基金管理人进
行书面或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七)对于相关信息的发送与复核,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也可以采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
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为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未分配利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一)基金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金管理
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方可进行收益分配。本基金每年度收益分配不
超过4次,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满3个月可
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红利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对A类、C类、H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
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体以届时的分红公告为准)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成相应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制定。
2.基金管理人应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将其制定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应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复
核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收益分配方案对外予以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收
益分配日之前就收益分配方案达成一致,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将收益分配方案及相关情况的说明提
交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文件提交完毕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对外公
告其拟订的收益分配方案,但有证据证明该方案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除外。
3.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分配方案和提供的现金红利金额的数据,在红利发放日
将分红资金划出。如果投资者选择转购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则应当进行红利再投
资的账务处理。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公开披露前的基金信息、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及其他不宜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应予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及审计需要的除外。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
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息
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
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3.基金托管人应按本托管协议第八条第(六)款的规定对相关报告进行复核。基金年报经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进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上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
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时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
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延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基金净值信息),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不可抗力等情形消失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于每个上半年度结束后50日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80日内在基金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
出具托管人报告。
(六)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0.13%。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划付给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0.05%。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划付给基金托管人。
(三)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本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A类、H类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销售服
务费年费率为0.4%。
各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H为各类别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各类别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R为各类别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服务费率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经登记结算机构分别支付给各
个基金销售机构。
(四)由于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规模随时可变,当本基金达到一定规模或市场发生变化时,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低基金托管费率。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
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六)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其
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
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
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
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如果基金
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
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结算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结
算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结算机构编制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结算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
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
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会计报告、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15年以上。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收基金的有关文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在新基金
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并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
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
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
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
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3.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新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临时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前,原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
并有义务协助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在新基金
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并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
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
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
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十五、禁止行为
本托管协议项下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况或从事以下行为:
(一)《基金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四条禁止的行为。
(二)托管协议当事人不得用基金财产从事《基金法》第五十九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三)除《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有关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
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五)基金管理人不得在资金头寸不足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六)在资金头寸充足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足够时间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七)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
财产。
(八)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
(九)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在行政上、财务上互相独立,其高级基金管理人员或其他
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十)《基金合同》投资限制中禁止的行为。
(十一)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托管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
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
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
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6)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8)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
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托管协议或履行本托管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
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规定或者本托管
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
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市场
交易规则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或潜在损
失等;
3.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
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由于该等机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4.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托管协议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
日后发生的,使本托管协议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托管协议的任何不可抗力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
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中国人民银行结算系统故障。
如果由于本托管协议一方当事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造成损
失,而另一方当事人(“守约方”)赔偿了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
方追索由此遭受的所有直接损失。
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托管协议。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
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
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
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
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基
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一式6份,除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1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分别持有2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托管协议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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