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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东英精选美元债券M类(968153)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598522
基金代码 968153
公告日期 2023-11-17
编号 6
标题 南方东英精选美元债券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信息全文 (仅供内地销售使用)
产品资料概要
南方神州基金 -
南方东英精选美元债券基金
发行人: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17日
? 南方东英精选美元债券基金(“本基金”)是香港互认基金。 ? 本概要仅供中国内地销售使用。 ? 本概要提供有关本基金的重要资料。 ? 本概要是销售文件的一部分, 并应与《南方神州基金-南方东英精选美元债券基金招募说明书》一并阅读。 ? 投资者不应单凭本概要而作出投资于本基金的决定。 ? 作出投资决定前, 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资料便览 基金管理人: 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CSOP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受托人: 建行亚洲信托有限公司CCB (Asia) Trustee Company Limited 内地代理人及名义持有人: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全年经常性开支比率: M类基金份额: 0.96% 1交易频率: 内地销售的每个交易日 基金类型: 常规债券型 基础货币: 美元 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及计价货币: M类基金份额, 人民币 收益分配政策: 目前按半年度的频率(即就每年截至六月及十二月期间)进行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是否作出任何收益分配, 并以类别货币支付。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从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或实际上从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 使得可供本基金支付收益分配的可分配收入增加。 本基金的财政年度结束日期: 12月31日 最低投资额: 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名义持有人层面)而言,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M类 基金份额的最低首次申购金额和最低追加申购金额如下: M类基金份额 最低首次申购金额 人民币10,000元 最低追加申购金额 人民币10,000元 最低持有额: 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名义持有人层面)而言,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M类 基金份额的最低持有额为人民币10,000元
M类基金份额
最低首次申购金额 人民币10,000元
最低追加申购金额 人民币10,000元
? 此数据仅为预估数字。预估数字代表在12个月内本基金份额类别应付的预估经常性开支总和, 并以本基金份
额类别的预估资产净值的百分比表示。该数据每年均可能有所变动。
1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合称“沪深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香港交易日。
如果赎回申请将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M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的价值少于M类基金份额的最低持有额, 则基金管理人可视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就所持有的M类基金份额的所有基金份额而作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不论是在一般或特定情况下, 均有酌情权豁免基金份额最低持有额。 最低赎回额: 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名义持有人层面)而言,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M类基金份额的最低赎回额为人民币10,000元 基金管理人在一般或特定情况下, 均有酌情权豁免、更改或接受较上述金额更低的金额。 对内地投资者而言, 本基金的M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首次申购金额、最低追加申购金额、最低赎回额、最低持有额由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设置,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进行查询。
本基金是什么产品? 南方东英精选美元债券基金是南方神州基金的子基金。南方神州基金是根据于2011年12月30日订立的且经不时修订的信托契约在香港成立的伞子单位信托基金。本基金受香港法律监管。本基金于2023年8月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1686号文注册, 准予在中国内地销售。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美元计价的债务证券。本基金以美元计价。
目标及投资策略 目标 本基金通过主要将其至少70%的资产投资于美元计价的债务证券, 包括但不限于由政府或多边机构或公司发行的主权及/或非主权、浮息及/或定息、不同期限的证券, 以寻求达到长期稳定收益及资本增长的目标。本基金亦可将其资产最多30%投资于其它货币计价的债务证券。 本基金就投资于新兴市场发行人(即于新兴市场注册成立或主要在新兴市场(包括中国内地)经营业务或自新兴市场(包括中国内地)取得大部分收入的发行人, 或其母公司于新兴市场注册成立或主要在新兴市场(包括中国内地)经营业务或自新兴市场(包括中国内地)取得大部分收入)不设任何限额。然而, 本基金合计不会将其超过2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内地市场发行的工具。 本基金可投资于投资级别(即获穆迪评为Baa3级或以上或由类似地位的其他信用评级机构给予的同等评级)的债务证券。本基金将不会投资于信用评级低于投资级别或未获评级的证券。 本基金拟主要投资的债务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债务证券、浮息票据、票据、商业票据及存单。 本基金亦可将其不超过30%的资产投资于短期投资及优质货币市场工具, 例如存单、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国库券、商业票据和货币市场基金(根据《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第8.2节获认可的或以与香港证监会的规定大致相当的方式受到监管而且获香港证监会接受的货币市场基金), 或可持有现金。 本基金将不会投资于权益性证券或股票挂钩投资。本基金将不会投资于结构性产品、结构性存款、
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资产支持商业票据)或其他类似的结构性产品。 当投资债务证券时, 基金管理人将首先考虑债务证券本身的信用评级, 只有当债务证券本身没有信用评级时, 基金管理人才会考虑其发行人的信用评级, 作为债务证券的默认信用评级。如果债务证券或其发行人均无信用评级, 该债务证券将被分类为未获评级。 运用衍生工具/投资衍生工具 本基金仅可为对冲目的使用衍生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美国国债期货合约)。 证券融资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代表本基金进行销售及回购交易及/或逆回购交易(在境外场外交易市场), 当与本基金的借款合计后, 最高限额为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5%, 预期限额约为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以创造额外收益。销售及回购交易指出售证券以换取现金, 同时同意在预定未来日期按预定价格向交易对手购回证券的交易。销售及回购协议在经济意义上与有抵押贷款相似, 即本基金的交易对手接受证券作为借出现金给予本基金的担保物。本基金订立逆回购交易, 即是本基金以现金购买证券(例如: 债券)及同时同意于一个预定未来日期按预定价格向交易对手出售有关证券。逆回购交易在经济上类似有抵押借贷, 本基金接受证券作为其向交易对手借出的现金的担保物。 销售及回购交易中所得现金将用于流动性管理、再投资及对冲用途。任何所得现金的再投资将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限制, 并且不会被用作其他销售及回购交易的担保物。 任何销售及回购交易及/或逆回购交易产生的收入扣除任何直接或间接由此交易产生的运作费用及开支后, 记入本基金的账户。 基金管理人目前不拟对本基金进行任何证券借贷交易。
运用衍生工具/投资衍生工具 本基金的衍生工具净敞口最高为本基金资产净值的50%。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 关于本基金在内地的注册 本基金系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12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内地公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 本基金于2023年8月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1686号文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应满足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及不满足时的处理方案 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 应当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香港互认基金是指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运作和公开销售, 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单位信托、互惠基金或者其他形式的集体投资计划。
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 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
等值货币, 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 本基金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暂
停内地的销售, 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同时,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
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
额度, 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关于公平对待内地投资者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兹声明, 将按《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采取合理措施, 确保香港及内地投资
者获得公平的对待, 包括投资者权益保护、投资者权利行使、信息披露和赔偿等。
基金管理人的内地代理人
内地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 代为办理以下事项: 在本基金于内地公开销售前向中国证监会申
请注册、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的
数据交换和资金清算、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监管报告、通信联络、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客户服务、监
控、税费代扣代缴等全部或部分事项。
内地代理人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6号1222室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18号21层
法定代表人: 崔春
联系人: 刘星洋
联系电话: 025-83387062
联系邮件: liuxingyang@htsc.com
传真: 021-28972120
网站: https://htamc.htsc.com.cn/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及结算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代理人和/或其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销售机构(合称“内地销售机构”)在内
地公开销售。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可不时变更或增减内地销售机构, 并在内地代理人网站予以公
示。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对象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金融产品, 但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不包括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中“投资
者的重要资料”一节规定的人士, 特别是美国人士(“美国人士”的含义参见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
书, 但不违反《1933年美国证券法(经修订)》规定的交易除外)。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交易日”)是指内地销售机构接受办理内地投资者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日期, 具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合称“沪深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香港交易日。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规则 1. 申购、赎回的申请时间 内地投资者可在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向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除非内地销售机构另行规定, 本基金的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为15:00(北京时间)或者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内地销售机构所设的其他时间。内地投资者在非交易日或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后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将视为下一个交易日提出的申请。 2. 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申购按金额申请, 赎回按份额申请。 3. 申购价和赎回价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于发售首日将按以下价格发行: 2发售首日每份额申购价 类别 (不包括申购费) M类基金份额 人民币10.00元 发售首日后, M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价(不包括任何申购费用)与赎回价(不包括任何赎回费用)将为该份额类别在相关交易日的估值时间的资产净值, 除以该类别当时已发行的基金份额数目, 以四舍五入调整至小数点后两位(0.005以上的, 向上调整)。任何进位调整款项将由本基金保留。 在计算申购价时, 基金管理人可能收取附加费, 以补偿本基金资产估值时的价格与购入该等资产的总成本(包括税项、政府费用、经纪佣金等其他相关开支)之间的差额。 在计算赎回价时, 基金管理人可能扣减赎回价, 以补偿本基金资产估值时的价格与出售该等资产时获得的净款项之间的差额, 例如税项、政府费用、经纪佣金等。 有关进一步详情, 请参阅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及“基金份额的赎回”, 以及基金说明书附录三“认购/申购、赎回及转换基金份额”。 4. 申购份额最小单位 内地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的确认以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代表更小零碎份额的申请款项将归入本基金。 5.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其中: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 / ((1 + 申购费率) x 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类别 2发售首日每份额申购价 (不包括申购费)
M类基金份额 人民币10.00元
2如在发售首日相关份额类别并无申购, 则直至该等份额类别发生第一笔申购当日, 方会适用该等申购价。
净申购金额 = 申购份额 x 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费用应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
6.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并将结果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计
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 赎回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无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7.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及款项支付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支付申购款项及赎回款项的详情。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遵循“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本基金将以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内
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
的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即中国结算或内地代理人不时委托的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内地其他登记
结算机构)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内地投资者可于T+3日(包括该日)以内地销售
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T+n日中n为交易日。
在赎回申请的有效性经确认后, 在正常情况下, 赎回款项通常于T+5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将资金划
至本基金在内地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晚于(i)相关交易日及(ii)收到填妥的赎
回基金份额的书面申请之后的一个日历月, 除非重大投资所在的市场受到法律或监管规定受到法
律或监管要求(如外汇管制)的限制, 以致无法在上述时间内支付赎回款项。通常于T+6日内, 基金
管理人将赎回资金由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划入内地代理人开立的香港基金代销账户。赎回款项将于
通常情况下在T+8日内支付回到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 具体到账时点以内地销售机构安排
为准。上述因付款引起的任何银行费用将由内地投资者承担。T+n日中n为交易日。
申购款项和赎回款项的支付方式应采用银行转账及内地销售机构认可的方式。除此之外, 基金说
明书所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除非内地销售机构认可及内地投资者同意, 本
基金在内地的申购、赎回不接受以实物方式支付申购、赎回款项。
自计算赎回价之时至将赎回款项由任何其他货币兑换为M类基金份额的类别货币之时, 如果官方
公布该其他货币的降值或贬值, 则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就该项降值或贬值影响作出的判断, 考虑在
支付予进行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款项中扣减适当的金额。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支付申购款项及赎回款项的详情。
8. 暂停申购
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a) 本基金发生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估值”一节中“暂停计算资产净值”分节所规定
的情形;
(b) 由于沪深交易所交易日与香港交易日有差异, 基金管理人在妥善考虑本基金的投资和结算
安排, 以及现有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 可能会通过公告方式, 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c) 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基金登记机构、内地代理人、内地销售机构、内地登记结算机构
之任一机构的技术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导致本基金在内地的申购无法正常运行, 基金管理
人可以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d) 本基金出现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等可能导致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
的注册条件的情形时, 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 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
件;
(e) 当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达到48%时, 基金管理人可视乎情况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f)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
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
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 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9. 暂停赎回
本基金发生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估值”一节所规定的“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情形的,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此外, 对于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基金份额, 可能由于
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基金登记机构、内地代理人、内地销售机构、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之任一机
构的技术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导致本基金在内地暂停赎回。
10. 巨额赎回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在获得受托人批准后,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在任何交易日赎回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数目(不论是通过售予基金管理人或注销基金份额)的总额限制在本基金已发行基金份
额的10%。届时, 该限额将按比例分配, 使得已于该交易日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提出有效赎回申
请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相同比例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在内地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及内地登记
结算机构认为可行的情况下, 未被赎回的任何基金份额(即, 如无此要求, 便即可赎回的基金份额)
将按照相同限制顺延赎回, 并将于下一个交易日及所有随后交易日优先赎回(就此而言, 基金管理
人具有相同权力), 直至原有要求已全部赎回为止。如果赎回申请因此顺延, 基金管理人将于该交
易日后7天内通知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尽管有前述安排, 目前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及内地代理人
的技术条件仅能支持在触发前述赎回限制情形时, 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被部分确认后, 未确认的
赎回申请将被内地代理人作为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名义持有人撤销, 不支持顺延处理。如果内
地投资者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被撤销后, 拟继续赎回相关份额, 则内地投资者应提交新的赎回申
请。
但若基金管理人认为(且经受托人认可)适用上述限制将对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或不公平, 则申请赎回的任何基金份额数量总计不超过本基金已发行基金份额总数的1%方可全
部赎回。
11. 基金份额的转换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 暂不开通基金份额的转换。
经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可以开通基金份额转换业务。
12. 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 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开通定期定额投资方式的, 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
销售数据交换
内地代理人作为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事务的代理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 代
为办理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的数据交换和清算事项。内地代
理人委托中国结算办理与内地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交收和销售
数据传输。
销售资金交收
基金管理人委托内地代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在指定的中国境内商业银行为本基金开立内地募集
资金专用账户。内地代理人在中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开立香港基金代销账户。本基金的销售资金划转
流程如下:
1. 申购资金交收
T日(申请日)15:00前, 内地投资者提交申购申请时, 向内地销售机构支付全额申购资金。
预计T+3日内, 内地销售机构将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申请有效的申购资金在扣除相关手续费后划入
内地代理人在内地开立的香港基金代销账户。
预计T+3日内, 内地代理人将申购资金从香港基金代销账户划往内地代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为本基金在内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预计T+4日内, 基金管理人将申购资金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通过相关商业银行跨境汇款划转至本
基金在香港的基金财产托管银行账户, 完成申购资金交收。
2. 赎回资金交收
T日(申请日)15:00前, 内地投资者向内地销售机构提交赎回申请。
预计T+5日内, 基金管理人将确认申请有效的赎回资金从本基金在香港的基金财产托管银行账户
通过跨境汇款划往内地代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为本基金在内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预计T+6日内, 赎回资金由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划入内地代理人在内地开立的香港基金代销账户。
预计T+7日内, 内地代理人将赎回资金从香港基金代销账户划入内地销售机构的账户。
通常情况下, 预计于T+8日内, 内地销售机构将赎回资金支付回到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 完
成赎回资金交收。
本基金有什么主要风险?
投资涉及风险。请参阅招募说明书以了解风险因素等详情。
投资风险
? 本基金是一只投资基金, 并不保证本金的偿付, 亦不保证在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期间可获
的定期收益分配。本基金所投资的工具的价值可能下跌, 因此投资者于本基金的投资可能会遭
受损失。
新兴市场/单一市场投资风险
? 本基金可投资于新兴市场相关的证券, 故可能承受额外的集中风险, 并可能比宽基基金(例如: 环
球或地区性基金)或投资于成熟市场的基金更为波动。本基金的投资可能涉及新兴市场风险, 包
括较大的政治、经济、法律、外汇、监管及流动性风险。相比成熟市场, 在中国内地债务证券
市场交易的证券价格可能具有较高波动性。
货币兑换风险
? 本基金可投资于本基金基础货币以外的证券, 基金份额类别亦可指定本基金基础货币以外的货
币。本基金的价值可能随着该等货币与基础货币之间的汇率变动以及汇率管制规则变动而波
动。
人民币货币风险/有关人民币计价证券的风险
? 非以人民币进行投资的投资者将面临外汇风险, 不保证人民币兑投资者基础货币(例如港元)将不
会贬值。
? 虽然境外人民币(CNH)与境内人民币(CNY)均指相同的货币, 它们以不同的汇率交易。CNH与
CNY之间的任何偏差可能对投资者造成不利影响。
? 人民币目前并非可自由兑换的货币, 并受到外汇管制及汇出限制所规限。
? 人民币贬值可对投资者于本基金的投资的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 在特殊情况下, 可能因适用于人民币的外汇管制及限制导致以人民币支付赎回款项及/或收益分
配出现延迟。
有关债务证券的风险
信用风险
? 本基金投资于一般为无担保债务、没有担保物的债务证券。因此, 本基金作为无担保债
权人, 需承受其交易对手的所有信用/无力偿债的风险。
利率风险
? 投资于本基金须承受利率风险。一般而言, 债务证券的价格会在利率下跌时上升, 并在利
率上升时下跌。
信用评级风险
? 信用评级机构给予的信用评级受到一定的限制, 且无法时刻保证该证券及/或发行人的信
用状况。
信用评级下调风险
? 证券或其发行人的信用评级可能随之被调低。在信用评级被调低时, 本基金于该证券的
投资价值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并不保证基金管理人将能以有利价格出售证券。
估值风险
? 本基金投资的估值可能涉及不确定性和主观性决定。如果这种估值被定为不正确, 本基
金的资产净值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流动性风险
? 本基金可投资于非上市债务证券。即使债务证券上市, 该等证券的市场可能不活跃, 该等
证券的价格亦可能遭受波动。
? 在没有活跃的二级市场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能需要以一个重大折价, 将其投资清盘, 从而
应对赎回申请。本基金可能产生重大的交易及变现成本, 从而可能遭受损失。
有关从资本中进行收益分配的风险
? 从资本中或实际上从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 代表从投资者的原来投资金额或该金额应占的资本
增值中退回或提取部分, 并可能导致相关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即时减少。
有关衍生工具/对冲的风险
? 不能保证对冲交易一定会充分保护本基金免受外汇风险的影响。在不利情况下, 使用对冲工具
进行的对冲或会无效, 而本基金或会遭受重大损失。
? 衍生工具的流动性可能较低, 性质复杂。衍生工具的价格可能会非常波动, 或会导致损失的金额
超过本基金投资于衍生工具的金额。
? 衍生工具须承受有关工具交易对手将不履行其对本基金的义务的风险。因此, 如交易对手违约,
本基金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与销售及回购交易及逆回购交易相关的风险
? 如果持有担保物的交易对手违约, 由于在取回担保物时可能延迟, 或是由于不准确定价或者市场
走势导致的所得现金价值低于担保物, 本基金可能遭受损失。
? 在本基金的适用限制规限下, 销售及回购交易所得现金可重新投资于证券。本基金可能损失部
分或全部再投资金额。
? 如果已接受存置现金的交易对手违约, 由于收回所存置现金可能有所延误或难以将担保物变现
或出售担保物所得的款项可能因担保物的定价不准确或市场波动而少于存置于交易对手下的现
金, 本基金可能遭受损失。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 请内地投资者特别关注以下所述对于内地投资者的特殊风险以及有关本基
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的特有风险。
境外投资风险
? 对于内地投资者而言, 购买本基金面临境外投资的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政治风险、法律风
险、汇率风险、基金的税务风险、不同于内地的投资标的的风险等境外投资风险。
香港基金市场的风险
? 内地基金市场和香港基金市场之间存在着实质性的区别。投资者可能需要遵循所有相关且适用的
由香港和中国内地的监管主体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命令、通知和通告, 因此投资者在
对本基金投资之前应该对香港的基金市场有基本了解。建议投资者就任何有关香港法律法规的问
题(如有)获取独立的专业建议。
暂停内地销售的风险
?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需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款。若
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 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人民币
或等值货币, 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 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
售, 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 在每个香港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会通过由其委托的行政管理人提供的报告计算并监察销售给内地
投资者的基金份额总净值不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50%。该报告会在每个香港交易日更新本基金
内地销售规模百分比,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如果百分比达到48%, 基金管理人可以视
乎情况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如果在某个交易日接收到的申购申请可能导致超过50%的上
限, 内地代理人经基金管理人决定将采用公平的安排按比例分摊在该交易日递交的申购申请或拒
绝申购申请, 确保不超过50%的上限限制。本基金若因香港持有人大规模净赎回, 导致内地投资者
持有的基金份额总净值超过本基金总资产净值的50%, 基金管理人及内地代理人将立即停止本基
金在内地的销售, 直至内地投资者持有的基金资产规模重新回到50%以下, 方可恢复本基金在内地
的销售。
? 同时,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
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
时调整的额度, 本基金将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在暂停内地销售期间, 内地投资者对本基金的申购将受到限制或影响。
取消基金互认、终止内地销售的风险
? 因内地相关法律调整或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的终止而使中国证监会取消对香港基金的互认,
可能导致本基金终止在内地的销售, 对于已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内地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可能会
根据基金说明书的规定强制赎回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 若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违反或不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条件, 将可能无法继续在内
地销售, 中国证监会甚至可能撤销对本基金的注册。基金管理人不能保证其自身或本基金能持续
地满足这些资格条件。
? 若香港证监会取消对本基金的认可, 本基金将终止销售。
销售安排差异及名义持有人机制的风险
? 香港与内地的市场实践或有差异。另外, 香港互认基金与其他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基金在操作安排
的某些方面亦有差异。例如, 因内地销售机构办理销售业务的交易日与本基金在香港销售的香港
交易日存在差异, 故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交易日为同时为香港交易日的沪深交易所的交易日, 因此
本基金在内地接受申购、赎回的交易日可能少于通常情况下内地基金的开放日。
? 另外, 与内地基金的注册登记安排不同, 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
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登记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上。虽然在此安排下内地投资者仍是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 但名义持有人是该等
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人。在此情况下, 内地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并无任何直接合约关
系。内地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若有任何权利主张, 可通过名义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及
/或受托人提出, 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承担; 在遵守信托契约的前提下, 若名义持有人怠于向
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有关权利主张, 内地投资者可依据其与名义持有人就名义持有安排作
出的约定, 促使名义持有人履行相关义务。
? 内地投资者应确保了解上述差异及其影响。
适用境外法的相关风险
? 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以及基金说明书适用香港法。因内地与香港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存在
差异, 内地投资者在阅读基金销售文件及购买本基金时应充分考虑前述差异。
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 ? 内地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由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及/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分别进行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 并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 也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清算交收的正常进行, 例如, 越权违规、清算欺诈、数据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导致内地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跨境数据传输和跨境资金交收的系统风险 ? 申购、赎回本基金的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将通过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平台和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采用的登记结算系统平台进行传输和交换, 可能会发生并非由相关参与主体的过错而导致的技术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清算交收的正常进行, 甚至出现对内地投资者权益记录的错误或不及时等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情形。 税收风险 ? 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 可能导致在内地销售的本基金份额的资产回报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份额。同时, 本基金与内地普通公募基金之间在税收政策上也可能存在差异。综上, 特别提醒内地投资者关注以上税收政策差异可能对投资本基金的投资收益和回报产生的影响。 司法判决执行的风险 ? 基金管理人/受托人的部分业务、资产和运营位于中国内地以外的国家和地区。若内地投资者关于本基金份额的权利受损, 向内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基金管理人/受托人进行违约赔偿, 并得到胜诉判决, 内地投资者可能需要向境外法院申请对内地法院该等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由于境外法律、法规的限制, 境外法院可能对该等判决不予承认及/或不予执行, 或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迟延。如果内地投资者对此尚存疑问, 可以就此事项寻求独立的法律建议。 基金法律文件的英文版本与中文译本可能存在理解上的差异风险 ? 由于不同语种反映的法律及文化概念存在差异, 基金法律文件的中文译本与英文版本可能存在理解上的差异。
本基金过往的业绩表现如何? ? 过往业绩表现资料并非预测日后业绩表现的指标。投资者可能无法收回全部投资本金。 ? 业绩表现以日历年年末的资产净值作为比较基础, 收益会进行再投资。
? 此数据显示A(港元)类别总值在所示日历年的价值增减幅度。业绩表现以港元计算, 包括基金的经常性开支, 但不包括投资者可能需要支付的认购费/申购费及赎回费。 ? 如没有显示有关的业绩表现, 即代表当年的可得数据不足以计算业绩表现。 ? 本基金的发行日: 2014年 ? A(港元)类别的发行日: 2014年 ? M类基金份额的发行日: 2023年 ? 基金管理人认为A(港元)类别(即以本基金的基础货币计价的零售基金份额类别)是最合适的具有代表性的基金份额类别。但内地投资者需了解, 该份额类别并未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亦并未在内地公开销售。 ? 本基金投资策略的变更于2015年12月1日生效。本基金的基础货币由港元转为美元。 ? 投资者可从内地代理人网站https://htamc.htsc.com.cn/取得其他基金份额类别的过往业绩表现资料。该网站未经中国证监会审阅。
本基金是否提供保证? 本基金并无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无法收回全部投资本金。
投资本基金涉及哪些费用及收费? 投资者可能需要支付的收费 当进行本基金基金份额交易时, 投资者可能须支付下列费用。 费用 支付金额 申购费 (占申购价的百分比) 1%(本基金调整在内地的申购费率的, 最高不超过申购价 的5%*) 赎回费 (占赎回价百分比) 无* 转换费 暂不适用(由于本基金暂不开通基金份额的转换, 此收费项目暂不适用) 本基金持续缴付的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本基金中支付。这些费用会对投资者造成影响, 因为其会减少投资者的投资回报。 年费率(占本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比) 管理费 0.7% * 受托人费用 最高为每年0.10%, 及就每笔交易收取人民币200元的交易费用 业绩表现费 无 其他费用 当进行本基金基金份额交易时, 投资者可能须支付其他费用及收费。如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所载, 本基金亦将承担直接归属于本基金的费用。
* 投资者应注意, 提前一个月向内地投资者公告后, 部分费用最多可增加至招募说明书所载的明确允许的上限水平。有关详情, 请参阅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中标题为“支出与收费”一节。
其他资料 ? 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在每一交易日计算。于每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价格, 将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https://htamc.htsc.com.cn/、内地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其他媒介披露。该网站未经中国证监会审阅。 ? 过去12个月的最近期收益分配的组成(即从 (i) 可分配收入净额及 (ii) 资本中支付的相对款额), 将可向内地代理人索取, 并载于网站https://htamc.htsc.com.cn/。该网站未经中国证监会审阅。
重要提示 投资者如有疑问, 应咨询专业意见。 中国证监会对本概要的内容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作出任何陈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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