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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东英精选美元债券M类(968153)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598523
基金代码 968153
公告日期 2023-11-17
编号 1
标题 南方东英精选美元债券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信息全文
南方神州基金-南方东英精选美元债券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受 托 人: 建行亚洲信托有限公司
内地代理人: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1. 南方神州基金-南方东英精选美元债券基金(“本基金”)为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
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12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
会”)注册后在内地公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本基金于2023年8月1日经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23]1686号文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2. 本基金经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认可。香港证监会的认
可不代表香港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推介或认许, 也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商业价值或
其表现作出保证, 更不代表本基金适合所有投资者, 或认许本基金适合任何特定投资
者或投资者类别。
3. 本基金的管理人为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 受托人及基金登
记机构为建行亚洲信托有限公司, 内地代理人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内地代理人”或“华泰证券资管”)。
4. 本基金为常规债券型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为开放式。
5. 本基金M类基金份额供内地投资者申购。
本基金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以及条件成熟的前提下, 在履行相应程序之后, 视情况在内
地销售其他类别的基金份额。有关具体销售安排详情, 请参阅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
理人的公告。
6.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基金代码为:
M类基金份额 968153
7.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为华泰证券资管及华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华泰证券”)。如增加或调整内地销售机构, 将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予以
公示。内地销售机构可能调整部分基金销售网点或销售平台, 具体网点及平台名单
及开户申购事项详见内地销售机构有关公告或拨打内地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
询, 具体以内地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8. 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开始日期为: 2023年11月22日
9.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是指内地销售机构接受办理内地投资者申购、赎回、转换
等业务的日期, 具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合称“沪深交易所”)同
时开放交易的香港交易日。
10.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自然人、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金融产品, 但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不包括
基金说明书中“投资者的重要资料”一节规定的人士, 特别是美国人士(“美国人
士”的含义参见基金说明书, 但不违反《1933年美国证券法(经修订)》规定的交易
除外)。
11. 内地投资者欲申购本基金, 须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
开放式基金账户, 已经有该类账户的内地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
12. 内地销售机构对内地投资者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 而仅代
表内地销售机构确实接收了申购申请, 申购申请成功与否及其确认情况应以基金管
理人(或其指定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在T日(T日为在内地销售的交易日)规
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购申请, 可在T+3日(包括该日)以内地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
请的确认情况。
13.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内地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
细情况, 请阅读发布在内地代理人网站(https://htamc.htsc.com.cn/)的《南方神州基
1金-南方东英精选美元债券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本基金
信托契约。
14. 本基金在内地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将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https://htamc.htsc.com.
cn/)等媒介披露, 内地投资者可按照基金销售文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复制公
1《南方神州基金-南方东英精选美元债券基金招募说明书》由《关于南方神州基金-南方东英精选美元债券基金在内
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及《南方神州基金基金说明书》组成。
本公告中的“招募说明书”即指《南方神州基金-南方东英精选美元债券基金招募说明书》,“补充说明书”即指
《关于南方神州基金-南方东英精选美元债券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基金说明书”即指《南方神州基金
基金说明书》。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除内地代理人网站外, 本基金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也可通过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介进行披露。
15. 开户、申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咨询。内地销售机构的联
系方式请见本公告第三部分。
16.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 涉及若干特别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
(1) 境外投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政治风险、法律风险、汇率风
险、基金的税务风险、不同于内地的投资标的的风险等境外投资风险)。
(2) 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 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
模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
到或超过50%, 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 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
的条件。由于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50%的比
例上限, 如果百分比达到基金总资产净值的48%, 基金管理人可以视乎情况暂
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若在某个交易日接收到的申购申请可能导致超过
50%的上限, 内地代理人经基金管理人决定将采用公平的安排按比例分摊在该
交易日递交的申购申请或拒绝申购申请, 确保不超过50%的上限限制。本基金
若因香港持有人大规模净赎回, 导致内地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总净值超过本
基金总资产净值的50%, 基金管理人及内地代理人将立即停止本基金在内地的
销售, 直至内地投资者持有的基金资产规模重新回到50%以下, 方可恢复本基
金在内地的销售。
同时,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
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
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 本基金将暂停接受内地投
资者的申购申请。
在暂停内地销售期间, 内地投资者对本基金的申购将受到限制或影响。
(3) 因内地相关法律调整或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的终止而使中国证监会取消
对香港基金的互认, 可能导致本基金终止在内地销售。
若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违反或不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条件, 将
可能无法继续在内地销售, 中国证监会甚至可能撤销对本基金的注册。
(4) 香港与内地的市场实践存在差异(如交易日、名义持有人安排等)而导致销售
安排差异及名义持有人机制的风险。
(5) 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以及基金说明书适用境外法(香港法)的相关风险。
(6) 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
(7) 跨境数据传输和跨境资金交收的系统风险。
(8) 税收风险。
(9) 境外法院对境内判决不予承认及/或不予执行的风险。
(10) 基金法律文件的英文版本与中文译本可能存在理解上的差异所导致的风险
17. “名义持有人”是指经内地投资者委托代其持有基金份额, 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
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载于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上的内地代理人、内地销售机
构或其他机构。与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 受限于香港法律以及行业实践, 内
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登记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基金登记机构仅将
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合并载于其名下。内地投资者需通过名义
持有人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履行相应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义务。内地投资者在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时, 应通过书面等方式确认
名义持有人安排, 同意委托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 成为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
的拥有者, 而内地投资者是该等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 实际享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
权益。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 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华泰证券资管同意作为内地投资者的名
义持有人, 向内地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内地投资者应仔细阅读与名义持有
人服务相关的条款, 并通过书面或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
18. 基金管理人兹声明, 将按《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采取合理措施, 确
保香港及内地投资者获得公平的对待, 包括投资者权益保护、投资者权利行使、信
息披露和赔偿等。
19. 除非本公告另有规定, 本公告所使用的术语与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界定的术语具有相
同的含义。
一、 本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 南方神州基金-南方东英精选美元债券基金
基金代码: M类基金份额 968153
(二) 基金类型
本基金的基金类型为常规债券型。
(三) 基金运作方式
开放式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及政策等投资相关安排
投资目标及政策
本基金通过主要将其至少70%的资产投资于美元计价的债务证券, 包括但不
限于由政府或多边机构或公司发行的主权及/或非主权、浮息及/或定息、不
同期限的证券, 以寻求达到长期稳定收益及资本增长的目标。本基金亦可将
其资产最多30%投资于其它货币计价的债务证券。
本基金就投资于新兴市场发行人(即于新兴市场注册成立或主要在新兴市场
(包括中国内地)经营业务或自新兴市场(包括中国内地)取得大部分收入的发
行人, 或其母公司于新兴市场注册成立或主要在新兴市场(包括中国内地)经
营业务或自新兴市场(包括中国内地)取得大部分收入)不设任何限额。然而,
本基金合计不会将其超过2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内地市场发行的工具。
本基金可投资于投资级别(即获穆迪评为Baa3级或以上或由类似地位的其他
信用评级机构给予的同等评级)的债务证券。本基金将不会投资于信用评级
低于投资级别或未获评级的证券。
本基金拟主要投资的债务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债务证券、浮息票
据、票据、商业票据及存单。
本基金亦可将其不超过30%的资产投资于短期投资及优质货币市场工具, 例
如存单、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国库券、商业票据和货币市场基金(根据
《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第8.2节获认可的或以与香港证监会的规定大
致相当的方式受到监管而且获香港证监会接受的货币市场基金), 或可持有现
金。
本基金将不会投资于权益性证券或股票挂钩投资。本基金将不会投资于结构
性产品、结构性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资产支持商业票据)或其他类似的
结构性产品。
本基金的指示性资产配置如下:
占资 产净值的百分比
债务证券 70- 100%
短期投资及优质货币市场工具 0-3 0%
当投资债务证券时, 基金管理人将首先考虑债务证券本身的信用评级, 只有当
债务证券本身没有信用评级时, 基金管理人才会考虑其发行人的信用评级, 作
为债务证券的默认信用评级。如果债务证券或其发行人均无信用评级, 该债
务证券将被分类为未获评级。
运用衍生工具/投资衍生工具
本基金仅可为对冲目的使用衍生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美国国债期货合约)。本
基金的衍生工具净敞口最高为本基金资产净值的50%。
证券融资交易
基金管理人目前无意订立任何证券借贷交易, 但是可能代表本基金进行销售
及回购交易及/或逆回购交易(在境外场外交易市场), 当与本基金的借款合计
后, 最高限额为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5%, 预期限额约为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详情参见下文标题为“证券借贷交易、销售及回购交易及逆回购交
易”的章节。
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挑选债务证券时, 挑选标准主要是关注相
关债务证券或发行人的信用评级。基金管理人亦将通过分析和预测市场收益
率曲线的形状和趋势, 考虑债务证券的到期期限。此外, 基金管理人在有需要
时将考虑有关发行人的行业(例如当其认为某行业正面对不同的宏观趋势和
政策环境, 可能影响债务证券的风险/回报状况)。基金管理人将审慎挑选具
有能够达到本基金长期投资目标的风险/回报的债务证券。
特别是, 基金管理人寻求根据预期的相关利率变动, 构建债务证券投资组合的
久期。久期衡量债券价格对利率(或收益率)变动的敏感性。本基金将分析信
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以调整对债务证券的投资配置, 并增加投资回报。此
外, 本基金将寻求投资于估值被低估的债务证券(该等证券是通过基金管理人
的定价技术而被挑选)。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特别在投资初期)将本基金的大部分资产分配投资于
由香港政府发行或全面担保的债券。
证券借贷交易、销售及回购交易及逆回购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代表本基金进行销售及回购交易及/或逆回购交易(在境外场外
交易市场), 当与本基金的借款合计后, 最高限额为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5%, 预
期限额约为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以创造额外收益。可能进行此类交易的
资产类型包括固定收益证券、集合投资计划、货币市场工具和现金。此类资
产的使用取决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政策。
销售及回购交易指出售证券以换取现金, 同时同意在预定未来日期按预定价
格向交易对手购回证券的交易。销售及回购交易在经济意义上与有抵押贷款
相似, 即本基金的交易对手接受证券作为借出现金给予本基金的担保物。本
基金订立逆回购交易, 即是本基金以现金购买证券(例如: 债券)及同时同意于
一个预定未来日期按预定价格向交易对手出售有关证券。逆回购交易在经济
上类似有抵押借贷, 本基金接受证券作为其向交易对手借出的现金的担保
物。
销售及回购交易中所得现金将由基金管理人密切监控, 并将用于流动性管
理、再投资及对冲用途。任何所得现金的再投资将符合如下所述的本基金的
投资目标和投资限制:
(1) 美元计价的债务证券; 或
(2) 其他货币计价的债务证券。
此外, 本基金收到的现金担保用于再投资的比例最高可达100%。本基金利用
逆回购交易获得的证券或销售及回购交易中所得现金不会被用作其他销售及
回购交易的担保物来获取更多现金。基金管理人有意以大于或等于提供给交
易对手的证券市值出售证券以换取现金。
就每项逆回购交易使用的担保物是否被接受须视本基金与其交易对手在该交
易中的磋商而定。一般而言, 基金管理人按照多个不同的标准批准担保物: 担
保物的流动性、与担保物相关的市场风险(例如: 按照担保物的价格波动
性)、发行人风险等。基金管理人可予接受的担保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产
(即存单、商业票据及其他货币市场工具)、获国际认可信用评级机构给予
BBB-(标准普尔和惠誉评级)或Baa3(穆迪评级)或以上评级(投资级别)的多种
政府债券及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买卖的权益性证券等。基金管理人将寻
求达到担保物组合的多元性, 以避免集中风险敞口, 及交易对手与担保物发行
人之间的关联关系。有关担保物估值和管理政策的更多详情, 请见基金说明
书附件二。
基金管理人将仅可代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批准并相信为信用可靠的交易对
手订立销售及回购交易及/或逆回购交易。获批的交易对手一般获标准普尔
公司评为A-或以上的信用评级或获穆迪及惠誉的类似评级, 或由认可信用评
级机构给予的任何其他同等评级。
基金管理人已设立监控措施, 在相关交易期间通过定期评估交易对手及监控
信贷限额和交易金额, 管理与交易对手有关的信用风险和结算风险。基金管
理人亦将监控及定期检查交易对手在特定市场的能力和实力(通过参加交易
对手的市场份额)。
基金管理人已制定销售及回购交易及逆回购交易相关风险管理政策。基金管
理人已设立担保物估值系统, 以监控提供予交易对手证券担保物的价值变动,
该等担保物将经交易对手及/或本基金每日按市价计价, 如果任何一方对另一
方确定的证券担保物价值提出异议, 则证券担保物将经预先指定的第三方(如
保管人)估值。
任何销售及回购交易及/或逆回购交易产生的收入扣除任何直接或间接由此
交易产生的运作费用及开支后, 记入本基金的账户。与在销售及回购交易及/
或逆回购交易中可能产生的直接或间接运作费用、向其交纳该等费用及开支
的机构, 以及机构与本基金或基金管理人之间任何可能存在的关系相关的信
息, 将在本基金的年度及半年度报告中提供。基金管理人目前不拟就本基金
与(或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的关联人士进行任何销售及回购交易及/或逆
回购交易。
基金管理人目前不拟对本基金进行任何证券借贷交易。
销售及回购交易及逆回购交易将可能带来一定风险, 进一步详情请参阅基金
说明书的“特别风险因素”中“与销售及回购交易相关的风险”及“与逆回
购交易相关的风险”的章节。
基金管理人有关证券借贷交易、销售及回购交易及逆回购交易的政策如有更
改, 将寻求香港证监会的批准及将发给内地投资者至少一个月的事先公告。
(五) 基金份额在内地开始销售首日的价格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于内地发售首日将按以下价格发行:
类别 2发售首日每份额申购价格 (不包括申购费)
M类基金份额 人民币10.00元
2如在发售首日相关份额类别并无申购, 则直至该等份额类别发生第一笔申购当日, 方会适用该等申购价。
(六) 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
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的费率安排是根据香港证监会的监管要求和本基金
香港销售文件执行, 从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中支付。
以下费用将从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中支付:
类型 年费率(占资产净值百分比)
管理费* 0.70%(最高为2%)
#受托人费用 当前最高为0.10%(最高为0.5%), 及就每笔交易收取人民币200元的交易费用
业绩表现费 无
成立费用 成立本基金的费用已全部摊销。
一般费用 本基金将承担信托契约所载并直接归属于本基金的费用。如该等费用并不直接归属于本基金, 则该等费用将按其占本基金的资产净值的比例作出分配。 本基金须承担下列费用: (a)所有印花税及其他征费、税项、政府收费、经纪费用、佣金、汇兑费用及佣金、银行收费、过户费及支出、登记费用及支出、受托人、保管人或次保管人的交易费用及委托代理费用及支出、收款费用及支出、保险及证券费用以及任何其他应就购入、持有及变现任何投资或其他财产或任何现金、存款或贷款支付的费用、收费或支出(包括申索或收取与其有关的收入或其他权利, 并包括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或任何关联人士在提供服务或进行交易时所收取或产生的任何费用及支出); (b)审计师及基金登记机构的费用及支出; (c)受托人就对本基金的资产或其任何部分进行估值、计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发行及赎回价格及备制财务报表所收取的费用; (d)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所产生的本基金的所有法律收费; (e)受托人在全面及专门履行其职务时所产生的支出;
(f)备制信托契约的补充契约的支出或其杂项支出; (g)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的支出; (h)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于任何证券交易所或由基金管理人挑选并获受托人同意的交易所取得及保持上市及/或取得及保持本基金的任何认可或批准或遵守任何承诺或就有关上市、认可或批准订立的协议或监管有关上市、认可或批准的任何规则的费用及支出;及(i)在不损害上述规则的一般性的情况下, 公布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发行及赎回价格所产生的所有费用、根据信托契约的条文备制、印刷及派发所有报表、账目及报告的所有费用(包括审计师费用及受托人费用)、备制及印刷任何基金说明书的支出, 以及任何其他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受托人后认为因遵守任何法律或法规或任何政府或其他监管机构的指令(不论具有法律效力与否)所产生的支出, 或与任何法律或法规或任何政府或其他监管机构的指令(不论具有法律效力与否)的任何变更或发布有关的支出, 或因遵守与单位信托有关的任何守则的规定所产生的支出。 在南方神州基金及本基金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期间, 将不得向本基金收取任何广告或宣传支出。
*如管理费从现行水平提高(最高增至最高水平), 则应当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内
地投资者公告。
#如受托人费用从现行水平提高(最高增至最高水平), 则应当至少提前一个月
向内地投资者公告。
上述费用的详情请参阅基金说明书“支出与收费”一节及基金说明书附录三
“费用”及“成立费用”两节下的相关内容。
(七) 收益分配政策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是否作出任何收益分配、收益分配频率及收益分配金
额。基金管理人目前计划收益分配(如有)将按半年度的频率(即就每年截至六
月及十二月期间)进行, 并于有关期间后两个月内支付。
投资者应注意, 不保证在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期间可获定期收益分
配。另一方面, 基金管理人考虑本基金的可得收入及/或市场情况后, 可酌情
决定更频繁地进行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从本基金的收入及/或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如有)。基
金管理人亦可酌情决定从总收入中支付收益分配, 同时从本基金的资本中扣
除/支付本基金的全部或部分费用及开支, 使得可供本基金支付收益分配的可
分配收入增加。因此, 本基金实际上可从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从资本中支
付收益分配或实际上从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 相当于投资者退回或提取其原
来投资或该原来投资应占的任何资本增值的一部分。任何涉及从本基金资本
中或实际上从本基金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 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即时下
跌。过去12个月的收益分配的组成(即从(i)可分配收入净额及(ii)资本中支付
的相对款额), 将载于内地代理人的网站https://htamc.htsc.com.cn/。请参阅
基金说明书正文部分“风险因素”一节中“从资本中进行收益分配”的风险
因素。
收益分配将以M类基金份额的类别货币支付。
基金管理人可更改收益分配政策, 但须取得香港证监会的事先批准(如须要),
并向内地投资者发出不少于一个月的事先公告。
(八) 名义持有及内地注册登记安排
1. 名义持有安排
“名义持有人”是指经内地投资者委托代其持有基金份额, 并获基金登
记机构接纳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载于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上的内
地代理人、内地销售机构或其他机构。与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
受限于香港法律以及行业实践, 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登记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基金登记机构仅将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的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合并载于其名下。内地投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
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履行相应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义务。内地投资者在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时, 应通过书面等
方式确认名义持有人安排, 同意委托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 成为
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者, 而内地投资者是该等基金份额的实益拥
有人, 实际享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权益。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 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华泰证券资管同意作为内地
投资者的名义持有人, 向内地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内地投资者
应仔细阅读与名义持有人服务相关的条款, 并通过书面或电子等方式进
行确认。
2. 内地注册登记安排
本基金由受托人建行亚洲信托有限公司同时作为基金登记机构为本基金
提供登记服务。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委任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为内地投资
者办理账户开立、基金份额的登记和托管、基金转换和过户、内地投资
者名册的管理、申购和赎回的清算和交收等服务。
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华泰证券资管已按规定委托中国结算作为内地登记
结算机构。
(九) 内地代理人及内地销售机构
1. 内地代理人
华泰证券资管担任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 华泰证券资管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2016]1682号文核准, 取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资格。
内地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 代为办理以下事项: 在本基金于内地
公开销售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内地销
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的数据交换和资
金清算、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监管报告、通信联络、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客
户服务、监控、税费代扣代缴等全部或部分事项。
内地代理人可作为经内地投资者确认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的基金份额
名义持有人, 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本基金于内地销售的
基金份额登记于内地代理人名下, 内地投资者应通过内地代理人享有、
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2. 内地销售机构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代理人和/或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委托的其他具有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销售机构(合称“内地销售机构”)在内地公开销售。
截至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首日, 本基金确定的内地销售机构为华泰证
券资管和华泰证券。本基金未来也可能由其他内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内地销售机构的调整情况将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予以公示, 各
内地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以各内地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二、 与申购赎回有关的重要规定
(一) 销售对象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自然人、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金融产品, 但本基金的内地销
售对象不包括基金说明书中“投资者的重要资料”一节规定的人士, 特别是
美国人士(“美国人士”的含义参见基金说明书, 但不违反《1933年美国证券
法(经修订)》规定的交易除外)。
(二) 销售场所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为华泰证券资管、华泰证券。如增加或调整内地销售
机构, 将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予以公示。内地销售机构可能调整部分基金销
售网点或销售平台, 具体网点及平台名单及开户申购事项详见内地销售机构
有关公告或拨打内地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具体以内地销售机构规定
为准。
(三) 份额类别
本基金可在内地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为M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以及条件成熟的前提下, 在履行相应程序之后, 视情
况在内地销售其他类别的基金份额。有关具体销售安排详情, 请参阅基金管
理人或内地代理人的公告。
(四) 申购、赎回的计价货币
本基金依其份额类别的不同采用不同的计价货币, 分别以不同的计价货币进
行申购和赎回。就M类基金份额而言, 计价货币为人民币, 内地投资者应当以
人民币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赎回基金份额时本基金将以人民币支付赎回
款项。
(五) 申购价和赎回价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于发售首日将按以下价格发行:
类别 3发售首日每份额申购价格 (不包括申购费)
M类基金份额 人民币10.00元
发售首日后, M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价(不包括任何申购费用)与赎回价(不包括
任何赎回费用)将为该份额类别在相关交易日的估值时间的资产净值, 除以该
类别当时已发行的基金份额数目, 以四舍五入调整至小数点后两位(0.005以
上的, 向上调整)。任何进位调整款项将由本基金保留。
在计算申购价时, 基金管理人可能收取附加费, 以补偿本基金资产估值时的价
格与购入该等资产的总成本(包括税项、政府费用、经纪佣金等其他相关开
支)之间的差额。
在计算赎回价时, 基金管理人可能扣减赎回价, 以补偿本基金资产估值时的价
格与出售该等资产时获得的净款项之间的差额, 例如税项、政府费用、经纪
佣金等。
(六) 申购、赎回、转换的费用
本基金目前向内地投资者销售时收取的申购费、转换费、赎回费的费率如
下:
申购费 (申购价的百分比) 转换费 赎回费
费率 1% (本基金调整在内地的申购费率的, 最高不超过申购价的5%) 暂不适用 (由于本基金暂不开通基金份额的转换, 此收费项目暂不适用) 暂不收取
3如在发售首日相关份额类别并无申购, 则直至该等份额类别发生第一笔申购当日, 方会适用该等申购价。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信托契约及基金说明书相关规定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
调整上述费用的费率, 并提前公告。
内地销售机构经基金管理人认可, 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对基
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具体适用费
率。
(七) 申购、赎回的规则
1. 申购、赎回的申请时间
内地投资者可在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向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
购、赎回本基金。除非内地销售机构另行规定, 本基金的每个交易日的
申请截止时间为15:00(北京时间)或者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内地销售机构
所设的其他时间。
内地投资者在非交易日或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后提交的申购、赎回申
请将视为下一个交易日提出的申请。
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各内地销售机
构可能有不同的交易手续, 包括不同的收取申请及/或已结清资金截止时
间。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交易手续详情。
内地投资者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受托
人及基金登记机构将视内地投资者可以委托的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的
内地代理人或其他机构为申请人及名义持有人, 并对相关内地投资者与
名义持有人之间关于申购、持有及赎回基金份额的任何安排及任何相关
事宜, 以及任何可能由其产生的成本或损失概不负责。
基金管理人保留拒绝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的权利。如果内地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 申请款项将不计利息退还至内地投资者, 相关申请款项退
还过程中所涉风险及开支由内地投资者承担。
2. 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申购按金额申请, 赎回按份额申请。
3. 申购份额最小单位
内地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的确认以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 代表更小零碎份额的申请款项将归入本基金。
4.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其中: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 / ((1 + 申购费率) x 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净申购金额 = 申购份额 x 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费用应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
内地投资者可得到的申购份额最终应以中国结算明细分摊处理后确认的
结果为准。
5.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并将结果四舍五入
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 赎回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无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6.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及款项支付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支付申购款项及赎回款项的详情。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遵循“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本基金将以交
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
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的内地登记结算机构
(即中国结算或内地代理人不时委托的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内地其他
登记结算机构)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内地投资者可于
T+3日(包括该日)以内地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T+n
日中n为交易日。
在赎回申请的有效性经确认后, 在正常情况下, 赎回款项通常于T+5日内
由基金管理人将资金划至本基金在内地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但在任何
情况下不得晚于(i)相关交易日及(ii)收到填妥的赎回基金份额的书面申请
之后的一个日历月, 除非重大投资所在的市场受到法律或监管规定受到
法律或监管要求(如外汇管制)的限制, 以致无法在上述时间内支付赎回款
项。通常于T+6日内, 基金管理人将赎回资金由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划入内
地代理人开立的香港基金代销账户。赎回款项将于通常情况下在T+8日
内支付回到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 具体到账时点以内地销售机构
安排为准。上述因付款引起的任何银行费用将由内地投资者承担。T+n
日中n为交易日。
申购款项和赎回款项的支付方式应采用银行转账及内地销售机构认可的
方式。除此之外, 基金说明书所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不适用于内地投资
者。除非内地销售机构认可及内地投资者同意, 本基金在内地的申购、
赎回不接受以实物方式支付申购、赎回款项。
自计算赎回价之时至将赎回款项由任何其他货币兑换为M类基金份额的
类别货币之时, 如果官方公布该其他货币的降值或贬值, 则应根据基金管
理人就该项降值或贬值影响作出的判断, 考虑在支付予进行赎回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款项中扣减适当的金额。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支付申购款项及赎回款项的详情。
7. 巨额赎回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在获得受托人批准后,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
在任何交易日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数目(不论是通过售予基金管理人
或注销基金份额)的总额限制在本基金已发行基金份额的10%。届时, 该
限额将按比例分配, 使得已于该交易日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提出有效赎
回申请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相同比例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在内地
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及内地登记结算机构认为可行的情况下, 未被赎回的
任何基金份额(即, 如无此要求, 便即可赎回的基金份额)将按照相同限制
顺延赎回, 并将于下一个交易日及所有随后交易日优先赎回(就此而言, 基
金管理人具有相同权力), 直至原有要求已全部赎回为止。如果赎回申请
因此顺延, 基金管理人将于该交易日后7天内通知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
尽管有前述安排, 目前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及内地代理人的技术条件仅能
支持在触发前述赎回限制情形时, 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被部分确认后,
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将被内地代理人作为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名义持有
人撤销, 不支持顺延处理。如果内地投资者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被撤销
后, 拟继续赎回相关份额, 则内地投资者应提交新的赎回申请。
但若基金管理人认为(且经受托人认可)适用上述限制将对有关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不必要的负担或不公平, 则申请赎回的任何基金份额数量总
计不超过本基金已发行基金份额总数的1%方可全部赎回。
8. 基金份额的转换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 暂不开通基金份额的转换。
经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可以开通基金份
额转换业务。
9. 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 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方式。
本基金开通定期定额投资方式的, 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
告。
(八) 申购限额、赎回限额
1. 内地投资者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 最低申购金额为:
类别 最低申购金额
M类基金份额 首次: 人民币50000元 追加: 人民币5000元
2. 内地投资者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 最低持有量为:
类别 最低持有量
M类基金份额 500份基金份额
3. 内地投资者通过内地销售机构赎回的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不得少于500份,
但如因特殊原因导致内地投资者的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低于500份的, 其
仅可以发起其基金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内地投资者赎回其
基金账户中的部分基金份额的, 部分赎回后, 其基金账户中的基金份额余
额不得低于相关内地销售机构要求的最低持有量; 如部分赎回后会导致
其基金账户中的基金份额余额低于相关内地销售机构要求的最低持有量,
其应调整拟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量, 或一次性全部赎回。
4. 前述内地销售机构可能不时调整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交易级差、
申购限额、最低赎回要求以及最低持有量, 具体以各内地销售机构的业
务规定为准。
新增内地销售机构对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交易级差、申购限额、
最低赎回要求以及最低持有量另有规定的, 以各内地销售机构的业务规
定为准。
5. 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名义持有人层面)而言,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M类基金
份额的最低首次申购金额、最低追加申购金额、最低赎回额及最低持有
额如下:
M类基金份额
最低首次申购金额 人民币10,000元
最低追加申购金额 人民币10,000元
最低赎回额 人民币10,000元
最低持有额 人民币10,000元
如果赎回申请将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M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的
价值少于M类基金份额的最低持有额, 则基金管理人可视为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是就所持有的M类基金份额的所有基金份额而作出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不论是在一般或特定情况下, 均有酌情权豁免基金份额最低
持有额。
基金管理人在一般或特定情况下, 均有酌情权豁免、更改或接受较上述
金额更低的金额。
(九) 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
1. 暂停申购
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估值”一节中“暂停计算资产净值”分节
所规定的情形;
(2) 由于沪深交易所交易日与香港交易日有差异, 基金管理人在妥善考虑
本基金的投资和结算安排, 以及现有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 可能
会通过公告方式, 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 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基金登记机构、内地代理人、内地销售机构、
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之任一机构的技术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导致本基
金在内地的申购无法正常运行, 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
(4) 本基金出现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或在内地的
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等可能导致本基金不
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注册条件的情形时, 本基
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 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5) 当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达到48%时, 基金管理人可视乎情况暂
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6)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
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
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
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暂停赎回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估值”一节所规定的“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
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此外, 对于本基
金在内地销售的基金份额, 可能由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基金登记机
构、内地代理人、内地销售机构、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之任一机构的技术
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导致本基金在内地暂停赎回。
(十) 销售资金交收
基金管理人委托内地代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在指定的中国境内商业银行
为本基金开立内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地代理人在中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开
立香港基金代销账户。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根
据资金交收参与各方的协议和约定流程, 在内地销售机构的销售资金归集账
户、香港基金代销账户、本基金在内地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与本基金在香港
的基金财产托管银行账户之间及时办理资金交收。
申购款项将预计于T+4日划至本基金在香港的基金财产托管银行账户, 赎回
款项将预计于T+8日前划至各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T日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 T+n日中n为交易日。
三、 内地销售机构业务办理程序
(一) 内地销售机构情况
1.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6号1222室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18号21层
法定代表人: 崔春
联系人: 孙晶晶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5597
网站: https://htamc.htsc.com.cn/
2.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 张伟
联系人: 何欢萍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网站: www.htsc.com.cn
(二) 内地投资者通过华泰证券资管办理开户与申购的程序
1. 个人投资者
(1) 受理开户及申购的时间:
开户受理时间: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的9:00至15:00。
申购受理时间: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的9:00至15:00。
本公司网上直销:个人客户可在每个内地销售交易日15:00前通过本公司
网上直销申请申购本基金,在非内地销售交易日或内地销售交易日15:00
后提交的申购将视为下一个内地销售交易日提出的申请。
(2)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a.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人证或户口本等);
b.填妥的《账户业务申请表》;
c.银行卡或储蓄存折复印件加上个人签名;
d.《一般风险揭示书》、《传真交易协议》、《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
力测评表》、《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e.管理人或代理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本公司网上直销: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请按照华泰证券(上
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网站相关指南进行操作,无须提供书面材料。
(3)到直销网点办理申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a.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人证或户口本等);
b.填妥的《交易业务申请表》并签名;
c.填妥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或《产品或服
务不适当性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并签字(专业投资者免填);
d.管理人或代理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本公司网上直销:个人投资者办理申购申请时请按照华泰证券(上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网站相关指南进行操作,无须提供书面材料。
(4)申购资金的划拨
个人投资者在直销网点申请申购基金时不接受现金申购,办理申购前应
将足额资金以“汇款交易”方式通过银行汇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直销清算账户。
户名: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439068357540
投资人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并确保申购
期间每日15:00前到账。投资人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申购无效的,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直销网点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
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司网上直销: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申购的个人投资者,应按照本公
司网上直销业务相关规定缴款。尚未开户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申购手
续。
(5)注意事项:
a.一个投资人只能开立一个基金账户。
b.投资人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T+2日后(包括T+2日,如遇非工作
日网点不办公则顺延)到办理开户网点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
户服务中心、网上查询系统查询,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提交开户申请的还
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查询。
c.投资人T日提交申购申请后,可于T+3日后(包括T+3日,如遇非工作
日网点不办公则顺延)到办理申购网点查询申购接受情况,或通过本公
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查询系统查询。申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合同》
生效后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查询
系统查询,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提交申购申请的还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查
询。
d.投资人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开户和申购手续。
e.个人投资者申请申购基金时不接受现金,投资人必须预先在用于申购
基金的银行卡(折)中存入足额的资金。
f.个人投资者申购基金申请须在公布的个人投资者申购时间内办理。
2.机构投资者
(1)受理开户及申购时间:
开户受理时间: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的9:00至15:00。
申购受理时间: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的9:00至15:00。
(2)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a.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并加盖单
位公章(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
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b.法定代表人授权经办人办理业务的授权委托书;
c.法人、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身份证或军人证等);
d.加盖预留印鉴的《业务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需公章确认);
e.加盖单位公章的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
户申请表》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f.填妥的《账户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及经办人签
字;
g.《传真交易协议》一式两份;
h.《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一般风险揭示书》、《机
构税收居民声明文件》、《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i.管理人或代理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人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
算账户,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人在直销网点账户的户名一致。
(3)机构投资者办理申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a.已填好的《交易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b.前来办理申购申请的机构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c.填妥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或《产品或服
务不适当性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并签字(专业投资者免填);
d.管理人或代理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4)资金划拨:
机构投资者办理申购前应将足额资金以“汇款交易”方式通过银行汇入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清算账户。
户名: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439068357540
投资人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并确保在申
购期间每日15:00前到账。投资人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申购无效
的,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直销网点清算账户的开户银
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5)注意事项:
a.一个投资人只能开立一个基金账户。
b.投资人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查询确认结果,或通
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查询系统查询。
c.投资人T日提交申购申请后,可于T+3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申购接
受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查询系统查询。申购份额确
认结果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或通过本公司
客户服务中心、网上查询系统查询。
d.机构投资者申购基金申请须在公布的机构投资者申购时间内办理。
(三) 内地投资者在其他内地销售机构的开户及申购程序以该等内地销售机构的
规定为准。
各方名录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周易
CSOP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丁晨
香港中环康乐广场8号 张高波
交易广场二期2802室 杨小松
蔡忠评
柳志伟
朱运东
受托人及基金登记机构 审计师
建行亚洲信托有限公司 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CCB (Asia) Trustee Company Limited 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2号
香港中环干诺道中3号 长江中心33楼
中国建设银行大厦3楼
基金管理人的香港律师 基金管理人的内地律师
西盟斯律师行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香港英皇道979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
太古坊一座30楼 银城中路68号
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内地代理人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东方路18号21层
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17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发行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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