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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东英精选美元债券M类(968153)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598525
基金代码 968153
公告日期 2023-11-17
编号 3
标题 南方东英精选美元债券基金-基金信托契约
信息全文 类基金份额的类别货币之时, 如果官方公布该其他货币的
降值或贬值, 则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就该项降值或贬值影响
作出的判断, 考虑在支付予进行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款项中扣减适当的金额。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支付申购款项及赎
回款项的详情。
viii. 申购限额、赎回限额及最低持有额限制
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名义持有人层面)而言, 本基金在内地销
售的M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首次申购金额、最低追加申购金
额、最低赎回额及最低持有额如下:
M类基金份额
最低首次申购金额 人民币10,000元
最低追加申购金额 人民币10,000元
最低赎回额 人民币10,000元
最低持有额 人民币10,000元
如果赎回申请将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M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的价值少于M类基金份额的最低持有额, 则基
金管理人可视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就所持有的M类基金
份额的所有基金份额而作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不论是
在一般或特定情况下, 均有酌情权豁免基金份额最低持有
额。
基金管理人在一般或特定情况下, 均有酌情权豁免、更改或
接受较上述金额更低的金额。
对内地投资者而言, 本基金的M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首次申
购金额、最低追加申购金额、最低赎回额、最低持有额由内
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设置,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代理
人或内地销售机构进行查询。
ix. 暂停申购
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
(a)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估值”一节中“暂停计算资
产净值”分节所规定的情形;
(b) 由于沪深交易所交易日与香港交易日有差异, 基金
管理人在妥善考虑本基金的投资和结算安排, 以及
现有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 可能会通过公告方
式, 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c) 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基金登记机构、内地代理人、
内地销售机构、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之任一机构的技术
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导致本基金在内地的申购无法
正常运行, 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
(d) 本基金出现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
货币, 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
到或超过50%等可能导致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
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注册条件的情形时, 本基
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 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
认基金的条件;
(e) 当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达到48%时, 基金管理
人可视乎情况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f)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
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
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
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 本基
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x. 暂停赎回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估值”一节所规定的“暂停计算资
产净值”的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此外, 对于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基金份额, 可能由
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基金登记机构、内地代理人、内地
销售机构、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之任一机构的技术故障或其他
异常情况导致本基金在内地暂停赎回。
xi. 巨额赎回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在获得受托人批准后, 基金
管理人有权将在任何交易日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数目(不
论是通过售予基金管理人或注销基金份额)的总额限制在本
基金已发行基金份额的10%。届时, 该限额将按比例分配,
使得已于该交易日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提出有效赎回申请
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相同比例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在
内地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及内地登记结算机构认为可行的情
况下, 未被赎回的任何基金份额(即, 如无此要求, 便即可赎
回的基金份额)将按照相同限制顺延赎回, 并将于下一个交
易日及所有随后交易日优先赎回(就此而言, 基金管理人具
有相同权力), 直至原有要求已全部赎回为止。如果赎回申请
因此顺延, 基金管理人将于该交易日后7天内通知有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尽管有前述安排, 目前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及内
地代理人的技术条件仅能支持在触发前述赎回限制情形时,
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被部分确认后, 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将被内地代理人作为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名义持有人撤
销, 不支持顺延处理。如果内地投资者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被撤销后, 拟继续赎回相关份额, 则内地投资者应提交新的
赎回申请。
但若基金管理人认为(且经受托人认可)适用上述限制将对有
关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不必要的负担或不公平, 则申请赎
回的任何基金份额数量总计不超过本基金已发行基金份额
总数的1%方可全部赎回。
xii. 基金份额的转换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 暂不开通基金份额的转换。
经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可
以开通基金份额转换业务。
xiii. 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 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开通定期定额投资方式的, 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或
内地代理人公告。
(9) 销售数据交换
内地代理人作为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事务的
代理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 代为办理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
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的数据交换和清算事项。内
地代理人委托中国结算办理与内地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或其指
定机构)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交收和销售数据传输。本基金将使用
中国结算TA系统进行销售数据传输。本基金将以相关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结束前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 本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及中国结算在
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正常情况下, 内地投资者
可在T+3日内通过销售机构查询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10) 销售资金交收
基金管理人委托内地代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在指定的中国境
内商业银行为本基金开立内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地代理人在中
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开立香港基金代销账户。本基金的销售资金划转
流程如下:
i. 申购资金交收
T日(申请日)15:00前, 内地投资者提交申购申请时, 向内地
销售机构支付全额申购资金。
预计T+3日内, 内地销售机构将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申请有
效的申购资金在扣除相关手续费后划入内地代理人在内地
开立的香港基金代销账户。
预计T+3日内, 内地代理人将申购资金从香港基金代销账
户划往内地代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为本基金在内地开
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预计T+4日内, 基金管理人将申购资金从募集资金专用账
户通过相关商业银行跨境汇款划转至本基金在香港的基金
财产托管银行账户, 完成申购资金交收。
ii. 赎回资金交收
T日(申请日)15:00前, 内地投资者向内地销售机构提交赎
回申请。
预计T+5日内, 基金管理人将确认申请有效的赎回资金从
本基金在香港的基金财产托管银行账户通过跨境汇款划往
内地代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为本基金在内地开立的募
集资金专用账户。
预计T+6日内, 赎回资金由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划入内地代
理人在内地开立的香港基金代销账户。
预计T+7日内, 内地代理人将赎回资金从香港基金代销账
户划入内地销售机构的账户。
通常情况下, 预计于T+8日内, 内地销售机构将赎回资金支
付回到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 完成赎回资金交收。
(11) 申购、赎回的差错处理
i. 数据发送延迟风险处理
基金行情数据、对账数据、交易申请数据、交易申请预确认
数据、交易申请确认数据、交易回报数据发送延误的, 由责
任方承担相应责任。
ii. 数据差错处理
(a) 差错处理原则
- 差错处理的全部成本由差错的直接责任方承担;
- 由于差错给投资者、本基金或其他当事人造成的
损失由差错的直接责任人赔付;
- 差错调整从差错发生日开始, 到差错情况结束
日止;
- 差错调整有一定的时间限制;
- 内地代理人、基金管理人、中国结算具有向合同
相对方追偿不当得利的权利。
(b) 基金行情(净值)数据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可以申请修改行情数据,
中国结算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申请修改
相应基金行情。如申请修改时, 中国结算已向内地销
售机构发送基金行情数据,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
构)需自行联系相关内地销售机构进行修改。如果发
生任何关于基金行情计算的误差, 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规定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备情况并与受到影响的投
资者做关于损失赔偿的沟通。
(c) 基金交易申请数据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启动当日基金系统交易
处理前, 中国结算发现差错的, 中国结算可向基金管
理人(或其指定机构)申请删除原发送的基金交易申
请数据, 重新向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发送正确
的基金交易申请数据。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启动系统交易处理后, 中
国结算发现差错的, 在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系
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尽
量配合中国结算重新处理更正后的交易申请数据。如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系统无法重新处理, 则由
此产生差错须通过事后调账措施来加以纠正。在此过
程中,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应协助中国结算计
算差错产生的份额和资金差额。
(d) 基金交易预确认数据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在发送当日基金交易确
认文件前, 可向中国结算申请删除原发送的基金交
易预确认数据, 重新通过指定数据传输合作方(如有)
向中国结算发送正确的基金交易预确认数据。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在发送当日基金交易确
认文件后, 发现预确认数据错误的, 应及时联系中国
结算确认是否可以进行差错处理。在中国结算系统条
件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应在中
国结算规定的时点内, 通过数据传输合作方(如有)重
新向中国结算发送交易申请预确认数据。
(e) 基金交易确认数据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的基金交易确认数据出
现错误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内地代理人并联
系中国结算及相关内地销售机构确认是否可以重新
接收并处理数据。如经中国结算及相关内地销售机构
确认可以重新接收并处理数据的, 基金管理人(或其
指定机构)应在中国结算规定的时点内, 重新向中国
结算发送交易确认数据。
如中国结算或相关内地销售机构确认无法重新接收
或处理数据的, 内地代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应自行与
相关参与方协调处理。
(f) 基金交易回报数据差错处理
中国结算可向内地代理人申请重新发送正确的基金
交易回报数据, 内地代理人应配合中国结算重新接
收基金交易回报数据。
5. 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进行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安排
详见本补充说明书第六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第2条
“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相关权利的方式”的规定。
6. 基金有可能遭遇强制赎回的条件或环境
详见本补充说明书第十部分“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第6条
“强制赎回份额”的规定。
7. 内地投资者查询及投诉的渠道
详见本补充说明书第九部分“对内地投资者提供的服务”第3条“查询、
建议或投诉”的规定。
8. 内地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内地代理人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6号1222室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18号21层
法定代表人: 崔春
联系人: 刘星洋
联系电话: 025-83387062
联系邮件: liuxingyang@htsc.com
传真: 021-28972120
网站: https://htamc.htsc.com.cn/
9. 关于两地投资者在投资者保护、权利行使、赔偿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将确保
得到同等水平对待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兹声明, 将按《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采取合
理措施, 确保香港及内地投资者获得公平的对待, 包括投资者权益保护、
投资者权利行使、信息披露和赔偿等。
三.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 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应根据本基金的性质, 参
见基金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和附录三“特别风险因素”一节所述风险。除此之
外, 内地投资者还应特别关注以下所述对于内地投资者的特殊风险以及有关本基
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的特有风险。
1. 境外投资风险
因内地投资者购买的本基金属依据香港法律成立的基金且本基金的投资
标的将包括内地市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证券, 因此对于内地投资者
而言, 购买本基金面临境外投资风险。
(1) 市场风险
境外投资受到所投资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税法、汇率、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
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
潜在风险。此外, 境外市场投资的成本、市场波动性也可能高于内
地市场, 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
(2) 政府管制风险
境外市场与内地市场的管制程度和具体措施不同, 当地政府可能通
过对财政、货币、产业等方面的政策进行管制, 由此导致市场波动
而影响基金收益。
(3) 政治风险
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的变动, 可能导致市
场的较大波动, 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此外, 本基金所投资市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 如资本或
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 从而给基
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4) 法律风险
由于境外市场法律法规的颁布或变更, 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
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
可能。
(5) 汇率风险
本基金的基础货币为美元, 因此, 以人民币为主而投资于本基金的
投资者, 可能承受由于人民币兑美元的汇率波动而产生的外汇风险。
外币之间的汇率变化以及换汇费用将会影响投资的投资收益。
(6) 基金的税务风险
由于境外市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与内地存在一定差异, 境外市
场可能会要求本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
构缴纳税金, 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 境外市场
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 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 从而导致
本基金在该市场缴纳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
额外税项。
(7) 不同于内地的投资标的的风险
对于本基金的内地投资者而言, 内地投资者通过本基金进行境外投
资面临的风险包括境外投资标的与内地通常的投资标的有重大差
异的各类风险, 内地投资者应详细阅读基金说明书附录三“特别风
险因素”一节关于本基金投资标的的各项风险揭示。
其中, 本基金不同于内地公募基金的投资标的主要包括衍生工具、
集合投资计划等。本基金上述不同于内地的投资标的涉及以下风险:
i. 衍生工具风险
基金管理人可能仅以对冲为目的使用衍生工具或者通过购买
证券参与特定交易(“对冲交易”)。对冲交易虽具有降低货币兑
换风险, 但亦涉及某些其他的风险。不能保证对冲交易一定会
充分保护本基金免受外汇风险的影响。此外, 衍生工具的流动
性可能较低, 性质复杂。不能保证对冲策略能达到其预期目的。
在不利情况下, 使用对冲工具进行的对冲或会无效, 而本基金
或会遭受重大损失。衍生工具的价格可能会非常波动, 或会导
致损失的金额超过本基金投资于衍生工具的金额。
衍生工具须承受有关工具交易对手将不履行其对本基金的义
务的风险。因此, 如交易对手违约, 本基金须承受交易对手的
财务稳健性及信用状况的风险及其在衍生工具的投资可能遭
受重大损失。该等工具未能及时结算则会出现结算风险, 因而
在结算前增加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及可能使本基金产生筹资成
本。
场外交易衍生工具并不获证券交易所或清算所担保, 以及未必
受任何政府机构规管。未经交易对手同意或不可能将衍生工具
持仓出售或平仓, 以及本基金未必能够订立抵销合约以弥补此
风险。
ii. 其他集合投资计划的风险
该项投资可能涉及在底层基金层面收取的另一层费用。这是因
为除了基金说明书所披露应由本基金支付的开支及费用外, 本
基金将间接承担底层基金的管理人及其他服务提供商所收取
的费用, 或在认购/申购或赎回底层基金的基金份额时将产生
费用。
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底层基金时将考虑多项因素, 例如该等基金
的投资目标及策略、费用及收费水平、赎回频率及流动性。然
而, 并不保证底层基金的投资目标或策略将可成功实现。
如果本基金投资于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的关联人士管
理的底层基金, 该底层基金的所有认购/申购费将获豁免。基金
管理人不可从该底层基金或其管理人收取的任何费用或收费
中获得回扣。如果出现潜在利益冲突, 基金管理人将尽力确保
该等冲突得到公平解决。
2.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
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需持续满足相关法规及监管要求, 如基金在运作
过程中不符合互认基金的条件或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终止, 相关香港互认基
金可能会暂停或终止在内地销售; 此外, 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还可能
面临内地代理人、内地销售机构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操作风险、技术风
险, 跨境数据传输和跨境资金结算的系统风险、税收风险等, 从而可能增
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1) 香港基金市场的风险
内地基金市场和香港基金市场之间存在着实质性的区别。投资者可
能需要遵循所有相关且适用的由香港和中国内地的监管主体不时
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命令、通知和通告, 因此投资者在对本
基金投资之前应该对香港的基金市场有基本了解。建议投资者就任
何有关香港法律法规的问题(如有)获取独立的专业建议。
(2) 暂停内地销售的风险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需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
定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款。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
行规定》的条件, 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
货币, 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
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 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
件。
在每个香港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会通过由其委托的行政管理人提供
的报告计算并监察销售给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总净值不超过基
金总资产净值的50%。该报告会在每个香港交易日更新本基金内地
销售规模百分比,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如果百分比达
到48%, 基金管理人可以视乎情况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如
果在某个交易日接收到的申购申请可能导致超过50%的上限, 内
地代理人经基金管理人决定将采用公平的安排按比例分摊在该交
易日递交的申购申请或拒绝申购申请, 确保不超过50%的上限限
制。本基金若因香港持有人大规模净赎回, 导致内地投资者持有的
基金份额总净值超过本基金总资产净值的50%, 基金管理人及内
地代理人将立即停止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 直至内地投资者持有的
基金资产规模重新回到50%以下, 方可恢复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
同时,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
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
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
的额度, 本基金将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在暂停内地销售期间, 内地投资者对本基金的申购将受到限制或影
响。
(3) 取消基金互认、终止内地销售的风险
因内地相关法律调整或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的终止而使中国
证监会取消对香港基金的互认, 可能导致本基金终止在内地的销售,
对于已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内地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可能会根据
基金说明书的规定强制赎回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若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违反或不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香港互认
基金条件, 将可能无法继续在内地销售, 中国证监会甚至可能撤销
对本基金的注册。基金管理人不能保证其自身或本基金能持续地满
足这些资格条件。
若香港证监会取消对本基金的认可, 本基金将终止销售。
(4) 销售安排差异及名义持有人机制的风险
香港与内地的市场实践或有差异。另外, 香港互认基金与其他在内
地公开销售的基金在操作安排的某些方面亦有差异。例如, 因内地
销售机构办理销售业务的交易日与本基金在香港销售的香港交易
日存在差异, 故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交易日为同时为香港交易日的
沪深交易所的交易日, 因此本基金在内地接受申购、赎回的交易日
可能少于通常情况下内地基金的开放日。
另外, 与内地基金的注册登记安排不同, 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 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登记于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上。虽然在此安排下内地投资者仍是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
人, 但名义持有人是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人。在此情况下,
内地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并无任何直接合约关系。内地投
资者对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若有任何权利主张, 可通过名义持
有人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 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
承担; 在遵守信托契约的前提下, 若名义持有人怠于向基金管理人
及/或受托人提出有关权利主张, 内地投资者可依据其与名义持有
人就名义持有安排作出的约定, 促使名义持有人履行相关义务。
内地投资者应确保了解上述差异及其影响。
(5) 适用境外法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以及基金说明书适用香港法。因内地与香
港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存在差异, 内地投资者在阅读基金销售文
件及购买本基金时应充分考虑前述差异。
(6) 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操作风险、技术
风险
内地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由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及/或内地登
记结算机构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分别进行数据清
算和资金交收, 并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
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在业务各环节操作
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 也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
而影响清算交收的正常进行, 例如, 越权违规、清算欺诈、数据错
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导致内地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7) 跨境数据传输和跨境资金交收的系统风险
申购、赎回本基金的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将通过内地登记结算机构
的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平台和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采用的登记
结算系统平台进行传输和交换, 可能会发生并非由相关参与主体的
过错而导致的技术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清算交收的正常进行,
甚至出现对内地投资者权益记录的错误或不及时等导致投资者利
益受到影响的情形。
(8) 税收风险
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 可能导致在内地销售的
本基金份额的资产回报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份额。同时, 本基金与
内地普通公募基金之间在税收政策上也可能存在差异。综上, 特别
提醒内地投资者关注以上税收政策差异可能对投资本基金的投资
收益和回报产生的影响。
(9) 司法判决执行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受托人的部分业务、资产和运营位于中国内地以外的国
家和地区。若内地投资者关于本基金份额的权利受损, 向内地法院
提起诉讼要求基金管理人/受托人进行违约赔偿, 并得到胜诉判决,
内地投资者可能需要向境外法院申请对内地法院该等判决的承认
和执行, 由于境外法律、法规的限制, 境外法院可能对该等判决不
予承认及/或不予执行, 或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迟延。如果内地投
资者对此尚存疑问, 可以就此事项寻求独立的法律建议。
(10) 基金法律文件的英文版本与中文译本可能存在理解上的差异风险
由于不同语种反映的法律及文化概念存在差异, 基金法律文件的中
文译本与英文版本可能存在理解上的差异。
四. 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种类、时间和方式)、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
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内地和香港法律法规以及基金销售文件的规定。
本基金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应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https://htamc.htsc.com.cn/)等
媒介披露, 并保证能够按照基金销售文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除内地代理人网站外, 本基金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也可通过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介进行披露。
基金管理人承诺并确保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同步向内地投资者和香港投资者披露。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
1. 基金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包括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用于内地销售的产品资料概
要以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上
述销售文件、信托契约(及其不时修订)以及本基金最近一期经审计年度财
务报告、其后的未经审计中期财务报告(如有)登载在内地代理人网站上。
2. 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将经审计年度财务报
告登载在内地代理人网站上。本基金的财政年度于每年12月31日截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后2个月内将未经审计中期财务报告登
载在内地代理人网站上。
3. 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于每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将通过内地
代理人网站、内地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其他媒介披露。
若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估值”一节下“暂停计算资产净值”分节中
所规定的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情形而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 基金管理人将
尽快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进行公告, 并且在暂停期间每个月至少公告一次。
4. 其他公告事项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约定需通知内地投资者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销售文件的约定期限内, 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公告该等事项。
本基金信息披露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
5.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公布后, 应当置备于本补充说明书“各
方名录”一节所列示的内地代理人的地址, 在任何一日(星期六、星期日及
公众假期除外)正常办公时间内供内地投资者免费查阅, 内地投资者也可
在支付合理工本费后索取复印件。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也可在内地销
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本补充说明书“各方名录”一节所
列示的内地代理人的地址, 供内地投资者免费查阅, 内地投资者也可在支
付合理工本费后索取复印件。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公告、财务报告、最新的申购价及赎回价可在内地代
理人网站(https://htamc.htsc.com.cn/)查询。
6. 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
本基金的备查文件包括:
(1) 中国证监会准予南方东英精选美元债券基金注册的文件;
(2) 香港证监会对本基金的认可文件;
(3) 信托契约及其补充契约;
(4) 本基金的财务报告;
(5) 招募说明书;
(6) 关于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南方东英精选美元债券基金的法律意
见书;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内地投资者可于任何一日(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除外)正常办公时间
在内地代理人的前述地址免费查阅上述备查文件, 也可在支付合理工本费
后索取复印件。
五. 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本部分列举的下列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之外, 本基金各方当事人还享有相关
基金法律文件和适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相关基金法律文件的条款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均根据香港的法律解释和管辖。
鉴于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 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
义登记, 因而本补充说明书以及基金说明书所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指的应是名义
持有人, 内地投资者应通过名义持有人享有、行使和承担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
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详细条款应以
基金法律文件及适用法律法规为准。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享有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的权利, 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权利:
i. 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酌情决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投资;
ii. 基金管理人和/或其委任并经受托人认可的人士有权发售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 并接受基金申购款项。基金管理人可全权
酌情决定全部或部分接受或拒绝任何基金申购申请;
iii.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申购费;
iv. 如果有关申购资金未能在信托契约约定的时间内足额缴付
到位, 基金管理人可在任何情况下(前提是不损害因申请人
未按时完成付款导致的任何索赔权利的情况)取消发行有关
基金份额, 且取消后, 有关基金份额视为从未发行;
v.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且全额保留赎回
费;
vi.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接受基金份额转换申
请并收取且全额保留转换费并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为基金
份额转换支付相关合理费用;
vii.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注销基金份额;
viii.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通过补充契约, 以其
认为合适的方式及程度, 就任何目的对信托契约的条文进
行修改、更改或补充;
ix. 因基金下任何投资或其他财产所赋予的所有表决权应按基
金管理人书面指示的方式行使, 基金管理人可自行酌情决
定回避行使任何表决权, 并且任何人士均无权干涉或投诉;
x.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管理费和其他相
关费用;
xi.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其在信托契约下的所有或任何职责、权力
及酌情权委托给经受托人批准的另一人士或法团(但委托给
基金管理人关联公司的任何受委派代表则无需该批准), 尽
管有该委托, 基金管理人仍有权收取及全额保留申购费、赎
回费、转换费、管理费及按信托契约应付基金管理人的其他
金额;
xii. 除非信托契约另行明确规定, 对于属于基金管理人的所有
信托、权力、权限及酌情权, 基金管理人不论就行使方式、
模式或时间, 均拥有绝对且不受管制的酌情决定权, 如果不
存在欺诈或疏忽的情况, 基金管理人在任何方面均不对因
行使或不行使该等信托、权力、权限以及酌情权而导致的任
何损失、成本、损害或不便负责;
xiii. 在符合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
据信托契约的约定退任;
xiv. 基金管理人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时间和地点召开任何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xv. 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 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发出书
面通知终止本基金及/或本基金的各份额类别。
(2)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履行有关义务, 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义务:
i.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管理本基金并遵守其他
适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ii. 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要求负责备置本基金的账簿及记录,
编制本基金的账目;
iii.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信托契约及任何补充契约应在基金管理
人或其(详情载明于销售文件的)香港代表的特定办公室有备
份, 以备在香港正常营业时间内随时供公众免费查阅;
iv. 基金管理人经受托人事先批准应不时委任香港境内或基金
管理人与受托人不时商定的其他地区内合资格担任审计师
的会计师担任伞子基金的审计师;
v. 基金管理人应遵守有关的投资限制;
vi. 除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托契约明确规定须承担的责任外, 如
果不存在欺诈或疏忽的情况, 基金管理人不应承担任何责
任, 基金管理人亦无须就受托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负责;
vii. 在不损害基金管理人在信托契约项下应有的权利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应在履行其在信托契约的职责时, 遵守受托人
和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的投资而不时同意的投资或借款
限制及禁止;
viii. 终止本基金时, 基金管理人应以信托契约规定的方式向有
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终止通知;
ix. 因应政府部门或行政部门要求而向该等部门提供任何与基
金和/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关的资料的, 基金管理人均无须
因遵守上述要求而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承
担责任;
x. 基金管理人应始终证明, 由其委任或为本基金委任的代表
及代理人, 在处理本基金的相关投资方面拥有足够的技巧、
专业知识及经验;
xi. 经考虑《单位信托守则》第4章载列的要求, 就保管构成本
基金的投资、现金和其他资产而言, 基金管理人应以合理的
谨慎, 确保受托人具备适当的资格以履行其职责和职能及
履行其义务;
xii. 基金管理人应建立适当的风险管理和控制系统, 以有效监
控和衡量本基金持仓的风险及其对本基金投资组合整体风
险状况的影响(包括《单位信托守则》要求的内容);
xiii.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本基金产品设计公平, 并根据其产品设
计持续运作, 包括(除了其他外)经考虑本基金的规模、收费
及开支水平, 以及基金管理人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后, 以符
合成本效益的方式管理本基金。
2. 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1) 受托人享有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权利:
i. 受托人可不时委任其认为合适的一位或多位人士(包括但不
限于其本身或任何关联人士), 以保管人、共同保管人、授权
代表、名义持有人或代理人身份, 持有基金资产包含的全部
或任何投资、现金、资产或其他财产, 并可授权任何保管人
或共同保管人在获得受托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 委托
次保管人;
ii.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受托人费用以及根据
信托契约条款从基金资产中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iii.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通过补充契约, 以其认为
合适的方式及程度, 就任何目的对信托契约的条文进行修
改、更改或补充;
iv. 除非信托契约另行明确规定, 对于属于受托人的所有信托、
权力、权限及酌情权, 受托人不论就行使方式、模式或时间,
均拥有绝对且不受管制的酌情决定权, 如果不存在欺诈或
疏忽的情况, 受托人在任何方面均不对因行使或不行使该
等信托、权力、权限以及酌情权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成本、
损害或不便负责;
v. 受托人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时间和地点召开任何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vi. 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 受托人可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基金。
(2) 受托人应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履行如下义务:
i. 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 为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以信托形式保管本基金的资产;
ii. 受托人须根据信托契约以信托方式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保管
或控制伞子基金及本基金的所有财产。受托人须负责根据信
托契约的条文安全保管构成基金资产的投资、现金及其他资
产, 以及为提供安全保管资产之目的, 该等投资、现金及可
登记资产须以受托人名义或按其指示登记, 及按照受托人
认为适当的方式处理;
iii. 确保依据信托契约的约定办理基金份额的出售、发行、赎回
及注销;
iv. 执行基金管理人有关投资的指示, 除非该等指示与销售文
件或信托契约或《单位信托守则》的条文有所冲突;
v. 编制并向与相关账目有关的一种或多种类别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出报告, 阐明认为基金管理人是否在所有重大
方面根据信托契约的条文管理本基金, 且倘若基金管理人
不能如此管理本基金, 则阐明基金管理人未如此行事的方
面以及受托人已就此采取的措施;
vi. 亦应在符合适用条件的情况下, 不时签署并交付根据信托
契约任何条件需要送达的证明书;
vii. 须以合理的谨慎、技能及勤勉尽责的态度, 挑选、委任及持
续监控获委任托管及/或保管伞子基金或本基金基金资产所
包含的任何投资、现金、资产或其他财产的代理人、名义持
有人、受委派保管人、共同保管人或次保管人;
viii. 受托人应在委任新基金管理人后在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详细说明新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及办
公地址;
ix. 采取合理谨慎的措施确保本基金的现金流得到适当监控;
x. 履行《单位信托守则》所载、施加于其身上的有关其他职责
及规定; 及以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 履行与
本基金的性质、规模及复杂程度相符的责任和职责;
xi. 建立清晰及全面的上报机制, 以处理在履行其责任期间识
别到的潜在违规情况, 并及时向香港证监会报告重大违规
的情况;
xii. 受托人应将本基金的财产与下列人士的财产分开保管:
(i) 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各自的
关联人士;
(ii) 受托人及于整个保管过程中的任何代理人、名义持有
人、受委派保管人、共同保管人或次保管人; 及
(iii) 受托人及于整个保管过程中任何的代理人、名义持有
人、受委派保管人、共同保管人或次保管人的其他客
户, 除非有关财产由已根据国际标准及最佳惯例设
有充分保障的综合账户所持有, 以确保本基金的财
产得以被适当记录, 并且已进行频密和适当的对账;
xiii. 受托人须制订适当措施, 以核实本基金财产的所有权。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的权利, 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权利:
i. 分享基金资产产生的收益;
ii. 根据信托契约及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
露文件和备查文件;
iii. 根据信托契约和基金说明书的规定申购、赎回、转换或转让
基金份额。
(2)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履行如下义务, 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义务:
i. 认真阅读并遵守信托契约、基金说明书等与本基金相关的各
类法律文件;
ii. 除信托契约明确赋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并不就基金份额享有对受托人的任何权利;
iii. 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支付申购、赎回、转换价款及费用;
iv. 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或地址如有任何更改,
应立即通知基金登记机构以便修改其登记注册信息。
内地投资者需注意, 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名
持有, 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并不会
被基金登记机构登记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虽然在此安排下内地投资
者仍是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 但名义持有人是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
拥有人。在此情况下, 内地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并无任何直接合
约关系。内地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若有任何权利主张, 可通过
名义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 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
承担; 在遵守信托契约的前提下, 若名义持有人怠于向基金管理人及/或
受托人提出有关权利主张, 内地投资者可依据其与名义持有人就名义持
有安排作出的约定, 促使名义持有人履行相关义务。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相关规则
根据信托契约附表3的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相关规则如下: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 而持有已发行基金份额
总值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亦可要求召开有关会议。如召开任何
会议, 须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不少于21天的通知。
除通过特别决议的会议外, 如持有当时已发行基金份额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亲自或委任代表出席, 即构成所有会议的法定人数。拟通过特别决
议的会议, 如持有当时已发行基金份额25%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亲
自或委任代表出席, 即构成法定人数。如于会议指定举行时间后半小时内
未能达到法定人数, 有关会议应延至不少于15天后举行。如须另行通知
的延会, 则亲自或委任代表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构成延会的法定人
数。在以举手方式表决中, 亲自出席或由代表代为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人应有一票; 在以投票表决方式中, 亲自出席或委任代表或由代表代为
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人就其为持有人的每一基金份额应有一票。如
属于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由其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的排名次序以
排名较先者的(亲自或委任代表)投票将获接受。会议主席或一名或以上亲
自或委任代表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2. 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相关权利的方式
内地投资者需注意, 由于内地投资者将由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并
以其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内地投资者不能直接行使信托契约规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内地投资者应通过代其持有基金份额的名义持
有人行使相关权利。
内地代理人作为名义持有人代表内地投资者行使投票权的, 将通过下述方
式征求内地投资者意见:
(1) 内地代理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通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安排向内地
投资者进行公告;
(2) 内地代理人提供通讯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供内
地投资者进行投票。投票时间以内地代理人公告为准;
(3) 内地代理人在对内地投资者投票结果统计完毕后, 按照不同表决意见
的统计结果根据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方式进行投票;
(4)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决议, 内地代理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
通知的表决结果向内地投资者进行公告。
七. 基金终止的事由及程序
伞子基金自信托契约日期起计, 期限为80年, 或直至按以下任何一种方式终止为
止。
受托人可于以下情况以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伞子基金, 但受托人须证实其认
为所提议的终止是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 如果基金管理人进行清算, 破产或已委任接管人接管其任何资产, 且于60日
内并未解除有关职务; 或
(2) 如果受托人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履行或未能妥善履行其职务或受托人认为基
金管理人将作出损害伞子基金名誉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任何其他事
宜; 或
(3) 如果通过的任何法律使得伞子基金成为非法, 或受托人咨询有关监管机构(香
港证监会)认为继续运作伞子基金并不切实可行或明智;
(4) 在基金管理人离任后30日内, 而尚未委任新的基金管理人; 或
(5) 在受托人发出有关拟退任的通知后6个月内未委任新的受托人。
如果发生下列情况, 基金管理人通过发出书面通知, 可终止伞子基金及/或本基金
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1) 就伞子基金而言, 于任何日期, 已发行的所有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总额少于人
民币2,000万元, 或就本基金而言, 有关已发行类别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总
额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或
(2) 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运作本基金及/或本基金的任何类别基金份额并不切实可
行或明智(视情况而定)(包括但不限于运作本基金不再经济可行的情况); 或
(3) 通过的任何法律使得伞子基金成为非法, 或基金管理人在咨询有关监管机构
(香港证监会)后认为继续运作伞子基金或本基金并不切实可行或明智;
如以通知作出终止, 将须给予内地投资者不少于一个月的公告。终止后, 受托人根
据信托契约持有的任何无人认领的收益或其他现金, 可在应付之日起12个月到期
时, 支付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但受托人有权从中扣除支付该等款项可能产生的任何
费用。
此外, 本基金或本基金类别可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相关类别基金份额持
有人(视情况而定)通过特别决议的方式予以终止, 而终止将于特别决议所规定的该
日期发生。
八. 管辖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基金遵守香港法律并受其管辖, 本基金的信托契约根据香港法律解释, 信托契
约并未排除中国内地法院的管辖权。
九. 对内地投资者提供的服务
1. 登记服务
本基金由受托人建行亚洲信托有限公司同时作为基金登记机构为本基金
提供登记服务。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委任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为内地投资者
办理账户开立、基金份额的登记和托管、基金转换和过户、内地投资者名
册的管理、申购和赎回的清算和交收等服务。
2. 资料查询和发送
内地投资者有权获取对账单。具体的对账单获取方式以内地销售机构业务
规则为准。
内地销售机构亦可以不定期的方式向内地投资者发送基金资讯材料, 如本
基金的新服务的相关材料、本基金运作情况回顾、客户服务问答等。
3. 查询、建议或投诉
内地投资者也可通过客服热线电话、信函及电子邮件等形式联络内地代理
人或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将根据就本基金所收到的
查询或投诉的性质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在合理可行情况下尽快处理。
内地代理人客服热线: 4008895597
内地代理人公司网址: https://htamc.htsc.com.cn/
内地代理人客服邮箱: 95597@htsc.com
各内地销售机构的联系方式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内地代理人网站
的公示。
4. 网上交易服务
若条件成熟, 本基金将开通网上交易业务。内地投资者可以通过内地销售
机构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
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具体以内地销售机构的公告为
准。
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承诺将确保公平对待内地投资者, 并按不低于香港投资
者的服务标准为内地投资者提供服务。
十. 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1. 名义持有人安排
与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 受限于香港法律及行业实践, 内地投资
者的基金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
构登记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内地投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
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履行相应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义务。内地投资者在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时, 应通过书面等方式
确认名义持有人安排, 同意委托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 成为该等
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者, 而内地投资者是该等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
实际享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权益。
2.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及政策等投资相关安排
投资目标及政策
本基金通过主要将其至少70%的资产投资于美元计价的债务证券, 包括
但不限于由政府或多边机构或公司发行的主权及/或非主权、浮息及/或定
息、不同期限的证券, 以寻求达到长期稳定收益及资本增长的目标。本基
金亦可将其资产最多30%投资于其它货币计价的债务证券。
本基金就投资于新兴市场发行人(即于新兴市场注册成立或主要在新兴市
场(包括中国内地)经营业务或自新兴市场(包括中国内地)取得大部分收入
的发行人, 或其母公司于新兴市场注册成立或主要在新兴市场(包括中国
内地)经营业务或自新兴市场(包括中国内地)取得大部分收入)不设任何限
额。然而, 本基金合计不会将其超过2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内地市场发行
的工具。
本基金可投资于投资级别(即获穆迪评为Baa3级或以上或由类似地位的
其他信用评级机构给予的同等评级)的债务证券。本基金将不会投资于信用
评级低于投资级别或未获评级的证券。
本基金拟主要投资的债务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债务证券、浮息票
据、票据、商业票据及存单。
本基金亦可将其不超过30%的资产投资于短期投资及优质货币市场工具,
例如存单、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国库券、商业票据和货币市场基金(根据
《单位信托守则》第8.2节获认可的或以与香港证监会的规定大致相当的
方式受到监管而且获香港证监会接受的货币市场基金), 或可持有现金。
本基金将不会投资于权益性证券或股票挂钩投资。本基金将不会投资于结
构性产品、结构性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资产支持商业票据)或其他类
似的结构性产品。
本基金的指示性资产配置如下:
占资产净值的百分比
债务证券 70-100%
短期投资及优质货币市场工具 0-30%
当投资债务证券时, 基金管理人将首先考虑债务证券本身的信用评级, 只
有当债务证券本身没有信用评级时, 基金管理人才会考虑其发行人的信用
评级, 作为债务证券的默认信用评级。如果债务证券或其发行人均无信用
评级, 该债务证券将被分类为未获评级。
运用衍生工具/投资衍生工具
本基金仅可为对冲目的使用衍生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美国国债期货合约)。
本基金的衍生工具净敞口最高为本基金资产净值的50%。
证券融资交易
基金管理人目前无意订立任何证券借贷交易, 但是可能代表本基金进行销
售及回购交易及/或逆回购交易(在境外场外交易市场), 当与本基金的借款
合计后, 最高限额为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5%, 预期限额约为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20%, 详情参见下文标题为“证券借贷交易、销售及回购交易及逆回
购交易”的章节。
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挑选债务证券时, 挑选标准主要是关注
相关债务证券或发行人的信用评级。基金管理人亦将通过分析和预测市场
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趋势, 考虑债务证券的到期期限。此外, 基金管理人
在有需要时将考虑有关发行人的行业(例如当其认为某行业正面对不同的
宏观趋势和政策环境, 可能影响债务证券的风险/回报状况)。基金管理人
将审慎挑选具有能够达到本基金长期投资目标的风险/回报的债务证券。
特别是, 基金管理人寻求根据预期的相关利率变动, 构建债务证券投资组
合的久期。久期衡量债券价格对利率(或收益率)变动的敏感性。本基金将
分析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以调整对债务证券的投资配置, 并增加投资
回报。此外, 本基金将寻求投资于估值被低估的债务证券(该等证券是通过
基金管理人的定价技术而被挑选)。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特别在投资初期)将本基金的大部分资产分配投资
于由香港政府发行或全面担保的债券。
证券借贷交易、销售及回购交易及逆回购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代表本基金进行销售及回购交易及/或逆回购交易(在境外场
外交易市场), 当与本基金的借款合计后, 最高限额为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5%, 预期限额约为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以创造额外收益。可能进行
此类交易的资产类型包括固定收益证券、集合投资计划、货币市场工具和
现金。此类资产的使用取决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政策。
销售及回购交易指出售证券以换取现金, 同时同意在预定未来日期按预定
价格向交易对手购回证券的交易。销售及回购交易在经济意义上与有抵押
贷款相似, 即本基金的交易对手接受证券作为借出现金给予本基金的担保
物。本基金订立逆回购交易, 即是本基金以现金购买证券(例如: 债券)及同
时同意于一个预定未来日期按预定价格向交易对手出售有关证券。逆回购
交易在经济上类似有抵押借贷, 本基金接受证券作为其向交易对手借出的
现金的担保物。
销售及回购交易中所得现金将由基金管理人密切监控, 并将用于流动性管
理、再投资及对冲用途。任何所得现金的再投资将符合如下所述的本基金
的投资目标和投资限制:
(1) 美元计价的债务证券; 或
(2) 其他货币计价的债务证券。
此外, 本基金收到的现金担保用于再投资的比例最高可达100%。本基金
利用逆回购交易获得的证券或销售及回购交易中所得现金不会被用作其
他销售及回购交易的担保物来获取更多现金。基金管理人有意以大于或等
于提供给交易对手的证券市值出售证券以换取现金。
就每项逆回购交易使用的担保物是否被接受须视本基金与其交易对手在
该交易中的磋商而定。一般而言, 基金管理人按照多个不同的标准批准担
保物: 担保物的流动性、与担保物相关的市场风险(例如: 按照担保物的价
格波动性)、发行人风险等。基金管理人可予接受的担保物包括(但不限于)
流动资产(即存单、商业票据及其他货币市场工具)、获国际认可信用评级
机构给予BBB-(标准普尔和惠誉评级)或Baa3(穆迪评级)或以上评级(投
资级别)的多种政府债券及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买卖的权益性证券等。
基金管理人将寻求达到担保物组合的多元性, 以避免集中风险敞口, 及交
易对手与担保物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有关担保物估值和管理政策的更
多详情, 请见基金说明书附件二。
基金管理人将仅可代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批准并相信为信用可靠的交
易对手订立销售及回购交易及/或逆回购交易。获批的交易对手一般获标准
普尔公司评为A-或以上的信用评级或获穆迪及惠誉的类似评级, 或由认
可信用评级机构给予的任何其他同等评级。
基金管理人已设立监控措施, 在相关交易期间通过定期评估交易对手及监
控信贷限额和交易金额, 管理与交易对手有关的信用风险和结算风险。基
金管理人亦将监控及定期检查交易对手在特定市场的能力和实力(通过参
加交易对手的市场份额)。
基金管理人已制定销售及回购交易及逆回购交易相关风险管理政策。基金
管理人已设立担保物估值系统, 以监控提供予交易对手证券担保物的价值
变动, 该等担保物将经交易对手及/或本基金每日按市价计价, 如果任何一
方对另一方确定的证券担保物价值提出异议, 则证券担保物将经预先指定
的第三方(如保管人)估值。
任何销售及回购交易及/或逆回购交易产生的收入扣除任何直接或间接由
此交易产生的运作费用及开支后, 记入本基金的账户。与在销售及回购交
易及/或逆回购交易中可能产生的直接或间接运作费用、向其交纳该等费用
及开支的机构, 以及机构与本基金或基金管理人之间任何可能存在的关系
相关的信息, 将在本基金的年度及半年度报告中提供。基金管理人目前不
拟就本基金与(或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的关联人士进行任何销售及回
购交易及/或逆回购交易。
基金管理人目前不拟对本基金进行任何证券借贷交易。
销售及回购交易及逆回购交易将可能带来一定风险, 进一步详情请参阅基
金说明书的“特别风险因素”中“与销售及回购交易相关的风险”及“与
逆回购交易相关的风险”的章节。
基金管理人有关证券借贷交易、销售及回购交易及逆回购交易的政策如有
更改, 将寻求香港证监会的批准及将发给内地投资者至少一个月的事先公
告。
3. 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
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的费率安排是根据香港证监会的监管要求和本
基金香港销售文件执行, 从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中支付。本基金在内地收取
的该等费率与在香港收取的费率一致, 以确保费用收取的公平合理。
以下费用将从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中支付:
类型 年费率(占资产净值百分比)
管理费* 0.70%(最高为2%)
#受托人费用 当前最高为0.10%(最高为0.5%), 及就每笔交易收取人民币200元的交易费用
业绩表现费 无
成立费用 成立本基金的费用已全部摊销。
一般费用 本基金将承担信托契约所载并直接归属于本基金的费用。如该等费用并不直接归属于本基金, 则该等费用将按其占本基金的资产净值的比例作出分配。
本基金须承担下列费用: (a)所有印花税及其他征费、税项、政府收费、经纪费用、佣金、汇兑费用及佣金、银行收费、过户费及支出、登记费用及支出、受托人、保管人或次保管人的交易费用及委托代理费用及支出、收款费用及支出、保险及证券费用以及任何其他应就购入、持有及变现任何投资或其他财产或任何现金、存款或贷款支付的费用、收费或支出(包括申索或收取与其有关的收入或其他权利, 并包括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或任何关联人士在提供服务或进行交易时所收取或产生的任何费用及支出); (b)审计师及基金登记机构的费用及支出; (c)受托人就对本基金的资产或其任何部分进行估值、计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发行及赎回价格及备制财务报表所收取的费用; (d)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所产生的本基金的所有法律收费; (e)受托人在全面及专门履行其职务时所产生的支出; (f)备制信托契约的补充契约的支出或其杂项支出; (g)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的支出; (h)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于任何证券交易所或由基金管理人挑选并获受托人同意的交易所取得及保持上市及/或取得及保持本基金的任何认可或批准或遵守任何承诺或就有关上市、认可或批准订立的协议或监管有关上市、认可或批准的任何规则的费用及支出;及(i)在不损害上述规则的一般性的情况下, 公布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发行及赎回价格所产生的所有费用、根据信托契约的条文备制、印刷及派发所有报表、账目及报告的所有费用(包括审计师费用及受托人费用)、备制及印刷任何基金说明书的支出, 以及任何其他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受托人后认为因遵守任何法律或法规或任何政府或其他监管机构的指令(不论具有法律效力与否)所产生的支出, 或与任何法律或法规或任何政府或其他监管机构的指令(不论具有法律效力与否)的任何变更或发布有关的支出, 或因遵守与单位信托有关的任何守则的规定所产生的支出。
在伞子基金及本基金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期间, 将不得向本基金收取任何广告或宣传支出。
*如管理费从现行水平提高(最高增至最高水平), 则应当至少提前一个月向
内地投资者公告。
#如受托人费用从现行水平提高(最高增至最高水平), 则应当至少提前一个
月向内地投资者公告。
上述费用的详情请参阅基金说明书“支出与收费”一节及基金说明书附录
三“费用”及“成立费用”两节下的相关内容。
4.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或内地代理人将不时指定中国内地具有相关基金销售资格
的机构担任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内地代理人
网站的公示。
5. 收益分配政策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是否作出任何收益分配、收益分配频率及收益分配
金额。基金管理人目前计划收益分配(如有)将按半年度的频率(即就每年截
至六月及十二月期间)进行, 并于有关期间后两个月内支付。
投资者应注意, 不保证在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期间可获定期收益
分配。另一方面, 基金管理人考虑本基金的可得收入及/或市场情况后, 可
酌情决定更频繁地进行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从本基金的收入及/或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如有)。
基金管理人亦可酌情决定从总收入中支付收益分配, 同时从本基金的资本
中扣除/支付本基金的全部或部分费用及开支, 使得可供本基金支付收益
分配的可分配收入增加。因此, 本基金实际上可从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
从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或实际上从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 相当于投资者退
回或提取其原来投资或该原来投资应占的任何资本增值的一部分。任何涉
及从本基金资本中或实际上从本基金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 可能导致基金
份额净值即时下跌。过去12个月的收益分配的组成(即从(i)可分配收入净
额及(ii)资本中支付的相对款额), 将载于内地代理人的网站
https://htamc.htsc.com.cn/。请参阅本基金说明书正文部分“风险因素”一
节中“从资本中进行收益分配”的风险因素。
收益分配将以M类基金份额的类别货币支付。
基金管理人可更改收益分配政策, 但须取得香港证监会的事先批准(如须
要), 并向内地投资者发出不少于一个月的事先公告。
6. 强制赎回份额
(1) 如赎回申请将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M类基金份额的价值少于
M类基金份额的最低持有额, 则基金管理人可视为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是就所持类别的所有基金份额而作出的赎回申请。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知悉其可能须向伞子基金、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及
/或伞子基金与本基金的代理人提供额外信息, 以使伞子基金与本
基金遵守统一报告标准。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提供任何要求的
信息, 可能导致伞子基金、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及/或其代理人在法
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任何行动及/或寻求补救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
强制赎回。
(3) 如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发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a)违反
任何国家/地区、任何政府机构或该等基金份额上市所在的任何证券
交易所的法律或规定; 或(b)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认为可能导致伞
子基金及/或本基金就该基金份额类别产生其原本不会产生的任何
税务责任或遭受其原本不会遭受的任何其他罚金的情况(不论直接
或间接影响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 及不论是单独或联同与任何其他
人士(有关联或无关联关系)的情况或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认为相关
的任何其他情况), 则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要求根据信托契约赎
回该等基金份额。
7. 拒绝支付赎回款项
(1) 如发生以下情况,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视情况而定)可行使其绝对
酌情权, 拒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该等情况包括: (i)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视情况而定)怀疑或知悉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支付任何赎回款项或会导致任何人士在任何有关司法管辖区违反
任何反洗钱法律或导致任何人士于任何有关司法管辖区违反其他
法律或法规, 或有关拒绝是被视为确保伞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受
托人或其其他服务提供商遵守任何有关司法管辖区的任何该等法
律或法规所必要或适当的行为; 或(ii)进行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延误或未能出示任何受托人及/或基金管理人或他们各自的正式授
权代理人就身份验证目的所要求的任何资料或文件。
(2) 如果基金份额申请人延迟或未能出示核实身份或资金来源所需
的任何资料,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拒绝支付任何赎回款项。
8. 延迟支付赎回款项
(1) 如重大投资所在的市场受到法律或监管规定(如外汇管制)的限制,
以致无法在约定时间内支付赎回款项, 赎回款项可在得到香港证监
会的事先批准后延迟支付, 但是延长的付款时段, 须符合有关市场
的具体情况所需的额外时间。
(2) 如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延迟收到本基金的投资变现款项以满足赎
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延迟因赎回基金份额而须支付的相
关部分款项。
(3) 基金管理人可在任何暂停计算本基金的资产净值期间, 延迟支付赎
回款项。
(4) 由于本基金的全部或大部分底层投资均以非人民币计价, 故对于人
民币计价的份额类别而言, 投资者在赎回投资时, 可能因外汇管制
及适用于人民币的限制导致没有足够人民币支付赎回款项或延迟
支付。
9. 基金说明书与补充说明书对内地投资者的适用规则
对内地投资者而言, 本基金的基金说明书若与本补充说明书有差异的, 应
以本补充说明书为准。
基金说明书与本补充说明书不一致的内容不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包括但
不限于:
(1) 查询或投诉
基金说明书在“投资者的重要资料”一节载明了投资者可就本基
金的任何查询或投诉联系基金管理人。有关查询或投诉应致函基金
管理人(地址为香港中环康乐广场8号交易广场二期2802室), 或
致电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热线, 电话号码: +852 3406 5688。但
该等内容并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就内地投资者的查询或投诉而言, 本补充说明书第九部分“对内地
投资者提供的服务”第3点“查询、建议或投诉”一节, 明确了内
地投资者如就本基金有任何查询或投诉需求, 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客
服热线电话、信函及电子邮件等形式联络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
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将根据就本基金所收到的查询或投
诉的性质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在合理可行情况下尽快处理。
(2) 份额设置及销售
基金说明书附录三“可提供类别”一节载明了本基金提供A类份
额及I类份额, 具体如下:
份额类别 投资者类别
A类(港元)份额 A类(美元)份额 A类(人民币)份额 香港零售投资者
I类(港元)份额 I类(美元)份额 I类(人民币)份额 机构投资者
因此, 基金说明书中关于供香港投资者购买的类别的提述并不适用
于内地投资者。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请参见本补充说明书
第二部分“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第4点“适用于内地投资
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之“(4)供内地投资者申购的份额类别”。
(3) 申购、赎回
基金说明书“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的赎回”等章节
以及基金说明书附录三“认购/申购、赎回及转换基金份额”等章节
系对本基金在香港销售的相关程序做出的规定, 由于本基金在内地
销售的份额类别不同于香港, 以及内地基金销售法规和销售惯例与
香港的不同, 该等部分的内容不能完全适用于内地投资者。内地投
资者申购、赎回本基金的有关程序及操作详情应按照本补充说明书
第二部分“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第4点“适用于内地投资
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的相关规定进行。
特别是, 根据基金说明书“基金份额的赎回”的“赎回款项的付款
方法”部分, 当要求赎回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时, 本基金可
以实物形式支付赎回款项。但本基金在内地的赎回不接受以实物方
式支付赎回款项。
(4) 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布
基金说明书“价格发布”一节说明就本基金于香港的销售而言, 子
基金(包括本基金)的份额净值将每日于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csopasset.com公布。
本补充说明书第四部分“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种类、时间和
方式)、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之第3点“基金份额净
值”明确了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于每个交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会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内地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其他媒
介披露。
(5) 税务
基金说明书的“税务”一节“香港”分节总结了香港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能面临的税务义务。
该等香港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税务义务的内容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就内地投资者的税务处理, 请参见本补充说明书中第二部分“香港
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第2点“相关税收安排”一节。
(6) 报告与账目
基金说明书的“报告及账目”一节说明, 财务报告刊发后, 电子版
可于网站www.csopasset.com上获取,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于任何
一日(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除外)的正常营业时间, 在基金管
理人的办事处免费索取印刷版本。
对于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就每年度的年度报告及
经审计账目及未经审计的半年度报告的披露途径为登载在内地代
理人网站上。具体请参见本补充说明书第四部分“本基金在内地的
信息披露(种类、时间和方式)、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
第2点“定期报告”。
(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说明书“表决权利”一节阐述了适用于名义持有人层面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法定人数、票数机制, 该等规则不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层面。
对于内地投资者层面而言, 由于内地投资者将由内地代理人代为持
有基金份额并以其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因此内地投资者不
能直接行使信托契约及基金说明书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中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内地投资者应通过代其持有基金份额的内
地代理人行使相关权利。本补充说明书第六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程序及规则”的第2点“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
相关权利的方式”中对于内地投资者如何通过名义持有人参与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8) 基金份额转让
基金说明书“基金份额的转让”一节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进
行份额转让以及转让的条件及程序, 但该节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目前,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基金份额不适用基金份额转让的规则。
(9) 备查文件
基金说明书“可供查阅的文件”一节载明信托契约、所有重大合约
及最新财务报告的副本可于一般办公时间在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
的办事处免费查阅, 而其副本可在支付合理费用后向基金管理人索
取。
本补充说明书第四部分“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种类、时间和
方式)、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第6点“备查文件的存
放地点和查阅方式”则明确了本基金于内地可供查阅的文件以及
查阅方式。
除上述举例说明的基金说明书中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内容外, 若内地投
资者在阅读本补充说明书、基金说明书及附录三时, 发现二者的任何不一
致之处, 需知晓本补充说明书的内容应优先适用。
南方神州基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金说明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23年11月17日
投资者的重要资料
本基金说明书包含有关南方神州基金的资料, 南方神州基金是根据南方东英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CSOP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作为基金管理人与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
有限公司BOCI-Prudential Trustee Limited作为前受托人于2011年12月30日订立的
且经不时修订的信托契约(包括(i)自2019年1月28日起生效的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
有限公司退任本基金受托人和建行亚洲信托有限公司CCB (Asia) Trustee Company
Limited(“受托人”)被任命为本基金的受托人的退任与委任契约; (ii)日期为2019年1
月28日的、修订及重述信托契约的经修订及重述信托契约(“经修订及重述信托契
约”)(合称“信托契约”))按香港法例成立的伞子单位信托基金。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说明书所载资料的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 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
后确认已尽其所知所信, 并无遗漏会导致本基金说明书的任何陈述具有误导的其他事
实。然而, 在任何情况下, 分发本基金说明书或发售或发行基金份额均不构成本基金说
明书所载资料在刊载日期之后的任何时间内仍属正确的陈述。本基金说明书可不时更新。
有意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的人士应向基金管理人查询本基金说明书是否刊发任何补充文
件或是否刊发任何更新版的基金说明书。
本基金说明书必须与本基金的最近期年度报告及账目(如有)及其后的中期报告一并派
发。基金份额的发售仅以本基金说明书及(如适用)上述提及的年度报告及账目及中期报
告所载的资料为依据。任何交易商、销售人员或其他人士(在各情况下)所提供或作出的
并未刊载在本基金说明书的任何资料或陈述, 均应当作未经认可, 故不应依赖该等资料
或陈述。
本基金已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4条获得香港证监会认可。香港证监会的认可不
代表香港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推介或认许, 也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商业价值或其表现
作出保证, 更不代表本基金适合所有投资者, 或认许本基金适合任何特定投资者或投资
者类别。
并未采取任何行动, 以获准在香港以外的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发售基金份额或派发本
基金说明书(如果在该等司法管辖区需要采取行动以便发售份额或派发基金说明书)。因
此, 在未经认可发售或招揽的任何司法管辖区内或在发售或招揽未获认可的任何情况
下, 本基金说明书不得用以作为发售或招揽的用途。
美国: 特别是:
(a) 基金份额并未根据《1933年美国证券法(经修订)》进行登记。除不违反该
证券法的交易外, 基金份额不得直接或间接在美国或其任何领土、属地或
归其司法管辖的地区或为美国人士(详见该证券法规则S的释义)的利益
发售或销售; 及
(b) 本基金并未且将不会根据《1940年美国投资公司法(经修订)》登记。
中国内地: 基金管理人已根据中国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 就向中国内地零售投资
者发售南方东英精选美元债券基金(本基金的子基金)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在符合适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已发行该子基金的
M类基金份额。M类基金份额将仅向中国内地的投资者申购, 且将不会在香港发售。有
关M类基金份额的详情, 请参阅适用于中国内地投资者的南方东英精选美元债券基金
的销售文件。
有意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的人士, 应自行了解根据其注册成立、公民身份、居住地或户籍
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就认购/申购、持有或出售基金份额而可能面临的(a)潜在税务后
果, (b)法律规定及(c)任何外汇限制或外汇管制规定。
投资涉及风险, 投资者应注意其投资可能遭受损失。不保证将会达到有关子基金的投资
目标。
投资者在投资子基金前, 应仔细考虑详列于第25页的“风险因素”一节, 以及相关附
录中“特别风险因素”一节。
重要提示 - 如投资者对本基金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 应寻求独立专业的财务顾问
的意见。
如投资者对任何子基金有任何查询或投诉, 投资者可按下列方式联络基金管理人:
? 致函给基金管理人(地址为香港中环康乐广场8号交易广场二期2802室); 或
? 致电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热线, 电话号码: +852 3406 5688。
基金管理人将致力于在收到查询或投诉后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回复。
更多资料:
如需进一步了解本基金及任何子基金, 投资者可浏览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csopasset.com), 包括本基金说明书, 年度报告及最新的基金资产净值。谨请注
意该网站并不是本基金说明书的一部分。该网站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
目录
标题 页数
行政管理 .................................................................................................................................................. 1
释义 ......................................................................................................................................................... 2
引言 ......................................................................................................................................................... 7
投资目标 .................................................................................................................................................. 7
本基金的管理 ........................................................................................................................................... 7
基金份额类别 ......................................................................................................................................... 13
交易日及交易截止时间 .......................................................................................................................... 13
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 ............................................................................................................................. 13
基金份额的赎回 ..................................................................................................................................... 16
类别间的转换 ......................................................................................................................................... 19
估值 ....................................................................................................................................................... 21
投资与借款限制 ..................................................................................................................................... 24
风险因素 ................................................................................................................................................ 24
支出与收费 ............................................................................................................................................ 34
税务 ....................................................................................................................................................... 36
报告与账目 ............................................................................................................................................ 40
收益分配 ................................................................................................................................................ 41
表决权利 ................................................................................................................................................ 41
价格发布 ................................................................................................................................................ 42
基金份额的转让 ..................................................................................................................................... 42
强制赎回或转让基金份额 ....................................................................................................................... 42
信托契约 ................................................................................................................................................ 43
本基金或任何子基金的终止 ................................................................................................................... 43
反洗钱规定 ............................................................................................................................................ 44
利益冲突 ................................................................................................................................................ 45
可供查阅的文件 ..................................................................................................................................... 45
流动性风险管理 ..................................................................................................................................... 45
附件一 投资限制 ................................................................................................................................... 47
附件二 担保物估值和管理政策.............................................................................................................. 63
附录三-南方东英精选美元债券基金 .................................................................................................... 65
行政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周易
CSOP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丁晨
香港中环康乐广场8号 张高波
交易广场二期2802室 杨小松
蔡忠评
柳志伟
朱运东
受托人兼基金登记机构 审计师
建行亚洲信托有限公司 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CCB (Asia) Trustee Company 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2号
Limited 长江中心33楼
香港中环干诺道中3号
中国建设银行大厦3楼
RQFII保管人 基金管理人的法律顾问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西盟斯律师行
China Construction Bank Corporation 香港英皇道979号
中国北京 太古坊一座30楼
西城区金融街25号
释义
本基金说明书所用的释义词语, 应具以下涵义:
“会计结算日” 指每年的12月31日或基金管理人不时对任何子基金指定并通知
受托人及该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每年其他日期
“会计期间” 指自有关子基金成立日期或有关子基金的会计结算日后一日起计,
直至该子基金的下一个会计结算日止的期间
“自动交换
金融账户信息” 根据上下文的需要, 表示以下一项或多项:
(a) 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
(b) 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经合组织标准 – 统一
报告标准及任何相关指引;
(c) 香港政府(或香港的任何政府机构)与任何其他司法管辖
区(包括该司法管辖区内的任何政府机构)为遵守、促进、
补充或实施(a)和(b)中所述的法律、法规、指引或标准而
订立的任何政府间协议、条约、规定、指引、标准或其他
协议; 及
(d) 在香港实施上述(a)至(c)所列事项的任何法律、规定或指

“附录” 指随附于本基金说明书并构成本基金说明书一部分的记载有关于
某子基金或相关基金份额类别的特定资料的附录
“授权销售机构” 指任何受基金管理人委任向潜在投资者销售某些或所有子基金份
额的人士
“营业日” 指香港银行经营正常银行业务的日期(不包括星期六或星期日)或
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不时同意的其他日子, 但如果由于悬挂8号
台风信号、黑色暴雨警告或其他类似事件, 导致香港银行的营业
时间缩短, 则该日不作为营业日, 除非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另行
决定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A股” 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所发行的、以
人民币交易并可供境内(中国内地)投资者、具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QFII)资格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资格的投资者
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境外战略投资者, 以及通过
中国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的香港及海外投资者
投资的证券
“《守则》” 指《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
“关联人士” 就基金管理人而言, 指:
(a) 直接或间接实益拥有基金管理人普通股股本20%或以上,
或可直接或间接行使基金管理人表决权总数20%或以上的
任何人士、公司或基金; 或
(b) 由符合(a)项所载一项或两项描述的人士所控制的任何人
士、公司或基金; 或
(c) 任何与基金管理人同属一个集团的成员; 或
(d) 基金管理人或上文(a)、(b)或(c)项所述的任何关联人士的任
何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交易日” 指有关子基金附录所述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的日期
“交易截止时间” 指有关子基金附录所载的于有关交易日或基金管理人在受托人的
批准下可不时决定的该等其他营业日的特定时间
“退任与委任契约”指基金管理人、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及建行亚洲信托有
限公司之间于2019年1月2日订立的有关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
托有限公司退任本基金受托人和建行亚洲信托有限公司被任命为
本基金的受托人的退任与任命的补充契约
“基金说明书” 指本基金说明书, 包括不时经修订、更新或补充的各附录
“政府证券及
其他公共证券” 指由政府发行的或由政府担保本金和利息支付的任何投资, 或由
其公共或地方政府或其他多边机构发行的任何固定利息投资。
“本基金” 指南方神州基金
“香港”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港元” 指香港法定货币, 港元
“认购/申购价” 指每一子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的发行价格, 更多详情记载于“基
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一节
“被转授投资管理职
能的机构” 指已被授予子基金全部或部分资产的投资管理职能的实体, 其详
细信息见相关附录(如适用)
“中国内地” 指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 仅就本文件的释义而言, 不包括中国香
港、澳门及台湾
“基金管理人” 指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CSOP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资产净值” 指下文标题为“估值”一节所简述根据信托契约的规定所计算的
本基金、子基金或基金份额(视文意而定)的资产净值
“QFI”或
“QFI持有人” 指根据不时颁布及/或修订的有关中国内地法律法规获批准的合
格境外投资者, 包括(视具体情况而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即QFI通过汇入外币在中国内地证券期货市场进行投资)
及/或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即QFI通过汇入离岸人
民币在中国内地证券期货市场进行投资), 或根据文义, 即
QFII/RQFII制度
“合格交易所交易
基金” 指以下交易所交易基金:
(a) 香港证监会根据《守则》第8.6或8.10条认可; 或
(b) 在国际公认的对公众开放的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定期交易
(不接受名义上市)和(i)其主要目标是跟踪、复制或反映符合
《守则》第8.6条适用要求的金融指数或基准; 或(ii)其投
资目标、政策、底层投资和产品特征与《守则》第8.10条
规定的基本一致或类似。
“赎回价” 指基金份额将予赎回的价格, 更多详情记载于标题为“基金份额
的赎回”一节
“基金登记机构” 指作为本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的建行亚洲信托有限公司CCB
(Asia) Trustee Company Limited
“房地产投资信托” 指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逆回购交易” 指子基金从销售及回购交易的交易对手购买证券并同意在未来以
协议价格返售该等证券的交易
“人民币” 指中国内地法定货币, 人民币
“销售及回购交易” 指子基金将其证券出售给逆回购交易的交易对手, 并同意在未来
按融资成本以协议价格购回该等证券的交易
“证券融资交易” 指证券借贷交易、销售及回购交易和逆回购交易的统称
“证券借贷交易” 指子基金以协议费用将证券借给借入证券的交易对手的交易
“香港证监会” 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证券及期货
条例》” 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子基金” 指本基金的分开投资及管理的独立资产组合
“具有规模的
金融机构” 指《银行业条例》(香港法例第155章)第2(1)条定义的认可机构,
或持续地受到审慎监管及监督的金融机构, 且其资产净值最少为
20 亿港元或等值外币
“信托契约” 指基金管理人与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作为前受托人于
2011年12月30日为成立本基金而订立的信托契约(经不时修订,
包括退任与委任契约和经修订及重述的信托契约)
“受托人” 指作为本基金受托人的建行亚洲信托有限公司CCB (Asia)
Trustee Company Limited
“基金份额” 指子基金的一个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登记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士
“美国” 指美利坚合众国
“美元” 指美国法定货币
“估值日” 指有关子基金附录所述的该等日期
“估值时间” 指有关子基金附录所述的计算资产净值的有关估值日的特定时间
引言
南方神州基金为根据信托契约以伞子基金形式成立并受香港法例规管的开放式单位信
托基金。通过退任与委任契约, 受托人被任命为本基金的受托人。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均有权因信托契约而受益、受其约束并被视为已知悉信托契约的条文。
南方神州基金是一个伞子单位信托基金, 目前包含三个子基金。本基金说明书仅包含有
关本基金以下子基金的资料:
- 南方神州人民币基金
- 南方东英神州精选人民币债券基金
- 南方东英精选美元债券基金
截至本基金说明书的日期, 南方东英神州精选人民币债券基金没有已发行的基金份额,
且南方东英神州精选人民币债券基金不再在香港公开销售。
投资者可联络基金管理人, 以了解本基金说明书中未包含的子基金(如有)的详情(包括
有关销售文件的副本)。
基金管理人可于将来再设立其他子基金。投资者应联络基金管理人以取得有关可供认购
/申购的子基金的最新销售文件(可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室取阅)。
本基金可就每一子基金发行多个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在将来为
任何子基金设立额外基金份额类别。子基金资产将分别投资及管理, 并独立于其他已发
行子基金的资产。子基金及/或子基金目前正在销售的一个或多个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的
详情记载于本基金说明书的附录。
投资目标
关于每个子基金的投资目标、主要风险以及其他重要资料, 已记载于本基金说明书有关
子基金的附录。
本基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于2008年1月成立, 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V部获发牌从事第1类
(证券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
基金管理人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 是首家由内地中资基金公司在香
港设立子公司, 在香港提供资产管理及就证券提供意见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致力为投资者提供中国与世界各地的投资桥梁。就境内投资而言, 基金管理
人以其在国内市场拥有的专业优势, 成为国际投资者的理想顾问或合作伙伴。就境外投
资而言, 基金管理人致力为中国内地机构及零售投资者引进合适的海外投资机会。基金
管理人为机构投资者及投资基金提供全权管理服务及顾问服务。
基金管理人负责本基金资产的管理。基金管理人可委任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或投
资顾问, 就子基金向基金管理人提供投资建议。基金管理人保留管理子基金的全权酌情
权。投资顾问(如有)的报酬将由子基金承担, 任何投资顾问费用的详情记载于有关附录。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包括周易、丁晨、张高波、杨小松、蔡忠评、柳志伟及朱运东。基金
管理人各董事的简历如下:
周易
周易先生拥有南京邮电大学计算机通信学位, 拥有16年证券业从业经验。周易先生曾
在江苏省邮电管理局电信中心从事技术管理, 在江苏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从事行政管理,
曾任江苏贝尔通信系统有限公司董事长, 南京欣网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
贝尔富欣通信公司副总经理。
周易先生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执行委员会主任兼执行董事, 并于
2022年5月获委任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周易先生于2006年8月加
入华泰证券, 先后担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党委书记等职务。2016年6月至
2019年12月, 周易先生担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丁晨, 荣誉勋章
丁女士于2010年加入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行政总裁, 负责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整体业务。
丁女士于2003年至2013年6月任中国最大基金管理公司之一的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总裁助理和董事总经理职务, 其在公司任职期间, 发行了中国第一只也是国内最
大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基金, 成功打造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QDII
业务。丁女士亦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的成员, 负责制定基金的
投资政策和策略、监控市场、投资组合和系统性风险、资产配置及选股, 以及审查和监
控基金的投资组合表现等。
丁女士还积极投身社团服务, 她于2013年与业界同仁一起创立了香港中资基金业协会
并担任会长, 该协会积极推进中资资产管理机构之间的良性互动, 并为中资资产管理机
构在港争取良好的营商环境。丁女士在RQFII制度建立、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ETF互
联互通、理财通等项目上都积极建言献策, 为繁荣香港资本市场做出杰出贡献。丁女士
于2021年7月作为唯一金融服务业人士获得香港特区政府授予的荣誉勋章, 以表彰其
多年对于香港金融市场做出的贡献。
丁女士于2020年卸任协会会长, 目前担任香港中资基金业协会的终身名誉会长一职。
她于2023年1月任香港金融发展局副主席, 并自2019年起任香港金融发展局内地机
遇小组召集人。此外, 丁女士目前同时任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上诉委员会委员、香港
财资市场公会理事会成员, 她也是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国际业务委员会的联席主
席。此前她还曾担任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产品咨询委员会委员、香港证券及
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程序复检委员会委员、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委员、香港
金融管理局金融基建及市场发展委员会委员及香港中资证券业协会副会长等职务。
丁女士亦被《投资洞见与委托》和《亚洲资产管理》分别评选为2021年香港及亚洲最
佳CEO和2022年亚洲最佳CEO。
在加入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前, 丁女士自2001年至2003年期间出任中国内地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 在建立稳固的管理架构及为该公司的资产管理业
务重新定位方面担任重要角色。
丁女士还曾担任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一家证券公司ML Stern & Co.的投资经理。丁女士
负责账户管理, 为高净值及机构客户提供投资方案; 负责客户关系发展, 进行公司研究
和分析; 与销售方面的分析师沟通及为客户编制投资分析, 以及参与新推出年金产品的
创新。
丁女士拥有美国旧金山州立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及中国内地的四川大学电机工程学
士学位。
张高波
张先生是东英金融集团的创始合伙人及行政总裁, 负责制定投资策略、监控投资表现及
批准投资决定。他于2008年加入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自1988年2月至1991年2月, 张先生为海南省政府政策处副处长。自1991年至1993
年, 张先生为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金融市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自1992年至1994
年, 张先生为海南证券交易中心主席。张先生于2003年2月至2020年12月曾任华科
资本有限公司(一家于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的执行董事。张先生同时担任北控水
务集团有限公司(一家于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以及自2007
年6月至2017年6月任Vimetco N.V.(一家于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的非执行董
事。自2021年起, 张先生作为创始人担任滴灌通集团的行政总裁。
张先生于1985年取得中国内地的河南大学理学士学位, 并随后毕业于中国内地的北京
大学, 于1988年获颁发经济学硕士学位。
杨小松
杨小松先生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董事, 全面负责公司业务。杨小松先
生于2012年加入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担任督察长。
在加入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前, 杨小松先生任职于中国证监会。杨小松先生拥有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
蔡忠评
蔡先生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兼财务部总经理, 南方东英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 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深圳南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
在加入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前, 蔡先生曾担任中国内地的国投瑞银的财务部总
监。他于2014年加入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蔡先生拥有中国内地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硕士学位。
柳志伟
柳志伟博士自2020年12月16日起获委任为华科资本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及提名委
员会主席, 并自2019年4月16日起获委任为执行董事。自2019年4月16日至2020
年12月16日及自2021年12月29日至2022年3月14日, 他曾担任华科资本有限
公司行政总裁。自2016年6月至2018年6月, 他曾担任华科资本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董事会主席及企业管治委员会成员。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 他曾担任华科资
本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柳博士自2022年8月22日起获委任为国富创新有限公司(前
称中国富强金融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和董事会主席, 该公司股份于香港联合交易
所主板上市。
柳志伟博士于1989年获得浙江大学工业管理工程学士学位, 1989年至1992年就读于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 获得国际金融硕士学位。柳志伟博士于2007年取得湖南大学
经济法学博士学位。他于2010年在长江商学院完成金融行政总裁的专业课程。
柳博士于金融、证券投资及资本市场领域拥有超过20年经验。他于2010年2月2日
至2012年12月12日期间出任上海证大房地产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755)的非执行董
事, 该公司股份于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他自2008年至2011年担任长安国际信托股
份有限公司(前西安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副董事长。柳博士自2005年12月至2008年
12月担任新疆汇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415)的监事, 该公司股份于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他亦自1997年至1998年担任国信证券有限公司的并购部总经理。
朱运东
朱运东先生于2002年加入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加入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前, 朱先生曾任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地方预算
司及办公厅, 以及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朱先生拥有中国内地的江西财经大学的
经济学学士学位。
受托人兼基金登记机构
本基金的受托人为建行亚洲信托有限公司。受托人是根据《受托人条例》(第29章)第
78(1)条注册的信托公司。受托人是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建银亚洲”)的
全资子公司。建银亚洲是一家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 受到香港金融管理局的监管。受托
人的主营业务是提供受托人服务、基金行政管理服务、过户代理服务以及保管服务。受
托人还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
根据信托契约, 受托人负责按照信托契约的规定安全保管构成本基金一部分的投资、现
金和其他资产, 且此类投资、现金及可登记资产须以受托人的名义或按受托人的指令登
记, 并须为提供安全保管服务的目的而按受托人认为适当的方式处理。受托人须就构成
本基金一部分的任何在性质上不能被保管的投资、现金或其他资产, 在其簿册内以本基
金的名义妥善记录该等投资、现金或其他资产。
受托人同时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 负责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RQFII保管人
如子基金通过QFII/RQFII制度投资于中国内地发行的证券(可包括中国A股、债务证券
或其他中国内地允许的投资项目),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有关的QFI须在中国内地委任
一名保管人负责保管资产。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获委任为有关子基金所持有的
投资项目的RQFII保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银行”)总部位于北京, 是中国内地领先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 共拥有约14,985个银行网点和362,482名职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在29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和子公司, 有251个海外实体, 其子公
司涵盖多个行业, 包括资产管理、融资租赁、信托、人寿保险、财产事故保险、投资银
行、期货和养老金。
建设银行的托管业务始于1998年, 截至2017年底, 托管资产总额达1.7万亿美元, 拥
有全套托管许可证和300多名经验丰富的员工, 服务机构超过2500家, 在中国内地市
场处于领先地位。建设银行是于2003年第一家启动QFII保管业务的中国内地银行。
截至2017年底, 建设银行为超过70家QFI机构客户提供服务, 保管资产总额超过150
亿美元。
授权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委任一个或多个授权销售机构, 代表基金管理人销售一个或多个子基金
的基金份额, 并接收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及/或转换的申请。
基金份额类别
每个子基金可发售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虽然子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类别的资产将会作
为单一的资产, 然而每一基金份额类别可能以不同货币计价或有不同的收费结构, 因此
可归属予子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类别的资产净值将有可能不同。此外, 每一基金份额类
别最低首次、追加认购/申购及持有量, 最低赎回额及转换金额可能各有不同。有关可供
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及适用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应参阅有关附录。基金管理人可就
某些类别酌情同意接受低于适用的最低金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
交易日及交易截止时间
经受托人批准后, 基金管理人可不时普遍地或就任何特定的司法管辖区决定在交易日
或基金份额可不时出售的其他营业日, 收到的认购/申购、赎回或转换指令的截止时间,
使得收到的认购/申购、赎回或转换指令将可在该交易日处理。各子基金的交易日及有
关交易截止时间已记载于有关附录。
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转换及赎回亦可通过授权销售机构进行或通过基金管理人不时
决定的其他受认可的方式及/或电子方式进行。投资者应注意, 通过该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或会涉及不同的交易程序。此外, 授权销售机构可设置早于接受认购/申购、赎回或转换
指令的交易截止时间的截止时间。投资者应与授权销售机构确认其适用的有关安排及交
易程序。
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
募集
基金份额的募集详情记载于有关子基金的附录。
申购
在募集期结束后, 基金份额将以每份额现行申购价发行。任何交易日的申购价将为子基
金有关基金份额类别在相关交易日的估值时间的资产净值, 除以该基金份额类别当时
已发行的基金份额数目, 以四舍五入调整至小数点后两位(以0.005向上调整)。任何进
位调整, 将为有关子基金的利益而予以保留。在计算申购价时, 基金管理人可能收取附加
费, 以补偿有关子基金资产估值时的价格与购入该等资产的总成本(包括税项、政府费用、
经纪佣金等其他相关开支)之间的差额。
除非子基金的附录另有披露, 基金管理人于交易截止时间前收到及接受的子基金的任
何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申请(连同已结算的申购款项), 将于该交易日处理。在有关交易
日的交易截止时间后收到的申请, 将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处理。
在任何与某一子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有关的资产净值暂停计算的期间内, 不得发行基
金份额(详情请参阅下文标题为“暂停计算资产净值”一节)。
申请程序
投资者如欲购买基金份额, 应填妥申请表格(“申请表”, 可在授权销售机构或基金管
理人处领取), 并将申请表格交回授权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有关详情记载于申请表
格)。
一般而言, 在已结算的款项于将发行基金份额的有关交易日或之前收到的情况下, 申请
才会于该交易日获接受。尽管有前文规定, 子基金可在收到认购/申购款项前, 依据所收
到的认购/申购指令, 并根据该等指令向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及投资预期的认购/申购金
额。若款项未能在相关交易日后四个营业日(或基金管理人经受托人批准后, 于收到申
请时决定并通知有关申请人的该等其他日期)内付清, 则基金管理人保留取消交易的权
利。在该情况下, 投资者或须支付发行价与注销有关基金份额时的价格之间的差价, 以
及适当的注销费用及收费, 但是该等费用不得超过有关基金份额认购/申购价的0.25%。
除非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要求申请表的正本, 申请表可以用传真或按基金管理人或受
托人不时决定的其他方式发送。投资者应注意, 如他们选择以传真方式发送申请表, 则
须自行承担该等申请未能被收到的风险。投资者应注意, 本基金、子基金、基金管理人、
受托人及其各自的相关代理及授权代表, 不会因未能收到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任何认购/
申购申请或该等申请表模糊不清而引起的任何损失; 或就任何因善意相信该等传真指
令由适当授权的人士发出而办理任何手续所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即使发出该传真
的人士能提供该传真已发出的传真发送报告, 也不属于例外情形。因此, 投资者应为其
自身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其已成功收到认购/申购申请。
每位申请获得接受的申请人, 将会获发确认所认购/申购基金份额详情的成交单据, 但
不会获发证明书。
基金管理人有权酌情决定就每份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价收取最高达5%的认购/申购费,
目前的费率记载于各子基金的相关附录。基金管理人可按其全权酌情权决定保留有关收
费, 亦可将全部或部分认购/申购费(及所收取的任何其他费用)再发给或付给中介机构
或其他人士。基金管理人在一般或特定情况下亦有酌情权豁免全部或部分有关任何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费。
最低投资限额
适用于各子基金的各基金份额类别的最低首次认购/申购、最低持有、最低追加认购/申
购及最低赎回额的详情已记载于相关附录。
基金管理人在一般或特定情况下, 均有酌情权豁免、更改或接受较上述金额更低的金额。
付款程序
认购/申购款项一般以由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决定, 并以相关附录披露的有关基础货币
或该等基金份额类别的类别货币支付。除非有关附录就子基金另有说明, 且须在受托人
或基金管理人的同意及遵守适用外汇限制的情况下, 可为申请人作出安排, 以其他主要
货币支付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款项。在该情况下, 货币汇兑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所有款项应以支票、直接转账、电汇或银行汇票支付。支票及银行汇票应划线注明“只
准存入收款人账户且不得转让”, 支票抬头为“建行亚洲信托有限公司- 南方神州基
金”, 并注明将认购/申购的子基金的名称, 并随申请表一并递交。以支票方式付款, 将
可能延迟取得结算款项的时间, 在支票结算完成之前, 一般不会发行基金份额。将认购
/申购款项划转至子基金的任何费用, 将由申请人支付。货币汇兑会受到有关货币的供应
影响。
有关电汇付款方法的详情已记载于申请表。
所有申请款项必须源自一个以申请人名义持有的账户。不接受第三方付款。申请人须为
款项的来源提供充足的证据。
任何款项均不应支付给非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V部获发牌照或注册进行第1类
(证券交易)受规管活动的任何香港中介机构。
一般规定
全部所持基金份额将以记名方式登记, 且不会发出相关的证明书。所有权的证明将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记录。因此,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知悉确保在已登记资料出现任何变
动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的重要性。
零碎基金份额的发行可采用四舍五入法调整至小数点后两位(以0.005向上调整)。小于
零碎基金份额的有关申请款项, 将由有关子基金保留。基金管理人保留拒绝全部或部分
申请的权利。如申请被拒, 则申请款项将不计利息以邮寄支票方式或电汇方式转账至汇
出款项的银行账户(或以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决定的该等其他方式)退还, 有关风险及开
支概由申请人承担。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最多只可登记四位。
基金份额的赎回
赎回程序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拟赎回所持基金份额, 可于任何交易日按相关附录所规定的有关子
基金的交易截止时间之前, 将赎回申请递交给授权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除非有关子
基金的附录中另有订明, 在交易截止时间后收到的赎回申请将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处理。
部分赎回申请可能会受相关附录所披露的或在一般或特定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不时确定
的子基金的各基金份额类别的任何最低赎回额所限制。
如赎回申请将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类别基金份额的价值少于子基金的相关附录所
载该类别的最低持有额, 则基金管理人可视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就所持类别的所有
基金份额而作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无论在一般或特定情况下, 均有酌情权豁免基
金份额最低持有额的规定。
除非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要求赎回申请的正本, 赎回申请可以用传真或按基金管理人
或受托人不时决定的其他方式发送。该要求必须注明(i)子基金名称及将赎回的基金份额
价值或数目; (ii)将赎回的有关基金份额类别; (iii)登记持有人姓名/名称; 及(iv)支付赎回
款项的指令。投资者应注意, 如选择以传真方式发出赎回申请, 则须自行承担该等要求
未能被接收或申请模糊不清的风险。投资者应注意, 本基金、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受
托人及其各自的代理及授权代表, 不就因未能收到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任何赎回申请或
该等申请模糊不清而引起的任何损失; 或就任何因善意相信该等传真指令由适当授权
的人士发出而办理任何手续所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即使发出该传真的人士能提供
该传真已发出的传真发送报告, 也不属于例外情形。因此, 投资者应为其自身利益, 向
基金管理人确认其已成功收到其赎回申请。
在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同意下, 赎回申请一旦发出后, 则不可予以撤回。
赎回款项的付款方法
任何交易日的赎回价应为该交易日估值时间的子基金有关类别的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别
当时已发行基金份额数目, 以四舍五入调整至小数点后两位(以0.005向上调整)。任何
进位调整额将由有关子基金保留。相关的子基金将应以基础货币计算有关价格; 及按基
金管理人以基础货币或(在事前通知受托人)以基金管理人酌情决定转以其他货币报价
(按其计算估值时间的资产净值时所使用的汇率计算的其他货币的等值金额)。在计算赎
回价时, 基金管理人可能扣减赎回价, 以补偿有关子基金资产估值时的价格与出售该等
资产时获得的净款项之间的差额, 例如税项、政府费用、经纪佣金等。
基金管理人有权收取赎回费, 最多为将赎回的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赎回价的5.5%。赎
回费(如有)已载于相关附录。基金管理人可于任何日期行使其独立及绝对酌情权, 向不
同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同赎回费(但应在允许的限额之内)。
自计算赎回价之时至将赎回款项由任何其他货币兑换为有关子基金的基础货币之时,
如果官方公布该其他货币的降值或贬值, 则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就该项降值或贬值影响
作出的判断, 考虑在支付予进行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款项中扣减适当的金额。
根据上文各段, 赎回任何基金份额而须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款项, 应为每个基金份额
的赎回价, 减除任何赎回费, 以及任何与此有关的调整额。上述有关赎回任何基金份额
的调整额, 应作为有关子基金一部分保留。赎回费将由基金管理人保留自用, 归其所有。
赎回款项将不会付给任何进行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直至(a)(如果受托人要求)收到
基金份额持有人签妥的赎回申请的正本(按规定的格式), 及(b)(若以电汇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每名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签署须经核实以符合受托人的要求。
如发生以下情况,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视情况而定)可行使其绝对酌情权, 拒绝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该等情况包括: (i)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视情况而定)怀疑或
知悉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任何赎回款项或会导致任何人士在任何有关司法管辖区
违反任何反洗钱法律或导致任何人士于任何有关司法管辖区违反其他法律或法规, 或
有关拒绝是被视为确保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其其他服务提供商遵守任何有关
司法管辖区的任何该等法律或法规所必要或适当的行为; 或(ii)进行赎回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延误或未能出示受托人及/或基金管理人或他们各自的正式授权代理人就身份验证
目的所要求的任何资料或文件。
如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延迟收到有关子基金的投资变现款项以满足赎回申请, 基金管
理人或受托人可延迟因赎回基金份额而须支付的相关部分款项。如任何有关司法管辖区
的法律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须从应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任何赎回金额中作出预
扣, 该预扣金额将从本应向该人士支付的赎回金额中扣除。
若根据上文所述并已提供有关账户资料, 赎回款项一般于有关交易日后7个营业日(或
有关子基金的附录指明的其他日期)内, 且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均会在有关交易日或收到
填妥的赎回基金份额的书面申请(取较后者)之后的一个日历月内, 以基础货币或有关基
金份额类别的类别货币通过直接转账或电汇的方式支付; 如重大投资所在的市场受到
法律或监管规定(如外汇管制)的限制, 以致无法在上述时间内支付赎回款项, 则作别论。
在该情况下, 赎回款项可在得到香港证监会的事先批准后延迟支付, 但是延长的付款时
段须符合有关市场的具体情况所需的额外时间。
除非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另行同意, 赎回款项只会支付给进行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下的银行账户。如果未能提供有关账户资料, 赎回款项通常将以基础货币或有关基金
份额类别的类别货币以支票付给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排名首位的联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 并寄往基金登记机构记录内最后所知的地址, 有关风险由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
除非有关子基金的相关附录中另有注明, 以及在获得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的同意及遵
守适用的外汇管制限制下,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要求及承担有关支出, 可以基础货币
或基金份额的类别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支付赎回款项。在该情况下, 受托人或基金管理
人应以其不时决定的该等货币汇率计算。货币兑换将受到是否有相关货币供应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其各自的代理人或授权代表不就任何人士因上述货币汇兑而遭受
的任何损失向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负责。
信托契约规定了可以实物形式支付赎回款项, 但须经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
类别间的转换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在遵守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商讨后可能施加的该等限制下)向授
权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将其任何类别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
任何其他类别的基金份额。如果执行转换申请会导致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量低于有
关附录所规定的有关类别基金份额的最低持有量, 或持有有关附录所规定的其被禁止
持有有关类别的基金份额, 则有关转换申请将不会执行。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同意, 否
则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可转换为另一子基金中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在暂停计算任何有关子基金的资产净值的期间, 不得转换基金份额。
于交易日交易截止时间之前收到的转换申请, 将于该交易日办理。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
不会因为未收到某一转换申请或在收到转换申请前作出任何修正所导致的任何损失对
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负责。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 不可撤回转换通知。
与某一类别(“原有类别”)持有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另一类别(“新类
别”)的基金份额所依据的转换比率, 将根据下行公式确定:
N = (E x R x F)
S + SF
其中:
N指将发行的新类别的基金份额数目。
E指将兑换的原有类别的基金份额数目。
F指基金管理人为相关交易日确定的货币兑换系数, 等于原有类别及新类别的基
金份额的类别货币之间的实际汇率。
R指适用于相关交易日的原有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的赎回价减去基金管理人收取
的任何赎回费。
S指适用于新类别的交易日或紧接相关交易日的新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的认购/申
购价, 但如果发行新类别基金份额必须满足若干条件, 则S应指在新类别符合该
等条件时或之后的首个交易日的新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价。
SF指每份基金份额的转换费(如有)。
基金管理人有权就转换基金份额收取最高为新类别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价1%的转换
费, 现行的费率记载于相关附录。
根据有关子基金的估值时间及汇入转换金额的所需时间, 将投资转换成新类别的日期
或会迟于将对原有类别投资转换出的日期或发出转换指令的日期。
如果在计算原有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赎回价之时, 至进行必须将与原有类别有关的子
基金的资金转入与新类别有关的子基金之时的任何期间, 原子基金的任何投资的计价
或一般交易货币贬值或降值, 则基金管理人可考虑该贬值或降值的影响, 按其认为适当
的做法减少原有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赎回价, 因转换而产生的新类别基金份额的数目
将被重新计算, 如同减少后的赎回价为原有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有关交易日的指定赎回
价。
赎回及转换限制
在任何暂停计算有关子基金的资产净值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赎回或转换基金份额
或延迟支付赎回款项(详见“暂停计算资产净值”一节)。
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宣布该暂停后及在取消有关暂停前的任何时间, 以书面方式
通知授权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撤回任何赎回该类别基金份额的申请。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在获得受托人批准后,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在任何交易日
赎回任何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数目(不论是通过售予基金管理人或注销基金份额)的总额
限制在有关子基金已发行基金份额的10%。届时, 该限额将按比例分配, 使得已于该交
易日就相关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提出有效赎回申请的该相同子基金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相同比例的该子基金的基金份额。但若基金管理人认为(且经受托人认可)适用上
述限制将对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不必要的负担或不公平, 则申请赎回的任何基金
份额数量总计不超过任何子基金已发行基金份额总数的1%方可全部赎回。未能赎回的
任何基金份额(即, 如无此要求, 便即可赎回的基金份额)将按照相同限制顺延赎回, 并
将于下一个交易日及所有随后交易日优先赎回(就此而言, 基金管理人具有相同权力),
直至原有要求已全部赎回为止。如果赎回申请因此顺延, 基金管理人将于该交易日后7
天内通知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不认可与市场择时交易有关的做法, 并在其怀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用该等
做法时, 其保留拒绝受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作出的任何申购或转换基金份额申请的
权利, 并(根据情况)采取所需措施以保障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市场择时交易可被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利用确定有关子基金资产净值的方法的时
差及/或瑕疵或不足之处, 系统性地在短时间内申购、赎回或转换基金份额的一种套利
方法。
估值
每一子基金的净资产值, 将会按照信托契约, 在每个估值时间确定。信托契约规定(其中
包括)如下:
(a) 除属于(b)段适用的集合投资计划的任何权益或商品, 以及下文(g)段另有规定外,
有关投资如于任何证券交易所、场外交易市场或证券市场(“证券市场”)挂牌、
上市或交易, 其价值应参照估值时间之时或紧接估值时间之前该项投资于主要
证券市场的最后交易价计算,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酌情认为在主要证券市场以外
的证券市场的价格在所有情况下可为任何该等投资提供较公平的价值标准, 则
基金管理人可采用该等价格。在确定有关价格时, 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有权使用
及依据其不时决定的一个或多个来源所提供的电子价格资料, 即使所采用的价
格并非最新的交易价格;
(b) 除下文(c)及(g)段另有规定, 任何集合投资计划的每项权益的价值应为同日的每
份基金份额或权益单位的资产净值, 如果该集合投资计划并非于同日估值, 则有
关价值应为估值时间之时或紧接估值时间之前, 该集合投资计划的每份基金份
额或权益单位最新公布的资产净值(如可提供)或(如未能提供)有关基金份额或权
益单位最新公布的赎回或买入价;
(c) 若未能提供上文(b)段规定的资产净值、买入价及卖出价或报价, 应按基金管理人
在受托人批准下不时决定的该等方式确定有关投资的价值;
(d) 任何未在市场上挂牌、上市或一般交易的投资的价值应等于从子基金支出的购入
该等投资项目所用款项的初始价值(在每种情况下, 均包括印花税、佣金及其他购
入支出),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获得受托人批准后并根据受托人的要求, 安排由
受托人认可的具备对该项投资进行估值的专业人士作出价值重估;
(e) 除非基金管理人认为须作出调整以反映其价值, 现金、存款及类似投资应按其面
值(连同累计利息)估值;
(f) 期货合约的价值将参考有关期货合约的合约价值、平仓有关合约所需的款项, 以
及订立有关合约时从有关子基金支出的款项确定;
(g) 尽管有前文所载, 如果基金管理人在考虑有关情况下, 认为须调整任何投资的价
值, 或须使用其他估值方法, 以反映投资的公允价值, 则在获得受托人同意后,
基金管理人可作出有关调整或允许使用其他估值方法; 及
(h) 以子基金基础货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价值(不论是借款或其他负债、投资或现金
的价值), 须按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经考虑有关任何溢价或折价及汇兑费用的情
况后认为适当的汇率(不论官方或其他汇率)兑换为基础货币。
暂停计算资产净值
在发生以下情况的整个或任何部分时期内, 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受托人后, 考虑到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 可宣布暂停计算某子基金的资产净值:
(a) 一般交易有关子基金重大投资的任何商品市场或证券市场停市、限制交易或暂停
交易, 或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视情况而定)一般用作确定其投资的价格、有关子
基金的资产净值或每份基金份额申购价或赎回价的工具发生故障; 或
(b) 基于任何其他原因, 基金管理人认为不能合理地、尽快地或公平地确定基金管理
人为该子基金持有或签订的大部分投资的价格; 或
(c) 基金管理人认为没有合理可行的方法变现该子基金持有或签订的任何投资, 或
不可能在不严重损害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变现有关投资; 或
(d) 变现或支付该子基金的投资、或发行或赎回子基金有关类别基金份额所涉汇款或
汇出款项发生延误, 或基金管理人认为不能以正常汇率尽快汇出资金; 或
(e) 通常用以确定该子基金的大部分投资或其他资产的价值或该子基金的资产净值
或每份基金份额申购价或赎回价的通讯系统及/或工具出现故障, 或基金管理
人认为基于任何原因无法合理或公平地确定该子基金的大部分投资或其他资产
的价值或该子基金的资产净值或每份基金份额申购价或赎回价, 或无法尽快或
以准确方式确定; 或
(f) 基金管理人认为须按法律或适用的法律程序的规定作出有关暂停; 或
(g) 子基金投资于一个或多个集合投资计划, 且任何有关集合投资计划的权益(代表
子基金的大部分资产)赎回被暂停或限制; 或
(h) 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任何与该子基金的运作有关的授权代表的业务运作由于或
因为瘟疫、战争、恐怖活动、叛乱、革命、暴乱、骚乱、罢工或天灾而受到重大
中断或结束; 或
(i)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管理人已决定或发出通知终止子基金。
暂停计算资产净值应于宣布后即时生效, 其后不会为有关子基金计算资产净值, 直至基
金管理人宣布暂停事宜结束为止; 但在(i)产生暂停事宜的状况不再存在后的首个营业
日, 及(ii)不存在其他可导致暂停事宜的情况后的首个营业日, 暂停事宜均须终止。
当基金管理人宣布该等暂停事宜, 在可行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须于宣布后尽快, 且在暂
停期间每月至少一次, 于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sopasset.com刊登有关暂停公告。
本网站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
在暂停期间, 不得发行、赎回或转换有关子基金的基金份额。
投资与借款限制
信托契约列出基金管理人购入某些投资的限制及禁止。除非各子基金的附录另有披露,
否则每一子基金受本基金说明书附件一所载投资限制的规限。
如有违反附件一载述的投资与借款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并
以在合理期间内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纠正有关情况作为首要目标。
除非附录中另有披露, 基金管理人无意就任何子基金投资于证券融资交易或类似的场
外交易。如果基金管理人改变意图, 有意代表子基金参与任何该等交易, 需先取得香港
证监会的批准, 并至少提前一个月前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风险因素
投资者应在投资于任何子基金前, 考虑下列风险及相关附录所载的与任何特定子基金
有关的任何额外风险。投资者应注意, 投资与否纯属投资者个人的决定。投资者如对某
子基金是否适合自己存在任何疑问, 应寻求独立专业意见。
每一子基金均须承受市场波动及所有投资的固有风险。任何子基金的基金份额价格及由
此产生的收入既可升亦可跌。不保证各子基金的投资目标将会实现。
(i) 市场风险 - 投资价值及衍生自该等投资的收入可升亦可跌, 投资者可能无法收
回最初投资于子基金的金额。具体而言, 投资价值或会受各项不确定因素的影响,
该等因素包括国际、政治及经济发展或政府政策的改变。在股票市场下滑时, 其
波动性可能上升。在该等情况下, 市场价格可能与理性分析或长时期的期望不符,
并可能因短期因素、反投机措施或其他因素而受大型基金的走势影响。
(ii) 中国内地市场风险 - 投资于中国内地市场须承受投资于新兴市场一般须承受的
风险(即成熟市场通常不会牵涉的风险)及有关中国内地市场的特定风险。
自1978年以来, 中国政府已实施强调权力下放及利用中国内地经济发展的市场
力量的经济改革措施, 逐步从以往的计划经济体系转型。然而, 许多经济措施仍
处于试验性阶段或史无前例, 可能会受到调整及修正。中国内地的投资可能因政
府政策变动、颁布外币及货币政策以及税收法规而受到影响。
中国内地资本市场及股份公司的监管及法律框架仍在发展中。中国内地的会计标
准及惯例可能与国际会计标准有重大差异。中国内地证券市场的结算及交收系统
可能并未接受完善测试, 可能有较高的误差或缺乏效率风险。
可通过投资于中国A股、B股(即由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公司所发行以外币交易及供境内(中国内地)投资者及境外投资者投资的股份)及
H股(即由在中国内地注册成立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所发行的以港元
交易的股份)持有中国内地公司的股权。中国内地股市过去曾经历重大的价格波
动, 且不保证将来不会出现类似波动。
投资于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可在中国内地或以外地区进行。由于与发展较成熟的
市场相比, 该等证券的数目及其综合总市值相对较小, 因此投资于该等证券或须
承受更大的价格波动性及较低流动性。
投资者应知悉, 中国内地税务立法的改变可能影响从有关子基金投资所产生的
收入金额, 以及从有关子基金投资获返还的资本金额。税务法律将继续更改, 并
可能有冲突和不清晰的地方。
(iii) 外汇管制风险 - 目前人民币并非可自由兑换的货币, 并须受中国政府所实施的
外汇管制的规限。该等对货币兑换及人民币汇率波动的管制, 可能对中国内地公
司的运营及财务业绩造成不利影响。如果子基金的资产投资于中国内地, 该子基
金须承受中国政府对资金或将其他资产汇出中国内地的限制, 这将限制有关子
基金向投资者偿付款项的能力。
(iv) 人民币货币风险 - 自2005年开始, 人民币汇率不再与美元挂钩。人民币目前已
迈向参考一篮子外汇货币的市场供求调控浮动汇率机制。人民币在银行同业外汇
市场兑其他主要货币的每日交易价格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窄幅
范围内浮动。由于汇率主要基于市场动力, 人民币兑其他货币(包括美元及港元)
的汇率, 会容易受到外来因素影响而波动。应当注意的是由于受中国政府外汇管
制政策的规管, 人民币目前是不可自由兑换。一方面, 不能排除人民币加快升值
的可能性。另一方面, 并不保证人民币不会贬值。人民币贬值将可能对投资者对
有关子基金的投资价值造成不利影响。而且, 中国政府对人民币汇出中国内地实
施的限制, 可能限制香港的人民币市场的深度, 并降低有关子基金的流动性。中
国政府的外汇管制政策及资金汇出限制会改变, 子基金或投资者的仓位可能因
此而受到不利影响。
(v) 新兴市场风险 - 子基金可投资于被视为是新兴市场的国家/地区。在新兴市场的
投资容易受国家/地区内的政治、社会或经济发展的改变所影响。很多新兴国家/
地区历史上一直处于政治不稳定状态, 而该等不稳定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新
兴市场证券的价值。由于新兴市场比成熟市场更易波动, 任何在新兴市场的投资
将须承受较高的市场风险。子基金的资产可能投资于某些尚未完全发展的新兴国
家/地区的证券市场, 因此在某些情况下, 可能使得该等资产缺乏流动性。发展中
国家/地区的证券市场规模不及成熟的证券市场, 其成交量亦大幅度低于成熟的
证券市场。在该等市场的投资将涉及风险, 如停市、境外投资限制及汇出资本控
制。也有可能发生国有化、征收或没收税项、外汇管制、政治变动、政府法规、
社会不稳或外交发展事件, 可能对新兴市场的经济或子基金投资的价值造成不
利影响。子基金可能投资的某些国家/地区适用的会计、审计及财务报告标准、惯
例及披露规定可能与发达国家/地区适用的有所差异, 例如: 投资者可获得的资
料较少, 且该等资料可能过时。
(vi) 结算风险 - 新兴国家/地区的结算程序可能未完全发展, 可靠性较低, 并且有可
能需要本基金在收到出售证券的款项前, 先进行证券交付或将证券所有权转移。
如果证券公司未能履行其职责, 子基金可能须承受重大损失的风险。一方面, 如
果交易对手未能就子基金已交付的证券作出支付, 或由于任何原因导致交易对
手不能向子基金履行其合同义务, 则可能导致子基金承受重大损失。另一方面,
在某些市场进行证券转让的登记可能会出现重大结算延误。延误可能导致子基金
错失投资机会, 或子基金无法购入或出售某项证券, 令子基金产生重大损失。
(vii) 货币风险 - 某些子基金可能部分投资于并非以其基础货币计价的资产。该等子
基金的表现因此将受所持资产的货币及子基金的基础货币之间的汇率变动影响。
由于基金管理人致力使该等子基金产生最大回报(从其基础货币角度而言), 因此,
投资于该等子基金的投资者可能须承受额外的货币风险。
(viii) 利率风险 -利率变动或会对某一证券的价值及一般金融市场造成影响。债务证券
(例如债券)较易受利率波动影响, 其价值亦可能会在利率变动时下跌。一般而言,
债务证券的价格会在利率下跌时上升, 并在利率上升时下跌。较长期的债务证券
普遍对利率变动较为敏感。如果子基金持有的债务证券价值下跌, 子基金的价值
将同样受到不利影响。
(ix) 信用评级下调风险 - 信用评级机构就固定收益证券给予的信用评级是普遍接受
用作衡量信用风险的指标, 但受到一定的限制, 例如: 对发行人的评级着重其过
往的业务发展, 并不一定反映可能的未来状况。通常在按近期信用事件更新至相
关信用评级时, 通常会有时间上的延迟。
证券可能承受信用评级被下调的风险。在证券或与证券有关的发行人的信用评级
被调低时, 子基金于该证券的投资价值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相关子基金的投资目标, 决定是否出售证券。如果证券评级被下调, 子基金亦可
能须承受以下段落概述的较低评级/未获评级的证券风险。
(x) 较低评级/未获评级的证券风险 - 子基金可能投资于较低评级/未获评级的证券。
投资者应注意, 相对于较高评级、低收益的证券, 该等证券一般被视为具有较高
的交易对手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如果证券发行人违约; 或该等证券未
能变现或表现不佳, 投资者可能遭受重大损失。该等证券的市场可能较为不活跃,
使得较难出售该证券。该等证券较难进行估值, 因此, 相关子基金的价格可能会
较为波动。
(xi) 信用风险 - 发行人财务状况的不利变动或会使得证券的信用质量下降, 导致较
大的证券价格波动。证券或其发行人的信用评级下降也可能对证券的流动性造成
影响, 致使其更难以出售。子基金的投资亦须承受发行人或不能就其发行的证券
付款的风险。若子基金资产所投资的任何证券的发行人在交易上违约, 子基金的
表现将受到不利影响。
(xii) 场外交易市场风险 - 相较有组织的交易所, 场外交易市场(一般会买卖多种不同
种类的金融衍生工具及结构性产品的市场)所受的政府监管及交易监督较少。此
外, 给予某些有组织交易所参与者的很多保障, 例如交易结算所的表现保证未必
可提供给场外交易市场进行的交易。因此, 在场外交易市场订立交易的子基金须
承受其直接交易对手不履行其于该等交易项下的责任, 及该子基金须遭受亏损
的风险。
此外, 在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买卖的某些投资票据(如特设的金融衍生工具及结构
性产品)的流动性可能不足。流动性相对较低的投资产品的市场相比流动性较高
的投资产品的市场较为波动。
(xiii) 集中风险 - 某些子基金可能只投资于一个特定的国家/地区/行业。各子基金
的投资组合以持仓及子基金可能投资的证券发行人的数目计, 可能并不相当分
散。投资者还应注意, 该等子基金很可能比宽基基金(例如: 环球或地区性股票/
债券型基金)更为波动, 因为它们较易受有限持仓数目或其各自的国家/地区/
行业的不利条件影响而导致价值波动。
(xiv) 对冲风险 - 基金管理人被允许(但并非必须)使用对冲技术来试图抵销市场及货
币风险, 但并无保证对冲技术将取得预期效果。
(xv) 流动性风险 - 子基金投资的某些市场或会较全球领先股票市场缺乏流动性及较
为反复, 其可能导致于该等市场买卖的证券价格波动。某些证券可能难以或无法
出售, 这或会影响子基金以其自身资产购入或处置该等证券的能力。
(xvi) 中小型公司风险 - 由于流动性较低、对市场情况的改变较为敏感且对未来的增
长前景有较高的不确定性, 小型及中型公司的股票价格可能比大型公司的股票
价格更为波动。
(xvii) 衍生工具及结构性产品风险 - 子基金可投资于衍生工具(如期权、期货及可转让
证券), 及存托凭证、参与权及可能通过其他与证券或指数表现挂钩的投资工具,
如参与票据、股票掉期及股票挂钩票据等, 上述产品可统称为“结构性产品”。
如该等工具并无交投活跃的市场, 对该等工具的投资可能会缺乏流动性。该等工
具性质复杂, 因此, 存在定价错误或不恰当估值的风险, 且此等工具有可能不一
定经常可完全追踪其原设定追踪的证券、利率或指数的价值。不恰当估值可导致
须向交易对手支付较高款额或有关子基金的价值损失。该等工具亦将须承受无力
清偿债务或发行人或交易对手违约的风险。此外, 与基金直接投资于类似资产相
比, 通过结构性产品进行投资可能会摊薄该等子基金的投资表现。此外, 很多衍
生工具及结构性产品涉及嵌入式杠杆。这是因为该等工具较订立交易时已付或已
存放的款项承受较多市场风险, 故此市场出现相对较小的不利变动, 可使有关子
基金产生超过原来投资金额的亏损。
(xviii) 受限市场风险 - 子基金可投资于对外资所有权或持仓设有限额或限制的司法管
辖区(包括中国内地)的证券。在该等情况下, 子基金可能需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
相关市场。在任何一个情况下, 基于如资金调回限制、交易限制、不利税务待遇、
较高的佣金成本、监管报告要求及依赖当地保管人及服务提供者的服务等因素,
法律及监管限制或限额可能对该等投资的流动性及表现造成不利影响。
(xix) 中国内地税务 - 子基金投资于由中国政府及中国境内外的中国内地税务居民公
司发行并在中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国相关股份(包括中国A、B及H股)、人民
币计价企业及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及认股权证(“中国证券”)或由中国内地
税务居民在中国内地以外地区发行的人民币计价的企业及政府债券, 可能须缴
纳中国内地征收的预扣税及其他税项。
增值税(“增值税”)及其他附加税:
2016年3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
务总局”)共同发布财税[2016]第36号通知(“第36号通知”), 第36号通知明确
全面在所有剩下的行业推行营改增试点范围, 其中包括金融服务业。除另有规定,
营改增从2016年5月1日生效。
根据第36号通知规定, 除非根据税务法规获得豁免, 买卖有价证券及利息收入所
得的收益一般须缴纳6%的增值税。
根据第36号通知及财税[2016]第70号文, (i)QFI买卖中国内地证券变现所得的收
益, 及(ii)获批准的境外投资者买卖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人民币计价债务证券
变现所得的收益, 均可豁免增值税。来自中国政府债券或地方政府债券的票息收
入及存款利息收入是获豁免增值税的。
如果海外投资者根据现行税务法规并未就票息收入获得任何特别的增值税豁免,
海外投资者收到来自中国内地的非政府债券票息收入(例如金融债券、政策性银
行债券、公司债券), 理论上须缴付6%增值税。增值税制度仍有待国家税务总局
及/或财政部进一步阐明, 增值税制度对子基金等QFI基金的实施情况尚未确定。
从中国内地所得的权益性投资股息收入或利润分配不纳入增值税的应课税范围。
如增值税适用, 还有其他地方附加税(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税附加及地方教
育附加等)的情况下, 可能使得应付增值税高达12%。
基金管理人目前作出的拨备, 相当于下列两项的总和: (i)就增值税而言, 子基金
收到的债券票息(中国政府债券或地方政府债券除外)的6%; 另加(ii)就增值税的
潜在地方附加税而言, (i)项所述增值税额的12%。
换言之, 拨备相当于子基金收到的债券票息(中国政府债券或地方政府债券除外)
的6.72%。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如本基金或子基金被视为中国内地税务居民企业, 其须就其全球应课税收入缴
纳25%的中国内地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如本基金或子基金被视为非中
国内地税务居民企业但在中国内地设有常设机构(“常设机构”), 则归属于该常
设机构的利润及收益须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基金管理人有意(但不保证)管理基金管理人(作为QFI)及有关子基金的事务, 以
使他们(就企业所得税而言)不应被视为中国内地税务居民企业或在中国内地设有
机构或营业地点的非税务居民企业。如本基金或子基金不是中国内地税务居民企
业, 且并未在中国内地设立常设机构, 则其自中国内地证券投资所产生的且来自
中国内地的被动收入须在中国内地缴纳10%的预扣所得税(“预扣所得税”), 除
非根据法律法规, 或有关税务条约获豁免或减少。
股息及利息
除非现行中国内地税务法律法规或有关税务条约下有特定的豁免或减少, 否则
未在中国内地设立常设机构的非税务居民企业须就其直接产生的来自中国内地
的被动收入按预扣基础缴纳税率为10%的企业所得税。来自中国内地的被动收入
(例如: 股息收入或利息收入)可能产生自中国内地证券的投资。因此, 子基金须
就其产生自中国内地证券的投资所收到的任何现金股息、收益分配及利息缴纳预
扣所得税。根据中国内地《企业所得税法》, 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财政主管部
门和/或地方政府发行的中国内地政府债券产生的利息,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免
征中国内地企业所得税。
资本增值
中国内地权益性投资(包括中国A股)的交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11月14日颁布《关于QFII和RQFII
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财税[2014]79号)(“第79号通知”)。第79号通知明确, 对于未在中国内地设
立机构或场所或在中国内地设有机构但源自中国内地的收益实际上与该机构无
关的QFI买卖中国内地权益性投资(包括中国A股)所得的收益将获暂免缴付企业
所得税, 自2014年11月17日起生效。
中国内地债务证券的交易
根据目前中国内地的税法, 没有关于处置售出中国内地税收居民企业发行的债
务证券的具体税收规则或法规。投资由中国内地税收居民发行的债券的税务处理
方法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一般征税规定执行。根据该等一般征税规定, 除非
根据有关避免双重征税的协议豁免或降低, 子基金将可能需要对来自中国内地
的资本收益作出10%预扣所得税。
根据中国内地税务机关的口头说明, 境外投资者投资于中国内地债务证券所得
的收益并非来自中国内地的收入, 因此不应缴纳预扣所得税。中国内地税务机关
并未发布任何书面的税务法规以确认上述释义。在实践中, 中国内地税务机关并
未主动执行就非中国内地税收居民企业就交易债务证券中获得的收益收取预扣
税。
基金管理人目前有关税项拨备的政策记载于有关子基金的附录。
营业税(“营业税”)及其他附加税:
于2009年1月1日生效的经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
法”), 规定纳税人须就买卖有价证券所得的收益按5%缴付营业税。
财税[2005]155号文规定, QFII买卖中国内地证券所得的收益可免征营业税。于
2009年1月1日生效的中国内地新的营业税法, 并未改变于本基金说明书刊发时
享有的豁免待遇。由于QFII/RQFII制度已合并并受同一套规则监管, 类似的豁免
应延伸至QFI。
然而, 根据QFII制度买卖以外的有价证券, 新的营业税法就该等有价证券的买卖
差价的5%征收营业税。如果资本增值是源自买卖境外的中国内地证券, 则一般
不会征收营业税, 因为买卖通常于中国内地以外地区达成及完成, 且买卖双方通
常位于中国内地以外地区。
新营业税法并无明文规定非金融机构所赚取的利息免征营业税。因此, 理论上,
政府及企业债券的利息应按5%缴付营业税。
如果营业税适用, 同时还有其他附加税(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
教育附加)需要缴纳, 可高达应付营业税的12%。此外, 亦可能有其他地方征费,
例如防洪费、商品和解基金及水利基金, 取决于有关中国内地公司所处地点。
印花税:
根据中国内地法律, 印花税一般适用于中国内地《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出的所
有应纳税凭证的书立及领受。在中国内地书立或领受某些文件会被征收印花税,
该等文件包括在中国内地证券交易所买卖中国A股及B股的销售合约。如属于中
国A股及B股的销售合约, 该印花税目前按0.1%的税率向卖方而非买方征收。
中国政府近年来实施了多项税务改革政策, 而现行税务法律法规也可能会于日
后予以修改或修订。中国内地现行的税法、法规及惯例日后可能会予以更改, 且
具有追溯效力, 而任何该等修改均可能会对有关子基金的资产价值造成不利影
响。此外, 不保证目前向境外公司提供的税务优惠(如有)将不会被废除, 亦不保
证现有税务法律法规将不会于日后被修改或修订。任何税务政策的更改均可能降
低子基金所投资的中国内地公司的税后利润, 从而降低该等基金份额的可得收
益及/或基金份额价值。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自行就其于任何子基金的投资的税务状况咨询税务意见。
(xx) 与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相关的风险 - 本基金及各子基金将尽力
满足FATCA及海外金融机构协议(定义见下文“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一节)
所施加的要求, 以避免缴纳任何预扣税。如果本基金或任何子基金未能遵守
FATCA或海外金融机构协议所施加的要求, 而本基金或该子基金因不合规而须
就其投资被扣征美国预扣税, 则本基金或该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会受到不利
影响, 以及本基金或该子基金可能因而遭受重大损失。有关进一步详情, 请参阅
“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一节。
(xxi) 保管风险 - 为保管该等资产而在当地市场委任保管人或次保管人。如子基金投
资于保管及/或结算系统并未发展完善的市场, 子基金的资产或须承担保管风险。
如果保管人或次保管人清算、破产或无力偿债, 子基金可能需要较长时间取回其
资产。在如具有追溯效力的立法实施及所有权的欺诈或不当登记等情况下, 子基
金甚至可能无法取回其所有资产。一般而言, 子基金于该等市场进行投资及持有
投资所承担的费用将较其在有组织的证券市场所承担的更高。
(xxii) 交易对手风险 - 交易对手风险包括交易对手或第三方将不会履行其对子基金的
责任的风险。子基金在对如债券、期货及期权等作出投资时, 或须承受交易对手
风险。如交易对手违约, 且子基金被拒绝行使其与投资组合投资有关的权利, 则
子基金的价值可能下跌且产生与证券附带的权利有关的费用。
(xxiii) 终止风险 - 在某些情况下, 子基金或会被终止, 该等情况概述于下文“本基金
或任何子基金的终止”一节。如子基金被终止, 该子基金须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按
比例分配他们对于子基金资产的权益。在销售或收益分配时, 有关子基金持有的
某些投资的价值将低于购入该等投资的初始费用, 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遭受亏
损。此外, 任何与有关子基金相关的未全部摊销的组织开支(例如成立费用)将于
该时候从子基金的资产中扣除。
(xxiv) 从资本中进行收益分配 - 根据相关附录的披露, 分红/收益分配可从子基金的资
本中或实际上从子基金的资本中支付。若于相关期间, 相关子基金相关基金份额
类别的投资所产生的收入不足以支付所宣布的收益分配, 则基金管理人可从子
基金的资本中支付。基金管理人亦可酌情决定从总收入中支付收益分配, 同时从
该子基金的资本扣除/支付子基金全部或部分费用及开支, 从而使可供该子基金
支付收益分配的可分配收入增加。因此, 该子基金实际上可从资本中支付收益分
配。投资者应注意, 从资本中或实际上从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 代表从投资者的
原来投资金额或该金额应占的资本增值中退回或提取部分。涉及从子基金的资本
中或实际上从子基金的资本中支付的收益分配, 将导致相关基金份额的资产净
值即时减少。
鉴于以上因素, 投资于任何子基金应被视作为长期性质。子基金因此只适合可以承担所
涉及风险的投资者。
有关子基金的任何额外风险, 投资者应参阅有关附录。
支出与收费
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有权自每一子基金收取管理费, 将每日累计并应于每月末支付, 该费用为子
基金的各基金份额类别于每一估值日的资产净值百分比, 费率记载于有关子基金的附
录, 最高管理费为每年2%。
投资顾问的费用(如有)由子基金支付。任何投资顾问的费用详情将载列于相关附录。
如管理费从现行水平提高(最高增至最高水平), 则应当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
受托人费用
受托人有权收取受托人费用, 该费用将以有关子基金的资产净值计算, 并按子基金的相
关附录所载的费率自每一子基金资产中支付, 受托人费用最高费率为每年0.5%。受托
人费用将每日累计并于每月末支付。受托人费用包含RQFII保管人费用。
受托人亦作为本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
如受托人费用从现行水平提高(最高增至最高水平), 则应当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受托人有权(其中包括)按惯常市场费率(以不同费率)收取交易费, 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受
托人(或其代理人)需要持有子基金资产的市场而定。该等费用将每月计算, 并于每月末
从各子基金的资产中支付。RQFII保管人将有权获子基金补偿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产
生的任何实际开支。
成立费用
成立本基金及首个子基金的费用已全部摊销。
后续成立的子基金所产生的成立费用及款项将由该等费用及付款相关的子基金承担并
在五个会计期间(或基金管理人咨询审计师意见后所决定的该等其他期间)内予以摊销。
请参阅相关附录中有关各后续子基金的成立费用。
一般费用
每一子基金将承担信托契约所载并直接归属于子基金的费用。如该等费用并不直接归属
于子基金, 则该等费用将按其各自占所有子基金的资产净值的比例作出分配。
每一子基金须承担下列费用(a)所有印花税及其他征费、税项、政府收费、经纪费用、佣金、
汇兑费用及佣金、银行收费、过户费及支出、登记费用及支出、受托人、保管人或次保管
人的交易费用及委托代理费用及支出、收款费用及支出、保险及证券费用以及任何其他应
就购入、持有及变现任何投资或其他财产或任何现金、存款或贷款支付的费用、收费或支
出(包括申索或收取与其有关的收入或其他权利, 并包括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或任何关联
人士在提供服务或进行交易时所收取或产生的任何费用及支出); (b)审计师及基金登记机
构的费用及支出; (c)受托人就对子基金的资产或其任何部分进行估值、计算子基金的基金
份额的发行及赎回价格及备制财务报表所收取的费用; (d)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所产生的
有关子基金的所有法律收费; (e)受托人在全面及专门履行其职务时所产生的支出; (f)备制
信托契约的补充契约的支出或其杂项支出; (g)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发出通知的支出; (h)为子基金的基金份额于任何证券交易所或由基金管理人挑选并
获受托人同意的交易所取得及保持上市及/或取得及保持子基金的任何认可或批准或遵
守任何承诺或就有关上市、认可或批准订立的协议或监管有关上市、认可或批准的任何规
则的费用及支出; 及(i)在不损害上述规则的一般性的情况下, 公布子基金的基金份额的发
行及赎回价格所产生的所有费用、根据信托契约的条文备制、印刷及派发所有报表、账目
及报告的所有费用(包括审计师费用及受托人费用)、备制及印刷任何基金说明书的支出,
以及任何其他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受托人后认为因遵守任何法律或法规或任何政府或其他
监管机构的指令(不论具有法律效力与否)所产生的支出, 或与任何法律或法规或任何政府
或其他监管机构的指令(不论具有法律效力与否)的任何变更或发布有关的支出, 或因遵守
与单位信托有关的任何守则的规定所产生的支出。
在本基金及该等子基金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期间, 将不得向该等获认可的子基金收取
任何广告或宣传支出。
现金回佣与软佣金
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或其任何关联人士, 不得就将子基金
的交易交由经纪商或交易商进行而向该等经纪商或交易商收取现金或其他回佣, 但如
果属于(a)该等商品及服务(软佣金)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明显利益; (b)执行交易是符合最
佳执行标准, 且经纪费率不超过向机构提供全套服务一般收取的经纪费率; (c)在基金说
明书中充分事先披露基金份额持有人已同意的条款; (d)在本基金或相关子基金的年度
报告中定期披露, 以声明形式披露基金管理人或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的软佣金
政策与实践, 包括对他们收取的商品及服务的描述; 及(e)获得软佣金安排不是与该经
纪商或交易商进行或安排交易的唯一或主要目的, 则可保留该等商品及服务(软佣金)。
向任何该等经纪商或交易商收取的该等现金佣金或回佣应为有关子基金收取。
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及/或其任何关联人士保留权利, 如
果与其他人士订有安排, 而根据该项安排, 上述人士将不时向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被转
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及/或其任何关联人士提供或促使其获得商品、服务或其他利益
(例如研究及顾问服务、配备专门软件的电脑硬件, 或研究服务及绩效评估等), 则基金
管理人或其任何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及/或其任何关联人士仍可与该人士或通
过其代理人进行交易, 但是提供该等商品、服务或利益必须预计在合理情况下在整体上
对有关子基金有利, 并有助有关子基金以及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
的机构及/或其任何关联人士在向有关子基金提供服务时改善其表现, 且基金管理人
或其任何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及/或其任何关联人士只承诺与该人士进行业务
往来, 没有就该等服务作出任何直接支付。为免存疑, 该等商品及服务并不包括旅游、
住宿、娱乐、一般行政物品或服务、一般办公室设备或场所、会员费、员工薪酬或直接
支付的款项。
税务
各有意持有基金份额的人士, 应当自行了解其公民身份所在地、居住地及居籍地的法律
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购入、持有及赎回基金份额的适用税项, 并在合适的时候寻求意
见。
香港
在本基金及其任何子基金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4条获得香港证监会认可期间
内, 根据香港现有法律及惯例:
(a) 预期本基金及子基金无须就其任何认可活动缴纳香港税项。
(b) 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须就任何获认可的子基金所分配的收益或其他收入或因出售、
赎回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所得的任何资本增值缴纳香港任何
税项, 但如上列交易构成在香港进行贸易、开展专业活动或业务, 则有可能需缴
付香港利得税。
如以注销基金份额的方式销售或转让基金份额, 或该等基金份额是向基金管理人销售
或转让, 且基金管理人在随后两个月内再出售该等基金份额, 则无须支付香港印花税。
中国内地
投资者亦应参阅“风险因素”一节下“中国内地税务考虑”, 以了解根据中国内地法
律可能产生的税务后果。
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
经修订的1986年《美国国内收入法》(“《美国国内收入法》”)第1471至1474节(称
为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或“FATCA”)对若干向海外(例如非美国)金融机构(“海外金
融机构”)(例如本基金及子基金)作出的付款制定了规则, 包括来自美国发行人的证券
利息及股息。除非付款的收款人符合某些旨在令美国国家税务局(“美国国家税务局”)
识别在该等付款中拥有直接或间接权益的美国人士(按《美国国内收入法》的定义)的规
定, 否则可能需就所有该等付款按30%税率缴付FATCA预扣税。为避免缴付FATCA
下的30%的预扣税, 海外金融机构(例如本基金及子基金(以及通常包括其他香港投资基
金))一般将须直接与美国国家税务局注册以获得全球中介机构识别号码(“GIIN”)并订
立协议(“海外金融机构协议”)。根据有关协议, 海外金融机构将同意识别直接或间接
账户持有人属于美国人士的账户, 并向美国国家税务局申报有关该等美国账户持有人
的若干资料。
一般而言, 如香港的海外金融机构未签订海外金融机构协议或未遵守相关的FATCA法
规或未另行获得豁免, 将须就“可预扣付款”面临FATCA30%的预扣税, 包括美国来
源的股息和利息支付。此外, 预期若干归属于缴纳FATCA预扣税的非美国来源付款亦
将须缴纳FATCA预扣税, 尽管“外国转付款项”的定义目前仍有待确定。
香港政府就FATCA的施行与美国订立版本二的跨政府协议(“跨政府协议”)。根据此
版本二的跨政府协议, 香港的海外金融机构(例如本基金及子基金)需向美国国家税务局
登记及遵守海外金融机构协议的条款。否则, 其将可能就其所收到的可预付款缴纳30%
的预扣税。
预计在香港遵守海外金融机构协议条款的海外金融机构(例如本基金及子基金)(i)一般无
须缴纳上述30%预扣税; 且(ii)一般情况下无须对向跨政府协议所指的非同意的美国账
户作出的可预扣付款预付税款。
本基金及各子基金将尽力符合FATCA所施加的规定, 以避免任何预扣税。如果本基金
或任何子基金未能遵守FATCA所施加的规定, 而本基金或该子基金因不符合规定而其
投资遭扣缴FATCA预扣税, 则本基金或该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且本
基金或该子基金可能因而遭受重大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需要为本基金或相关子基金提供资料和证明, 以遵守相关的
FATCA义务, 否则可能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无法投资本基金或相关子基金。如果基金
份额持有人(账户持有人)不提供所要求的资料及/或文件, 不论实际上是否导致本基金
或相关子基金不符合规定, 或本基金或相关子基金面临须缴纳FATCA项下的预扣税风
险, 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及各相关子基金保留权利按其处置采取任何行动及/或作出
一切补救, 包括但不限于: (i)向美国国家税务局申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关资料; (ii)
在适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收益或收益分配中进行预
扣或扣减; 及/或(iii)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已发出将其在相关子基金的所有基金份额赎回
的通知。基金管理人应本着善意及基于合理的理由, 采取任何有关行动或作出任何有关
补救。
截至本基金说明书日期, 子基金已向美国国家税务局登记。取得的税务意见确认本基金
无需向美国国家税务局登记, 而子基金向美国国家税务局登记已符合FATCA的要求。
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意向投资者应就FATCA在其本身的税务情况下的潜在影响及对本
基金或每一相关子基金的潜在影响咨询其税务顾问。
遵守FATCA或其他适用法律的证明
各基金份额持有人(i)在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的要求下, 将需提供任何表格、证明或受托
人或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或子基金以下目的而合理要求及接受的其他必要资料, (A)为
免预扣(包括但不限于根据FATCA须缴付的任何预扣税)或符合资格就本基金或相关子
基金在或通过任何司法管辖区收取的付款享有经调减的预扣或预留税率及/或(B)根据
《美国国内收入法》及根据《美国国内收入法》颁布的美国财政规例履行尽职调查、申
报或其他责任, 或履行与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或与任何司法管辖区任何税务或财政机关
达成的任何协议有关的任何义务, (ii)当情况发生变化, 或此类表格、证明或其他资料不
再准确时, 将根据其条款或后续修订更新或更替该等表格、证明或其他资料, 以及(iii)将
在其他方面遵守美国、香港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所施加的任何尽职调查及申报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FATCA及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项下的任何法律、规则和要求, 包括未
来的立法可能施加的责任。
向税务机关披露资料的权力
在香港适用法律法规的规限下, 本基金、相关子基金、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获
委派人士(如适用法律或法规允许)可能需向任何司法管辖区的任何政府机关、监管机关
或税务或财政机关(包括但不限于美国国家税务局)申报或披露某些有关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姓名、地址、纳税人识别号(如有)、社会保
障号码(如有), 以及某些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仓资料, 以使本基金或相关子基金遵
守任何适用法律或法规或与税务机关达成的任何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根据FATCA的任
何适用法律、法规或协议)。
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
《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于2016年6月30日生效。
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建立了于香港实施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标准的法律框架(亦称
为统一报告标准, “CRS”)。CRS规定香港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例如本基金及子
基金)由2017年1月1日起收集与在金融机构持有金融账户的非香港税务居民和在金
融机构持有账户的某些实体的控制人士关的信息, 并将相关信息汇报给香港税务局
(“税务局”)以与账户持有人或控制人为税务居民的司法管辖区交换此类信息。一般而
言, 仅会与跟香港签订了主管当局协议(“主管当局协议”)的司法管辖区交换税务信息。
随着2017年《税务(修订)(第2号)条例》的通过, 自2017年7月1日起, 可报告的司
法管辖区的数目有所增加, 其中包括香港目前没有签订主管当局协议的一些司法管辖
区。本基金、子基金及/或其代理人可能进一步收集其他司法管辖区居民的信息。
本基金及各子基金须遵守香港实施的CRS的规定, 意味本基金、各子基金及/或其代理
人应收集有关某些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控制人及意向投资者的相关税务信息并向税务局
提供该等信息。
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规定本基金及各子基金(其中包括):(i)如果有可报告的账户, 向税
务局将本基金状态登记为“申报金融机构”; (ii)对其账户(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尽职
调查, 以识别任何该等账户是否根据CRS被视为“须申报账户”; 及(iii)向税务局报告
该等须申报账户的信息。税务局预期按年度基准向与香港签订了主管当局协议的相关司
法管辖区(“申报税务管辖区”)的政府机关转交向其报告的信息。大体上, CRS预计香
港金融机构应就: (i)申报税务管辖区税务居民的个人或实体; 及(ii)申报税务管辖区税务
居民的个人控制的某些实体作出报告。根据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 可能向税务局报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详情, 包括但不限于其姓名、出生日期、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
纳税人识别号、账户详情、账户结余/价值, 以及该等收入或销售或赎回所得款项, 并于
其后与相关申报税务管辖区的政府机关交换。
通过投资于本基金及相关子基金及/或持续投资于本基金及相关子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
人知悉, 他们必须向本基金、相关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及/或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提供所
需信息, 以便开立账户。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知悉其可能须向本基金、子基金、基金
管理人及/或本基金与子基金的代理人提供额外信息, 以使本基金及相关子基金遵守
CRS。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信息(及/或与受益所有人、受益人、直接或间接股东或与非自
然人的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关的其他人相关的资料), 可由本基金或相关子基金传达
给税务局, 也可由税务局传达给申报税务管辖区内的政府机关。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未
能提供任何要求的信息, 可能导致本基金、相关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及/或其代理人在法
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任何行动及/或寻求补救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强制赎回或取消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意向投资者应就CRS对其于本基金及相关子基金目前或拟进行投
资的行政及实质影响咨询其自身的专业顾问。
报告与账目
本基金的财政年度截止日为每年12月31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获通知取得最近经审计账目或未经审计的半年度报告的印刷版或电
子版(只提供英文版)的途径。该等通知将尽快提供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且在任何情况下,
需于财政年度(从第一个财政年度开始)结束后四个月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有关审
计账目的通知, 于每年6月30日后两个月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有关未经审计的半
年度报告的通知)。一旦刊发, 该等报告的电子版可于网站www.csopasset.com上获取。
本网站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报告将按照并符合《守则》的适用要求编制。
如果基金管理人决定改变上述财务报告的分发方式, 将提前至少1个月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发出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于任何一日(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除外)的正常营业时间在基
金管理人的办事处免费索取该等报告的印刷版本。
收益分配
除非有关附录中另有载述, 否则基金管理人拟不作出任何收益分配。
就中期会计期间或会计期间宣布的收益分配(如有), 将按有关附录所述, 在有关该中期
会计期间或会计期间(视情况而定)的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目, 按比例分配给有关
基金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为免存疑, 只有在登记日名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才符合资格获得就有关中期会计期间或会计期间(视情况而定)宣布的
收益分配。
任何收益分配将以基础货币或有关类别的类别货币(由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决定)直接
转账至适当的银行账户或以支票方式(或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可能同意的其他方式)寄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邮递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任何在六年内未领取的收益分配,
将予没收, 并归为有关子基金的资产一部分。
表决权利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 而持有已发行基金份额总值10%或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亦可要求召开有关会议。如召开任何会议, 须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发出不少于21天的通知。
除通过特别决议的会议外, 如持有当时已发行基金份额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或
委任代表出席, 即构成所有会议的法定人数。拟通过特别决议的会议, 如持有当时已发
行基金份额25%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或委任代表出席, 即构成法定人数。如于
会议指定举行时间后半小时内未能达到法定人数, 有关会议应延至不少于15天后举行。
如须另行通知的延会, 则亲自或委任代表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构成延会的法定人
数。在以举手方式表决中, 亲自出席或由代表代为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人应有一
票; 在以投票表决方式中, 亲自出席或委任代表或由代表代为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人就其为持有人的每一基金份额应有一票。如属于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由其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的排名次序以排名较先者的(亲自或委任代表)投票将获接受。会议
主席或一名或以上亲自或委任代表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价格发布
每个估值日各个子基金的份额净值将每日于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sopasset.com刊
登。本网站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
基金份额的转让
除下文另有规定外, 基金份额转让须由转让人及受让方签署(或如属于法人团体, 则须
代表转让人及受让方签署或由他们盖章)一般格式的书面文书进行, 并在表格送交基金
登记机构前正式缴足印花税予以转让。在受让方的名称载入有关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登记册前, 转让人仍将被视为所转让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每份转让文书只可处理单一基金份额类别。如果转让任何基金份额会导致转让人或受让
方持有的基金份额价值低于相关附录所载有关类别的最低持有额(如有), 则不得进行该
项转让。
强制赎回或转让基金份额
如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发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a)违反任何国家/地区、任何
政府机构或该等基金份额上市所在的任何证券交易所的法律或规定; 或(b)基金管理人
或受托人认为可能导致本基金及/或任何子基金就该基金份额类别产生其原本不会产生
的任何税务责任或遭受其原本不会遭受的任何其他罚金的情况(不论直接或间接影响该
等基金份额持有人, 及不论是单独或联同与任何其他人士(有关联或无关联关系)的情况
或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情况), 则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要求基金
份额持有人转让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 或根据信托契约赎回该等基金份额。
信托契约
本基金是根据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与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
限公司作为前受托人于2011年12月30日订立的且经不时修订的信托契约(包括退任
与委任契约和经修订及重述信托契约)依照香港法例成立。
信托契约包含关于某些情况下双方获得补偿及解除其各自责任的规定。然而, 受托人及
基金管理人不会被豁免根据香港法例或其因欺诈或疏忽违反信托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
责任, 也不可向基金份额持有人索偿或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有关费用。建议基金份额
持有人及意向申请者查阅信托契约的有关条款。
信托契约(连同任何补充契约)的副本可向基金管理人索取, 但是需支付合理费用, 亦可
于正常办公时间, 在基金管理人的办事处免费查阅。
本基金或任何子基金的终止
本基金自信托契约日期起计, 期限为80年, 或直至按以下任何一种方式终止为止。
受托人可于以下情况以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基金, 但受托人须证实其认为所提
议的终止是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6) 如果基金管理人进行清算, 破产或已委任接管人接管其任何资产, 且于60日内
并未解除有关职务; 或
(7) 如果受托人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履行或未能妥善履行其职务或受托人认为基金
管理人将作出损害本基金名誉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任何其他事宜; 或
(8) 如果通过的任何法律使得本基金成为非法, 或受托人咨询有关监管机构(香港证
监会)认为继续运作本基金并不切实可行或明智;
(9) 在基金管理人离任后30日内, 而尚未委任新的基金管理人; 或
(10) 在受托人发出有关拟退任的通知后6个月内未委任新的受托人。
如果发生下列情况, 基金管理人通过发出书面通知, 可终止本基金及/或任何子基金或
子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a) 就本基金而言, 于任何日期, 已发行的所有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总额少于人民
币2,000万元, 或就子基金而言, 有关已发行类别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总额
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附录所披露的其他金额); 或
(b) 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运作子基金及/或子基金的任何类别基金份额并不切实可
行或明智(视情况而定)(包括但不限于运作子基金不再经济可行); 或
(c) 通过的任何法律使得本基金成为非法, 或基金管理人在咨询有关监管机构(香
港证监会)后认为继续运作本基金或子基金并不切实可行或明智;
如以通知作出终止, 将须给予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个月的通知。终止后, 受托人根
据信托契约持有的任何无人认领的收益或其他现金可在应付之日起12个月到期时, 支
付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但受托人有权从中扣除支付该等款项可能产生的任何费用。
此外, 子基金或子基金类别可由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相关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
(视情况而定)通过特别决议的方式予以终止, 而终止将于特别决议所规定的该日期发生。
反洗钱规定
作为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反洗钱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可能要求详细核实投资者
身份及支付申请款项的来源。根据每项申请的情况而定, 如有以下情况, 将无须进行详
细核实工作:
(a) 申请人使用以其名义在认可金融机构持有的账户付款; 或
(b) 通过认可中介机构作出的申请。
如上文提述的金融机构或中介机构处于获承认设有充分反洗钱规定的国家/地区, 此等
例外情况才适用。然而, 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保留权利, 可要求核实申请人身份及款项
来源所需的资料。如果申请人延迟或未能出示核实用途所需的任何资料, 基金管理人或
受托人可拒绝受理申请及有关认购/申购款项, 且如果基金份额申请人延迟或未能出示
核实身份或资金来源所需的任何资料,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拒绝支付任何赎回款项。
利益冲突
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可不时基于或涉及或有关具有与任何子基金类似投资目标的其他
基金及客户而不时需要担任受托人、行政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管理人、保管人、
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或投资顾问、代表或其他职位。因此, 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
可能在经营业务的过程中与本基金产生利益冲突。在该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均
须时刻考虑其对本基金承担的责任, 并尽力确保以公平方式解决有关冲突。落实执行合
规程序及措施, 例如: 职责区分, 以及不同的汇报路线及“职能分管制度”, 以尽量减
少潜在的利益冲突。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须确保公平分配所有投资机会。
可供查阅的文件
下列文件的副本可于一般办公时间在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的办事处免费查阅, 而其副
本可在支付合理费用后向基金管理人索取:
(a) 信托契约, 以及任何补充契约;
(b) 所有重大合约(于相关附录(如有)载明); 及
(c) 本基金的最新财务报告。
流动性风险管理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流动性管理制度, 用以识别、监督和管理子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并确
保相关子基金投资的流动性状况能够支持赎回申请并履行相关义务。该制度与基金管理
人的流动性管理工具相结合, 以寻求实现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公平对待, 并确保在有巨
额赎回的情况下对未赎回的投资人没有影响。基金管理人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
制定、监督和执行制度。委员会定期召开例行会议并于特定流动性事件发生时召开非例
行会议。
依据流动性管理制度, 基金管理人通过定性和定量指标来确定基金的流动性状况, 例如
投资策略、赎回政策、证券交易所需天数、基金结构和信用质量。委员会监督每个子基
金的流动性状况, 以履行满足赎回申请的义务。此外, 流动性管理制度包括了基金管理
人风控部门所实施的定期压力测试的内容, 以控制子基金在正常和异常市场条件下的
流动性风险。
作为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基金管理人会限制任一交易日赎回基金份额的上限。上
限代表特定比例的已发行子基金的基金份额。请参考章节“赎回及转换限制”。子基金
也可以借入不超过一定限额的资金, 以履行赎回义务。请参考章节“投资与借款限制”。
附件一 投资限制
1. 适用于各子基金的投资限制
不得为子基金获得或增持任何与实现子基金投资目标不一致的证券, 亦不得获
得或增持任何可能产生以下结果的证券:
(a) 子基金如果通过以下方式投资于任何单一实体(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
券除外)或就任何单一实体承担风险, 超过相关子基金最近可得资产净
值的10%:
(i) 对该实体发行的证券作出投资;
(ii) 通过金融衍生工具的基础资产就该实体承担的风险; 及
(iii) 因与该实体就场外金融衍生工具进行交易而产生的交易对手
净敞口。
为免生疑问, 本附件一第1(a)、1(b)及4.4(c)条所列明有关交易对手的
限制和限额将不适用于符合以下描述的金融衍生工具:
(A) 其交易是在某家由结算所担当中央交易对手的交易所上进行;

(B) 其金融衍生工具的头寸估值每日以市价计算, 并且至少须每日
按规定补足保证金。
第1(a)条的规定亦适用于本附件一第6(e)及(j)条所述的情况;
(b) 根据本附件一第1(a)及4.4(c)条, 子基金如果通过以下方式投资于同一
个集团内的实体或就同一个集团内的实体承担风险, 超过相关子基金
最近可得资产净值的20%:
(i) 对该等实体发行的证券作出投资;
(ii) 通过金融衍生工具的基础资产就该等实体承担的风险; 及
(iii) 与该等实体就场外金融衍生工具进行交易而产生的交易对手
净敞口;
就本附件一第1(b)及1(c)条而言, “同一集团内的实体”为按照国际认
可会计准则准备合并财务报表而被纳入同一集团内的实体。
第1(b)条的规定亦适用于本附件一第6(e)及(j)条所述的情况;
(c) 子基金如果将现金存款存放于同一集团内一个或多于一个实体, 其价
值超过相关子基金最近可得资产净值的20%, 除非有下列情形则可超
过20%的限制:
(i) 在子基金发行前及其发行后但认购款项被全部投资前的一段
合理期间内所持有的现金;
(ii) 子基金合并或终止前将投资项目变现所得的现金, 而在此情况
下将现金存款存放在多个金融机构将不符合投资者的最佳利
益; 或
(iii) 认购/申购所收取且有待投资的现金款项及为支付赎回款项及
履行其他付款责任而持有的现金, 而在此情况下将现金存款存
放在多个金融机构会造成沉重的负担, 且该现金存款的安排不
会影响投资者的权益。
就第1(c)条而言, “现金存款”泛指可应要求随时偿还或子基金有权提
取, 且与提供财产或服务无关的存款;
(d) 子基金持有的任何普通股(与所有其他子基金持有的此类普通股合计)
超过任何单一实体发行的任何普通股的10%;
(e) 子基金投资于任何并非在证券交易所、场外市场或其他有组织证券市场
上市、挂牌或交易的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或工具, 超过该子基金最近可
得资产净值的15%;
(f) 该子基金投资于同一发行类别的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超过该子基
金最近可得资产净值的30%(但该子基金可将其全部资产投资于最少6
种不同发行类别的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为免生疑问, 如果政府
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以不同条件发行(例如还款期、利率、保证人身份
或其他条件有所不同), 则即使该等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由同一人
发行, 仍会被视为不同的发行类别;
(g) (i)如子基金所投资的其他集合投资计划(即“底层计划”)并非合格计
划(合格计划的名单由香港证监会不时更新)且未经香港证监会认可合
计超过该子基金最近可得资产净值的10%; 及
(ii)除非底层计划经香港证监会认可, 而且底层计划的名称及主要投资
详情已于该子基金的附录内披露, 否则该子基金在每项属于合格计划
(合格计划的名单由香港证监会不时更新)或经香港证监会认可的计划
的底层计划中所投资的基金份额或权益单位的价值, 超过该子基金最
近可得资产净值的30%,
但就上文第(i)及(ii)项而言:
(A) 任何底层计划不得以主要投资于任何《守则》第7章所禁止的
投资项目作为其目标;
(B) 如果底层计划是以主要投资于《守则》第7章所限制的投资项
目作为目标, 则该等投资项目不可违反有关限制。为免生疑问,
子基金可投资于根据《守则》第8章中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底
层计划(《守则》第8.7节所述的对冲基金除外)、合格计划(而
该计划的衍生工具净敞口未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总额的100%)
且符合本附件一第1(g)(i)及(ii)条所述规定的合格交易所交易基
金;
(C) 底层计划的目标不得主要投资于其他集合投资计划;
(D) 如底层计划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管理, 则就底层计划而
收取的认购/申购费及赎回费须全部加以豁免; 且
(E) 基金管理人或代表该子基金或基金管理人行事的任何人士不
可按底层计划或其管理公司所收取的任何费用或收费收取回
佣, 或就投资于任何底层计划收取任何可量化的金钱利益。
为免生疑问:
(aa) 除非《守则》另有规定, 否则本附件一第1(a)、(b)、(d)及(e)条
所订的规定, 不适用于子基金对任何其他集合投资计划的投资;
(bb) 除子基金附录中另有披露外, 就本附件一第1(g)(i)及(ii)条的规
定及第1(g)条下的第(A)至(C)项的规定而言, 子基金对合格交
易所交易基金的投资, 会被视为集合投资计划。尽管有上述规
定, 子基金对合格交易所交易基金的投资, 须受本附件一第
1(e)条的规限, 而子基金对于合格交易所交易基金的有关投资
限额, 须始终一致适用;
(cc) 如果投资于上市房地产投资信托, 本附件一第1(a)、(b)及(d)条
的规定将会适用; 如果投资于非上市房地产投资信托(不论是
公司或集合投资计划), 则本附件一第1(e)及(g)(i)条的规定将
会分别适用; 且
(dd) 子基金如投资于以指数为基础的金融衍生工具, 就本附件一第
1(a)、(b)、(c)及(f)条所列明的投资限制或限额而言, 无须将该
等金融衍生工具的基础资产合并计算, 前提是该指数已符合
《守则》第8.6(e)条的规定; 且
(h) 尽管第1(a)、(b)、(d)及(e)条另有规定, 如果子基金直接投资在某个市
场并不符合投资者的最佳利益, 子基金可以通过仅为在该市场进行直
接投资而成立的全资子公司进行投资。在这种情况下:
(i) 该子公司的底层投资, 连同该子基金所进行的直接投资合计,
须遵守《守则》第7章的规定;
(ii) 如任何直接或间接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该子基金承担的整体
费用及收费因此而有所增加, 须在附录内清楚地予以披露; 且
(iii) 子基金必须以合并形式备制《守则》第5.10(b)条所规定的报告,
并将该子公司的资产(包括投资组合)及负债, 列入为该子基金
的资产及负债的一部分。
2. 适用于各子基金的投资禁令
除非《守则》另有明确规定, 否则基金管理人不得代表任何子基金:
(a) 投资于实物商品, 除非香港证监会经考虑有关实物商品的流动性及是
否设有充分及适当的额外保障措施后按个别情况给予批准(如有必要);
(b) 投资于任何类别的房地产(包括建筑物)或房地产权益(包括期权或权利,
但不包括地产公司的股份及房地产投资信托的权益);
(c) 可进行卖空除非(i)相关子基金有责任交付的证券不超过其最近可得资
产净值10%; (ii)卖空的证券在证券交易所、场外交易市场或其他准许进
行卖空活动的有组织的证券市场上必须有活跃的交易; 且(iii)卖空应按
照所有适用法律法规进行;
(d) 进行任何裸卖空或无交割保障卖空;
(e) 除本附件一第1(e)条另有规定外, 进行借款、承担债务、进行担保、背
书, 或直接地或或有地为任何人的责任或债务承担责任或因与任何人
的责任或债务有关联而承担责任。为免生疑问, 符合本附件一第5.1至
5.4条所列规定的逆回购交易, 不受第2(e)条所列限制的规限。
(f) 购买任何可能使相关子基金承担任何无限责任的资产或从事任何可能
使其承担无限责任的交易。为免生疑问, 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责
任只限于其在该子基金的投资额;
(g) 投资于任何公司或机构的任何类别的证券, 如果基金管理人任何董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拥有该类别全部已发行证券的票面总值的0.5%或
合计拥有该类别全部已发行证券的票面总值的5%; 及
(h) 投资有任何会就未缴款作出催缴的任何证券, 但有关催缴可由子基金
的投资组合用现金或类现金的资产全部清缴的除外, 在此情况下, 该
等现金或类现金的资产的数额并不属于为遵守本附件一第4.5及4.6条
而作分开存放, 用以为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而产生的未来或或有承诺
提供交割保障。
3. 联接基金
属于联接基金的子基金可将其资产净值总额的90%或以上投资于单一集合投
资计划(“底层计划”)并符合以下规定:
(a) 该等底层计划(“主基金”)必须已获得香港证监会认可;
(b) 如果联接基金所投资的主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管理, 则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该联接基金承担并须支付给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关
联人士的认购/申购费、赎回费用、管理费或任何其他费用及收费的整
体总额不得因此而提高; 及
(c) 尽管本附件一第1(g)条的第(C)项另有规定, 主基金可投资于其他集合
投资计划, 但须遵守本附件一第1(g)(i)、(ii)条及1(g)条下的(A)、(B)和
(C)项所列明的投资限制。
4. 金融衍生工具的使用
4.1 子基金可为对冲目的取得金融衍生工具。就第4.1条而言, 如金融衍生工具符
合下列所有准则, 一般会被视作为了对冲目的而取得的:
(a) 其目的并不是要获得任何投资回报;
(b) 其目的纯粹是为了限制、抵消或消除被对冲的投资可能产生的亏损或风
险;
(c) 该等工具与被对冲的投资虽然未必一定参照同一基础资产, 但应参照
同一资产类别, 并在风险及回报方面有高度密切的关系, 且涉及相反
的持仓; 及
(d) 在正常市况下, 其与被对冲投资的价格变动呈高度的负向关系。
基金管理人认为必要时将进行对冲安排, 在适当考虑费用、开支及成本后, 按需
要予以调整或重新定位, 以便相关子基金能够在受压或极端市况下仍能实现其
对冲目标。
4.2 子基金亦可为非对冲目的而取得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目的”), 但与该等金融
衍生工具有关的净敞口(“衍生工具净敞口”)不得超过该子基金的最近可得资
产净值的50%。但在香港证监会不时发出或香港证监会不时准许的《守则》、手
册、守则及/或指引所准许的情况下, 可超过该限额。为免生疑问, 根据本附件
一第4.1条为对冲目的而取得的金融衍生工具如果不会产生任何剩余的衍生工
具风险敞口, 该等工具的衍生工具敞口将不会计入第4.2条所述的50%限额。
衍生工具净敞口应根据《守则》及香港证监会发出的规定和指引(可不时予以更
新)计算出来。
4.3 除本附件一第4.2及4.4条另有规定外, 子基金可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 但该等
金融衍生工具的基础资产的风险敞口, 连同该子基金的其他投资, 合共不可超
过本附件一第1(a)、(b)、(c)、(f)、(g)(i)和(ii)条, 及第1(g)条下的第(A)至(C)项
及第2(b)条所列明适用于该等基础资产及投资的相应投资限制或者限额。
4.4 子基金应投资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挂牌或在场外买卖的金融衍生工具并遵
守以下条文:
(a) 基础资产只可包含子基金根据其投资目标及政策可投资的公司股份、债
务证券、货币市场工具、集合投资计划的份额/权益单位、存放于具有
规模的金融机构的存款、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高流动性实物商品
(包括黄金、白银、白金及原油)、金融指数、利率、汇率、货币或获香
港证监会接受的其他资产类别;
(b) 场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交易对手或其保证人是具有规模的金融机构
或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实体;
(c) 除本附件一第1(a)及(b)条另有规定外, 子基金与单一实体就场外金融
衍生工具进行交易而产生的交易对手净敞口不可超过该子基金最近可
得资产净值的10%。除非就场外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对手承担的风险
可通过子基金所收取的担保物(如适用)而获得调低, 并应参照担保物的
价值及与该交易对手订立的场外金融衍生工具按照市值计算差额后所
得的正价值(如适用)来计算; 及
(d) 金融衍生工具的估值须每日以市价计算, 并须由独立于金融衍生工具
发行人的估值代理人、行政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或以上各方的
代名人、代理人或受委派代表通过设立估值委员会或委聘第三方服务等
措施, 定期进行可靠及可予核实的估值。子基金应可自行随时按公平价
值将金融衍生工具出售、变现或以抵销交易进行平仓。此外, 估值代理
人或任何被指定对金融衍生工具进行估值的机构(包括任何估值代理人
/行政管理人)应具备足够资源独立地按市价估值, 并定期核实金融衍生
工具的估值结果。
4.5 子基金无论何时都应能够履行其在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不论是为对冲或投资目
的)下产生的所有付款及交付责任。基金管理人应在其风险管理过程中进行监控,
确保有关子基金的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持续地获充分的交割保障。就第4.5条而
言, 为该子基金在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下产生的付款及交付提供交割保障的资产,
不应受任何留置权及产权负担的规限、不应包括任何现金或类现金的资产以用
作应催缴通知缴付任何证券的未缴款, 且不可作任何其他用途。
4.6 除本附件一第4.5条另有规定外, 如子基金因金融衍生工具交易而产生未来或
或有承诺, 便应按以下方式为该交易提供交割保障:
(a) 如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将会或可由该子基金酌情决定以现金交收, 该子
基金无论何时都应持有可在短时间内变现的充足资产, 以供履行付款
责任; 及
(b) 如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将需要或可由交易对手酌情决定以实物交付基础
资产, 该子基金无论何时都应持有数量充足的基础资产, 以供履行交
付责任。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础资产具有流动性并可予买卖, 则该子基
金可持有数量充足的其他替代资产以提供交割保障, 但该等替代资产
须可随时轻易地转换为基础资产, 以供履行交付责任。否则子基金便应
采取保障措施, 例如在适当情况下实行估值折扣, 以确保所持有的该
等替代资产足以供其履行未来责任。
4.7 本附件一第4.1至4.6条亦适用于嵌入式金融衍生工具。本基金说明书中, “嵌
入式金融衍生工具”是指内嵌于另一证券的金融衍生工具。
5. 证券融资交易
5.1 子基金可从事证券融资交易, 但从事有关交易必须符合该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最佳利益, 且适当减轻及处理相关风险, 且证券融资交易的交易对手应
为持续地受到审慎规管及监督的金融机构。
5.2 子基金应就其订立的证券融资交易取得至少相当于交易对手风险敞口的100%
担保, 以确保不会因该等交易产生无担保的交易对手风险敞口。
5.3 所有因证券融资交易而产生的收益在扣除直接及间接开支(作为就证券融资交
易所提供的服务支付合理及正常补偿)后, 应退还给该子基金。
5.4 子基金只有在证券融资交易的条款包括子基金能够随时收回证券融资交易所涉
及的证券或全部现金(视情况而定), 或终止其所订立的证券融资交易的权力时,
方可进行证券融资交易。
6. 担保物
为限制本附件一第4.4(c)及5.2 条所述就各交易对手承担的风险, 子基金可向
有关交易对手收取担保物, 但担保物须符合下列规定:
(a) 流动性-担保物必须具备充足的流动性并可充分交易, 使其可以接近
售前估值的稳健价格迅速售出。担保物应通常在具备深度、流动量高并
享有定价透明的市场上买卖;
(b) 估值-应采用独立定价来源每日以市价计算担保物的价值;
(c) 信用质量-担保物必须具备高信用质量, 并且当担保物或被用作担保
物的资产的发行人的信用质量恶化至某个程度会导致损害到担保物的
有效性时, 该担保物应即时给予替换;
(d) 估值折扣-应对担保物实施审慎的估值折扣政策;
(e) 多元化-担保物必须适当地多元化, 避免将所承担的风险集中于任何
单一发行人及/或同一集团内的实体。在遵循本附件一第1(a)、1(b)、
1(c)、1(f)、1(g)(i)和(ii)条及第1(g)条下的第(A)至(C)项及第2(b)条所列
明的投资限制及限额时, 应考虑该子基金就担保物的发行人所承担的
风险;
(f) 关联性-担保物价值不应与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对手或发行人的信用
或与证券融资交易的交易对手的信用有任何重大关联, 而导致损害担
保物的有效性。因此, 由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对手或发行人, 或由证券
融资交易的交易对手或其任何相关实体发行的证券, 都不应用作担保
物;
(g) 管理运作及法律风险-基金管理人必须具备适当的系统、运作能力及专
业法律知识, 以便妥善管理担保物;
(h) 独立保管-担保物必须由受托人或正式指定的代名人、代理人或受委派
代表持有;
(i) 强制执行-受托人无须对金融衍生工具发行人或证券融资交易的交易
对手进一步追索, 即可随时取用/执行担保物;
(j) 担保物再投资-为相关子基金账户收到的担保物的任何再投资应符合
以下要求:
(i) 所收取的现金担保仅可再被投资于短期存款、优质货币市场工
具及根据《守则》第8.2节获认可的或以与香港证监会的规定
大致相当的方式受到监管而且获香港证监会接受的货币市场
基金, 并须符合《守则》第7章所列明适用于有关投资或所承
担风险的相应投资限制或限额。货币市场工具指通常在货币市
场上交易的证券, 包括政府票据、存单、商业票据、短期票据及
银行承兑汇票等。在评估货币市场工具是否属于优质时, 最低
限度必须考虑有关货币市场工具的信用质量及流动情况;
(ii) 所收取的非现金担保不可出售、再作投资或质押;
(iii) 来自现金担保再投资的资产投资组合须符合本附件一第7(b)及
7(j)条的规定;
(iv) 所收取的现金担保不得进一步用作进行任何证券融资交易; 及
(v) 当所收取的现金担保再投资于其他投资项目时, 有关投资项目
不得涉及任何证券融资交易。
(k) 担保物不应受到先前的产权负担所规限; 及
(l) 担保物在一般情况下不应包括(i)收益分配金额主要来自嵌入式衍生工
具或合成投资工具的结构化产品; (ii)由特殊目的投资机构、特殊投资公
司或类似实体发行的证券; (iii)证券化产品; 或(iv)非上市集合投资计划。
有关基金及/或子基金担保物政策的进一步详情, 见附件二/相关附录。
7.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行使其对子基金的投资权力时, 如该子基金是香港证监会根据
《守则》第8.2节认可的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则须确保本附件一
第1、2、4、5、6、9、10.1及10.2条所列的核心规定(连同以下修订、豁免或
额外规定)将会适用:
(a) 根据以下条文, 货币市场基金只可投资于短期存款及优质货币市场工
具(货币市场常见工具可包括政府票据、存单、商业票据、短期票据及
银行承兑汇票、资产支持证券, 例如资产支持商业票据)以及《守则》第
8.2节所指获香港证监会认可或以与香港证监会的规定大致相当的方式
受到监管而且获香港证监会接受的货币市场基金;
(b) 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的加权平均到期日不可超过60天, 及其加权
平均期限不可超过120天。子基金亦不可购入剩余到期日超过397天
的金融工具, 或如果购入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 则剩余到期日不
可超过两年。在本文中:
(i) “加权平均到期日”是该货币市场基金所有底层证券距离到
期日的平均时限(经加权处理以反映每项工具的相对持有量)的
计量方法, 并用以计量该货币市场基金对货币市场利率改变的
敏感度; 及
(ii) “加权平均期限”是货币市场基金所持有的每一证券的加权
平均剩余期限, 并用以衡量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为了计算加权平均期限, 在一般情况下, 不应允许因重设可变票据或
可变利率票据的利率而缩短证券的到期日, 但如果是为了计算加权平
均到期日则可允许这样做。
(c) 尽管本附件一第1(a)及1(c)条另有规定, 该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由单一
实体所发行的金融工具及存款的总值, 不可超过该货币市场基金的最
近可得资产净值的10%, 但以下情况除外:
(i) 如果实体是具有规模的金融机构, 而有关总额不超过该实体的
股本及未分配资本公积的10%, 则该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由单一
实体所发行的金融工具及存款的总值限额可增至该货币市场
基金的最近可得资产净值的25%;
(ii) 如属于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 则可将该货币市场基金的最
近可得资产净值的不超过30%投资于同一发行类别的证券; 或
(iii) 因规模所限而无法以其他形式分散投资的任何少于1,000,000
美元的存款或按该货币市场基金的基础货币计算的等值存款。
(d) 尽管本附件一第1(b)及1(c)条另有规定, 该货币市场基金通过金融工
具及存款投资于同一个集团内的实体的总值, 不可超过其最近可得资
产净值的20%, 除了:
(i) 前述限制不适用于因规模所限而无法以其他形式分散投资的
任何少于1,000,000美元的现金存款或按该货币市场基金的基
础货币计算的等值现金存款; 及
(ii) 如果实体是具有规模的金融机构, 而有关总额不超过该实体的
股本及未分配资本公积的10%, 则有关限额可增至25%。
(e) 货币市场基金所持有属《守则》第8.2节所指获香港证监会认可或以与
香港证监会的规定大致相当的方式受到监管而且获香港证监会接受的
货币市场基金的总值, 不可超过该货币市场基金最近可得资产净值的
10%;
(f) 该货币市场基金以资产支持证券方式持有的投资的价值, 不可超过其
最近可得资产净值的15%;
(g) 除本附件一第5至6条另有规定外, 该货币市场基金可进行销售及回
购交易以及逆回购交易, 但须遵守以下额外规定:
(i) 该货币市场基金在销售及回购交易下所收取的现金款额合共
不可超过其最近可得资产净值的10%;
(ii) 向逆回购协议的同一交易对手提供的现金总额不可超过该货币
市场基金最近可得资产净值的15%;
(iii) 只可收取现金或优质货币市场工具作为担保物。就逆回购交易
而言, 担保物亦可包括在信用质量方面取得良好评估的政府证
券; 及
(iv) 持有的担保物连同该货币市场基金其他的投资, 不得违反本附
件一第7条所载的其他条款中的投资限制及规定。
(h) 货币市场基金只可为对冲目的而使用金融衍生工具;
(i) 该货币市场基金的货币风险应获得适当管理, 如果该货币市场基金投
资于并非以其基础货币计价的资产, 便应适当地对冲由此产生的任何
重大货币风险; 及
(j) 货币市场基金的最近可得资产净值必须有至少7.5%属于每日流动资产,
及至少15%属于每周流动资产。在本文中:
(i) 每日流动资产指(i)现金; (ii)可在一个营业日内转换为现金的金
融工具或证券(不论是因为到期还是通过行使要求即付的条款);
及(iii)可在出售投资组合的证券后一个营业日内无条件收取及
到期的款额; 及
(ii) 每周流动资产指(i)现金; (ii)可在五个营业日内转换为现金的金
融工具或证券(不论是因为到期还是通过行使要求即付的条款);
及(iii)可在出售投资组合的证券后五个营业日内无条件收取及
到期的款额。
8. 指数基金
8.1 在对子基金行使投资权力时, 其主要目标是要跟踪、复制或反映某项金融指数
或基准(“基础指数”), 从而提供或取得与基础指数的表现吻合或相应的投资
结果或回报(“指数基金”)。基金管理人须确保本附件一第1、2、4、5、6、
9.1、10.1及10.3条所列的核心规定(连同以下第8.2至8.4条的修订或豁免)
将会适用。
8.2 尽管本附件一第1(a)条已另有规定, 在下列情况下, 指数基金可将其最近可得
资产净值的10%以上投资于由单一实体发行的成分证券:
(a) 该等成分证券只限于占基础指数的比重超过10%的成分证券; 及
(b) 指数基金持有该等成分证券的数量不会超过该等成分证券在基础指数
中各自占有的比重, 但如因为基础指数的组成出现变化才导致超过有
关比重, 且这个超过有关比重的情况只属于过渡性及暂时性的, 则不
在此限。
8.3 在下列情况下, 本附件一第8.2(a)及(b)条的投资限制将不适用:
(a) 指数基金采用的代表性抽样策略, 并不涉及按照成分证券在基础指数
内的确实比重而进行全面复制;
(b) 有关策略在指数基金的相关附录内给予清楚披露;
(c) 指数基金持有的成分证券的比重高于有关证券在基础指数内的比重,
是由于落实代表性抽样策略所致;
(d) 指数基金的持股比重超过在基础指数内的比重的程度, 受限于该指数
基金在咨询香港证监会后合理地确定的上限。该指数基金在确定该上限
时, 必须考虑到相关成分证券的特性、其在基础指数所占的比重及该指
数的投资目标, 以及任何其他合适的因素;
(e) 指数基金依据第8.3(d)条订立的上限, 必须在指数基金相关附录内予以
披露; 及
(f) 指数基金必须在其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内披露, 是否已全面遵守该指
数基金依据本附件一第8.3(d)条自行施加的上限。
8.4 如获香港证监会批准, 本附件一第1(b)及(c)条的投资限制可予修改, 且指数基
金可超过本附件一第1(f)条所述的30%限额, 且尽管本附件一第1(f)条另有规
定, 指数基金仍然可以将其所有资产, 投资于不同发行类别的任何数目的政府
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
9. 借款与杠杆
每个子基金的预期最高杠杆水平如下:
现金借款
9.1 子基金不可借进超过其最近可得资产净值10%的款项, 但对销借款不当作借款
论。为免生疑问, 符合本附件一第5.1至5.4条所列规定的证券借出交易和销
售及回购交易, 则不受第9.1条所列限制的规限。
9.2 尽管第9.1条另有规定, 作为临时措施, 货币市场基金可借进款项, 以应付赎回
申请或支付运作费用。
利用金融衍生工具的杠杆
9.3 子基金也可以通过金融衍生工具使用杠杆, 其通过使用金融衍生工具的预期最
高杠杆借款比率(即预期最大衍生工具净敞口)在相关附录中列出
9.4 在计算衍生工具净敞口时, 为投资目的而获得的衍生工具, 如果能在相关子基
金的投资组合层面产生增量杠杆, 则会转换为其在基础资产中的等价头寸。衍
生工具净敞口是根据香港证监会的要求和指引计算的, 香港证监会可能会不时
更新这些要求和指引。
9.5 在特殊情况下, 例如市场及/或投资价格突然波动时, 实际杠杆水准可能高于预
期水准。
10. 子基金名称
10.1 如果子基金的名称显示某个特定目标、投资策略、地区或市场, 则该子基金在
一般市况下最少须将其资产净值的70%投资于可反映该子基金所代表的特定
目标、投资策略、地区或市场的证券及其他投资项目。
10.2 货币市场基金的名称不可使人觉得该货币市场基金相当于现金存款安排。
10.3 指数基金的名称必须反映有关指数基金的性质。
附件二 担保物估值和管理政策
基金管理人就销售及回购交易及/或逆回购交易以及就子基金订立的金融衍生工具而收
取的担保物实施担保物管理政策。
子基金可从销售及回购交易及/或逆回购交易或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对手获取担保物,
以降低其交易对手风险敞口, 但须遵守本基金说明书附件一中适用于担保物的投资限
制和要求。
担保物的性质及质量
子基金可从交易对手获取现金和非现金担保。现金担保可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和货币
市场工具。非现金担保可包括获国际认可信用评级机构给予BBB-或以上评级的政府或
公司债券或经基金管理人批准的未获评级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买卖的权益性证券等。
选择交易对手的标准
基金管理人通过交易对手选择政策和控制措施, 管理销售及回购交易及逆回购交易和
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其中包括基础信誉(如所有权结构、财务实
力)并结合特定法人实体的商业信誉、拟进行交易活动的性质和结构、交易对手的外部
信用评级、适用于相关交易对手的监管法规、交易对手的原注册国家/地区和交易对手
的法律地位。
证券融资交易的交易对手必须是持续地受到审慎规管及监督的金融机构。
选择逆回购交易和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交易对手的标准见相关子基金的附录。或者, 如
由一个拥有并保持获国际认可信用评级机构(如标准普尔或穆迪)给予A-或或同等评级
的实体进行赔偿或担保基金管理人因交易对手的失败而遭受的损失, 则未评级的交易
对手是可接受的。
担保物的强制执行
担保物必须可由基金管理人或子基金随时强制执行, 并可能会被抵销或对销, 如适用。
估值折扣政策
实施有档案记录的估值折扣政策并详细说明子基金收到的每一类资产的相关政策, 以
降低交易对手风险敞口。估值折扣是指应用于担保物资产价值的折扣, 以说明其估值或
流动性状况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恶化。适用于已过账担保物的估值折扣政策将在交易
对手的基础上进行协商, 并将根据相关子基金收到的资产类别而有所不同。估值折扣将
以用作担保物的资产的市场风险为基础, 以弥补在清算期间担保物价值可能出现的最
大预期减损, 然后在适当考虑到压力期和市场波动性的情况下结束交易。扣减政策考虑
了用作担保物的资产的价格波动性和担保物的其他具体特征, 其中包括资产类型、发行
人信用、剩余期限、价格敏感性、期权性、压力期的预期流动性、外汇影响以及作为担
保物的证券和交易中涉及的证券的相关性。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要求提供每种资产类别的适用估值折扣安排的进一步详情。
担保物的妥善保管
子基金在所有权转让(无论是销售及回购交易及/或逆回购交易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基
础上从交易对手获取的任何非现金资产应由受托人或其代理人持有。这不适用于没有所
有权转让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 担保物将由与担保物提供人无关的第三方保管人持有。
各子基金担保物持有情况的说明将在其中期和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 具体要求见《守则》
附录E。
子基金以所有权转让为基础提供的资产不再属于子基金。交易对手可自行决定使用这些
资产。除所有权转让以外, 提供给交易对手的资产应由受托人或其代理人持有。
附录三-南方东英精选美元债券基金
本附录包含有关本基金的子基金 – 南方东英精选美元债券基金的资料。
认购/申购款项/赎回款项
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的人士应注意, 本子基金的认购/申购款项将以相关基金份额类别的
类别货币支付。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基金份额, 赎回款项将只以相关类别货币支
付。
基础货币
子基金的基础货币为美元。
基金管理人可不时提供以不同货币计价(即“类别货币”)的基金份额类别。目前提供以
下的基金份额类别:
类别 类别货币
A (港元)类别 港元
A (人民币)类别 人民币
A (美元)类别 美元
I (港元)类别 港元
I (人民币)类别 人民币
I (美元)类别 美元
投资目标及政策
南方东英精选美元债券基金通过主要将其至少70%的资产投资于美元计价的债务证券,
包括但不限于由政府或多边机构或公司发行的主权及/或非主权、浮息及/或定息、不同
期限的证券, 以寻求达到长期稳定收益及资本增长的目标。子基金亦可将其资产最多30%
投资于其它货币计价的债务证券。
子基金就投资于新兴市场发行人(即于新兴市场注册成立或主要在新兴市场(包括中国
内地)经营业务或自新兴市场(包括中国内地)取得大部分收入的发行人, 或其母公司于
新兴市场注册成立或主要在新兴市场(包括中国内地)经营业务或自新兴市场(包括中国
内地)取得大部分收入)不设任何限额。然而, 子基金合计不会将其超过20%的资产净值
投资于内地市场发行的工具。
子基金可投资于投资级别(即获穆迪评为Baa3级或以上或由类似地位的其他信用评级
机构给予的同等评级)的债务证券。子基金将不会投资于信用评级低于投资级别或未获
评级的证券。
子基金拟主要投资的债务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债务证券、浮息票据、票据、商
业票据及存单。
子基金亦可将其不超过30%的资产投资于短期投资及优质货币市场工具, 例如存单、大
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国库券、商业票据和货币市场基金(根据《守则》第8.2节获认可的
或以与香港证监会的规定大致相当的方式受到监管而且获香港证监会接受的货币市场
基金), 或可持有现金。
子基金将不会投资于权益性证券或股票挂钩投资。子基金将不会投资于结构性产品、结
构性存款, 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资产支持商业票据)或其他类似的结构性产品。
子基金的指示性资产配置如下:
占资产净值的百分比
债务证券 70-100%
短期投资及优质货币市场工具 0-30%
当投资债务证券时, 基金管理人将首先考虑债务证券本身的信用评级, 只有当债务证券
本身没有信用评级时, 基金管理人才会考虑其发行人的信用评级, 作为债务证券的默认
信用评级。如果债务证券或其发行人均无信用评级, 该债务证券将被分类为未获评级。
运用衍生工具/投资衍生工具
子基金仅可为对冲目的使用衍生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美国国债期货合约)。子基金的衍生
工具净敞口最高为子基金资产净值的50%。
证券融资交易
基金管理人目前无意订立任何证券借贷交易, 但是可能代表子基金进行销售及回购交
易及/或逆回购交易(在境外场外交易市场), 当与子基金的借款合计后, 最高限额为子基
金资产净值的25%, 预期限额约为子基金资产净值的20%, 详情参见下文标题为“证
券借贷交易、销售及回购交易及逆回购交易”的章节。
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按照子基金的投资目标挑选债务证券时, 挑选标准主要是关注相关债务证
券或发行人的信用评级。基金管理人亦将通过分析和预测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趋势,
考虑债务证券的到期期限。此外, 基金管理人在有需要时将考虑有关发行人的行业(例
如当其认为某行业正面对不同的宏观趋势和政策环境, 可能影响债务证券的风险/回报
状况)。基金管理人将审慎挑选具有能够达到子基金长期投资目标的风险/回报的债务证
券。
特别是, 基金管理人寻求根据预期的相关利率变动, 构建债务证券投资组合的久期。久
期衡量债券价格对利率(或收益率)变动的敏感性。子基金将分析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以调整对债务证券的投资配置, 并增加投资回报。此外, 子基金将寻求投资于估值被低
估的债务证券(该等证券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定价技术而被挑选)。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特别在投资初期)将子基金的大部分资产分配投资于由香港政
府发行或全面担保的债券。
证券借贷交易、销售及回购交易及逆回购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代表子基金进行销售及回购交易及/或逆回购交易(在境外场外交易市场),
当与子基金的借款合计后, 最高限额为子基金资产净值的25%, 预期限额约为子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以创造额外收益。可能进行此类交易的资产类型包括固定收益证券、集
合投资计划、货币市场工具和现金。此类资产的使用取决于子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政策。
销售及回购交易指出售证券以换取现金, 同时同意在预定未来日期按预定价格向交易
对手购回证券的交易。销售及回购交易在经济意义上与有抵押贷款相似, 即子基金的交
易对手接受证券作为借出现金给予子基金的担保物。子基金订立逆回购交易, 即是子基
金以现金购买证券(例如: 债券)及同时同意于一个预定未来日期按预定价格向交易对手
出售有关证券。逆回购交易在经济上类似有抵押借贷, 子基金接受证券作为其向交易对
手借出的现金的担保物。
销售及回购交易中所得现金将由基金管理人密切监控, 并将用于流动性管理、再投资及
对冲用途。任何所得现金的再投资将符合如下所述的子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限制:
(i) 美元计价的债务证券; 或
(ii) 其他货币计价的债务证券
此外, 子基金收到的现金担保用于再投资的比例最高可达100%。子基金利用逆回购交
易获得的证券或销售及回购交易中所得现金不会被用作其他销售及回购交易的担保物
来获取更多现金。基金管理人有意以大于或等于提供给交易对手的证券市值出售证券以
换取现金。
就每项逆回购交易使用的担保物是否被接受须视子基金与其交易对手在该交易中的磋
商而定。一般而言, 基金管理人按照多个不同的标准批准担保物: 担保物的流动性、与
担保物相关的市场风险(例如: 按照担保物的价格波动性)、发行人风险等。基金管理人
可予接受的担保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产(即存单、商业票据及其他货币市场工具)、
获国际认可信用评级机构给予BBB-(标准普尔和惠誉评级)或Baa3(穆迪评级)或以上评
级(投资级别)的多种政府债券及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买卖的权益性证券等。基金管
理人将寻求达到担保物组合的多元性, 以避免集中风险敞口, 及交易对手与担保物发行
人之间的关联关系。有关担保物估值和管理政策的更多详情, 请见本基金说明书附件二。
基金管理人将仅可代表子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批准并相信为信用可靠的交易对手订立销
售及回购交易及/或逆回购交易。获批的交易对手一般获标准普尔公司评为A-或以上的
信用评级或获穆迪及惠誉的类似评级, 或由认可信用评级机构给予的任何其他同等评
级。
基金管理人已设立监控措施, 在相关交易期间通过定期评估交易对手及监控信贷限额
和交易金额, 管理与交易对手有关的信用风险和结算风险。基金管理人亦将监控及定期
检查交易对手在特定市场的能力和实力(通过参加交易对手的市场份额)。
基金管理人已制定销售及回购交易及逆回购交易相关风险管理政策。基金管理人已设立
担保物估值系统, 以监控提供予交易对手证券担保物的价值变动, 该等担保物将经交易
对手及/或子基金每日按市价计价, 如果任何一方对另一方确定的证券担保物价值提
出异议, 则证券担保物将经预先指定的第三方(如保管人)估值。
任何销售及回购交易及/或逆回购交易产生的收入扣除任何直接或间接由此交易产生的
运作费用及开支后, 记入子基金的账户。与在销售及回购交易及/或逆回购交易中可能产
生的直接或间接运作费用、向其交纳该等费用及开支的机构, 以及机构与子基金或基金
管理人之间任何可能存在的关系相关的信息, 将在子基金的年度及半年度报告中提供。
基金管理人目前不拟就子基金与(或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的关联人士进行任何销
售及回购交易及/或逆回购交易。
基金管理人目前不拟对子基金进行任何证券借贷交易。
销售及回购交易及逆回购交易将可能带来一定风险, 进一步详情请参阅“特别风险因
素”中“与销售及回购交易相关的风险”及“与逆回购交易相关的风险”的章节。
基金管理人有关证券借贷交易、销售及回购交易及逆回购交易的政策如有更改, 将寻求
香港证监会的批准及将发给基金份额持有人至少一个月的事先通知。
特别风险因素
投资者应参阅基金说明书正文部分中“风险因素”一节所载的相关风险, 以及下列有
关子基金的特别风险因素:
投资风险 - 子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务证券, 而该等票据的价值可能下跌, 因此, 投资者
可能遭受损失。子基金并非保本, 而购买其基金份额与直接投资于债务证券并不相同。
新兴市场/单一市场投资 - 子基金可投资于新兴市场的证券, 故可能承受新兴市场的固
有风险及额外的集中风险。请参阅本基金说明书正文部分的风险要素, 有关“新兴市场
风险”、“中国内地市场风险”及“集中风险”的详情。
主权/政府债务风险 – 投资于由政府或其机构(“政府实体”)发行或担保的债券(“主
权/政府债券”), 例如政府债券, 涉及风险。负责偿还主权/政府债务的政府实体可能无
法或不愿意在到期时按照该项债务的条款偿还本金及/或利息。因此, 如果政府实体在其
主权/政府债务上发生违约, 该等主权/政府债券(包括子基金)的持有人可能遭受损失。主
权/政府债券的持有人可能须要参与有关债务的重组安排。如果主权/政府发生任何不利
的信用事件, 则子基金的业绩及价值可能下跌, 例如, 当主权/政府信用评级下调或发生
主权/政府违约或破产时, 则所产生的影响可能尤其大。没有破产法律程序可供向主权/
政府债务的违约政府实体追讨全部或部分欠款。
货币兑换风险 - 子基金可投资子基金基础货币以外的证券, 基金份额类别亦可指定本
基金基础货币以外的货币。子基金的价值可能随着该等货币与基础货币之间的汇率变动
以及汇率管制规则变动而波动。
人民币货币风险/有关人民币计价证券的风险 - 非以人民币进行投资的投资者(如香港
投资者)在投资于人民币计价的基金份额时, 可能必须要将港元或其他货币兑换为人民
币, 之后将人民币赎回款项及/或收益分配(如有)兑换回港元或该等其他货币。取决于人
民币兑港元或该等其他货币的汇率变动, 投资者将产生货币兑换费用并可能遭受损失。
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份额类别将一般参考境外人民币(即“CNH”), 而不是境内人民币
(即“CNY”)进行估值。虽然CNH与CNY均指相同的货币, 但它们在不同独立运作的
市场进行交易。因此, CNH的汇率及走势不一定与CNY相同。
子基金可能投资于以人民币计价的证券。子基金的投资将承受人民币货币风险。人民币
目前是不可自由兑换的货币, 并受到中国政府实施的外汇管制及汇出限制规限。并不保
证人民币将不会贬值。请参阅基金说明书正文部分中标题为“风险因素”一节下的“人
民币货币风险”相关风险因素。
由于人民币类别并不进行对冲, 所以即使以非人民币计价的底层投资价值有所增值或
没有损失, 投资者亦可能遭受损失, 或如果子基金的非人民币计价底层投资的价值下跌,
投资者可能遭受额外损失。
在中国内地以外发行的人民币计价债务证券, 一般都不会在定期进行交易的证券交易
所或证券市场上市, 因此可能会承受额外的流动性风险。在缺乏活跃二级市场的情况下,
子基金可能需要持有债务证券直至到期日。此外, 人民币计价债务证券的买卖差价可能
较高, 导致在交易该等证券时产生重大交易成本。
由于子基金的全部或大部分底层投资均以非人民币计价, 故可能有以下风险: 投资者在
赎回投资及/或收益分配(如有)时, 可能因外汇管制及适用于人民币的限制导致没有足
够人民币支付赎回款项或延迟支付而无法收取人民币。
有关债务证券的风险 – 以下为与债务证券相关的风险因素:
发行人/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
投资于债务证券须承受发行人的交易对手风险, 该交易对手可能无法或不愿意准时支
付本金及/或利息。
债务证券一般没有担保物、以无担保的形式发售, 并与有关发行人的其他无担保债券具
有同等地位。因此, 如果发行人破产, 将发行人资产清算所得的款项将只会在所有有担
保债权全部偿付后方会支付给债务证券的持有人。因此, 子基金作为无担保债权人, 需
承受其交易对手的所有信用/无力偿债风险。由于发行人可能在香港境外注册成立并受
其他司法管辖区法律监管, 子基金亦会在行使其对发行人的权利时遇到困难或阻延。
信用评级/评级下调 –
子基金可投资于具有由国际公认信用评级机构给予的投资级别(或其发行人被评为投资
级别)的证券。然而, 有关证券/发行人的评级可能会被下调。信用评级机构将继续监控
证券或发行人的信用评级, 包括考虑其信用质量或发行人的财务状况。不保证证券/发行
人日后将继续被评为或具有投资级别。
如果证券的评级被下调, 则发行人的违约风险一般较高。如果证券的评级被下调至低于
投资级别, 基金管理人将尽合理努力将有关证券出售。然而, 基金管理人出售有关证券
的能力可能受到一些因素制约, 如市场流动性, 包括当证券被下调评级时, 其流动性可
能迅速下降。并不保证基金管理人将能以有利价格出售证券。因此, 如果证券的信用评
级被下调, 则子基金的价值将受到不利影响, 投资者可能会因而遭受重大损失。
债券的信用评级不是子基金唯一的投资挑选标准。投资者应进一步注意信用评级的一般
局限性。请参阅本基金说明书正文部分“信用评级下调风险”的风险因素。
交易对手和结算风险–
子基金的债务证券投资需承受对手违约风险。在交易所买卖的债务证券可能需承受交易
对手风险, 虽然相关风险由于中央结算系统被减轻。另一方面, 在场外市场可能需承受
更高的交易对手风险, 该等市场上的交易由两家交易对手协商进行。交易对手可能违反
与子基金已订立的结算义务, 交收相关的证券或支付相关款项。
债券交易有不同的交易结算方法, 例如收到子基金的付款后, 交易对手才交付证券; 由
交易对手交付证券后, 子基金才付款; 或双方同时交付证券及付款。虽然基金管理人可
尽力商讨对子基金有利的交易条款(例如需要同时交付证券及付款), 但这并不保证结算
风险可以消除。当交易对手未能执行其在交易中的义务时, 子基金将会遭受损失。
利率风险 -
固定收益证券投资一般承受利率波动。请参阅基金说明书正文部分标题为“利率风险”
的风险因素。
流动性风险 –
部分债务证券市场正处于发展的阶段, 其总市值和成交额可能比那些成熟市场相对较
低。由于人民币计价债务证券市场中的成交量较低导致相关市场较为波动及潜在低流动
性的风险, 这可能会导致在这类市场上交易的债务证券价格大幅波动, 从而影响子基金
资产净值的波动性。
子基金投资的债务证券可能不在证券交易所或定期进行买卖的证券市场上市。即使债务
证券上市, 该等证券的市场可能不活跃, 而交易量可能较低。在没有活跃的二级市场的
情况下, 子基金可能需要持有债务证券直至到期日。如果收到一定规模的赎回申请, 子
基金可能需要以一个重大折价, 将其投资清盘, 从而应付该等申请, 而子基金在买卖该
等证券时可能产生损失。
由于多个因素(包括届时利率), 该等债务证券的交易价格可能高于或低于初次认购价。
此外, 子基金投资的债务证券的价格之买卖差价可能相距较大, 子基金因而可能产生较
高买卖成本, 以及在出售该等投资时可能产生损失。
估值风险 – 子基金投资的估值可能涉及不确定性和主观性决定, 而独立的定价信息未
必能随时提供。如果这种估值被定为不正确, 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债务证券的价值可能因市场条件变动或其他重大市场事件而影响其估值。例如发行人的
信用评级被下调, 相关债务证券的价值可能会迅速下降。
有关从资本中进行收益分配的风险 -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从子基金的资本中或实际
上从子基金的资本中进行收益分配。请注意本基金说明书正文部分“从资本中进行收益
分配”风险因素所载与从资本中或实际上从资本中进行收益分配相关的风险, 以及下
文“收益分配”一节所载的进一步披露。
对冲风险 – 基金管理人可能仅以对冲为目的使用衍生工具或者通过购买证券参与特定
交易(“对冲交易”)。对冲交易虽具有降低货币兑换风险, 但亦涉及某些其他的风险。
不能保证对冲交易一定会充分保护子基金免受外汇风险的影响。此外, 衍生工具的流动
性可能较低, 性质复杂。不能保证对冲策略能达到其预期目的。在不利情况下, 使用对
冲工具进行的对冲或会无效, 而子基金或会遭受重大损失。衍生工具的价格可能会非常
波动, 或会导致损失的金额超过子基金投资于衍生工具的金额。
衍生工具须承受有关工具交易对手将不履行其对子基金的义务的风险。因此, 如交易对
手违约, 子基金须承受交易对手的财务稳健性及信用状况的风险及其在衍生工具的投
资可能遭受重大损失。该等工具未能及时结算则会出现结算风险, 因而在结算前增加交
易对手信用风险及可能使子基金产生筹资成本。
场外交易衍生工具并不获证券交易所或清算所担保, 以及未必受任何政府机构规管。
未经交易对手同意或不可能将衍生工具持仓出售或平仓, 以及子基金未必能够订立抵
销合约以弥补此风险。
请参阅基金说明书正文部分中标题为“风险因素”一节下“交易对手风险”、“场外交
易市场风险”、“衍生工具及结构性产品风险”及“对冲风险”项下的有关风险因素。
与销售及回购交易相关的风险 – 以下风险因素与销售及回购交易有关:
市场风险及交易对手风险 -
就存置于交易对手的担保物而言, 子基金可能承受担保物价值高于原先所得现金的风
险, 其原因包括所存置担保物价值高于所得现金、担保物市价上升或担保物发行人的信
用评级上升。虽然担保物的价值增加(担保物每日按市价计价)可通过向交易对手发出强
制追加保证金而获得充分保障, 但投资者必须注意, 如果该等交易的交易对手无力清偿
债务或拒绝履行其交还相关证券的责任, 则子基金将延迟收回其证券担保物, 并可能遭
受资本损失。
子基金提供予交易对手的担保物通常经交易对手及/或子基金每日按市价计价, 如果
任何一方对另一方确定的证券担保物价值提出异议, 则证券担保物将经预先指定的第
三方代理估值。如果不利市场变动或担保物的信用评级下调等因素导致存置于交易对手
的担保物贬值幅度超过交易对手预定的门槛, 则子基金可能需要通过更换证券担保物
或提供保证金以补足差价。尽管子基金或须提供保证金以维持有关交易, 子基金有权在
任何时间终止交易, 以避免支付任何保证金或承受更多风险。
再投资风险 -
在子基金的适用限制规限下, 销售及回购交易所得现金可重新投资于证券。基金管理人
有意通过现金再投资为子基金赚取额外收入, 但子基金可能损失部分或全部再投资金
额。
与逆回购交易相关的风险 –如果已接受存置现金的交易对手违约, 由于收回所存置现
金可能有所延误或难以将担保物变现或出售担保物所得的款项可能因担保物的定价不
准确或市场波动而少于存置于交易对手的现金, 子基金可能遭受损失。
市场风险及交易对手风险
就已垫付给交易对手的现金而言, 由于包括担保物价值的市场贬值或担保物发行人的
信用评级下降, 存在子基金所购入担保物的价值低于原本借出的现金的风险。尽管担
保物每日按市价计价的价值有所下跌并可能通过向交易对手要求增加担保物而获得全
面保障, 但投资者必须注意, 如该等交易的交易对手变得无力偿债或拒绝履行其买回
有关证券的责任, 子基金收回所借出款项会受到延误且可能导致资本亏损。
交易对手向子基金提供的证券担保物通常由交易对手及/或子基金每日按市价计价, 以
及如其中一方不同意由另一方确定的证券担保物价值, 证券担保物将由预先委任的第
三方代理估值。须注意, 子基金在逆回购交易中须承受较高风险(例如: 交易对手未能
于预定未来日期从子基金回购有关证券的风险)。如果子基金购入的担保物价值因利好
市场变动或担保物的信用评级提高等因素而增加相当于超出交易对手预先确定限额的
价值, 子基金或须交还部分担保物或提供保证金。尽管子基金或须投入一项保证金以
维持该交易, 但子基金可随时终止交易以避免任何其他保证金或风险。
担保物管理风险 – 如果子基金进行销售及回购交易及/或逆回购交易或金融衍生工具
交易, 可从相关交易对手收到或提供担保物。
尽管子基金只能接受流动性很高的非现金担保, 但子基金仍面临为弥补交易对手违约
无法清算向其提供的担保物的风险。子基金还面临因内部流程、人员和系统不足或失
效或外部事件造成损失的风险。
如果子基金收到的现金担保被重新投资, 子基金将面临现金担保投资的相关证券发行
人失败或违约的风险。
如果子基金向相关交易对手提供担保, 在交易对手破产的情况下, 子基金可能会面临
无法收回其担保物的风险, 或者如果相关交易对手的债权人可以获得担保物, 则担保
物可能需要一段时间才能归还。
子基金在销售及回购交易及/或逆回购交易中收到的融资费用可再投资, 以产生额外收
入。同样, 子基金收到的现金担保也可以再投资, 以产生额外收入。在这两种情况下,
子基金都将面临任何此类投资的市场风险, 并可能在将其收到的融资费用和现金担保
再投资时遭受损失。这种损失可能是由于所作投资的价值下降造成的。现金担保投资
价值的下降将减少子基金在销售及回购交易及/或逆回购交易合同签订时可返还给销
售及回购交易及/或逆回购交易对手的担保物金额。子基金将支付最初收到的担保物与
可退还给交易对手的金额之间的价值差额, 从而给子基金造成损失。
在销售及回购交易中, 子基金保留其已出售给交易对手的证券的经济风险和回报, 据
此, 如果其必须以预先确定的价格从交易对手处回购此类证券(如果该预先确定的价格
高于回购时证券的价值), 则子基金将面临市场风险。如果子基金选择将在销售和回购
交易中收到的现金担保再投资, 它也会受到与此类投资相关的市场风险的影响。
如果子基金将逆回购交易的交易对手收取的财务费用产生的额外收入被再投资, 子基
金将承担此类投资的市场风险。
投资于其他集合投资计划的风险 - 投资者应注意, 该项投资可能涉及在底层基金层面
收取的另一层费用。这是因为除了本基金说明书所披露应由子基金支付的开支及费用外,
子基金将间接承担底层基金的管理人及其他服务提供商所收取的费用, 或在认购/申购
或赎回底层基金的基金份额时将产生费用。
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底层基金时将考虑多项因素, 例如该等基金的投资目标及策略、费用
及收费水平、赎回频率及流动性。然而, 并不保证底层基金的投资目标或策略将可成功
实现。
如果子基金投资于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的关联人士管理的底层基金, 该底层基
金的所有认购/申购费将获豁免。基金管理人不可从该底层基金或其管理人收取的任何
费用或收费中获得回扣。如果出现潜在利益冲突, 基金管理人将尽力确保该等冲突得到
公平解决。请参阅基金说明书正文部分“利益冲突”一节。
可提供类别
只有A(港元)类别基金份额、A(人民币)类别基金份额及A(美元)类别基金份额可销售给
香港零售投资者。I(港元)类别基金份额、I(人民币)类别基金份额及I(美元)类别基金份额
销售给机构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已就根据中国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制度向中国内地零售投资者发售子基金
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在符合适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已发行M类基金份
额。M类基金份额将仅供中国内地的投资者申购, 且将不会在香港发售。有关M类基
金份额的详情, 请参阅适用于中国内地投资者的子基金销售文件。
最低投资限额
最低认/申购额 A(港元)类別﹕10,000港元
A(人民币)类別﹕人民币10,000元
A(美元)类別﹕1,000美元
I(港元)类別﹕8,000,000港元
I(人民币)类別﹕人民币8,000,000元
I(美元)类別﹕1,000,000美元
最低追加认/申购额 A(港元)类別﹕10,000港元
A(人民币)类別﹕人民币10,000元
A(美元)类別﹕1,000美元
I(港元)类別﹕8,000,000港元
I(人民币)类別﹕人民币8,000,000元
I(美元)类別﹕1,000,000美元
最低持有量 A(港元)类別﹕10,000港元
A(人民币)类別﹕人民币10,000元
A(美元)类別﹕1,000美元
I(港元)类別﹕8,000,000港元
I(人民币)类別﹕人民币8,000,000元
I(美元)类別﹕1,000,000美元
最低赎回额 A(港元)类別﹕10,000港元
A(人民币)类別﹕人民币10,000元
A(美元)类別﹕1,000美元
I(港元)类別﹕8,000,000港元
I(人民币)类別﹕人民币8,000,000元
I(美元)类別﹕1,000,000美元
费用
应由投资者支付的费用
认购/申购费 所有类别: 最多为5%
(占认购/申购价百分比)
赎回费 所有类别: 无
(占赎回价百分比)
转换费 所有类别: 无
(占新类别基金份额认购/申购价的百分比)
应由子基金支付的费用
管理费 A(港元)类别、A(人民币)类别及
(占子基金资产净值百分比) A(美元)类别: 每年0.7%
I(港元)类別、I(人民币)类別及
I(美元)类別: 每年 0.5%
受托人费用 所有类别: 最多为每年 0.10%,
(占子基金资产净值百分比) 及就每笔交易收取人民币200元
的交易费用
业绩表现费 无
成立费用
成立南方东英精选美元债券基金的费用已全部摊销。
交易日
每一个营业日。
交易截止时间
为相关交易日下午4时整(香港时间)。
授权销售机构可设置早于接受认购/申购、赎回或转换基金份额申请的交易截止时间的
截止时间。投资者应与授权销售机构确认其适用的有关安排及交易程序。
认购/申购、赎回及转换基金份额
有关认购/申购、赎回及转换程序的详情, 请参阅基金说明书的正文部分中“基金份额的
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的赎回”及“类别间的转换”等节。
此外, 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随时重新接受子基金的新申购申请, 而无须给予事先
通知。
根据上述基金说明书的正文部分中“赎回款项的付款方法”的内容以及已提供有关账
户资料, 赎回款项一般于有关交易日后2个营业日内, 以基础货币或有关基金份额类别
的类别货币用直接转账或电汇方式支付。请参阅基金说明书的正文部分中标题为“赎回
及转换限制”章节了解更多详情。
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是否作出任何收益分配、收益分配频率及收益分配金额。基金管
理人目前计划收益分配(如有)将按半年度的频率(即就每年截至六月及十二月期间)进行,
并于有关期间后两个月内支付。
投资者应注意, 不保证在投资者持有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期间可获定期收益分配。另一方
面, 基金管理人考虑子基金的可得收入及/或市场情况后, 可酌情决定更频繁地进行收
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从子基金的收入及/或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如有)。基金管理人
亦可酌情决定从总收入中支付收益分配, 同时从该子基金的资本中扣除/支付子基金
的全部或部分费用及开支, 使得可供该子基金支付收益分配的可分配收入增加。因此,
子基金实际上可从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从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或实际上从资本中支付
收益分配, 相当于投资者退回或提取其原来投资或该原来投资应占的任何资本增值的
一部分。任何涉及从子基金资本中或实际上从子基金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 可能导致基
金份额净值即时下跌。过去12个月的收益分配的组成(即从(i)可分配收入净额及(ii)资本
中支付的相对款额), 将可向基金管理人索取, 同时载于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csopasset.com。请注意, 上述网站未经香港证监会审核。请参阅本基金说明书正
文部分“风险因素”一节中“从资本中收益分配”的风险因素。
收益分配将以有关基金份额的类别货币支付。
基金管理人可更改收益分配政策, 但须取得香港证监会的事先批准(如须要), 并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发出不少于一个月的事先通知。
估值
估值日将为有关交易日, 而估值时间为最后相关市场于各估值日营业时间结束时。
备查文件
(i) 请参阅基金说明书正文部分中“备查文件”一节。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契约(修改)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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