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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鑫益定期开放A(000212)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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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3640525 | ||||||||
基金代码 | 000212 | ||||||||
公告日期 | 2024-01-05 | ||||||||
编号 | 1 | ||||||||
标题 |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且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 大会表决投票时间自2023年12月7日15:00起至2024年1月3日17:00止(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24年1月4日在本基金的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375,407,741.20份,占权益登记日(权益登记日为2023年12月7日)基金总份额506,430,108.53份的74.13%,满足法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对《关于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的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为375,407,741.20份,占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总份额的100%,“反对”的基金份额为0份,“弃权”的基金份额为0份。 据此,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基于充分有利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考虑,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4年1月4日表决通过了本次会议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实施情况 根据《关于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的议案》之附件《关于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有关事项的说明》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本基金的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将对《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进行修订,修订内容自2024年1月5日正式生效。 四、备查文件 1、《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公证书》 5、《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公证书 (2023)沪东证经字第13607号 申请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37层。 法定代表人:李高峰。 委托代理人:冯鹭晴,女,1988年3月4日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2023年11月29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2023年12月4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2023年12月5日、12月6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和工作人员孙立和于2024年1月4日上午9时30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37层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吴岿的监督下,由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冯鹭晴、林珍珍进行计票。截至2024年1月3日17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375,407,741.20份,占2023年12月7日权益登记日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506,430,108.53份的74.13%,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375,407,741.20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表决结果符合会议议案的通过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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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持有人大会 | ||||||||
公告来源 | 证券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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