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 |
---|
-.-----.---- (-.----%)--/--/-- --:--:-- | 最新净值: -.---- | 昨日净值: -.---- | 累计净值: -.---- |
---|---|---|---|
涨跌幅: -.---- | 涨跌额: -.---- | 五分钟涨速: -.---- |
信澳鑫安(166105) 基金公开信息 | |||||||||
---|---|---|---|---|---|---|---|---|---|
流水号 | 3735495 | ||||||||
基金代码 | 166105 | ||||||||
公告日期 | 2024-03-27 | ||||||||
编号 | 1 | ||||||||
标题 |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信澳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增设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提供更灵活的理财服务,更好地服务于投资者,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信澳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本公司决定自2024年3月28日起对信澳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类别,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后,将形成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并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A类基金份额代码:166105;C类基金份额代码:021130)。新增的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原有的基金份额在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后,全部自动转换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该类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规则以及费率结构均保持不变。C类基金份额的初始基金份额净值参考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A/C类基金份额不支持相互转换。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的转换参照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执行。本公司旗下其他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相互之间的转换规则以其相关公告为准。 原有A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申购、赎回,并在交易所上市(场内份额上市交易,场外份额不上市),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跨系统转托管;C类基金份额仅通过场外方式申购、赎回,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亦不开通场内申购赎回方式。除经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进行跨系统转托管。 1、C类基金份额费率结构 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C 类基金份额场外赎回费 持有期限(T) T<7日 7日≤T<30日 30日≤T 赎回费率 1.50% 0.10%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C类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于持有期限少于7日的C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于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C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C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单一投资者持有C类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总数的50%,也不得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2)投资人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场外申购本基金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场外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人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场外申购本基金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场外申购本基金暂不受前述限制,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具体申购金额限制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3)投资者赎回本基金时,可以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若某投资者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10份或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少于10份,则全部基金份额必须一并赎回;如因红利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0份的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4)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为10份。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 二、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L1001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朱永强 电话:0755-83077068 传真:0755-83077038 联系人:王洁莹 公司网址:www.fscinda.com 邮政编码:518063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本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可通过本公司官方网站进行查询。 三、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就《信澳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和《信澳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详见附件《信澳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规定媒介。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将依照有关规定根据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内容进行更新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重要提示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类别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2、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情况: 信达澳亚公司客服电话:400-8888-118/0755-83160160 信达澳亚公司网址:www.fscinda.com 3、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需谨慎,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附件:《信澳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3月27日 附件:《信澳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二 、 释 义 三、基金 的 基 本 情况 修改前 内容 无 无 修改后 内容 62、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 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3、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申购费、赎回 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各类基 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并公布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4、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 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 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 65、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收取 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 额。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 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 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 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 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 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有关 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 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运作情 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 约定以及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停止 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或者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等,调整实施前 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六、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七、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八、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 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 记等各项费用。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 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 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 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不对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 回费率。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 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 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3.基金份额持有人 ……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一)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 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 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 方式、或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 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 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 别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 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6、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类基 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 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 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不对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 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 销售服务费率,并进行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 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 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3.基金份额持有人 ……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 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 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 费、变更收费方式、或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 类别设置; 十 四 、基 金资产的 估值 十 五 、基 金的费用 与税收 十 六 、基 金的收益 与分配 十 八 、基 金的信息 披露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 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无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 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 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 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 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 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 权日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 场外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 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如投资人在某 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按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 6、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 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5、基金净值信息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开始上市 交易或者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 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8、临时报告与公告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者电子确认。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 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 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4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 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 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 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 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 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 用。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在 履行适当的程序后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和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 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收取费用情况不同,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 单位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场外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的 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如投资人在某 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按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 6、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 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均不能低于 面值;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3.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 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5、基金净值信息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开始上市交 易或者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 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8、临时报告与公告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 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0.5%; (22)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 认。 |
||||||||
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分级,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 ||||||||
公告来源 | 证券时报 | ||||||||
↑返回页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