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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纯债债券A(110037)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786742
基金代码 110037
公告日期 2024-04-13
编号 1
标题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D类基金份额并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信息全文
  为满足投资者需求,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决定对易方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增设D类基金份额,并对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进行修订。
  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增设D类基金份额的方案
  (一)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增设D类基金份额后,将分设A类、C类、D类三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包括A类基金份额、D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基本信息如下表:
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代码 基金份额简称
A类基金份额 110037 易方达纯债债券A
C类基金份额 110038 易方达纯债债券C
D类基金份额 020084 易方达纯债债券D
  (二)增设份额的申赎价格
  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D类基金份额首笔申购当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D类基金份额的费用
  1.申购费
  (1)对于D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上述投资群体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确认金额M(元)(含申购费) D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 0.08%
100万≤M<500万 0.04%
M≥500万 1000元/笔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调整实施差别优惠申购费率的投资群体,并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确认金额M(元)(含申购费) D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 0.8%
100万≤M<500万 0.4%
M≥500万 1000元/笔
  2.赎回费
  D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为:
持有时间(天) D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归入基金财产比例
0-6 1.5% 100%
7-29 0.75% 100%
30及以上 0% -
  3.管理费和托管费
  D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与A类、C类基金份额相同。
  4.销售服务费
  D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四)D类基金份额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合并进行投资管理。
  (五)D类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大会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D类基金份额与每份其他类别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六)D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
  D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与A类、C类基金份额相同。
  (七)D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梁美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本公司直销中心销售本基金 D 类基金份额,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2. 非直销销售机构:
  暂无。
  如本基金变更销售机构,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
  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基金管理人已履行规定程序。
  基金管理人将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内容。
  三、本基金增设D类基金份额事宜及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2024年4月17日起生效。
  四、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设D类基金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及相关公告。
  2.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网址:www.efunds.com.cn
  3.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附件:《易方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3日
  附件:《易方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全文
一、前言
二、释义
三 、基 金 的
基本情况
六 、基 金 份
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七 、基 金 合
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十 一 、基 金
份额的注册
登记
十 五 、基 金
的费用与税

十 六 、基 金
的收益与分

十 七 、基 金
的会计和审

十 八 、基 金
的信息披露
十 九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修订前
指定媒介
指定报刊
指定网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10《.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0 年
10月25日修订,2011年10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
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4《. 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
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
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
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
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的合称
47.A类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
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
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8.C类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对
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
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
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四)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
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
用,但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
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
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C类
基金份额将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
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其中:
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申购、赎回费,
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C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C 类基
金份额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
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对于持有期限不少
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5.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的投
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6.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对于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的 A 类
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在扣除用于市场推
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
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
于赎回费总额的25%,对于持有期限少于30
日的A类/C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
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4号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0-38797888
传真:020-387994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
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
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2]83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
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
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
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
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
购、赎回业务记录15年以上;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
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
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注册登记机构代
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
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
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
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
期间的上述费用。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
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
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
有同等分配权;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
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
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
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存15年。
修订后
规定媒介
规定报刊
规定网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
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10《.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经 2012年 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
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
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
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
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
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
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的合称
删除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四)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
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基金份额,包括A类、D类基金份额;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
认购/申购费用,但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
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
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C 类、D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
额、C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三类。其
中:
A类/D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申购、赎回
费,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C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C 类
基金份额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
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对于持有期限不
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5.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D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
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6.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对于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的 A 类
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在扣除用于市场推
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
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
于赎回费总额的25%,对于持有期限少于30
日的 A 类/C 类/D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对持续
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号6层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4号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4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
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
民银行银复字(1986)175 号文、银复(1987)
86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2]83号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
购、赎回业务记录20年以上;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D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年费率为0.4%。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
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
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注册登记机构代
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
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
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
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
期间的上述费用。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D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
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
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
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
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
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存20年。
章节
全文
一、基金托管
协议当事人
五、基金财产
的保管
七、交易及清
算交收安排
九、基金收益
分配
十一、基金费

十二、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的保管
十三、基金有
关 文 件 档 案
的保存
十六、托管协
议的变更、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的清算
修订前
指定媒介
指定媒体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
路6号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
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F
邮政编码:510620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
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
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2]83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
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
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
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
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
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
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
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
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
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
有。实物证券及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
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
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
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
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
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
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
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1清算与交割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1日上午11点之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
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
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
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
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
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
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
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注册登记机构代
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
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
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
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
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
形发生后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
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
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修订后
规定媒介
规定媒体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
道188号6层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
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2]83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
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
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
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
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
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联名的证券账户。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
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
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及银行定期
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
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
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
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
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
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
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20
年。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1清算与交割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1日上午11点之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
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资金结算。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D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
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
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D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年费率为0.4%。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
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
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注册登记机构代
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
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20 年。如不
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
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
管。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
形发生后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
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
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基金分级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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