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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混合发起(FOF)(018605)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812788
基金代码 018605
公告日期 2024-04-22
编号 1
标题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开放日常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信息全文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简称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35 三年持有混合发起(FOF)
基金主代码 018605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4年1月23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
合同》、《中银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约定
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24年4月22日
  2.日常申购、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本基金设定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2035年12月31日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最短持有期为三年。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次三年的年度对日止,三年为最短持有期。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及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
  基金合同自2024年1月23日起生效,首个赎回起始日为2027年1月23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开放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后,投资者申购的每份基金份额以其申购申请确认日为三年持有期起始日,投资者可自该基金份额的三年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如果投资者多次认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赎回开放的时间可能不同,请投资者关注持有份额的到期日,本公司不再另行公告。
  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额的三年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三年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的公告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申购本基金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以上基金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20%
100万元≤M〈200万元 0.80%
200万元≤M〈500万元 0.60%
M≥500万元 1000元/笔
  注:1、申购金额中已包含投资者应支付的申购费。
  2、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4)当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管理人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30日(含)但少于3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75%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3个月(含)但小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50%归入基金财产。如法律法规对赎回费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变动,本基金将依新法规进行修改,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天 1.50%
7 天≤Y<30 天 0.75%
30 天≤Y<180天 0.50%
Y≥180天 0.00%
  注:投资人通过认购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投资人通过日常申购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2)当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业务办理规则、程序、数量限制等进行调整,并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5.1办理方式
  申请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投资者须拥有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
  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后即可到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申请办理此项业务,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5.2办理时间
  自2024年4月22日起正式开通,本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本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5.3办理机构
  上述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办理机构适用于本基金的各基金销售机构,销售机构名单具体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相关业务时,需遵循各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情况,调整业务办理机构,届时将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或在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
  5.4定期定额投资金额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含10元),其中通过本公司的电子直销平台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含10元)。在单笔最低金额不低于10元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可能设置不同金额标准,具体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投资者可与各销售机构就本基金申请开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约定每期固定扣款金额。
  5.5扣款日期及扣款方式
  投资者通过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相关流程和业务规则遵循各销售机构有关规定。详情请咨询各销售机构的当地销售网点。
  5.6定期定额投资费率的说明
  若无另行公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和计费方式与日常申购业务相同。如有费率优惠以相关公告为准。
  5.7扣款和交易确认
  每期实际扣款日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T+3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基金份额查询起始日为T+4工作日。
  5.8变更与解约
  如果投资者想变更每期扣款金额和扣款日期,可提出变更申请;如果投资者想终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可提出解除申请。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6.基金销售机构
  6.1场外销售机构
  6.1.1直销机构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楼、11楼、26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48999
  传真:(021)50960970
  联系人:高爽秋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曹卿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中银基金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APP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朱凯
  6.1.2场外非直销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销售机构名单如有变更,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6.2场内销售机构
  无。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三个工作日内,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基金份额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2、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中银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中银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投资者亦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或登陆本公司网站www.bocim.com了解相关情况。
  3、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了解拟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银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基金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敬请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2日

基金信息类型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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