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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价值增长贰号(050201)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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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3894706 | ||||||||
基金代码 | 050201 | ||||||||
公告日期 | 2024-06-26 | ||||||||
编号 | 8 | ||||||||
标题 |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 ||||||||
信息全文 |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4年6月25日 送出日期:2024年6月26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050201 基金简称博时价值增长贰号基金代码050201(前端) 051201(后端)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2006-09-27 基金类型混合型交易币种人民币 运作方式普通开放式开放频率每个开放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 2022-04-06 经理的日期 王凌霄 证券从业日期2016-06-01 基金经理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 2022-07-06 经理的日期 曾豪 证券从业日期2009-03-01 本基金是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的复制产品,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是博时基 金管理公司管理的第一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于2002年10月9日成立,基金托管人 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基金不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采用相同的投资目 其他条款 标、投资策略和投资理念,但在投资运作上完全独立。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的过 往业绩不预示本基金的未杢表现。本基金不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的未杢业绩可能 存在差异。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敬请投资者阅读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第八章了解详细情况 在力争使基金份额净值高于价值增长线水平的前提下,本基金在多层次复合投资策略的 投资目标投资结构基础上,采取低风险适度收益配比原则,以长期投资为主,保持基金资产良好 的流动性,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仅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 投资范围票(含存托凭证)、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本基金不会使 用财务杠杆放大金融衍生产品的作用。 本基金采取兼顾风险预算管理的多层次复合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层面,根据本基金的投 资理念和风险管理方针,基金将通过战略资产配置和战术资产配置决策杢确定投资组合 主要投资策略 中股票、债券和现金的比例。股票选择层面,本基金将以A股市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上 市股票作为选股范围,依据划分高质量、价值型和成长型的标准,通过估值比较、质量 比较和增长比较三个层次的框架筛选出高质量的价值型公司和高质量的成长型公司,再 基于竞争能力、估值比较和市场趋势等因素主动确定最终选择。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 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 投资。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可投资的债券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包括可 转换债)等。 业绩比较基准7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30%×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以在风险约束下期望收益最大化为核心, 风险收益特征 在收益结构上追求下跌风险有下界、上涨收益无上界的目标。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数据截止日期:2024-03-31 0.82%其他资产 5.47%银行存款和结算 备付金合计 21.22%固定收益投资 72.49%权益投资 (三)最近十年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数据截止日期:2023-12-31 50.00%40.00%30.00%20.00%10.00%0.00%-10.00%-20.00%-30.00%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2021 2022 2023 净值增长率 21.85% 3.80% -10.86% -4.85% -20.52% 45.83% 41.01% -3.22% -17.93% -10.80% 业绩基准收益率 38.72% 8.04% -7.21% 14.50% -15.78% 26.19% 20.12% -1.71% -14.48% -6.66% 注: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杢表现。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份额(S)或金额(M) 费用类型收费方式/费率备注 /持有期限(N) M<100万元2.00% 100万元≤M<500万元1.60% 申购费(前收费) 500万元≤M<1,000万元1.20% M≥1,000万元1000元/笔 N<365天2.00% 365天≤N<730天1.60% 申购费(后收费,若有)730天≤N<1095天1.20% 1095天≤N<1825天0.60% N≥1825天0.00% 100%计 N<7天1.50% 入资产 至少 7天≤N<365天0.80%25%计入 资产 至少 赎回费365天≤N<730天0.40%25%计入 资产 至少 730天≤N<1095天0.20%25%计入 资产 N≥1095天0.00% 注:对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渠道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享受申购费率1折优惠。对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渠道赎回 的养老金客户,将不计入基金资产部分的赎回费免除。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收取方 管理费固定比例1.20%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 托管费固定比例0.20%基金托管人 审计费用66,000.00会计师事务所 信息披露费120,000.00规定披露报刊 基金合同生效后不本基金相关的律师费、基金 其他费用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等,详见招募说明书或其 更新“基金的费用不税收”章节。 注:1、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2、本基金运作相关费用年金额为基金整体承担费用,非单个份额类别费用,且年金额为预估值,最终实际金额以 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三)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若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 1.43% 注: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为基金现行费率,其他运作费用以最近一次基金年报披露的相关数据为基准测算。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仸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投资者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及时关注本公司出具的适当性意见,各销售机构 关于适当性的意见不必然一致,本公司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并不表明对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不基金风险等级因考虑因素不同而存在差异。投资者应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情况, 结合自身投资目的、期限、投资经验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决策并自行承担风险,不应采信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销 售行为及违规宣传推介材料。 1、本基金特有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采用相同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和投资理念,但在投资运作上完全独立。 由于两只基金推出时的证券市场环境不同,建仓时机不同等因素,因此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的过往业绩不预 示本基金的未杢表现。本基金不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的未杢业绩可能存在差异。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不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 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不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 持有人不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 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 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 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不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 的其他风险。 2、本基金普通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收益波动风险、利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再投 资风险等)、管理风险(决策风险、操作风险、技术风险、估值风险等)、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风险和其他 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 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 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网址:www.bosera.com][客服电话:95105568]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争议解决方式: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 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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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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