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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鑫利混合A(003626)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891456
基金代码 003626
公告日期 2017-12-07
编号 1
标题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平安大华鑫利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开放期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信息全文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平安大华鑫利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平安大华鑫利定期开放
基金申购赎回代码 003626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 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本基金的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6个月(含6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6个月后的对应日前一日的期间,以此类推。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6年12月7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登记机构名称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平安大华鑫利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平安大华鑫利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申购起始日 2017年12月14日
赎回起始日 2017年12月14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17年12月14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17年12月14日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平安大华鑫利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时除外。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12月7日生效,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2016 年12月7日至2017年6月6日,第一个开放期为2017年6月7日至2017年6月13日,第二个封闭期为2017年6月14日至2017年12月13日,第二个开放期为2017年12月14日至2017年12月20日,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业务。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接受首次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5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20,000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或电话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
  (2)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单个基金帐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起点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3)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4)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申购费率
  (1)本基金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实行优惠费率,详见基金管理人公告;其他销售机构如实行优惠费率,以销售机构为准,请投资人参见销售机构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并进行公告。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申购以金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开放期内或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以后,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a)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b)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c)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d)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e)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f)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g)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a、b、c、e、g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1)本基金同笔申购在同一开放期内赎回的,收取0.5%的赎回费,且全额计入基金财产,针对其他情形不收取赎回费用。
  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后,本基金的赎回费为:
  ■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对份额持有期限小于30个自然日的,赎回费用全部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有期限小于3 个自然月的,赎回费用的75%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有期限小于6 个自然月的,赎回费用的50%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有期限大于等于6 个自然月的,赎回费用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前述一个自然月按30个自然日计算)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赎回以份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3)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本基金开放期内或转为开放式运作以后,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a)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b)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c)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d)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以后,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e)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f)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d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5.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
  (2)基金转换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差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的差异情况而定。
  (3)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申购补差费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换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
  转换申购补差费用=转换金额×转入基金申购费率÷(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转换金额×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转出基金申购费率)或,固定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用)÷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4)具体转换费率
  本基金作为转换基金时,具体转换费率如下:
  A、本基金份额转入转换金额对应申购费率较高的基金
  例1、某投资人N日持有本基金份额10,000份,拟于N日转换为平安大华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基金A类份额,假设N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平安大华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基金的A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元,则:
  a)转出基金即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若持有本基金在同一开放期内转换(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0,000×1.050×0.50%=52.5元
  b)申购补差费为扣除赎回费用后按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间的申购补差费计算可得:
  转换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10000×1.050-52.5=10447.5元
  对应转换金额平安大华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基金A类份额的申购费率1.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0.8%。
  转换申购补差费用=转换金额×转入基金申购费率÷(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转换金额×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0447.50×1.5%÷(1+1.5%)-10447.50×0.8%÷(1+0.8%)=71.48元
  c)此次转换费用: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申购补差费=52.5+71.48=123.98元
  d)转换后可得到的平安大华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基金A类基金份额为:
  转入份额 =(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用)÷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1.05-123.98)÷1.150=9022.63份
  B、转换金额对应申购费率较高的基金转入到本基金时
  例2、某投资人N日持有平安大华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基金A类份额10,000份,持有期为六个月(少于一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拟于N日转换为本基金,假设N日平安大华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基金的A类份额净值为1.150元,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
  (a)转出基金即平安大华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基金A类份额的赎回费用: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0,000×1.150×0.50%=57.5元
  (b)对应转换金额平安大华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基金A类份额的申购费率1.5%高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0.8%,因此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即费用为0。
  (c)此次转换费用: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申购补差费=57.5+0=57.5元
  (d)转换后可得到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为:
  转入份额 =(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用)÷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1.15-57.5)÷1.050=10897.62份
  (5)网上交易进行基金转换的费率认定
  对于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进行基金转换的,在计算申购补差费时,如享受费优惠,具体详见本公司网上交易费率说明。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进行基金转换的,在计算申购补差费时,如有费率优惠,具体详见销售机构相关公告为准。
  本公司可对上述费率进行调整,并依据相关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适用基金
  本基金可以与本管理人旗下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基金转换。包括平安大华行业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700001)、平安大华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700002)、平安大华策略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700003)、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700004)、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代码:700005)、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代码:700006)(注:700005和700006之间不能互相转换)、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基金(基金代码:000379)、平安大华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代码:003465)、平安大华财富宝货币基金(基金代码:000759)、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A(基金代码:003034)、平安大华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代码:000739)、平安大华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代码:001515)、平安大华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1297)、平安大华鑫享混合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代码:001609)、平安大华鑫享混合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代码:001610)(注:001609和001610之间不能互相转换)、平安大华鑫安混合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代码:001664)、平安大华鑫安混合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代码:001665)(注:001664和001665之间不能互相转换)、平安大华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2304)、平安大华安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2282)、平安大华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2537)、平安大华睿享文娱灵活配置混合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代码:002450)、平安大华睿享文娱灵活配置混合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代码:002451)(注:002450和002451之间不能互相转换)、平安大华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代码:002599)(注:002598和002599之间不能互相转换)、平安大华惠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3286)、平安大华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3568)、平安大华惠融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3487)、平安大华惠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3486)、平安大华量化成长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代码:003559)、平安大华量化成长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代码:003560)(注:003559和003560之间不能互相转换)、平安大华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代码:003959)、平安大华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代码:003960)(注:003959和003960之间不能互相转换)、平安大华惠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代码:003488)、平安大华惠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代码:004177)(注:003488和004177之间不能互相转换)、平安大华中证沪港深高股息精选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3702)、平安大华转型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代码:004390)、平安大华转型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代码:004391)(注:004390和004391之间不能互相转换)、平安大华惠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4704)、平安大华惠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4826)、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3024)、平安大华惠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4825)、平安大华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代码:004383)、平安大华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代码:004384)(注:004383和004384之间不能互相转换)、平安大华股息精选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代码:004403)、平安大华股息精选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代码:004404)(注:004403和004404之间不能互相转换)、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代码:004827)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代码:004828)(注:004827和004828之间不能互相转换)等。
  参加基金转换的具体基金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定期开放的基金在处于开放状态时可参与转换,封闭时无法转换。
  (2)办理机构
  办理本基金与平安大华旗下其它开放式基金之间转换业务的投资者需到同时销售拟转出和转入两只基金的同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转换业务。具体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本公司直销渠道开通本基金的转换业务。其他销售机构开通本基金转换业务的时间以销售机构为准,本公司可不再特别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各销售机构开通上述业务的公告或垂询有关销售机构。
  (3)转换的基本规则
  a)基金转出视为赎回,转入视为申购。
  b)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的同一交易帐号内进行。
  c)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
  d)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e)对于转换后持有时间的计算,统一采取不延续计算的原则,即转入新基金的份额的持有时间以转换确认成功日为起始日进行计算。
  f)基金转换采用“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转换。
  (4)转换限额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转换的,转出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5份。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转换的,每次转出份额不得低于5份。留存份额不足5份的,只能一次性赎回,不能进行转换。
  以上转换原则和申购补差费率优惠以各个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由于各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转换业务的时间和基金品种及其它未尽事宜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告。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7.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电话:0755-22627627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尹延君
  网址:www.fund.pinga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
  (2)网上交易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
  网址:www.fund.pingan.com
  联系人:张勇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
  (3)其他销售机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施艺帆
  联系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本基金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平安大华鑫利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平安大华鑫利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亦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及直销专线电话0755-22621438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7日
基金信息类型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
公告来源 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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