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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日日鑫货币A(004097)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999818
基金代码 004097
公告日期 2018-03-23
编号 1
标题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农银汇理日日鑫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信息全文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农银汇理日日鑫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8年3月23日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于2017年8月31日颁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12号),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备案,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农银汇理日日鑫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农银汇理日日鑫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相关条款进行调整,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
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事项属于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基金合同》的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释义 无 14、《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场外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无 三、场外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四、场内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与赎回的数量数额限制
无 四、场内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与赎回的数量数额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五、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 五、本基金在通常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是,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时;
2、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
六、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一)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发生上述第1至4、7至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六、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一)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或者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发生上述第1至4、8至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七、暂停或拒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一)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七、暂停或拒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一)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或者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9)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除上述(1)、(7)、(11)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投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3)根据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集中度,对(1)、(2)所述投资组合实施如下调整:
1)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应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2)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应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9)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4)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1)、(9)、(11)、(15)、(1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禁止行为
无 3、禁止行为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五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九)临时报告
2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或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的情形;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2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超过0.5%的情形;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九)临时报告
2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的情形;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2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超过0.5%的情形;
28、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的重大事项;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部分、托管协议涉及上述内容的一并修改;
二、重要提示
1、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摘要将随后在定期更新时进行相应修改。
2、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895599、021-61095599)或登陆本公司网站(www.abc-ca.com)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人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3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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