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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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2-05
标题关于对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4]第1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4年2月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青岛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3-05-12
标题关于对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3]第13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5月1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青岛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11-10
标题青岛中程:关于对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184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于2022年8月3日披露的《关于累计达到重大诉讼的公告》显示,因前期印度尼西亚(以下简称印尼)中央投资部长分别对你公司Madani镍矿、IPC煤矿签发采矿权证撤销令,你公司印尼子公司PT.MadaniSejahtera、PT.IntegraPrimaCoal分别对印尼投资部长提起诉讼,要求撤销采矿权证撤销令等,相关案件分别于2022年5月31日、7月13日被印尼雅加达行政法院受理。上述诉讼金额累计15,545万元,占你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2.92%,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以上事项,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情形。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8.2.5条、第8.6.3条的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我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2-11-09
标题关于对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邱岳、李向罡、赵子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青岛证监局[2022]20号
批复原因根据你公司《关于累计达到重大诉讼的公告》,前期印度尼西亚投资部长分别签发了对你公司子公司PT.MadaniSejahtera(青岛中资中程印尼苏岛镍矿有限公司)和PT.IntegraPrimaCoal(青岛中资中程印尼东加煤矿有限公司)采矿权证撤销令。你公司相关子公司分别向印度尼西亚雅加达行政法院提起了诉讼,涉案金额累计15,545万元,占2021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2.92%。你公司未及时披露相关重大诉讼信息。公司董事长邱岳、总经理李向罡、董事会秘书赵子明对公司存在的上述问题承担主要责任。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青岛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9-15
标题关于对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22]第3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9月2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青岛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4-21
标题关于对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2]第10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5月1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青岛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9-29
标题关于对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21]第6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10月1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青岛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07-27
标题青岛中程:关于高管配偶窗口期减持公司股票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21年7月26日,王纬女士因误操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3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4%,成交均价14.92元,成交金额44,760元。
批复内容于秀成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王纬女士就本次窗口期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王纬女士承诺:今后定认真学习并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谨慎操作,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4-22
标题关于对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1]第8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4月2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青岛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0-12
标题关于对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46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10月1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青岛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4-27
标题关于对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7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76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5月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青岛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4-22
标题关于对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53号
批复原因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24日,你公司披露《2019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1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18,991万元至亏损19,367万元。2月28日,你公司披露《2019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9年度净利润为亏损19,117.67万元。4月10日,你公司披露《2019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将2019年度净利润修正为亏损25,936.86万元,4月16日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净利润未再发生变化。你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预计的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在规定期限内修正。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9-17
标题关于对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126号
批复原因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7年10月,你公司为21名员工代缴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款合计3,793.83万元,其中为时任副总经理兼董秘莫柏欣代缴税款296.12万元,上述代缴税款直至2019年8月19日才归还完毕。你公司在为员工提供财务资助时未及时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且违反了上市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财务资助的规定。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7.1.3条、第7.1.5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24
标题关于对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331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331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5月3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青岛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2-11
标题青岛熹源控股有限公司、王文琪被纳入被执行人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2018]鲁执95号
批复原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批复内容青岛熹源控股有限公司、王文琪被纳入被执行人
处理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8-11-01
标题关于对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公告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
文件批号深证上[2018]510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恒顺众昇”)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披露关联关系 恒顺众昇分别于2014年9月23日、11月29日公告与PT.Artabumi Sentra Industri (以下简称ASI)签订合同金额为17,260万元的《特种冶炼设备成套合同》和合同金额为6,58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40,467万元)的《高炉项目二期工程特种冶炼设备及余热电站设备成套采购合同》。恒顺众昇董事、时任副总经理贾晓钰在过去的12个月内曾经担任ASI的法定代表人,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ASI符合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的情形。恒顺众昇并未在临时报告及定期报告中披露与ASI的关联关系,上述交易也未按照关联交易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二)提前确认重大合同的销售收入 恒顺众昇分别于2014年4月8日、2014年7月18日与四川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电力”)签订《ASI高炉冶炼项目电气设备成套采购合同》《ASI高炉冶炼项目配套电厂设备成套采购合同》,合同金额分别为1,100万元、9,350万元。恒顺众昇于2014年对上述合同确认收入8,931万元,确认利润3,227万元。经查实,四川电力并未于2014年对上述合同涉及的设备进行验收,实际验收时间为2015年,相关货物截至2014年12月仍由公司保管。恒顺众昇在2014年定期报告中确认上述收入,构成提前确认收入。 (三)未如实披露严重影响投资计划进展的信息 2013年4月25日,恒顺众昇公告称拟在印尼投资建设镍铁冶炼工业园项目。2014年2月18日,恒顺众昇公告称该项目已取得重大进展,工业园最终选址基本确定,拟启动印尼工业园一期建设,建设投资27,747万美元。2014年12月5日,恒顺众昇委托的地质勘察单位四川电力通报场地地质条件不适宜建电厂。上述变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恒顺众昇未对上述变化及可能产生的影响予以及时披露。 (四)未及时披露股东所持5%以上股份被质押及解除质押的信息 2014年8月18日至2015年4月17日,恒顺众昇控股股东新余清源环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累计质押并解除质押恒顺众昇股份9,553万股,占上市公司股本比例为30.72%;2014年12月17日至2015年3月16日,贾全臣累计质押恒顺众昇股份3,580万股,占上市公司股本比例为11.51%;2015年2月13日至4月20日,贾晓钰质押恒顺众昇股份2,999万股,占上市公司股本比例为9.64%,解除质押恒顺众昇股份1,500万股,占上市公司股本比例为4.82%;2015年3月20日至4月21日,戴一鸣累计质押恒顺众昇股份3,196万股,占上市公司股本比例为10.28%,解除质押恒顺众昇股份448万股,占上市公司股本比例为1.44%。对于上述股东所持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及解除质押的事项,恒顺众昇直至2015年6月8日才予以披露。 恒顺众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5条、第2.6条、第10.2.6条、第11.11.5条规定。 恒顺众昇时任董事、总经理陈肖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5条、第2.6条、第3.1.5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1.10条规定,对恒顺众昇上述第一至三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恒顺众昇时任财务总监刘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5条、第2.6条、第3.1.5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1.10条规定,对恒顺众昇上述第一、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恒顺众昇董事会秘书、副总裁莫柏欣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5条、第2.6条、第3.1.5条、第3.2.2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1.10条、第3.1.13条规定,对恒顺众昇上述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对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恒顺众昇董事、时任副总经理贾晓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5条、第2.6条、第2.10条、第3.1.5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1.10条、第3.1.13条、第4.1.6条规定,对恒顺众昇上述第一至四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恒顺众昇董事贾玉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第2.5条、第2.6条、第3.1.5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1.10条、第3.1.13条规定,对恒顺众昇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恒顺众昇时任独立董事姚刚、王天文,时任监事应明、曲少波、张培荣,时任副总经理付大志、张振波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5条、第3.1.5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1.10条规定,对恒顺众昇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恒顺众昇时任董事陈旭光、时任独立董事叶迎春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1.10条规定,对恒顺众昇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批复内容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及《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陈肖强,时任财务总监刘涛,董事会秘书、副总裁莫柏欣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贾玉兰,董事、时任副总经理贾晓钰,时任董事陈旭光,时任独立董事姚刚、叶迎春、王天文,时任监事应明、曲少波、张培荣,时任副总经理付大志、张振波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8-11-01
标题关于对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公告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
文件批号深证上[2018]510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恒顺众昇”)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披露关联关系 恒顺众昇分别于2014年9月23日、11月29日公告与PT.Artabumi Sentra Industri (以下简称ASI)签订合同金额为17,260万元的《特种冶炼设备成套合同》和合同金额为6,58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40,467万元)的《高炉项目二期工程特种冶炼设备及余热电站设备成套采购合同》。恒顺众昇董事、时任副总经理贾晓钰在过去的12个月内曾经担任ASI的法定代表人,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ASI符合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的情形。恒顺众昇并未在临时报告及定期报告中披露与ASI的关联关系,上述交易也未按照关联交易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二)提前确认重大合同的销售收入 恒顺众昇分别于2014年4月8日、2014年7月18日与四川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电力”)签订《ASI高炉冶炼项目电气设备成套采购合同》《ASI高炉冶炼项目配套电厂设备成套采购合同》,合同金额分别为1,100万元、9,350万元。恒顺众昇于2014年对上述合同确认收入8,931万元,确认利润3,227万元。经查实,四川电力并未于2014年对上述合同涉及的设备进行验收,实际验收时间为2015年,相关货物截至2014年12月仍由公司保管。恒顺众昇在2014年定期报告中确认上述收入,构成提前确认收入。 (三)未如实披露严重影响投资计划进展的信息 2013年4月25日,恒顺众昇公告称拟在印尼投资建设镍铁冶炼工业园项目。2014年2月18日,恒顺众昇公告称该项目已取得重大进展,工业园最终选址基本确定,拟启动印尼工业园一期建设,建设投资27,747万美元。2014年12月5日,恒顺众昇委托的地质勘察单位四川电力通报场地地质条件不适宜建电厂。上述变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恒顺众昇未对上述变化及可能产生的影响予以及时披露。 (四)未及时披露股东所持5%以上股份被质押及解除质押的信息 2014年8月18日至2015年4月17日,恒顺众昇控股股东新余清源环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累计质押并解除质押恒顺众昇股份9,553万股,占上市公司股本比例为30.72%;2014年12月17日至2015年3月16日,贾全臣累计质押恒顺众昇股份3,580万股,占上市公司股本比例为11.51%;2015年2月13日至4月20日,贾晓钰质押恒顺众昇股份2,999万股,占上市公司股本比例为9.64%,解除质押恒顺众昇股份1,500万股,占上市公司股本比例为4.82%;2015年3月20日至4月21日,戴一鸣累计质押恒顺众昇股份3,196万股,占上市公司股本比例为10.28%,解除质押恒顺众昇股份448万股,占上市公司股本比例为1.44%。对于上述股东所持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及解除质押的事项,恒顺众昇直至2015年6月8日才予以披露。 恒顺众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5条、第2.6条、第10.2.6条、第11.11.5条规定。 恒顺众昇时任董事、总经理陈肖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5条、第2.6条、第3.1.5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1.10条规定,对恒顺众昇上述第一至三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恒顺众昇时任财务总监刘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5条、第2.6条、第3.1.5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1.10条规定,对恒顺众昇上述第一、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恒顺众昇董事会秘书、副总裁莫柏欣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5条、第2.6条、第3.1.5条、第3.2.2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1.10条、第3.1.13条规定,对恒顺众昇上述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对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恒顺众昇董事、时任副总经理贾晓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5条、第2.6条、第2.10条、第3.1.5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1.10条、第3.1.13条、第4.1.6条规定,对恒顺众昇上述第一至四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恒顺众昇董事贾玉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第2.5条、第2.6条、第3.1.5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1.10条、第3.1.13条规定,对恒顺众昇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恒顺众昇时任独立董事姚刚、王天文,时任监事应明、曲少波、张培荣,时任副总经理付大志、张振波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5条、第3.1.5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1.10条规定,对恒顺众昇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恒顺众昇时任董事陈旭光、时任独立董事叶迎春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1.10条规定,对恒顺众昇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批复内容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及《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陈肖强,时任财务总监刘涛,董事会秘书、副总裁莫柏欣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贾玉兰,董事、时任副总经理贾晓钰,时任董事陈旭光,时任独立董事姚刚、叶迎春、王天文,时任监事应明、曲少波、张培荣,时任副总经理付大志、张振波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11-01
标题关于对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戴一鸣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18]第122号
批复原因戴一鸣:经中国证监会查明,你于2015年3月20日将所持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顺众昇”)1,648万股股票质押给东方证券,于3月27日将1,100万股恒顺众昇股票质押给招商证券。你于4月20日解除质押448万股,又于4月21日将448万股股票质押给东方证券。但是,你直至2015年6月8日才通过恒顺众昇披露上述事项。
批复内容你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发生所持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事项,未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2.6条、第11.11.5条规定,现对你采取出具监管函的监管措施。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18
标题关于对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212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交所关于对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212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5月2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青岛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4-11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肖强、刘涛等15名责任人员)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3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恒顺众昇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及时披露股东所持5%以上股份被质押及解除质押的信息 2014年12月17日至2015年4月21日,恒顺众昇部分股东所持恒顺众昇5%以上股份被质押及解除质押,具体包括: (一)恒顺众昇控股股东新余清源环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余清源)解除质押的情况。 1. 2014年8月18日,新余清源将其所持的2,849万股恒顺众昇股票质押给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2015年3月9日解除质押。 2. 2014年8月28日,新余清源将其所持的1,180万股恒顺众昇股票质押给齐鲁证券有限公司,2014年12月31日解除质押。 3. 2014年9月18日,新余清源将其所持的2,250万股恒顺众昇股票质押给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2015年2月19日解除质押。 4. 2014年9月29日,新余清源将其所持的3,042万股恒顺众昇股票质押给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2015年2月19日、3月17日解除质押。 5. 2015年2月10日,新余清源将其所持的232万股恒顺众昇股票质押给东方证券,2015年4月17日解除质押。 (二)贾全臣股份质押情况 1. 2014年12月17日,贾全臣将其所持的570万股恒顺众昇股票质押给平安证券。 2. 2015年3月16日,贾全臣将其所持的3,010万股恒顺众昇股票质押给平安证券。 (三)贾晓钰股份质押情况。2015年2月13日,贾晓钰将其所持的2,999万股恒顺众昇股票质押给东方证券,2015年4月20日其中1,500万股解除质押。 (四)戴某鸣股份质押情况 1. 2015年3月20日,戴某鸣将其所持的1,648万股恒顺众昇股票质押给东方证券,2015年4月20日解除了其中448万股。 2. 2015年3月27日,戴某鸣将其所持的1,100万股恒顺众昇股票质押给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 2015年4月21日,戴某鸣将其所持的448万股股份质押给东方证券。 对于上述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及解除质押的事项,恒顺众昇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四)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及时予以信息披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上市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情形。对于该事项,贾全臣作为董事长,且其本人有股权质押及解除质押、签署同意新余清源股份质押的股东会决议,并为戴某鸣股权质押融资提供担保等行为,应当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莫柏欣作为董事会秘书,且其具体办理新余清源、贾晓钰、戴某鸣等人的股份质押及解除质押手续,应当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贾晓钰作为副总经理,且其本人发生股权质押、签署同意新余清源股份质押的股东会决议等行为,未对涉案信息披露事项勤勉尽责,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贾玉兰作为董事,且有为戴某鸣股权质押融资提供担保,签署同意新余清源股份质押的股东会决议等行为,未对涉案信息披露事项勤勉尽责,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此外,贾全臣作为实际控制人,隐瞒、不告知其本人及新余清源等股权质押或解除质押信息,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情形。 二、未如实披露严重影响投资计划进展的信息 2013年4月25日,恒顺众昇发布《关于对外投资印尼工业园项目的公告》,称拟在印尼投资建设镍铁冶炼工业园项目。2014年2月18日,恒顺众昇发布《关于印尼苏拉威西镍铁工业园项目一期建设启动的公告》、《印尼苏拉威西岛镍铁工业园项目一期可行性研究报告》,称该项目已取得重大进展,工业园最终选址基本确定,拟启动印尼工业园项目一期建设,在工业园采用RKEF工艺冶炼镍铁合金,配套建设2×65MW燃煤发电厂,建设投资27,747万美元,流动资金2,133万美元。2014年12月5日,恒顺众昇委托的地质勘察单位四川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电力)向其通报工业园地质钻探情况,表示场地的地质条件很差,不适宜建电厂。贾全臣和陈肖强等人知悉该信息。 恒顺众昇投资建设印尼工业园项目,系《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重大事件。该重大事件披露后,出现了印尼工业园地质不适合修建电厂的变化,该变化有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恒顺众昇未按照《信披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变化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予以及时披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上市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情形。对于该事项,贾全臣作为董事长,陈肖强作为总经理,应当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且两人知悉工业园存在因地质问题不宜修建电厂的信息,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莫柏欣作为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贾晓钰作为副总经理,有证据表明其对工业园地质问题知情或应当知情,未对涉案信息披露事项勤勉尽责,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 经查,恒顺众昇与PT. Artabumi Sentra Industri(以下简称ASI)之间存在以下关系:第一,恒顺众昇的实际控制人贾全臣对ASI具有重大影响。ASI的董事和经理人选由贾全臣确定,同时存在ASI公章由恒顺众昇刻制,其相关业务或事项由恒顺众昇工作人员办理或传递,重大采购业务由恒顺众昇工作人员验收等情形。第二,恒顺众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贾晓钰为恒顺众昇关联自然人,该关联自然人在过去的12个月内曾经担任ASI的法定代表人。第三,恒顺众昇对ASI控股股东青岛云嘉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云嘉)具有重大影响。青岛云嘉的设立、变更及部分业务由恒顺众昇工作人员办理。青岛云嘉设立时的唯一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杨某(现名杨某惠)与贾全臣相识多年,其未对青岛云嘉和ASI实际出资,未实质参与两家公司的筹办和经营决策,在不了解ASI及高炉冶炼工艺的情况下,收购ASI并代表ASI与恒顺众昇签订《特种冶炼设备成套合同》(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合同》)、《高炉项目二期工程特种冶炼设备及余热电站设备成套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高炉二期合同》)两个重大合同。青岛云嘉为与贾全臣关系密切的人员缴纳社保。第四,ASI的部分资金来源于恒顺众昇的关联自然人。截至2015年6月16日,青岛云嘉共计向ASI划款11,500万元,上述资金部分来源于贾全臣统一管理和决策的戴某鸣银行账户。第五,恒顺众昇与ASI签署的重大设备成套合同的关键条款、合同履行不具有商业合理性。ASI与四川电力签订苏拉威西高炉冶炼项目总承包合同时,指定由恒顺众昇为特种冶炼设备成套服务分包商。四川电力基于该分包合同支付给恒顺众昇的款项,部分来自于恒顺众昇子公司代ASI向四川电力支付的合同款。相关合同履行时,ASI的验收人员在未进行现场验收的情况下出具了验收单。 恒顺众昇和ASI双方存在的上述关系,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所述两方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构成关联关系的情形。同时,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ASI也符合《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所述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的情形。综合上述事实,认定ASI与恒顺众昇具有关联关系。 恒顺众昇分别于2014年9月20日、11月28日与ASI签订合同金额为17,260万元的《特种设备合同》和合同金额为6,58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40,467万元)的《高炉二期合同》,并于9月23日、11月29日予以公告。但在上述公告以及相应定期报告中,恒顺众昇均未披露与ASI的关联关系以及上述关联交易。 恒顺众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上市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和所披露的信息有重大遗漏的情形。贾全臣作为董事长,陈肖强作为总经理,莫柏欣作为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贾全臣作为董事长,陈肖强作为总经理,刘涛作为财务总监,应当对2014年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时任董事贾玉兰、王天文、贾晓钰、姚刚,监事应明、曲少波、张培荣,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付大志、张振波,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四、提前确认多个重大合同的销售收入 (一)提前确认与四川电力1,100万的设备成套采购收入9,401,709.40元、利润3,921,394.65元。2014年4月2日,ASI与四川电力签订《苏拉威西高炉冶炼项目总承包合同协议书》(以下简称《总承包合同协议书》及《苏拉威西高炉冶炼项目总承包备忘录》(以下简称《总承包备忘录》),其中,《总承包备忘录》约定该工程的设备成套由ASI指定的分包商恒顺众昇提供。基于上述协议书和备忘录,2014年4月8日,四川电力与恒顺众昇签订《ASI高炉冶炼项目电气设备成套采购合同》(以下简称《电气设备合同》),合同金额1,100万。2014年6月30日,恒顺众昇确认该项合同收入9,401,709.40元,占半年累计收入的4.7%;确认利润3,921,394.65元,占半年累计利润总额的16.75%。 经查,四川电力与恒顺众昇就该合同在入账时使用了不同时点的增值税发票,发票中的设备品名不一致,且双方对开具两次增值税发票的解释也不一致。恒顺众昇财务总监刘涛称在6月份开具发票即产品验收后对产品进行了优化和组装,产品的型号和数量发生了变化,但四川电力2014年6月盖章的验收单所载验收设备明细仍与合同中约定的一致。四川电力在2014年6月并未对上述合同涉及的设备进行验收,实际验收时间为2015年3月,相关货物截至2014年12月仍由恒顺众昇保管。恒顺众昇在2014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确认此项收入,构成提前确认收入。 (二)提前确认与四川电力的9,350万的设备成套采购收入79,914,529.6元,利润28,349,077.59元 2014年7月18日,同样基于前述《总承包合同协议书》与《总承包备忘录》,四川电力与恒顺众昇签订《ASI高炉冶炼项目配套电厂设备成套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配套电厂合同》),合同金额9,350万。2014年9月30日,恒顺众昇确认该合同收入79,914,529.6元,占三季度收入的44.11%,占前三季度累计收入的24.67%;确认利润28,349,077.59元,占三季度利润总额的74.04%,占前三季度累计利润总额的45.94%。 经查,四川电力与恒顺众昇2014年7月18日签订的合同存在多个版本,在交货地点、供货范围、付款方式、监造与检验、合同签订人等方面存在差异。四川电力在2014年9月未对合同涉及的设备进行验收,实际验收时间为2015年,相关货物截至2014年12月仍由恒顺众昇保管,且截至2014年9月与合同相关的设备清单并未明确。因此,恒顺众昇在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确认此项收入,构成提前确认收入。 恒顺众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对于恒顺众昇2014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年度报告提前确认收入事项,贾全臣作为董事长,陈肖强作为总经理,刘涛作为财务总监,应当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时任董事贾玉兰、陈旭光、叶迎春、姚刚、王天文,监事应明、曲少波、张培荣,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贾晓钰、付大志、张振波、莫柏欣,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恒顺众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陈肖强、刘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三、对姚刚、莫柏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四、对贾晓钰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五、对贾玉兰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六、对王天文、陈旭光、叶迎春、应明、曲少波、张培荣、付大志、张振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4-11
标题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陈肖强、刘涛)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8]6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恒顺众昇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及时披露股东所持5%以上股份被质押及解除质押的信息 (一)恒顺众昇控股股东新余清源环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余清源)解除质押的情况。 (二)贾全臣股份质押情况 (三)贾晓钰股份质押情况。2015年2月13日,贾晓钰将其所持的2,999万股恒顺众昇股票质押给东方证券,2015年4月20日其中1,500万股解除质押。 (四)戴某鸣股份质押情况 二、未如实披露严重影响投资计划进展的信息 三、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 四、提前确认多个重大合同的销售收入 恒顺众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对于恒顺众昇2014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年度报告提前确认收入事项,贾全臣作为董事长,陈肖强作为总经理,刘涛作为财务总监,应当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批复内容贾全臣、陈肖强、刘涛作为恒顺众昇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陈肖强、刘涛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贾全臣已于2017年11月死亡,不再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0-16
标题恒顺众昇: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处罚字[2017]10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恒顺众昇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2014年12月17日至2015年4月21日,恒顺众昇股东新余清源环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余清源)、贾全臣、贾晓钰、戴一鸣发生所持5%以上股份被质押及解除质押交易,恒顺众昇未及时披露,直到我会调查询问,才于2015年6月8日进行了披露。 二、恒顺众昇于2013年4月25日发布《关于对外投资印尼工业园项目的公告》,于2014年2月18日发布《关于印尼苏拉威西镍铁工业园项目一期建设启动的公告》《印尼苏拉威西镍铁工业园项目一期可行性研究报告》,称工业园最终选址基本确定。 对于工业园用地的地质情况,恒顺众昇委托四川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电力)进行勘察。2014年12月5日,四川电力表示场地的地质条件不适宜建电厂。 恒顺众昇投资建设印尼工业园项目,属于“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决定”,但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及时披露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的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三、恒顺众昇2014年9月23日发布公告,称与PT.ArtabumiSentraIndustri(以下简称ASI)签订《特种冶炼设备成套合同》;2014年11月29日发布公告,称与ASI签订《高炉项目二期工程特种冶炼设备及余热电站设备成套采购合同》。 恒顺众昇2015年4月7日发布公告,称与PT.PacificMetalurgiIndoSmelter(以下简称PMIS)签订《高炉项目一期特种冶炼设备及余热电站设备成套合同》;2015年6月20日发布公告,称与PMIS签订《高炉项目二期特种冶炼设备及余热电站设备成套合同》。 ASI和PMIS与恒顺众昇存在关联关系,但恒顺众昇在上述公告及相应定期报告中,未披露其与ASI和PMIS存在关联关系。 四、恒顺众昇2014年提前确认与四川电力、ASI、PTMetalSmeltindoSelaras(以下简称MMS)的收入,合计提前确认收入292,159,335.01元,合计提前确认利润140,332,446.00元。
批复内容一、对恒顺众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贾全臣作为恒顺众昇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陈肖强、刘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姚刚、莫柏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五、对贾晓钰作为恒顺众昇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其作为股东,未主动告知上市公司需披露的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行为,给予警告; 六、对贾玉兰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七、对王天文、陈旭光、叶迎春、严冬梅、徐茂顺、强力、肖红英、应明、曲少波、张培荣、付思奇、袁瑞峰、付大志、张振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八、对戴一鸣作为股东,未主动告知上市公司需披露的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行为,给予警告。 此外,贾全臣作为恒顺众昇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陈肖强、刘涛作为恒顺众昇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拟对贾全臣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陈肖强、刘涛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9-22
标题关于对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17]第12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17】第12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9月2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青岛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23
标题关于对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208号
批复原因收到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208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6月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青岛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7-05-19
标题恒顺众昇: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操作失误导致违规买卖公司股份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青岛城投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金控”)为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2017年5月18日,城投金控在增持公司股份期间,由于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出现了违规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批复内容1、本次事件发生后,公司董事会再次向所有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醒告知了《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要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谨慎操作,公司也将进一步做好教育监督工作,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2、城投金控因操作失误导致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所得收益共1122元将收归公司所有。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06
标题恒顺众昇: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回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34号
批复原因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的《关于对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34号)。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5月3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提交了《年报问询函》的回函,现对回函内容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15-11-30
标题恒顺众昇:关于青岛证监局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文件批号青岛证监局[2015]2号
批复原因问题一:请你公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要求,认真核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设计及执行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及风险隐患,加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及公司凡接触内幕信息人员的培训与教育,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定期自查及及时报告自查情况,进一步加大失责人员责任追究,杜绝内幕信息泄露情况再次发生。 问题二:请你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重新审视员工持股计划中存在的瑕疵和披露漏洞,完善相关协议,据实披露员工持股计划。同时,你公司应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内部复核,完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整改存在的控制漏洞及风险隐患,健全重大错报风险责任追究机制,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问题三:鉴于你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正在接受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请你公司一方面加强高管人员资本市场法律法规培训,组织力量认真全面自查公司守法合规情况,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及时向投资者揭示风险;另一方面积极配合调查组立案调查工作,适时披露立案调查进展,维护广大投资者的知情权。
批复内容问题一整改措施: 1、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管理制度,提升相关工作人员业务水平,严格执行内幕信息保密制度,严格规范信息传递流程,严格控制知情人范围,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2、历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信息经公司证券事务部核实无误后,按照相关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备; 3、加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及公司凡接触内幕信息人员的培训与教育,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定期自查及及时报告自查情况,进一步加大失责人员责任追究。 问题二整改措施: 1、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于2015年11月30日进行补充披露。 2、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证券事务工作人员针对上述事项进行分析,并认真学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甄别披露事项标准、程序,杜绝类似事项的再次发生。并且,公司将不定期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对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学习,提高各类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规范运作意识; 3、对公司信息披露内部工作程序进行细化,明晰相关事项的报告及复核流程。 4、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持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 问题三整改措施: 1、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证券事务工作人员针对上述事项进行分析,并认真学习资本市场相关法律法规,深交所上市公司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全面自查公司守法合规情况。 2、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在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立案调查结果之前,每月向投资者披露相关的风险提示公告。
处理人青岛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5-11-04
标题恒顺众昇:关于青岛证监局对公司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相关法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文件批号青岛证监局[2015]2号
批复原因经查,青岛证监局发现你公司近年来出现以下问题及风险: 一、未能严格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你公司于2013年7月和2015年8月两次受到证监会立案调查,且根据证监会2015年7月13日公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16号),你公司前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王艳强违反了《证券法》七十六条关于禁止泄露内幕信息的规定,被处以30万元罚款。上述事件表明你公司未能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十二条之规定,对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进行自查、对内幕信息泄露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及时报告存在的问题。 二、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存在瑕疵。根据你公司就青岛证监局《监管问询函》(青证监函〔2015〕95号)回函及相关当事人谈话显示,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实际由公司员工近200人自筹1000万元,向董事长借款1000万元,合计出资2000万元,推选10名名义持有人代为认购“宝盈恒顺共赢3号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进取型份额,与公司2015年1月19日披露的员工持股计划不符。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批复内容针对你公司存在的上述问题,现予以警示并提醒你公司进行以下整改: 一是请你公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要求,认真核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设计及执行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及风险隐患,加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及公司凡接触内幕信息人员的培训与教育,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定期自查及及时报告自查情况,进一步加大失责人员责任追究,杜绝内幕信息泄露情况再次发生。 二是请你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重新审视员工持股计划中存在的瑕疵和披露漏洞,完善相关协议,据实披露员工持股计划。同时,你公司应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内部复核,完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整改存在的控制漏洞及风险隐患,健全重大错报风险责任追究机制,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三是鉴于你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正在接受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请你公司一方面加强高管人员资本市场法律法规培训,组织力量认真全面自查公司守法合规情况,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及时向投资者揭示风险;另一方面积极配合调查组立案调查工作,适时披露立案调查进展,维护广大投资者的知情权。 你公司应当在2015年11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青岛证监局将视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处理人青岛证监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08-04
标题恒顺众昇: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深专调查通字2015689号
批复原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08-04
标题恒顺众昇:关于股票存在被实施暂停上市风险的提示性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深专调查通字2015689号
批复原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批复内容本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目前正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如本公司因此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公司将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3.1.1条规定的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公司将在知悉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移送公安机关决定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并在收到前述决定文件后对外公告。公司股票于公告次一交易日继续停牌一天后复牌。自公司股票复牌后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公司股票将再次停牌,直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本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7-13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市金中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曾军)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5]19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金中和、曾军内幕交易的事实如下: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二、曾军知悉相关信息     三、金中和交易“恒顺电气”股票 恒顺电气投资印度尼西亚相关煤矿事项的信息,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内幕信息,曾军知悉上述信息。在该信息公开前,金中和所管理的相关信托账户买卖“恒顺电气”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时任金中和CEO及投资总监的曾军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批复内容我会认为: 其一,金中和关于本案内幕交易的主体是个人而非公司的申辩理由不成立:一是曾军在公司有一定的地位和影响力,是金中和的CEO和投资总监,并占公司较大股份;二是曾军所从事的投资行为未超出公司的授权范围;三是本案涉及的投资业务属于公司经营业务范围内,收益归公司;四是公司在曾军所负责的两个涉案信托账户中均进行跟投,跟投所产生的收益也直接归公司所有。 其二,金中和提出的其所收取的固定管理费属合法所得的申辩意见具有合理性,依法予以采纳。 其三,金中和两个涉案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卖“恒顺电气”单只股票所获取的特定信托计划利益即为其违法所得。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没收金中和内幕交易期间违法所得840,184.59元,并处以2,520,553.77元罚款; 二、对曾军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7-13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方勇灵)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5]18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方勇灵内幕交易的事实如下: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二、方勇灵知悉相关信息并交易“恒顺电气”股票 恒顺电气收购永福顾问事项的信息,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内幕信息。方勇灵知悉上述信息并在该信息公开前买卖“恒顺电气”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方勇灵处以3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7-13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杨君)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5]17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杨君内幕交易的事实如下: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二、杨君知悉相关信息并交易“恒顺电气”股票 恒顺电气收购永福顾问事项的信息,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内幕信息。杨君知悉上述信息并在该信息公开前买卖恒顺电气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批复内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杨君处以1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7-13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根、王艳强)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5]16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李根、王艳强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事实如下: 一、李根、王艳强泄露内幕信息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二)李根、王艳强泄露内幕信息 二、李根内幕交易 三、李根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 上述恒顺电气利润分配预案,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内幕信息;中标印度尼西亚电厂事项和投资印度尼西亚相关煤矿事项,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王艳强为上述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王艳强在信息公开前将信息泄露给李根,李根又泄露给多个机构和个人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关于禁止泄露内幕信息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泄露内幕信息行为。同时,李根在该信息公开前买卖“恒顺电气”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李根作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利用他人名义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禁止参与股票交易人员买卖股票的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李根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45万元罚款; 二、对王艳强处以3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7-13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疆奕飞股权投资有限公司、郭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5]15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新疆奕飞、郭刚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事实如下: 一、郭刚未按规定披露持股信息 二、新疆奕飞未披露关联关系 新疆奕飞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郭刚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郭刚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关于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5%时应履行报告及公告义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新疆奕飞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郭刚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违法  公告日期:2014-03-12
标题青岛市恒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事敏感期买卖股票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本公司监事张培荣先生于2014年3月11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1,000股,成交均价6.65元/股。 由于公司将于2014年4月25日披露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张培荣先生本次增持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第十三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3.1.11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7.13条的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张培荣先生已深刻认识到了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并就本次违规买卖股票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监事张培荣先生于2014年3月11日买入股票时没有提前获悉除2013年年度快报之外的财务数据等信息,不属于利用内幕信息交易;交易时点无影响公司股价波动的敏感信息。公司董事会对其提出严肃批评,并已向其进一步说明了有关买卖公司股票的规定,要求其今后应认真学习、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谨慎操作,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在今后的工作中,公司将进一步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证券部工作人员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精通业务,认真吸取教训,提升公司规范运作的水平。
处理人其他机构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3-07-19
标题青岛市恒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青岛证监局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青证调查通字[1320]号
批复原因公司涉嫌未披露相关信息,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贾全臣、财务总监兼董秘王艳强涉嫌泄露内幕信息。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及相关人员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处理人青岛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1-08-22
标题青岛市恒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对公司现场检查结果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青岛监管局《监管关注函》[2011]107号
批复原因问题一:公司章程内缺少“资金占用即冻结”相关条款,未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与《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问题二: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未配备专职人员,尚未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问题三: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审批程序不严谨,部分募投项目资金支付审批程序与普通资金支付程序无差别,缺失过程监督。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此次对我们的现场检查发现了我公司存在的一些问题,对公司进一步加强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提高各项管理水平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公司将以此为契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监管机构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建立公司治理的长效机制,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
处理人青岛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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