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9-12 |
公告日期 | 2009-09-12 |
案件名称 | 委托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9-02 |
原告方 | 深圳市鑫浪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长沙沙河水利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855.54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9 年2 月10 日,我司下属全资子公司长沙沙河水利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收到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望民初字第212 号《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诉状。该案件原告为深圳市鑫浪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本案诉讼请求为:
1.要求被告长沙沙河水利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完成委托事务后的奖励855.54 万元;
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案业经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在本案开庭审理后提出撤诉,2009 年8 月27 日,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前述《民事裁定书》。本案裁定书内容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鑫浪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1,686 元减半收取35,843 元,由原告深圳市鑫浪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此案已结。 |
受理法院 | 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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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26 |
公告日期 | 2009-08-26 |
案件名称 | 债务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长沙沙河水利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深圳市鑫浪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9 年7 月21 日,我司下属的长沙沙河水利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09)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410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按照该通知书内容,原告长沙沙河水利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起诉被告深圳市鑫浪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已被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2005 年8 月,因工作需要,深圳市鑫浪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长沙沙河水利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借得人民币500 万元整,借款期限至2008 年8 月25 日止。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深圳市鑫浪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并未如期还款。长沙沙河水利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依法起诉被告深圳市鑫浪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归还欠款本金人民币500 万元及相应利息。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案开庭前,被告已清偿该债务。长沙沙河水利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已申请撤诉,撤诉手续正在办理中。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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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25 |
公告日期 | 2009-04-25 |
案件名称 | 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12-31 |
原告方 | 荔园新村业主委员会 |
被告方 |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沙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75.9385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4 年12 月31 日,荔园新村业主委员会以追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为由,起诉我司及深圳市国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两被告就荔园新村专项维修基金本息(本金1759385.22 元,利息暂计至2004 年12 月31 日)的给付问题承担连带责任。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追加深圳市沙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 |
判决内容 | 2005 年12 月30 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436 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驳回原告荔园新村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
判决日期 | 2005-12-30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案二审过程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有关各方进行了为期一年有余的调解。2007 年11 月21 日,在上诉人同意放弃全部利息及部分本金的情况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687 号《民事调解书》,本案调解书于2008 年3 月12 日送达生效。按照本案调解书内容,我司支付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等合计人民币140 万元。
截止2009 年3 月30 日,上述款项已全部付清。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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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25 |
公告日期 | 2009-04-25 |
案件名称 | 补偿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深圳市沙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鹤塘小区第四栋(下称“涉案房产”)为本案申请人早年兴建的历史用房。因涉案房产与我司名下世纪假日广场项目毗邻,影响世纪假日广场项目的施工及销售,我司要求本案申请人拆除该房产。本案申请人要求我司以房产实物补偿的方式,对涉案房产进行赔偿。我司仅同意参照《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以该房产兴建成本为基础做现金赔偿。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2008 年5 月9 日本案申请人与我司签订仲裁协议,同意就该纠纷循司法途径加以解决。深圳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本案仲裁庭结合涉案房产受我司施工影响的实际情况,认定本案原拆迁补偿纠纷的案由不成立,遂依职权通知了本案双方。2008 年6 月17 日,本案申请人要求变更本案案由为相邻关系损害赔偿纠纷,除此外其他仲裁申请不变,本案仲裁庭依法予以认可。 |
判决内容 | 2008 年7 月15 日,我司收到深圳仲裁委作出的[2008]深仲裁字第535 号《裁决书》本案《裁决书》最终裁决如下:1、本案被申请人(即我司)根据仲裁意见确定的赔偿原则,向申请人赔偿建筑面积为1,093.64 平方米的房产;2、本案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13 万元;3、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22,247 元,由申请人承担人民币36,674.1 元,被申请人承担人民币85,572.9 元。本案裁决书作出后,被申请人应于60 日内履行义务。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我司与深圳市沙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就鹤塘小区第四栋损害赔偿纠纷仲裁一案(详见2008.07.19 公告)、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8]深仲裁字第535 号《裁决书》生效后,我司未履行规定义务,深圳市沙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08 年12 月29 日,我司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深南法执字第362 号《民事裁定书》及附属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经法院裁定,我公司将沙河世纪假日广场建筑面积为1093.63 平方米,具体为B 栋404、405、406、407、408、409 号房产,赔偿过户至深圳市沙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由此增加沙河世纪
假日广场的成本20,822,951.99 元。 |
受理法院 | 深圳仲裁委员会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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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11-01 |
公告日期 | 2008-11-01 |
案件名称 | 合作协议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深圳市鑫浪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2008年3月20日,本公司收到长沙仲裁委员会的仲裁通知书,本公司下属子公司长沙沙河水利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的原股东,深圳市鑫浪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浪涛”)向长沙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鑫浪涛申请仲裁的理由:2004年2月17日长沙市水利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利投”)和鑫浪涛与本公司签定了《治理开发楚家湖、工农垸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三方共同开发楚家湖、工农垸项目。三方合作成立的项目公司已依法获得楚家湖周边1078亩权益土地。但项目公司在竞投工农垸土地的过程中,未成功摘牌取得工农垸482亩土地,鑫浪涛对此表示异议。
目前,鑫浪涛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如下:
一.请求裁决本公司赔偿鑫浪涛公司在工农垸的63.8亩预期可得权益土地,并将其办至鑫浪涛公司在长沙注册的全资子公司长沙鸿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
二. 请求裁决本公司将工农垸的482亩土地中应返还的50%的出让金、契税归鑫浪涛公司在长沙注册的全资子公司长沙鸿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
三.请求裁决鑫浪涛公司和本公司共同享有楚家湖项目用地范围内水、电、气、路等公共设施的使用权;
四.请求裁决鑫浪涛公司和本公司共同享有楚家湖湖面的使用权;
五.本案的仲裁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判决内容 | 本案裁决情况:
一、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预期可得权益土地12.621 亩(含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指标),具体以长沙市规划局编号出[2007]0318 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下和道路坐标上线专用图中用地单位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长沙沙河水利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楚家湖综合开发项目用地8,414.19 平方米;
二、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三、本案仲裁受理费391,128 元、处理费58,669 元,合计449,797 元,由申请人承担200,000 元,被申请人承担249,797 元;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长沙仲裁委员会已经依法组织仲裁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鑫浪涛公司要求撤消前述第3 项仲裁
请求;本案仲裁庭同意申请人撤消该项仲裁请求。
本案现在仍处于审理过程当中。
案件审理过程中,本公司就本案仲裁请求与长沙仲裁委作出的[2007]长仲裁字第213 号《裁决书》已处理过的问题重复、属于一案两裁;本案争议的所有权益均属本公司下属的长沙项目公司所有,长沙项目公司与鑫浪涛公司不存在仲裁协议,本案不应受理;争议中的12.63 亩补偿用地权益指标尚未取得有关土地主管部门认可,对于该未获确认的用地指标争议不应立案受理;工农垸范围内[2007]挂42、43 号地块本公司曾参与竞拍、因市场原因未能竞买成功,本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等问题发表了答辩意见。
本案仲裁庭认为:在工农垸范围内[2007]挂42、43 号地块第一次摘牌失败后,本公司下属的长沙项目公司既未申请继续挂牌,也未参加第二次挂牌竞买。对于长沙项目公司放弃竞买,损失工农垸430.48 亩预期权益土地的行为,本公司负有责任,应赔偿鑫浪涛公司主张的损失。本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以长沙市规划管理局编号出[2007]0318 号建设用地许可证项下8,414.19 平方米折合12.621 亩预期可得权益土地抵偿为宜。 |
受理法院 | 长沙仲裁委员会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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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30 |
公告日期 | 2008-08-30 |
案件名称 | 委托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深圳市鑫浪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长沙沙河水利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896.5569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8 年5 月14 日,本公司全资控股公司长沙沙河水利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收到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开民二初字第775 号《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诉状。该案件原告为深圳市鑫浪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诉讼请求分别为:
1、要求长沙沙河水利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节约总体土地成本的奖励总计人民币1,896.5569 万元;
2、要求长沙沙河水利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交付楚家湖项目规划总图原件一份。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深圳市鑫浪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我司下属的长沙沙河水利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一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刊登在2008 年5 月21日的《证券时报》),经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因原告在本案开庭审理后已提出撤诉,2008 年7 月18 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2008)开民二初字第775 号《民事裁定书》。本案裁定书内容如下:一、准许原告深圳市鑫浪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5,593 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7,796.5 元,由原告深圳市鑫浪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受理法院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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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6 |
公告日期 | 2008-04-26 |
案件名称 | 合作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7-08-07 |
原告方 | 长沙市水利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鑫浪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于2004 年4 月6 日与鑫浪涛、水建投合作成立了长沙沙河水利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下称“长沙项目公司”)。按照三方为成立长沙项目公司所签订的《治理开发楚家湖、工农垸项目合作协议》的约定,长沙项目公司具有开发意向的楚家湖、工农垸地块总面积1780 亩。2007 年5 月,工农垸地块分三宗挂牌转让,长沙项目公司对该三宗土地使用权均进行了报价,但最终仅成功摘牌其中面积为156.43 亩的一块土地使用权;其余两宗面积合计约为430 亩的土地使用权,因长沙项目公司报价低于挂牌底价而流拍。因长沙项目公司未能全部取得工农垸范围内的其他两宗土地使用权,水建投、鑫浪涛认为该行为损害了自身权益。2007 年8 月7 日,水建投、鑫浪涛以长沙项目公司的前述行为损害自身权益为由,向长沙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提前分配长沙项目公司名下土地。 |
判决内容 | 长沙仲裁委员会依法组织仲裁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经仲裁庭调解失败后,仲裁庭认为三方股东继续合作经营长沙项目公司的可能性不存在并作出裁决如下:
1.本案《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水建投、鑫浪涛将自身名下持有的长沙项目公司各3.75%(合计7.5%)的股份无偿转让给本公司,股权过户过程中的费用由本公司自行承担。本次转让完成后,长沙项目公司将成为本公司的独资企业。
2.三方合作成立的长沙项目公司分立,该公司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如下分割:
2.1 根据20070157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的、工农垸范围内156.43 亩土地使用权划归水建投成立的全资子公司长沙新北城置业有限公司所有。该土地所涉及的全部拆迁补偿手续及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水建投办理及承担,该土地使用权变更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水建投自行承担。
2.2 根据20050154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的、楚家湖范围内面积为106.6 亩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划归鑫浪涛成立的全资子公司长沙鸿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该土地使用权变更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鑫浪涛自行承担。
2.3 根据20050154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的楚家湖范围内共1078 亩土地使用权,在扣除已经分割的106.6 亩后,剩余的971.4 亩土地使用权划归分立后本公司名下全资子公司长沙项目公司所有。
3.鉴于本公司及长沙项目公司已经投入9400 万元用于楚家湖水利工程建设,该水利工程出资建设义务已履行完毕。自本案《裁决书》送达之日起,本公司及长沙项目公司不再承担治理开发长沙市开福区楚家湖、工农垸项目中的水利工程出资及建设义务。工农垸项目中的水利工程出资及建设义务由水建投承担。
4.本案仲裁本请求费60 万元,由本公司承担;本案反请求费448012 元,由水建投承担348012 元,鑫浪涛承担10 万元。 |
判决日期 | 2007-09-14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收到长沙仲裁委员会送达的有关材料后,按法定程序进行了答辩。本公司认为:1.按照我国《公司法》及长沙项目
公司章程的规定,水建投、鑫浪涛作为长沙项目公司的股东,在长沙项目公司成立后,只能享有法定的股东权益,无权要求
对长沙项目公司的资产进行分配。2.工农垸范围内三宗土地使用权通过公开挂牌的方式进行转让,长沙项目公司已经对该三宗
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报价;其中两宗土地使用权未能成功摘牌,系正常的市场行为,不应由本公司承担责任。另外,为应对水
建投、鑫浪涛提出的土地分配请求,本公司就核减长沙项目公司水利工程义务;水建投、鑫浪涛无偿向本公司转让其名下持
有的长沙项目公司股权等事宜提出了反请求。
依据上述裁定,2007 年10 月9 日长沙项目公司股权过户事宜全部办理完成,2008 年2 月,鑫浪涛、水建投办理完成土地更
名手续。本案执行完毕。 |
受理法院 | 长沙仲裁委员会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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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6 |
公告日期 | 2008-04-26 |
案件名称 | 防务设计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6-06 |
原告方 | 鹤塘小区第10栋的6位业主 |
被告方 | 深圳市规划局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2006 年6 月-10 月期间,鹤塘小区第10 栋的6 位业主分别以我司开发中的沙河世纪广场影响其通风、采光及行政审批手续存在问题等为由,起诉深圳市规划局,该6 宗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我司被人民法院依法追加为第三人。 |
判决内容 | 2006 年12月18 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深福法行初字第306、314、475--478号《行政判决书》,该6 份判决书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6 位业主均对一审判决不服,已经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判决日期 | 2006-12-18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深中法行终字第123、124、125—128 号共6 份《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司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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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2-10 |
公告日期 | 2005-12-10 |
案件名称 | 债务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深圳市沙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第三十三研究所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深圳市沙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第三大股东原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第三十三研究所就解决双方之间历史债务进行了协商,通过仲裁解决方式。 |
判决内容 | 现上述双方已经按深圳仲裁委员会[2006]深仲裁字第三号裁决书,裁决为解决三十三所对沙河集团的历史债务,三十三所持有的2,145,568股沙河股份的法人股抵偿给沙河集团。有关过户手续正在办理。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深圳仲裁委员会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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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3-30 |
公告日期 | 2004-03-30 |
案件名称 | 债务仲裁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威林航业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深圳市沙河联发有限公司 华源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涉案金额 | 1047.5167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0年12月11日,威林航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林航业”)、华源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河股份”)、深圳市沙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河集团”)、深圳市沙河联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河联发”)四方于深圳签定了《债务转移协议书》。截止本公告日,威林航业、沙河集团、沙河联发就抵押登记事宜未达成一致。现威林航业根据《债务转移协议书》第七条仲裁条款的规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沙河联发偿还威林航业5,516,752美元及459.94万美元的利息款359,015美元,并要求沙河股份承担连带责任。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威林航业同时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沙河集团、沙河联发的资产进行保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3)深中法民四初字第6 3 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沙河集团拥用的位于南山区白石洲金三角大厦的4 -11 层房产及地下室、第一层E区、第十二层B区房产,该房产评估值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2003年1月27日,后威林航业与沙河联发、沙河集团达成债务和解
。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出具的[2003]深国仲字第0177号《关于SHEN X2002107号仲裁案的通知》:威林航业已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提出撤销对沙河股份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经研究,同意威林航业的该申请,此案程序将在威林航业与沙河联发和沙河集团之间进行。至此此案已与本公司无关。2003年5月26日,沙河集团、沙河联发已依其与威林公司的合解协议,清偿了该笔债务,此案已结。 |
受理法院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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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3-30 |
公告日期 | 2004-03-30 |
案件名称 | 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招商银行深圳蛇口支行 |
被告方 | 华源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6年5月27日,深圳市大东物资工贸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深圳蛇口支行借款港币1000万元,期限六个月,华源集团为本次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大东公司未归还借本金及利息。贷款银行已以大东公司拖欠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为由对本公司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提起诉讼。
现本公司就深圳大东物资工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黄友权以假材料骗取本公司担保的刑事诈骗行为向深圳市公安局报案并以立案侦查。因证据不足,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
判决内容 | 判决如下:深圳市大东物资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欠原告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驳回原告要求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此案已结。 |
判决日期 | 2002-12-03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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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1-24 |
公告日期 | 2003-01-24 |
案件名称 | 贷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1-04-09 |
原告方 | 招商银行深圳上步支行 |
被告方 | 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源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田房地产开发公司上海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招商银行深圳上步支行于2001年4月9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一: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华源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深圳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四:深圳市金田房地产开发公司上海公司。 要求被告一偿还原告贷款本金HKD3,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HKD4,381,666.01元。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债务共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四被告承担与本案有关的一切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判决要求金田集团偿还本息,我司作为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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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1-24 |
公告日期 | 2003-01-24 |
案件名称 | 贷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1-04-09 |
原告方 | 招商银行深圳上步支行 |
被告方 | 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被告) 华源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被告)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招商银行深圳上步支行于2001年4月9日再次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一: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华源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要求被告一偿还原告贷款本金USD4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USD1,132,660.77元。 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两被告承担与本案有关的一切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判决要求金田集团偿还本息,我司作为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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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8-31 |
公告日期 | 2002-08-31 |
案件名称 | 贷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0-10-15 |
原告方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
被告方 | 华源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0年10月15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本公司偿还贷款港币1,000万元及其利息, 并要求担保人深圳市宝安区友谊球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判决内容 | 法院作出判决,判令:1由本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并承担诉讼费用;2由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日期 | 2001-01-16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2)深中法经调初字339号《民事判决书》,曾予以强制执行。
2001年12月15日长城管理公司再次向深中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本公司偿还上述款项。本公司重组后,经几方协商,深中院于2002年8月下达(2002)深中法执字第17-3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公司重组方深圳市沙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沙河集团)以其评估值人民币15,513,367元的资产抵偿长城管理公司的债务,本公司与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对此均不持异议。至此,本公司此项诉讼已告解决,友谊球阀也解除了连带担保责任。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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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8-23 |
公告日期 | 2002-08-23 |
案件名称 | 贷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1999-04-19 |
原告方 | 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红围支行 |
被告方 | 第一被告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深圳华源磁记录技术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华源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9年4月19日, 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红围支行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第一被告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深圳华源磁记录技术有限公司,未依约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00元及利息,第二被告本公司因对该贷款提供担保,负连带责任。 |
判决内容 | 法院判决:本公司及深圳华源磁记录技术有限公司败诉。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曾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华源磁记录公司在资产重组中已置换出本公司, 现债务承接人深圳市沙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沙河联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已清结此项债务。 |
受理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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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8-23 |
公告日期 | 2002-08-23 |
案件名称 | 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1-01-17 |
原告方 | 招商银行深圳上步支行 |
被告方 | 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源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4390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2001年1月17日,招商银行深圳上步支行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利息24.39万美元, 并要求担保人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内容 | 判决第一被告承担还款责任,本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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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5-26 |
公告日期 | 2001-05-26 |
案件名称 | 侵权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华源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万胜亚洲有限公司 怡东电脑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诉万胜亚洲有限公司和怡东电脑有限公司侵权使用“万胜”商标。1995年5月21日两被告申请再审。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判令被告万胜亚洲有限公司和怡东电脑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本公司人民币30万元。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现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
受理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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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5-26 |
公告日期 | 2001-05-26 |
案件名称 | 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1998-09-08 |
原告方 | 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国贸支行 |
被告方 | 第一被告深圳市新曙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华源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6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8年9月8日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国贸支行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第一被告深圳市新曙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依约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6,000,000.00元,第二被告本公司,对该贷款提供担保,负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内容 | 法院判决:
深圳市新曙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本公司败诉。 |
判决日期 | 1999-04-15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案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
受理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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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5-26 |
公告日期 | 2001-05-26 |
案件名称 | 欠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威林航业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华源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59.9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7年7月25日, 原告威林航业有限公司先后三次向中国银行香港分行申请开立受益人为本公司的信用证共计美元4,599,000.00元,本公司未按时支付到期信用证款给原告,信用证到期后原告遂向开证行支付了该款项本息。原告于98年将该欠款一案诉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判决内容 | 判决本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拖欠原告的款项计美元4,792,185.41元及其利息。 |
判决日期 | 1998-12-28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判令原被告所进行的信用证交易属无效行为,判定本公司返还原告美元459.90万元(折人民币约3,808万元)及其利息。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在资产重组中,原告、 被告、沙河联发、深圳市沙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沙河集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债务已由沙河联发、沙河集团承接,该诉讼事项终结。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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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5-26 |
公告日期 | 2001-05-26 |
案件名称 | 贷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0-07-28 |
原告方 | 深圳发展银行罗湖支行 |
被告方 | 华源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被告) 深圳新曙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被告)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70000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2000年7月28日,深圳发展银行罗湖支行因贷款纠纷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第一被告--华源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70万美元及其利息,要求第二被告--深圳新曙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内容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10日判决,判令本公司偿还银行债务并由第二被告-深圳市新曙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日期 | 2000-10-10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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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5-26 |
公告日期 | 2001-05-26 |
案件名称 | 贷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1999-11-25 |
原告方 | 广东发展银行宝安支行 |
被告方 | 第一被告本公司 第二被告泰德富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666.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9年11月25日, 广东发展银行宝安支行向深圳市宝安人民法院起诉第一被告本公司未依约偿还贷款本金美元80.5万元(折人民币约666万元) 及利息。第二被告泰德富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对该贷款提供担保,负连带责任。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现本案当事人已达成和解。至本期末,本诉讼事项已结。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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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5-26 |
公告日期 | 2001-05-26 |
案件名称 | 贷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1999-05-13 |
原告方 | 南洋商业银行深圳分行 |
被告方 | 华源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18.89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9年5月13日, 南洋商业银行深圳分行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未依约偿还贷款本金美元118.89万元及其利息。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截止本期末,本公司担保人香港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已代本公司偿还美元1,123,373.74元, 尚欠贷款本金
美元104,476.64元(折人民币约87万元)及利息。对尚欠贷款本息南洋商业银行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诉前保全,查封担保人华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拥有的本公司法人股5,285,860万股,拟向担保人追偿
。现该股权已解除查封,双方达成和解,该诉讼事项已结。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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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5-26 |
公告日期 | 2001-05-26 |
案件名称 | 国债回购欠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上海翔殷路证券交易部 |
被告方 | 深圳华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544.96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0年1月10日,本公司控股65 %的深圳华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上海翔殷路证券交易部起诉上海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国债回购欠款15,449,600.00元. |
判决内容 | 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二日(1999)沪高经终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上
海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须限期履行还款义务。 |
判决日期 | 1999-05-12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法院查明该公司于一九九七年五月变更工商登记,注册资金由人民币2,200万元增至8,500万元, 深圳华源实业投资有
限公司作为该公司投资人应投入资本金人民币3,108万元,但未实际投入。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沪一中经
执字第4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公司应承担投资不实范围内的责任,代为偿还该项欠款15,449,600.00元及其利息。本
公司对上述裁定持保留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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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法院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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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5-26 |
公告日期 | 2001-05-26 |
案件名称 | 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1997-05-13 |
原告方 | 深圳市商业银行 |
被告方 | 华源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8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5年12月26日,深圳华龙实业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商业银行借款人民币800万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华源集团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贷款到期后,华龙公司未能归还贷款本息及部分利息。深圳市商业银行于1997年5月13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深圳中院受理了此案,审判结果:
华源集团承担8754060元人民币的还款责任;同时深圳华龙实业有限公司在北京的物业归华源集团所有。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深中法执字第3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公司须代华龙公司偿还人民币
本息8,754,060.00元给深圳市商业银行, 同时法院依法查封的深圳市华龙实业有限公司位于北京顺
义县境内“天竺花园”建筑面积为2,501.16平方米住房归本公司所有。但该房产之前已被抵押给银
行,目前尚在强制执行过程中。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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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5-26 |
公告日期 | 2001-05-26 |
案件名称 | 贷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1999-04-06 |
原告方 | 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
被告方 | 华源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5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9年4月6日,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第一被告本公司,未依约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35,000,000.00元及利息, 第二被告本公司原第一大股东华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对该贷款以其拥有本公司12,095,400股的股票提供质押担保,负连带责任。 |
判决内容 | 本公司及华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败诉。 |
判决日期 | 1999-08-20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由于2000年11月10日本公司现第一大股东沙河集团与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签署协议,将该笔借款及利息转由其下属子公司沙河联发承担,该诉讼事项已结。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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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5-26 |
公告日期 | 2001-05-26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1999-05-09 |
原告方 | 富士银行深圳分行 |
被告方 | 华源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164.5399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9年5月9日,富士银行深圳分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要求偿还本金港币21645399.30元及利息,担保单位深圳经济特区发展(集团)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内容 | 1999年9月9日,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本公司败诉,且原告申请诉讼,保全
了担保人深圳经济特区发展(集团)公司在深圳香蜜湖度假村50%股权及其在深圳
高尔夫俱乐部股权,现本案第二被告深圳经济特区发展(集团)公司,已将本案上
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判决日期 | 1999-09-09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判决如下:维持原判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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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5-26 |
公告日期 | 2001-05-26 |
案件名称 | 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1999-11-25 |
原告方 | 广东发展银行宝安支行 |
被告方 | 第一被告深圳经济特区发展(集团)公司 第二被告华源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0000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1999年11月25日,广东发展银行宝安支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第一被告深圳经济特区发展(集团)公司未依约偿还借贷本金400万美金, 第二被告本公司对该笔贷款提供担保,负连带清偿责任。1999年12月23日,广东发展银行宝安支行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未依约偿还贷款本金50万美元。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该案已达成和解,由沙河集团向广发宝安支行提供担保,解除了华源的担保现任。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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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5-26 |
公告日期 | 2001-05-26 |
案件名称 | 贷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0-05-10 |
原告方 | 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宝安支行 |
被告方 | 华源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被告) 富源办公自动化产品(深圳)有限公司(第二被告)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2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0年5月10日,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宝安支行诉华源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被告),富源办公自动化产品(深圳)有限公司(第二被告)贷款纠纷. |
判决内容 | 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第一被告承担1200万元人民币贷款本息偿还责任,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诉讼事项已结。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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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5-26 |
公告日期 | 2001-05-26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0-06-22 |
原告方 | 华源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37.8094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0年6月22日,华源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要求深港工贸偿还本金5378094.4元, 利息人民币1969400元(截止2000年6月31日)。 |
判决内容 | 2001年2月28日中院做出一审判决. |
判决日期 | 2001-02-28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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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5-26 |
公告日期 | 2001-05-26 |
案件名称 | 贷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招商银行深圳东门支行 |
被告方 | 华源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被告) 深圳万胜办公自动化有限公司(第二被告) 深圳市中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02.29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招商银行深圳东门支行诉华源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被告)、深圳万胜办公自动化有限公司(第二被告)、深圳市中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贷款纠纷. |
判决内容 | 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1、判令第一被告本公司承担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罚息;
2、判令解除第二被告深圳万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连带清偿责任;
3、令本案第三被告深圳市中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
判决日期 | 2000-06-28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案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现已拍卖本公司房产一套,拍卖价为人民币81.5万元,余款已
还清,该案已结。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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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5-26 |
公告日期 | 2001-05-26 |
案件名称 | 贷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0-05-21 |
原告方 | 深圳经济特区发展(集团)公司 |
被告方 | 华源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被告) 资源集团有限公司(第二被告)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0年5月21日,深圳经济特区发展(集团)公司因200万美元贷款纠纷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华源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香港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担保人),要求偿还本金200万美元,利息36.762万美元。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原告申请诉讼保全, 现已查封本公司洪湖大厦19楼房产。后本案原告向法院申请追加华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第二被告。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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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5-26 |
公告日期 | 2001-05-26 |
案件名称 | 贷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0-05-17 |
原告方 | 中信实业银行 |
被告方 | 华源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被告)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第二被告)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中信实业银行诉华源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被告)、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第二被告)贷款纠纷,要求偿还本金3,000万元及398.5万元人民币的利息。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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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5-26 |
公告日期 | 2001-05-26 |
案件名称 | 贷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0-05-16 |
原告方 | 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田背支行 |
被告方 | 华源实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被告) 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第二被告)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田背支行诉华源实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被告),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第二被告)贷款纠纷,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第一被告承担400 万元港币贷款本息偿还责任,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对判决不服。 |
判决内容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免除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在本案中的连带还款责任。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二审判决判令解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本案现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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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5-26 |
公告日期 | 2001-05-26 |
案件名称 | 投资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0-05-19 |
原告方 | 深圳市鹏飞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华源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深圳华源磁记录技术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39.67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0年5月19日,深圳市鹏飞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因投资款纠纷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所属的深圳华源磁记录技术有限公司,要求深圳华源磁记录技术有限公司偿还投资款美金40万元(折合人民币3,396,680.00元),利息 1,757,579.84元人民币。 |
判决内容 | 驳回深圳市鹏飞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法院以原审事实不清,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0-12-06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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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0-08-29 |
公告日期 | 2000-08-29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深圳发展银行长城大厦支行 |
被告方 | 深圳新曙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华源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7年5月29日,深圳新曙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发展银行长
城大厦支行借款人民币300万元,期限为10个月,华源集团为本次贷款提供担保。到期
后,新曙光公司无力偿还贷款。发展银行长城大厦支行于1998年6月15日提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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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0-08-29 |
公告日期 | 2000-08-29 |
案件名称 | 扣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华源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属深圳万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招商银行深圳东门支行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0000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所属深圳万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招商银行深圳东门支行,要求退还被扣人民币20万元及其利息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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