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ray(7) { ["PaperId"]=> string(4) "0557" ["PaperCode"]=> string(6) "000557" ["Bourse"]=> string(4) "深圳" ["CodeType"]=> string(1) "A" ["PaperName"]=> string(8) "ST银广夏" ["CorpId"]=> string(7) "1000557" ["stockid_bourse"]=> string(2) "sz" } ST银广夏(000557)诉讼仲裁_新浪财经_新浪网

ST银广夏

- 000557

-

-  -

-
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1
公告日期2010-04-21
案件名称贷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1-10
原告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广厦(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贺兰山葡萄酒业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99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1 年1 月9 日,本公司与中信实业银行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向中信实业银行贷款1 亿元,贷款期限10 个月,用于流动资金周转。天津广夏(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原下属子公司,已更名为“天津创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天津创业)为此笔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01 年10 月,中信实业银行将本公司及天津创业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本公司提前偿还贷款本金9900 万元。
判决内容2001 年12月5 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二中经初字1484 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令本公司偿还中信实业银行借款本金9,900 万元,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广夏(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及诉前财产保全费 100 万元由本公司及天津广夏负担。
判决日期2001-12-05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9 年4 月20 日,本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特快专递送达的传票。因本公司与中信实业银行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中信实业银行申请追加宁夏贺兰山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传唤本公司于2009 年4 月28 日到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听证。 截止2008 年9 月30 日,本公司对中信实业银行此笔债务的本息合计为1.60 亿元,已在“短期借款”和“其他应付款”中予以反映。中信实业银行为银广夏债权人委员会的副主席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前答复同意以资本公积金定向转增股本抵偿债务的方案,故本公司于2009 年1 月完成的债务重组中未包括该行债务,本公司一直在和该行协商债务的处理方案。 北京二中院在执行中信银行与本公司、天津广夏案件的过程中,中信银行向北京市二中院提出追加顺达贸易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中信银行称:在法院依该行提供的线索向顺达贸易公司进行调查时查明,广夏实业公司现有2000 万元资金存放在顺达贸易公司账户上。此事在顺达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接受法院询问时得到了证实。且法院已向该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相应账户资金的使用,并限期交出该资金。基于上述事实,中信银行认为,现有证据表明,银川市顺达贸易有限公司账上代管资金为广夏实业公司所有,应纳入本案执行范围,故请求追回顺达贸易公司为本案执行人,并立即对有关财产采取执行措施。 裁定书称,经审理查明:在执行中,根据中信银行提供的线索,北京市二中院于2009 年8 月7 日在询问顺达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政效时证实,广夏实业公司在其公司帐户中存有人民币1900 万元。当日,北京市二中法院向顺达贸易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该笔款项予以冻结。中信银行为此提供了相应担保。 2009 年8 月13 日下午,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执异字第01672 号、第01672-1 号裁定书,根据中信银行的请求,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法院审查,做出裁定如下: 第01672 号裁定书: (一)准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冻结被执行人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存于被申请人银川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顺达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 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01672-1 号裁定书: (一)驳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追加银川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顺达贸易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二)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存在银川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顺达贸易有限公司的1900 万元人民币及孳息属于本案执行范围,应予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二中院在执行中信银行与本公司、天津广夏案件的过程中,中信银行向北京市二中院提出追加顺达贸易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并立即对有关财产采取执行措施。2009 年8 月7 日,北京市二中法院冻结了冻结被执行人本公司存于银川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顺达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 万元,该笔资金于2009 年9 月15 日被北京市二中院强制执行。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1
公告日期2010-04-21
案件名称债务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天津市宜兴埠第五农工商联合公司 
被告方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汇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765.7898 万元
案件描述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宜兴埠第五农工商联合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新宜白大道北东头,法定代表人:何长林,委托代理人:五君律师事务所高风桐、 被申请人: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5 号路东,法定代表人:朱关湖,委托代理人: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陈应宁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汇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68 号聚龙花园1 号楼206 室,法定代表人:赵英瑞。 被执行人:天津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红旗路西7号,法定代表人:张吉顺。 申请人依据生效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津高民一终字第0139 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 年5 月对原被执行人天津创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一是要求腾交其承租申请人的厂房、设备;二是要求给付所欠租金及违约金等债款1765.7898 万元。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将第一项内容(腾交厂房、设备)执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对第二项内容迟迟不予履行。申请人现查获知,被执行人天津创业已于2008 年被吊销营业执照,以上两被追加被执行人系其股东至今没有履行清理责任,目前有证据证明其对原被执行人存在抽逃资金行为,故依法申请追加上述股东为被执行人。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9 年12 月1 日,本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执裁字第121号民事裁定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申请人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足额缴纳18000 万元注册资本的事实及责任,已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依法予以确认,即具有法律效力。而北京汇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受让股权资产的行为源于债务行为发生之后,并已按协议约定付清了720 万元的股权转让费,故此要求其对本案债务承担投资不实的责任理由不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 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被申请人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天津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 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根据上述事实,本公司将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 目前未收到法院进一步的通知。
受理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1
公告日期2010-04-21
案件名称债务转移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浙江长金实业有限公司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宁夏大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769.9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俊波,职务:董事长,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内大街69 号 被告一:浙江长金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关湖,职务:董事长,地址:浙江杭州市延安路9 号劳动路6-2 号5029 被告二: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关湖,职务:董事长,地址:宁夏银川市高新技术开发区15 号路东 被告三: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爱军,职务:董事长,地址:宁夏银川市高新技术开发区15 号路东 被告四:宁夏大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云,职务:董事长,地址:宁夏银川市新华西街68 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民事起诉状中称:1999 年至2004 年,第三被告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在中国农业银行宁夏分行、河北分行贷款多笔,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及抵押担保。贷款到期后,经中国农业银行多次催收,第三被告等均未履行全部还款义务。截止2007 年3 月31 日,贷款本息合计17817.62 万元(其中本金12269.9 万元,利息5547.72 万元)尚未偿还。为清收国家信贷资金及有效推进第二被告(ST 银广夏)债务重组,2008 年4 月30日,原告、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第四被告及其他债务人共同签订了《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转债协议》,主要约定:1、由第一被告承担原债务人应偿还中国农业银行的17817.62 万元贷款本息及自2007 年3 月31 日后新发生的全部利息;2、作为对第一被告承接债务的补偿,第二被告将原计划用资本公积金向原告定向转增的抵债股票,定向转增给第一被告,原告予以配合。第一被告在获得上述股票后将其全额质押给原告,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3、担保人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第四被告对原债务人变更后的债务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直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或第一被告将其获得的股票质押给原告之日,否则保证担保及抵押担保不得解除。4、任何一方违反协议项下的责任、义务或承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其他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同日,原告、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另行签订了《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减免息协议》,主要约定:根据先还后免原则,如第一被告在2008 年6 月30 日前清偿完债务本金12269.9 万元,原告同意一次性减免第一被告所欠利息5547.72 万元及债务本金12269.9 万元在2007 年3 月31 日后新产生的利息。2008 年5 月21 日,第一被告按约向原告偿还了债权本金5500 万元。剩余债权本金6769.9 万元及利息至今未还。原告于2009 年4 月28 日、5 月13 日、5 月25 日、6 月3 日、6 月19 日多次约见第一被告法定代表人,要求其全面履行相关协议,但第一被告拒不履行。 据此,原告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一) 判决第一被告将其持有的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24944668股全额质押给原告。 (二) 判决第一被告向原告偿还债务本息合计7942 万元(本金人民币6769.9 万元,利息1172.1 万元暂算至2009 年10 月31 日)及自2009 年11 月1 日起至债务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 判决第二被告对上述债务中的7496.67 万元(其中本金6394.9 万元,利息1101.77 万元暂算至2009 年10 月31 日)及自2009 年11 月1 日起至债务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 判决原告就上述债务中的5335.31 万元(其中本金4550 万元,利息785.31万元暂算至2009 年10 月31 日)及自2009 年11 月1 日起至债务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对第三被告抵押资产变现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 判决第四被告对上述债务中的445.33 万元(其中本金375 万元,利息70.33万元暂算至2009 年10 月31 日)及自2009 年11 月1 日起至债务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 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受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12-30
公告日期2009-12-30
案件名称购销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0-07-14
原告方山东鲁北集团企业集团总公司 
被告方广夏(固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固原广夏曾与山东鲁北签订了3000 吨磷酸二铵的购销合同,由于固原广夏未按合同支付货款,2000 年7 月14 日,山东鲁北将固原广夏及本公司诉至山东滨州市中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内容2001 年9 月25 日,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滨中经初字第52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固原广夏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山东鲁北货款4,054,100 元及从2000 年3 月1 日起,至本判决给付之日期间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的违约金。
判决日期2001-09-25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滨州法院对固原广夏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款债务时,由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代为偿还前款剩余债务。2005 年12 月20 日,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滨中执字第42-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本公司在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的股权、红利及收益。近日,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公司在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行了查封冻结。本公司于12 月4 日收到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股权拍卖公告》,《股权拍卖公告》称:受执法部门委托,滨州市道勤拍卖有限公司拟于2008 年12 月22 日上午10 时对本公司在控股子公司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的股权面向社会公开拍卖。2008 年12 月31 日,收到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特快专递方式送达的书面通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0)滨中经初字第52 号民事判决书,于2005 年12 月20 日依法查封你公司在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62%的股权。你单位至今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为最大限度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使案件和解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单位于2008 年12 月30 日前向山东鲁北企业集团总公司履行偿还货款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继续拍卖该查封物。”本公司收到该通知时,已过了滨州法院限定的付款日期。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滨州中院提出书面异议,称拟拍卖的股权未经评估,而是直接由当事人协商进入拍卖程序,起拍价有失公允,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请求评估后再行拍卖,将执行情况向其告知,参加本案执行款的分配,停止办理涉案股权的过户手续,同时要求确认滨州中院的执行程序违法并赔偿其损失。滨州中院认为其执行程序合法,中信银行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2 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调取到的《协议书》显示,2008 年12 月21 日,山东鲁北企业集团总公司(甲方)、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北京汉润化工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了《协议书》,内容如下:“鉴于:1、根据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滨中经初字第52 号民事判决书:广夏(固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夏固原公司)应向甲方偿还货款4,054,100 元及从2000 年3 月1 日起,至本判决给付之日期间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的违约金,乙方因承担担保责任,如广夏固原公司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则由乙方代为清偿。2、截止2008 年11 月15 日,甲方应收广夏固原公司货款本金4,054,100 元及违约金5414655.96 元,合计9487555.96 元,乙方承担代为清偿义务。本协议各方经友好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甲方同意,就乙方在上述案件中为广夏固原公司所提供的担保,乙方的担保义务以人民币500 万元为限。(二)人民法院即将公开拍卖目前查封的乙方享有的广夏贺兰山葡萄酿酒公司的62%股权,如上述拍卖总价款不足人民币500 万元,乙方应当在10 日内向人民法院补足差额部分;如上述拍卖总价款超过人民币500 万元,超出部分应当在10 日内退还乙方。(三)本协议第二条所述拍卖及乙方补足差额(如果必要)完成后,乙方在本案中的所有义务即告履行完毕;同时甲方不再要求丙方在本案中履行任何支付义务。甲方届时应申请人民法院解除对乙方、丙方的相应强制执行措施。乙方代广夏固原公司清偿500 万元后,甲方不放弃对剩余金额4487555.96 元(其中本金4054100 元,逾期付款违约金433455.96 元)及2008 年11 月15 日之后的违约金向广夏固原公司继续主张的权利。(四)本协议第二条所述公开拍卖人民法院目前查封的广夏贺兰山葡萄酒有限公司62%股权的各项费用(包括评估费、拍卖行费用及其他杂项费用)由甲方承担。(五)乙方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拍卖工作,无论何种原因,如果上述股权未能在2009 年3 月30 日之前拍卖成功,乙方仍应按照法院原判决承担担保责任,丙方亦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六)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各方一致同意根据本协议的内容由人民法院出具执行和解协议。(七)本协议一式四份,各方各执一份,人民法院备案一份。”二、关于《拍卖委托申请书》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拍卖委托申请书》内容如下:“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我们三方[山东鲁北企业集团总公司、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的认真协商,现就贵院查封的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62%的股权处理达成意见,一致同意由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股权份额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开拍卖处理,该股权的起拍价商定为500 万元,各方无任何异议。”该拍卖委托申请书的签署日期为2008 年11 月23 日。
受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31
公告日期2009-08-31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9-08-18
原告方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508.5725 万元
案件描述2009 年8 月18 日,本公司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判令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偿还欠本公司的105,085,724.51 元款项及利息56,778,923.10 元, 合计161,864,647.61 元。同时请求法院判令酿酒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2009 年8 月26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同日,本公司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价值1.63 亿元人民币的资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29
公告日期2009-04-29
案件名称虚假陈述纠纷
起诉日期2007-02
原告方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方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4640.0139 万元
案件描述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银民商初字第28、29号《应诉通知书》,通知本公司已人民法院已受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本公司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纠纷案。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本公司赔偿其作为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景福证券投资基金和景宏证券投资基金的损失合计人民币24640.0139万元。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不服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其上诉请求为: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本公司赔偿景福证券投资基金和景宏证券投资基金的损失合计人民币24640.0139万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判决内容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 年7 月4 日以(2007)银民商初字第28 号、第29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驳回大成基金管理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大成基金管理公司承担。
判决日期2007-07-04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8 年3 月12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7)宁民商终字第73、74 号《民事判决书》,对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就本公司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纠纷上诉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承担。
二审判决日期2008-03-12
执行情况2007 年8 月1 日本公司收到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的《上诉状》,该公司不服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其上诉请求为: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本公司赔偿景福证券投资基金和景宏证券投资基金的损失合计人民币24640.0139 万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受理法院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29
公告日期2009-04-29
案件名称物业管理费纠纷
起诉日期2006-08-17
原告方武汉世界贸易大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方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世界贸易大厦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271.1010 万元
案件描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 年8 月17 日受理武汉世界贸易大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及武汉世界贸易大厦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纠纷案。 武汉世界贸易大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本公司于1999 年12 月购买了武汉世界贸易大厦第44-51、53-56 层、建筑面积20,650 平方米的商品房,该公司于1999 年起对上述房屋进行物业管理,本公司拖欠该公司自2000 年1月5 日至2006 年3 月9 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共计12,711,010 元,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偿还上述所欠物业管理费,并判令武汉世界贸易大厦公司对上述款项中2000 年1 月5 日至2001 年8 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判令本公司与武汉世界贸易大厦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判决内容本公司昨日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武民二初字第36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武民二初字第3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本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12,425,211 元人民币;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本公司承担66,768 元,其余6,797 元由原告承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该案件涉及的武汉世界贸易大厦第44-51、53-56 层、建筑面积20,650 平方米的商品房已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拍卖所得款项已用于偿还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债务及相关费用。 本公司不服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本公司与武汉世贸物业、武汉世贸达成和解协议:公司自愿以1100 万元解决与武汉世贸物业、武汉世贸之间在本协议签订之前的所有债权、债务,包括但不仅限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武民二初字第36 号民中判决确认的债权、债务。除本协议约定的债权、债务外,公司与武汉世贸物业、武汉世贸之间不再有其他任何债权、债务。公司采取以股抵债的方式解决上述债务,债折股比例以银广夏债权人会议同意拟定上报,并经最终审批确定的比例为准。2008 年12 月,本公司根据2008 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实施了债务重组方案,抵偿武汉世界贸易大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份于2009 年1 月16 日过户至该公司名下,本公司与该公司及武汉世贸大厦有限公司不再有其他任何债权债务。
受理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10-29
公告日期2008-10-29
案件名称产权纠纷
起诉日期2004
原告方李有强 
被告方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79.7086 万元
案件描述1994 年3 月,本公司借用李有强位于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紫藤里2 号住宅(评估价5,797,086 元)作为固定资产投资入股天津市广夏保洁制品有限公司(本公司原下属子公司),后天津市广夏保洁制品有限公司又用此住宅向银行抵押贷款500 万元。因该房屋产权先后两次被处分,已无法返还李有强产权。为此,李有强于2004 年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赔偿其损失。
判决内容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银民初字第30 号判决书判令本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 日内给付原告李有强房屋价款5,797,086 元,逾期付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并负担诉讼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宁夏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宁民终字第72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本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根据(2004)宁民终字第72 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司与李有强就上述债务达成“以股抵债协议”:双方确认本公司应给付李有强房屋价款本息合计6,830,549.20 元。李有强同意将该笔款项转为本公司股份,按10 元转1.4 股的比率计算,共计转持本公司股份956,277 股。
受理法院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宁夏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7-27
公告日期2006-07-27
案件名称贷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 
被告方广厦(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诉广厦(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判令广厦(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在该行的贷款本金2亿元人民币及利息333.96万元。
判决内容一审判令广厦(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中国工商银行部行营业部借款本金2亿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2万元由广厦(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公司与债权人签订以物抵债的《协议书》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达(2002)高执字259-2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为:1、本公司所有武汉世界贸易大厦第44-51层、53-56层的房屋(建筑面积20650平方米)的产权转让给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所有;2、本公司将上述房产以转让价格13510.12万元抵偿本公司所欠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的部分债务;3、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日前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签订《协议书》,就本公司以本公司所有和控制的武汉世界贸易大厦第44-51层、53-56层房产及北京方庄芳星园三区18号楼房产抵偿本公司所欠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工总行营业部)部分债务事宜达成协议。后法院委托拍卖公司对北京方庄芳星园三区18号楼房产(总建筑面积4602.60平方米)进行拍卖,并于2004年12月下旬以人民币3010万元拍卖成交,扣除拍卖手续费120万元和诉讼费234万元后的余额为2656万元,公司已收到上述款项。该房产原值3,857万元,已累计摊销567万元,截止2004年12月31日,其净值为3,290万元。本次拍卖所得扣除上述费用后的净值将用于偿还所欠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的部分借款。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高执字259-4号《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为:1、湖北世盈投资有限公司经参加竞买以7,010万元买得本公司所有的武汉世界贸易大厦第44-51层、第53-56层房屋(建筑面积20,391.83平方米)的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2、原属本公司的武汉世界贸易大厦第44-51层、第53-56层房屋(建筑面积20,391.83平方米)的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湖北世盈投资有限公司时起转移给湖北世盈投资有限公司;3、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受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4-26
公告日期2006-04-26
案件名称虚假证券信息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柏松华 
被告方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45570.4100 元
案件描述原告柏松华诉本公司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纠纷,请求判令本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共计145570.41 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依据宁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银民商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本公司赔偿原告柏松华各项损失110672.05 元及承担部分案件受理费.本公司将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提起上诉.
判决日期2004-12-28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截止4 月12 日,与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东达成调解协议且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发的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的中小投资者诉讼原告共计333 人,其诉讼请求金额合计103,140,105.40 元,其中: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 年12 月28 日以(2004)银民商初字第15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中小投资者诉讼案之一柏松华诉讼本公司证券民事赔偿案依据本次协商方案达成和解;另有一人撤诉,其诉讼请求金额26,005.81 元。截止4 月12 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的中小投资者诉本公司证券民事赔偿案尚有502 名原告未与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东达成和解,其诉讼请求金额合计71,176,763.86 元。
受理法院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12-21
公告日期2004-12-21
案件名称贷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宁厦分行新市区支行 
被告方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516.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工商银行宁夏分行新市区支行诉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夏(银川) 天然物产有限公司及广厦(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判令广夏(银川)天然物产有限公司偿还该公司在该行的贷款本金4,516万元(其中到期贷款800万元)、广厦(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内容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判令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夏(银川)天然物产有限公司偿还中国工商银行银川市新市区支行借款本金4,516万元及利息84万元。 判令本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上述判决生效后新市区支行于2002 年8 月申请执行法院亦立案执行法院在本案执行中查明天然物产公司全部资产已被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抵偿给宁夏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再无清偿能力担保人本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除抵押给其他银行外其他资产也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或执行两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偿还新市区支行借款本息46,241,978.80 元法院依法裁定2001 宁经初字第30 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受理法院宁夏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10
公告日期2004-04-10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银川市新市区支行 
被告方广夏制药厂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956.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工商银行银川市新市区支行诉广夏制药厂借款人民币6,730万元未还案。
判决内容判令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夏制药厂偿还中国工商银行银川市新市区支行借款人民币6,730万元及利息226万元,该行对抵押合同中设备、固定资产折价、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公司对抵押合同以外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宁夏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10
公告日期2004-04-10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北辰区支行 
被告方天津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2.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北辰区支行诉本公司所属子公司广夏(罗马尼亚)国际实业进出口有限公司持股25%的天津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6万元未还案。
判决内容判令天津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天津广夏公司)偿还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北辰区支行借款本金176万元及利息26万元,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10
公告日期2004-04-10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天津市商业银行长青支行 
被告方天津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5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天津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天津广夏(集团)公司)拖欠天津市商业银行长青支行贷款550万元,天津市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本公司应承担为天津创业(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出资不足的责任。本公司于2002年6月3日转让了本公司持有的原天津广夏(集团)有限公司75%的股份。
判决内容公司12月17日收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期为12月12日的《民事判决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令天津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天津市商业银行长青支行借款本金550万元及利息,本公司及天津市某公司对天津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连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判决日期2003-12-12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6-21
公告日期2003-06-21
案件名称贷款担保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银行芜湖市分行 
被告方芜湖广夏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银行芜湖市分行诉芜湖广夏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贷款1,500万元未还案,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因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由于该项贷款已得到清偿,本公司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3-21
公告日期2002-03-21
案件名称贷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宁厦分行西城支行 
被告方广厦(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工商银行宁夏分行西城支行诉广厦(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请求判令广厦(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在该行的贷款本金1亿元(其中到期贷款1,200万元)。
判决内容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判令本公司偿还中国工商银行银川市西城支行借款本金 10,200万元及利息139.8万元,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夏(银川) 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承担部分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及诉前财产保全费104万元由本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宁夏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3-05
公告日期2002-03-05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芜湖市分行 
被告方芜湖广夏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5002.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工商银行芜湖市分行分六案诉本公司控股的芜湖广夏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判令该公司返还借款本金共计15,002万元人民币 ,并请求判令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芜湖市中级法院对该公司的财产采取了等额保全措施。
判决内容安徽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判令本公司控股公司芜湖广夏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芜湖市分行借款本金16,455万元;判令偿还中国银行芜湖市分行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本金5,200万元;判令偿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芜湖支行贷款1,000万元及利息;判令偿还交通银行芜湖分行借款本金423万元及利息。判令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等由芜湖广夏及本公司共同承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芜湖市中级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3-05
公告日期2002-03-05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芜湖市分行 
被告方天津广夏(集团) 有限公司 芜湖广夏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249.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工商银行芜湖市分行分四案诉天津广夏(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判令该公司代位偿还芜湖广夏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共计8,249万元,并将芜湖广夏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芜湖市中级法院对第三人的财产采取了等额保全措施。
判决内容安徽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判令本公司控股公司芜湖广夏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芜湖市分行借款本金16,455万元;判令偿还中国银行芜湖市分行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本金5,200万元;判令偿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芜湖支行贷款1,000万元及利息;判令偿还交通银行芜湖分行借款本金423万元及利息。判令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等由芜湖广夏及本公司共同承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芜湖市中级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3-05
公告日期2002-03-05
案件名称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宁厦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被告方广厦(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厦(银川)天然物产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976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宁夏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诉广厦(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案,涉及金额9,760万元,为由该公司全额担保、将于2002年4月6日到期的三年期广厦(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债券本息。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广厦(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广夏(银川)天然物产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和完善原签订的担保和反担保协议。
判决内容宁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广夏(银川)天然物产有限公司用于反担保的抵押物由宁夏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依法处置,案件受理费49.8万元由本公司及天然物产公司共同承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1-08
公告日期2002-01-08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银行芜湖市分行 
被告方芜湖广夏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7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银行芜湖市分行分三案诉本公司控股的芜湖广夏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判令该公司返还借款本金共计6,700万元人民币(其中3,738万元2001年末到期),并请求判令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1-08
公告日期2002-01-08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芜湖市分行 
被告方芜湖广夏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453.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工商银行芜湖市分行诉本公司控股的芜湖广夏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请求判令该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453万元人民币(未到期),并请求判令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1-08
公告日期2002-01-08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芜湖分行 
被告方芜湖广夏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芜湖分行诉本公司控股的芜湖广夏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判令该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人民币(未到期), 并请求判令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1-08
公告日期2002-01-08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交通银行芜湖分行 
被告方芜湖广夏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23.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交通银行芜湖分行诉本公司控股的芜湖广夏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判令该公司返还借款本金423万元人民币及利息7.8万元, 并请求判令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