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7-21 |
公告日期 | 2009-07-21 |
案件名称 | 工程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8-12-30 |
原告方 | 张家港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江苏新桥建工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04.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8年12月30日,我公司因工程合同纠纷诉江苏新桥建工有限公司一案已经张家港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涉及诉讼金额为204万元。该项目已经于2008年12月上旬全部竣工,公司一方面向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一方面向被告发送《交工验收通知》,要求其按约配合公司进行竣工验收,但被告仍未能履行。为此,公司向张家港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履行竣工验收义务;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04万元损失;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公司和新桥建工之间合同纠纷已经于2009 年4 月23 日达成庭外和解。 |
受理法院 | 张家港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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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5-20 |
公告日期 | 2009-05-20 |
案件名称 | 健康权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顾玉根等自然人 |
被告方 | 张家港市华燊燃气有限公司 张家港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28.8965 万元 |
案件描述 | 公司近日收到张家港人民法院参加诉讼通知书(2008)张民一初字第4164--4172号,合计九份: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受理顾玉根等自然人诉张家港市华燊燃气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因我公司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我公司作为该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顾玉根等自然人
被告:张家港市华燊燃气有限公司
2007年11月20日原告等先后来到张家港锦绣金港小区7栋304室,因原告顾玉根在用打火机点烟时,室内突然发生爆燃,致使8人全部烧伤。
经广东天正司法鉴定中心2008年2月21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结论认为:发生事故原因是供应燃气爆炸引发火灾,造成房屋、财产损失和人员的炸伤伤亡,该楼所供应燃气对人无提醒效应;该室燃气计量表前后燃气管道有变动迹象;
经苏州市公安句消防支队重新认定,火灾发生的原因为:顾玉根在使用打火机点烟时引燃室内液化石油气所致;
该燃爆引发原告健康权纠纷,诉讼健康权赔偿总金额共计为人民币肆佰贰拾捌万捌仟玖佰陆拾肆元玖角伍分(¥4,288,964.95元) |
判决内容 | 我公司于2009年5月18日接张家港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张民一初字第4164号到4172号]共九份,判决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因本公司曾向被告供应过部分液化石油气,故法院认为本公司与本案件存在利害关系,通知本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经咨询本公司律师:如被告败诉,我公司存在适当分摊损失的可能性。公司已委派律师参与本案件诉讼,我公司将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涉诉的进一步进展事项。
根据相关部门的鉴定报告和我方与被告发生的业务事实,我公司律师分析认为:本案件被告张家港市华燊燃气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和8月共计购买过我公司约20吨进口液化石油气,用于掺混国产气以提高燃气品质。在2007年11月20日原告顾玉根在张家港锦绣金港小区7栋304室使用打火机点烟时引燃室内液化石油气,突然发生爆燃,案件的事由在于管线使用过程中的渗漏造成。我方作为被告曾经的部分气源供应商,与本次事故的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也不存在任何过失行为。因此,我公司无法律责任。 |
受理法院 | 张家港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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