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2-26 |
公告日期 | 2005-02-26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有研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泰兴市君泰稀土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君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上海君海实业发展公司 上海君海基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君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568.9938 万元 |
案件描述 | 因上海君海基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泰兴市君泰稀土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君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未能履行与有研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约定的偿还货款义务,2001年10月,有研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上述五家公司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判决内容 | (2001)一中经初字第14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有研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胜诉,判令上述五家公司共同偿付有研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欠款25,492,812.61 元,并支付约定违约金10,197,125.04 元。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2002)高民终字4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驳回上诉,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一中经初字第1457+号民事判决书。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十八万八千四百六十元,财产保全费十七万八千九百七十元,由泰兴市君泰稀土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君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君海实业发展公司、上海君海基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君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八万八千四百六十元,由上海君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2-12-11 |
执行情况 | 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执字第66号民事裁定书,我公司以人民币4345万元竞得江苏省泰兴市君泰稀土有限责任公司资产,包括房产、土地使用权、生产设备及配套设备和萃取槽内稀土溶液等实物资产。
根据目前案件的执行情况,本公司于2004年收回执行款6,351,085.93元。 |
受理法院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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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7-07 |
公告日期 | 2004-07-07 |
案件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上海君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
案件描述 | 有研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因与上海君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沪二中民四(商)初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继续冻结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持有的我公司国有法人股800万股(占总股本的5.52%)及相应的股息或红利,冻结期限从2004年7月2日至2005年7月1日。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共持有我公司国有法人股8000万股,累计冻结股本800万股。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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