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4-28 |
公告日期 | 2006-04-28 |
案件名称 | 占用资金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5-08-30 |
原告方 |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扬州格林柯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63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关于清理大股东占用资金事项,公司于2005年8月30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
判决内容 | 2006年1月24日下达民事判决书(2006)扬民二初字第0002号,判决如下:"被告扬州格林柯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亚星公司人民币计6300万元及利息(从2005年4月25日至本判决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本金6300万元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 |
判决日期 | 2006-01-24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同时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30日,对扬州格林柯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我公司的115272500股股权予以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
受理法院 |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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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10 |
公告日期 | 2004-08-10 |
案件名称 | 国债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04-06 |
原告方 |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华山路营业部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公司因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华山路营业部将我公司下属分厂“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城市客车厂”转托管至该营业部的“02国债(10)”99760手,越权擅自设定了质押,直接导致公司无法自由处分上述国债,遂于2004年4月6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上海第一中院于2004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04年6月8日下达民事判决书[(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95号],判决如下:①被告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华山路证券营业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1000万元。②被告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华山路证券营业部上项不能偿还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目前公司正在追索上述款项。 |
判决日期 | 2004-06-08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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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6-21 |
公告日期 | 2003-06-21 |
案件名称 | 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
被告方 |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涉案金额 | 554.6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与债权人、债务人共同为该担保事项向扬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扬州仲裁委员会(2003)扬裁经字第061、062号裁决书裁决:“本公司对扬州市农业发展总公司向债权人偿还360万元本金和194.6万元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赔偿金共计554.6万元,该项赔偿金已由本公司控股股东集团公司按其承诺直接支付。至此,本公司无任何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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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扬州仲裁委员会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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