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30 |
公告日期 | 2010-04-30 |
案件名称 | 低息贷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北京美麟汇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783.345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9 年7 月3 日,我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北京美麟汇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我公司,称其在我公司南热电配套热网工程引进使用德国低息贷款一事中发挥重要作用,要求法院判令我公司支付其咨询费及利息、违约金等共计783.345 万元。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正在法院审理中 |
受理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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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8-04 |
公告日期 | 2005-08-04 |
案件名称 | 工程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石河子开发区天富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石河子阳光双语学校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985.8507 万元 |
案件描述 | 我公司控股子公司石河子开发区天富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石河子阳光双语学校签订委托建设协议。石河子阳光双语学校将中学楼、小学楼等交于天富房产开发公司委托代建。签订协议后,天富房产开发公司垫资开发建设该工程项目,并与2001年11月将工程交付石河子阳光双语学校使用。根据协议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石河子阳光双语学校应付清全部款项,同时并向天富房产开发公司另外支付工程总造价25%的代建开发费用。工程总造价合计28,487,321.08元,石河子阳光双语学校只支付了工程款18,628,813.9元,尚欠应付款9,858,507.18元。为此,天富房产开发公司向农八师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法院判令石河子阳光双语学校支付拖欠工程费用9858507.18元。 |
判决内容 | 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于2004年4月10日以(2003)兵八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石河子阳光双语学校支付原告天富房产开发公司工程款7581624.89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个月内付清。 |
判决日期 | 2004-04-10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经农八师中级法院再次审理,于2005年4月20日以民事判决书(2005)兵八字二初字第06号判定:石河子阳光双语学校应给付我公司工程款9168896.18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石河子阳光双语学校表示不服判决,并提交上诉。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5-04-20 |
执行情况 | 2004年10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民事裁定书[2004新兵民二终字第09号]判决为:“鉴于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对于天富房产公司金额有漏判,撤销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03兵八民二除字第25号判决书,发回农八师中级法院重审”。目前,本案由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 |
受理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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