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6 |
公告日期 | 2010-04-26 |
案件名称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9-10-27 |
原告方 |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浙江锦绣江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11.9852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9 年10 月27 日,本公司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就与浙江锦绣江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2、责令被告立即交还承租的房屋和设施;3、判令被告支付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违约金共计511.9852 万元,及至实际返还承租房屋和设备之日止的房屋租金和物业管理费。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案号为(2009)杭上民初字第1228 号。2010 年2 月26 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本公司,该案已移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案号为(2010)浙杭民初字第4 号。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目前二案已合并,案件正在审理中。 |
受理法院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6 |
公告日期 | 2010-04-26 |
案件名称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9-07-15 |
原告方 | 浙江锦绣江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2009 年7 月15 日,浙江锦绣江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与本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内容及标的同上案。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目前二案已合并,案件正在审理中。 |
受理法院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7-30 |
公告日期 | 2009-07-30 |
案件名称 | 租赁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浙江雅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6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日前,本公司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杭商初字第135 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09 年6 月24 日在该院开庭审理浙江雅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的租赁合同纠纷。2009 年上半年,杭州解百因经营需要,对杭州新世纪大酒店1-6 层场地进行改建,改建计划不涉及改变出租给原告的场地结构,即保留原7 层以上的场地功能不变,并且在改建之前与原告进行了沟通。但原告表示异议,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诉讼请求为:
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的《杭州新世纪大酒店餐饮、娱乐休闲场地租赁合同书》;
2、判令被告赔偿给原告装修设施和营业设施费用2600 万元;
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71 万元;
4、判令被告赔偿给原告可得利益损失2250 万元;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浙杭商初字第135 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要求我公司应诉并举证。本案将于2009 年6 月24 日开庭。
2009 年7 月6 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认为:被告解百公司提交的《关于更换合同当事人的协议》用以证明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已经变更。原告雅兰公司表示认同该证据效力。本院对此证据的证明效力亦予以确认。有鉴于雅兰公司已经不是该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其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具有本案适格的原告主体资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浙江雅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
受理法院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2-28 |
公告日期 | 2004-02-28 |
案件名称 | 承揽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3-06 |
原告方 | 杭州科希盟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286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2000年11月29日,本公司与科希盟签订定制IC卡、磁卡和管理用卡的合同,总价款596,200.00元,本公司支付总价30%的预付款计178,860元,余款于货到清点后付清。2000年12月本公司收到了部分定制产品价值126,000元。2001年2月杭州市开始清理各类代币卡,本公司定制的产品亦在清理之列,但本公司未要求科希盟退回预付款,而在合同签订的两年时间内科希盟亦未要求本公司支付余下的货款。2003年6月科希盟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本公司接收余下的定制产品并支付余款。 |
判决内容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合同违反了国家有关法规,为无效合同。双方对该合同的无效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造成的损失。驳回双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794元由科希盟承担,反诉受理费2,100元由本公司承担。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杭发二终字第677号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2-28 |
公告日期 | 2004-02-28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浙江省工行营业部 |
被告方 | 杭州西湖国际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88.4007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8年9月,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杭州西湖国际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银行贷款人民币4500万元提供保证。至2001年1月初,"西湖国旅"已归还了全部贷款本金,但尚欠部分利息未还。2002年6月,贷款人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西湖国旅"归还贷款利息及至全部利息还清日止的复利,本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与"西湖国旅"共同承担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2002)杭经初字第447-1号裁定, 本公司部分银行存款计人民币2,534,427.34元被冻结。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已与浙江省工行营业部庭外和解,同意向浙江省工行营业部支付西湖国旅所欠的借款1,328,570.43元及利息555,436.07元。上述款项合计1,884,006.50元,已于2003年4月29日支付。 |
受理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4-26 |
公告日期 | 2002-04-26 |
案件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浙江省粮油储运贸易公司 |
被告方 |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
案件描述 |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粮油储运贸易公司买卖合同发生纠纷。 |
判决内容 |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需赔偿浙江省粮油储运贸易公司经济损失152.30 万元,并承担一审受理费。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2001] 浙经一终字第221号判决:维持原判,相应承担一审和二审案件受理费20578.80元。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02年3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浙经监字第8 号通知书决定调卷审查,该案暂缓执行。 |
受理法院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