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兴科技

- 600552

-

-  -

-
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资产置换  最新公告日期:2006-10-10
置换甲方安徽方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置换甲方对价(万元)7400.00
置换甲方资产评估基准日2006-08-30
置换甲方资产情况7400万元贷款本金(债权)
置换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蚌埠分行
置换乙方对价(万元)7400.00
置换乙方资产评估基准日2006-07-31
置换乙方资产情况该部分机器设备主要包括熔化设备、锡槽、冷却设备、冷端输送、辊道、玻璃分切、包装设备、碎玻璃处理系统、助燃和冷却用风机,循环水系统以及配电和自动控制仪表设备等269台套,账面原值9,782.72万元,账面净值7,438.42万元,评估值7,515.89万元。
交易简介2006年9月15日,本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蚌埠分行、蚌埠人民政府共同签订以资抵债意向书。截止2006年8月30日,本公司共欠中国工商银行蚌埠分行贷款本金10100万元,其中3700万元贷款逾期,经蚌埠市人民政府积极协调,本公司与蚌埠工行达成以资抵债意向。方兴科技归还蚌埠工行2700万元担保贷款,余额7400万元以机器设备抵偿贷款本金。经安徽国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公司部分资产评估,评估值7515.89万元,用于抵偿7400万元贷款本金。本次以资抵债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由本公司承担。
交易日期2006-09-15
交易金额(万元)7400.00
货币名称人民币元
方案进度股东大会通过
最新公告日期2006-10-10
首次公告日期2006-09-19
交易历史变动情况 
信息披露方安徽方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对信息披露方的影响实施以资抵债方案可以较大减轻本公司流动资金紧张的局面,减少财务费用,不对公司未来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置换甲方与信息披露方关系公司本身
置换乙方与信息披露方关系无关联关系
是否关联交易
资产置换  最新公告日期:2010-03-20
置换甲方安徽方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置换甲方对价(万元)11985.94
置换甲方资产评估基准日2009-08-31
置换甲方资产情况方兴科技浮法玻璃业务相关资产和负债,即方兴科技(母公司)除其控股参股公司股权、与控股参股公司的债权债务、对蚌埠市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债务及其他政府专项资金外的全部资产和负债,预评估值为12,469.49万元 根据中企华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相关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结果,确定本公司置入资产交易价格为12,224.04万元,置出资产交易价格为11,985.94万元。 根据中企华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相关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结果,确定本公司置入资产交易价格为12,069.68万元,置出资产交易价格为11,985.94万元。
置换乙方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
置换乙方对价(万元)12069.68
置换乙方资产评估基准日2009-08-31
置换乙方资产情况蚌埠院以其持有的中恒公司60%的股权、华洋公司100%的股权、中凯公司100%的股权以及部分土地使用权、房屋与方兴科技浮法玻璃业务相关资产和负债,预估值为12,705.08万元 根据中企华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相关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结果,确定本公司置入资产交易价格为12,224.04万元,置出资产交易价格为11,985.94万元。 根据中企华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相关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结果,确定本公司置入资产交易价格为12,069.68万元,置出资产交易价格为11,985.94万元。
交易简介方兴科技与蚌埠院于2009年9月24日签署的《安徽方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关于重大资产置换的框架协议》及其任何副本、附件。方兴科技拟以其浮法玻璃业务相关资产及负债(以下简称“置出资产”)与蚌埠院所持下述资产(以下简称“置入资产”)中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蚌埠中恒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恒公司”)60%股权、蚌埠华洋体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洋公司”)100%股权、蚌埠中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凯公司”)100%股权以及部分土地使用权、房屋。置入资产价值与置出资产价值的差额部分,由应当补足差额的一方以现金补足。评估基准日为2009年8月31日。
交易日期--
交易金额(万元)12069.68
货币名称人民币元
方案进度股东大会通过
最新公告日期2010-03-20
首次公告日期2009-09-28
交易历史变动情况
信息披露方安徽方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对信息披露方的影响本次交易完成后,浮法玻璃业务将置出公司,原先的ITO导电膜玻璃业务及手机模组业务仍然保留在方兴科技,同方兴科技的业务将增加电熔氧化锆、超细硅酸锆以及球形石英粉等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司不再从事浮法玻璃业务,将增加电熔氧化锆、超细硅酸锆以及球形石英粉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公司具有独立自主地开展业务的能力,拥有独立的经营决策权和实施权。本公司从事的业务独立于蚌埠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本公司的经营管理实行独立核算。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与蚌埠院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仍将保持独立。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的管理体系将继续独立于蚌埠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本公司独立招聘员工,设有独立的劳动、人事、工资管理体系。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产生。本公司已建立起了一套适应公司发展需要的组织结构,各部门及子公司组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组织机构健全完整,运作正常有序,能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办公机构与蚌埠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分开,不存在混合经营的状况。因此,本次收购完成后,本公司与蚌埠院及其关联人之间的管理关系不受影响。
置换甲方与信息披露方关系公司本身
置换乙方与信息披露方关系公司股东
是否关联交易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