烯碳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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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7-26
标题关于对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146号
批复原因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146号   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18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的公告》称:“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将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公司聘请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推荐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主办券商。关于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办理股份确权、登记和托管的手续及具体安排,公司将另行公告。”你公司股票已被摘牌,但截至目前,你公司尚未就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办理股份确权、登记和托管的手续及具体安排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我部对此表示高度关注。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与主办券商抓紧相关工作,尽快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办理公司股份确权、登记和托管的手续及具体安排等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7-13
标题关于对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137号
批复原因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4.28规定,你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将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你公司应当在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及时做好相关工作,以确保公司股份在本所退市整理期届满后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进入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   你公司于2018年4月4日披露的《关于与保荐机构签订恢复上市相关协议的公告》公告称:“公司聘请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恢复上市保荐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1.8条规定,你公司应当委托作为股票恢复上市保荐人的证券公司,提供进入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的股份退出登记,办理股份重新确认及股份转让系统的股份登记结算等事宜。   前期,我部分别于2018年6月1日和7月3日向你公司发出两份关注函,督促你公司尽快完成委托证券公司提供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服务的相关工作并及时公告。你公司在关注函的回复中称,将尽快完成聘请工作,同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但截至目前,你公司仍未就委托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进入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服务等具体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我部对此表示高度关注。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及相关机构,遵守《股票上市规则》第14.1.8条规定,并于2018年7月17日前就委托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进入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服务等具体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7-03
标题关于对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127号
批复原因近期,我所接到多名投资者反映,你公司对外公布的咨询电话 (024-22903598)无法接通。
批复内容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切实保障 相关咨询电话的畅通和接听,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此外,因你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将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进行股份转让,请你公司尽快聘请相关股份转让服务机构。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6-01
标题关于对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107号
批复原因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所接到投资者反映,称其多次拨打你公司对外公布的咨询电话(024-22903598)均无人接听。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切实保证相关咨询电话的畅通和接听,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此外,因你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将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请你公司尽快聘请相关股份转让服务机构。
批复内容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5-05
标题*ST烯碳: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文件批号辽宁证监局[2018]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ST烯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ST烯碳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 *ST烯碳未在2016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和证券交易所报送2016年年度报告,并予公告。 二、*ST烯碳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 *ST烯碳未在2017会计年度第3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017年一季度报告。 *ST烯碳未在2016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 *ST烯碳未在2017会计年度第3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ST烯碳因会计师事务所未能及时对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进而导致其未及时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时任代理董事长王利群、时任经理范志明、时任财务负责人李寿兵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对*ST烯碳未及时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张小猛、刘成文、叶少琴、申屠宝卿、朱宝库、孙家庆、罗阳、戴囡作为*ST烯碳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尚朝伟作为应当履行监事职责的人员,是*ST烯碳未及时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ST烯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王利群、范志明、李寿兵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三、对刘成文、张小猛、孙家庆、朱宝库、申屠宝卿、叶少琴、罗阳、戴囡、尚朝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处理人辽宁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4-11
标题关于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问询函[2018]第123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问询函,公司部问询函[2018]第123号。
批复内容请贵所对如下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8年4月1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3-31
标题*ST烯碳:关于关注函[2018]第56号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56号
批复原因2018年3月13日,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基烯碳”)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发来的《关于对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56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高度重视,现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3-31
标题*ST烯碳:关于关注函[2018]第22号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22号
批复原因2018年1月30日,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基烯碳”)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发来的《关于对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22号)(以下简称“关注函”),要求公司对公司2017年业绩的相关情况进行说明。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高度重视,现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2-27
标题*ST烯碳: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7]105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ST烯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ST烯碳2015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不实 (一)未按规定核算支付华融渝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融资服务费 (二)未按规定核算支付沈阳市和平区融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资金拆借费 (三)按规定核算支付本溪市溪湖区百信贸易商行公司的利息 (四)未按规定核算支付成都明迪飞商贸有限公司的资金拆借费用 (五)未确认多名高管及员工工资及绩效等费用 二、*ST烯碳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 (一)*ST烯碳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对外投资事项 (二)*ST烯碳未按规定披露控股子公司重大对外借款事项
批复内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ST烯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范志明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熊帅辉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四、对王大明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五、对刘俊逸、孙家庆、刘成文、张小猛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六、对王利群、朱宝库、申屠宝卿、叶少琴、罗阳、尚朝伟 、戴囡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2-19
标题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范志明、熊帅辉)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市场禁入决定》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2017]24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当事人有以下违法事实: 一、*ST烯碳2015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不实 (一)未按规定核算支付华融渝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融资服务费 (二)未按规定核算支付沈阳市和平区融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资金拆借费 (三)按规定核算支付本溪市溪湖区百信贸易商行公司的利息 (四)未按规定核算支付成都明迪飞商贸有限公司的资金拆借费用 (五)未确认多名高管及员工工资及绩效等费用 二、*ST烯碳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 (一)*ST烯碳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对外投资事项 (二)*ST烯碳未按规定披露控股子公司重大对外借款事项 *ST烯碳2015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不实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六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对外投资和重大对外借款事项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及第(三)项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时任董事、总裁范志明直接决策和组织了*ST烯碳2015年财务报告不实所涉行为。时任财务总监熊帅辉参与相关财务事项。范志明、熊帅辉是*ST烯碳2015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范志明决策和组织实施相关投资及对外借款事项,是两项临时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决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范志明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范志明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对熊帅辉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熊帅辉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12-10
标题关于对远成集团有限公司和黄远成先生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170号
批复原因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2月9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股权发生变更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司公告称:“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完成后,银基集团股权结构将发生变更,刘成文持有银基集团20%股权,中青城投持有银基集团38.9%股权,远成集团有限公司直接、间接合计持有银基集团41.1%股权。远成集团成为银基集团的控股股东,由于远成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为黄远成,则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刘成文变更为黄远成。”我部对此表示关注。
批复内容请远成集团有限公司和黄远成先生比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要求,聘请财务顾问对相关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同时,提醒远成集团有限公司和黄远成先生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11-23
标题关于对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17]第104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于2017年7月15日披露业绩预告,预计2017年上半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在-5,000万元到-3,000万元之间。而你公司2017年半年报显示,你公司2017年上半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0,608,980.23元。你公司2017年上半年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较大差异,但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批复内容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第11.3.3条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11-22
标题*ST烯碳:关于关注函[2017]第146号的回复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146号
批复原因2017年11月14日,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基烯碳”)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发来的《关于对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146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批复内容公司接到此函后高度重视,立即将关注函送达给公司控股股东沈阳银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基集团”),告知其应按关注函内容要求核实后,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11-14
标题关于对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14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我部对上述事项表示高度关注。请你公司就如下问题进行核查并于2017年11月16日前回复并披露相关说明: 1.你公司11月13日晚披露《关于控股股东股权发生变更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时,同时向我部报备了经相关方签字盖章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彩色扫描件。此外,你公司11月14日午间披露《关于控股股东股权发生变更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的进展情况说明》时,同时向我部报备了中青城投及中青旅山东投资盖章来函的彩色扫描件。请你公司详细说明与此次控股股东之股权转让事项相关的协商、签署及公告经过,并说明在转让协议事项未获中青城投、中青旅山东投资及其控股股东同意的情况下,交易各方仍签署并公告前述《股权转让协议》的原因。 2.请你公司说明,在股权转让事项未获中青城投、中青旅山东投资及其控股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已签署盖章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如果无效,请说明该《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条件及后续审批流程,并提示相关风险。 3.控股股东在未充分核实转让协议相关各方股东会决议授权的情况下向公司来函告知其发生股权结构变更事项的原因。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7-10-11
标题关于对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烯碳”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且未披露修正公告 (二)未能及时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 (三)存在前期重大会计差错 (四)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外投资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 (六)资产减值计提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未能在董事会审议年报后及时披露年报 (八)转让子公司部分股权审议程序存在瑕疵,信息披露不准确且存在重大遗漏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6.8条、第10.2.5条、第11.3.3条、第11.11.3条的规定。 公司时任代董事长兼时任董事兼时任执行副总裁王利群,时任董事兼时任总裁范志明,时任董事刘成文,时任董事兼时任常务副总裁张小猛,时任独立董事申屠宝卿、朱宝库,时任财务总监李寿兵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第17.4条以及本所《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五条和第九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代董事长兼时任董事兼时任执行副总裁王利群,时任董事兼时任总裁范志明,时任董事刘成文,时任董事兼时任常务副总裁张小猛,时任独立董事申屠宝卿、朱宝库,时任财务总监李寿兵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7-10-11
标题关于对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烯碳”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且未披露修正公告 (二)未能及时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 (三)存在前期重大会计差错 (四)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外投资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 (六)资产减值计提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未能在董事会审议年报后及时披露年报 (八)转让子公司部分股权审议程序存在瑕疵,信息披露不准确且存在重大遗漏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6.8条、第10.2.5条、第11.3.3条、第11.11.3条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王大明,时任监事罗阳、尚朝伟、戴囡,时任独立董事叶少琴,时任财务总监熊帅辉,时任副总裁范挺、万革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公司时任执行副总裁兼时任董事会秘书孙家庆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批复内容对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王大明,时任监事罗阳、尚朝伟、戴囡,时任独立董事叶少琴,时任财务总监熊帅辉,时任执行副总裁兼时任董事会秘书孙家庆,时任副总裁范挺、万革予以通报批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9-13
标题关于对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半年报问询函[2017]第1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对公司半年报下发的公司部半年报问询函[2017]第16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7年9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9-09
标题*ST烯碳: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辽宁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7]2号
批复原因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烯碳)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
批复内容一、对*ST烯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王利群、范志明、李寿兵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三、对刘成文、张小猛、孙家庆、朱宝库、申居宝卿、叶少琴、罗阳、戴囡、尚朝伟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处理人辽宁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8-02
标题*ST烯碳:关于对公司关注函的回复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94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发来的关于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94号。
批复内容公司接到此函后高度重视,立即将关注函送达给公司第一大股东沈阳银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基集团”),告知其应按关注函内容要求核实后,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现回复如下。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7-07
标题关于对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94号
批复原因2017年7月5日,《中国基金报》刊登了一篇关于你公司的报道《*ST烯碳暂停上市:3年亏8亿大股东关联方竟赶在前卖了1000万》,文章涉及部分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批复内容我部对此表示高度关注,请你公司、法律顾问于2017年7月10日前就下列问题作出说明,涉及信息披露的请及时迚行公告,涉及虚假报道或误导性报道的请及时迚行澄清。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7-04
标题关于对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7]第267号
批复原因收到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7]第267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涉及需披露的,请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在2017年7月10号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抁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7-03
标题关于对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92号
批复原因(1)请说明吉玛投资的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记名称、注册资本、员工人数、成立时间、股权架构(披露至实际控制人)、纳税情况;近三年你公司与之的采购产品明细、采购单价、采购总额、采购款项结算情况及期末应付款项余额,上述重大交易及大额款项是否具有真实的商业交易背景,幵提供充分的证据。 (2)请年审会计师补充披露采取了何种必要的审计程序对公司采购进行核查,对采购的真实性、会计确认的合理性及会计核算的合规性发表意见。 (3)上述预付款项是否构成控股股东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否构成违规对外财务资助,是否存在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输送利益的情形。 请结合上述情况,按照我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规定,逐条分析说明吉玛投资与你公司、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请结合2015年会计师对该事项出具无法表示意见、你公司后续整改情况,补充披露受让票据的第三方名称,是否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票据融资事项是否形成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第三方与吉玛投资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幵详细说明票据融资业务流程、资金流转情况、各个流转过程的会计处理情况以及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批复内容我部对此表示高度关注。请你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进行说明,年审会计师、独立财务顾问对上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于2017年7月7日前将核实情况书面回复我部。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6-20
标题*ST烯碳: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文件批号处罚字[2017]65号
批复原因经查,*ST烯碳涉嫌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2015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不实 二、*ST烯碳涉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件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ST烯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范志明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王大明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四、对熊帅辉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五、对刘俊逸、刘成文、王利群、朱宝库、叶少琴、申屠宝卿、罗阳、尚朝伟、戴因、孙家庆、张小猛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2015年修订)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范志明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对王大明采取8年证券市场禁入,对熊帅辉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王大明、范志明、熊帅辉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7-05-26
标题关于对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
文件批号深证上[2017]335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烯碳”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亊实: 1.公司未能在2017年4月30日前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 2.公司因2015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在公司2016年度出售子公司部分股权会计处理存在明显争议,直至2017年4月24日方聘任审计机构的情形下,公司仍预计股票不存在暂停上市风险,未能及时发布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以及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提示性公告,直至2017年4月28日方披露相关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编制期间代董事长兼董事兼执行副总裁王利群,董事兼总裁范志明,董事刘成文、董事兼常务副总裁张小猛,独立董事申屠宝卿、朱宝库,监事罗阳、尚朝伟,财务总监李寿兵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独立董事叶少琴、监事戴囡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公司执行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孙家庆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亊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第17.4条以及本所《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处分; 二、对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代董亊长兼董亊兼执行副总裁王利群,董亊兼总裁范志明,董亊刘成文、董亊兼常务副总裁张小猛,财务总监李寿兵,独立董亊申屠宝卿、朱宝库,监亊罗阳、尚朝伟予以公开谴责处分; 三、对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亊叶少琴、监亊戴囡和执行副总裁兼董亊会秘书孙家庆予以通报批评处分。 对于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亊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7-05-26
标题关于对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
文件批号深证上[2017]335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烯碳”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亊实: 1.公司未能在2017年4月30日前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 2.公司因2015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在公司2016年度出售子公司部分股权会计处理存在明显争议,直至2017年4月24日方聘任审计机构的情形下,公司仍预计股票不存在暂停上市风险,未能及时发布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以及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提示性公告,直至2017年4月28日方披露相关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编制期间代董事长兼董事兼执行副总裁王利群,董事兼总裁范志明,董事刘成文、董事兼常务副总裁张小猛,独立董事申屠宝卿、朱宝库,监事罗阳、尚朝伟,财务总监李寿兵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独立董事叶少琴、监事戴囡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公司执行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孙家庆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亊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第17.4条以及本所《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处分; 二、对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代董亊长兼董亊兼执行副总裁王利群,董亊兼总裁范志明,董亊刘成文、董亊兼常务副总裁张小猛,财务总监李寿兵,独立董亊申屠宝卿、朱宝库,监亊罗阳、尚朝伟予以公开谴责处分; 三、对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亊叶少琴、监亊戴囡和执行副总裁兼董亊会秘书孙家庆予以通报批评处分。 对于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亊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7-05-26
标题关于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胡道琴、糜晨曦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在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胡道琴、糜晨曦担任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烯碳”或“公司”)2016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其审计注册会计师期间,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4月24日正式受聘担任*ST烯碳2016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机构,未能及时告知公司不能按照公司原定年报披露日期完成审计工作,直至4月27日方告知公司无法按期完成审计工作,对公司无法在2017年4月30日前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以及公司未能及时发布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和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提示性公告等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胡道琴、糜晨曦作为*ST烯碳2016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审计注册会计师,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3条、第6.6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批复内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胡道琴、糜晨曦作为*ST烯碳2016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审计注册会计师,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3条、第6.6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5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胡道琴、糜晨曦给予公开谴责处分。 对于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胡道琴、糜晨曦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7-05-13
标题*ST烯碳: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沈稽查局调查通字[2017]001号
批复原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4-24
标题关于对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上市规则》、《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17]第24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在2016年年度报告尚未披露的情况下披露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但未同时披露2016年度业绩快报。
批复内容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上市规则》第 2.1 条和《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第九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4-14
标题*ST烯碳:关于关注函[2017]第44号的回复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44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收到贵部发来的《关于对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44号)(以下简称“关注函”),要求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尽快对有关问题进行核查和专项说明。
批复内容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交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2-18
标题*ST烯碳:关于关注函[2017]第17号的回复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17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7年1月26日收到深交所公司管理部发来的《关于对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17号)(以下简称“关注函”),要求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对关注函中涉及有关问题做出专项说明,涉及信息披露的请及时进行公告。
批复内容对此,公司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协调相关中介机构及及公司相关人员对关注函所涉事项进行核查,现予以答复。
处理人深交所公司管理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7-02-14
标题深证上[2017]108号-关于对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
文件批号深证上[2017]108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烯碳新材”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定期报告披露存在差错且更正后公司连续两年亏损。公司于2016年11月22日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更新后)》和《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显示,公司对2015年度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相关事项会计处理进行差错更正,调整差错更正对2015年度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均产生影响。其中,影响合并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总额-17,952,381元,影响所有者权益-19,677,381元,影响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19,677,381元,其差错率分别为-0.47%、-1.37%、-867.8%。影响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额-18,058,796元,影响所有者权益-18,058,796元,影响净利润-18,058,796元,其差错率分别为-0.74%、-1.54%、28.5%。公司本次差错更正后的2014年度、2015年度连续两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构成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3.2.1条第(一)项规定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 二、财务报告对外担保披露存在差错。公司在2015年财务报表附注第十节披露: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为连亐港市丼港稀土实业有限公司担保9,000.00万元。2016年11月22日,公司在《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中将上述事项更正为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为连亐港市丼港稀土实业有限公司担保10,000.00万元。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董事王大明,董事、总裁范志明,时任财务总监熊帅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刘成文、王利群,独立董事申屠宝卿、叶少琴、朱宝库,监事罗阳、尚朝伟和戴囡,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公司执行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孙家庆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第17.4条以及《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处分; 二、对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董事王大明,董事、总裁范志明,时任财务总监熊帅辉予以公开谴责处分; 三、对于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刘成文、王利群,独立董事申屠宝卿、叶少琴、朱宝库,监事罗阳、尚朝伟和戴囡,执行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孙家庆予以通报批评处分。 对于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7-02-14
标题深证上[2017]108号-关于对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
文件批号深证上[2017]108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烯碳新材”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定期报告披露存在差错且更正后公司连续两年亏损。公司于2016年11月22日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更新后)》和《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显示,公司对2015年度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相关事项会计处理进行差错更正,调整差错更正对2015年度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均产生影响。其中,影响合并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总额-17,952,381元,影响所有者权益-19,677,381元,影响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19,677,381元,其差错率分别为-0.47%、-1.37%、-867.8%。影响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额-18,058,796元,影响所有者权益-18,058,796元,影响净利润-18,058,796元,其差错率分别为-0.74%、-1.54%、28.5%。公司本次差错更正后的2014年度、2015年度连续两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构成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3.2.1条第(一)项规定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 二、财务报告对外担保披露存在差错。公司在2015年财务报表附注第十节披露: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为连亐港市丼港稀土实业有限公司担保9,000.00万元。2016年11月22日,公司在《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中将上述事项更正为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为连亐港市丼港稀土实业有限公司担保10,000.00万元。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董事王大明,董事、总裁范志明,时任财务总监熊帅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刘成文、王利群,独立董事申屠宝卿、叶少琴、朱宝库,监事罗阳、尚朝伟和戴囡,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公司执行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孙家庆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第17.4条以及《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处分; 二、对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董事王大明,董事、总裁范志明,时任财务总监熊帅辉予以公开谴责处分; 三、对于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刘成文、王利群,独立董事申屠宝卿、叶少琴、朱宝库,监事罗阳、尚朝伟和戴囡,执行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孙家庆予以通报批评处分。 对于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1-26
标题*ST烯碳:关于收到关注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17号、关注函[2017]第7号
批复原因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月2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17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对相关问题于2016年2月3日前做出专项说明,涉及信息披露的请及时进行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1-26
标题*ST烯碳:关于关注函[2017]第7号的回复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7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7年1月6日收到深交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7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批复内容公司收到关注函后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财务人员学习涉及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报表等会计准则相关的业务知识,并仔细检查了沈阳银基置业有限公司(简称银基置业)最近股权转让及融资安排等相关的业务资料,其中股权处置后的后续融资安排涉及到合并报表问题,现给予回复。
处理人深交所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1-17
标题*ST烯碳:关于收到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文件批号沈地税三稽处[2016]20002号、辽地税复决字[2017]第1号
批复原因2016年8月23日,公司收到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对我公司2001年1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银河园”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向公司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沈地税三稽处【2016】20002号)。 对于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作出的沈地税三稽处[2016]2000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争议事项有八个:一是对于检查期间申请人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是否应从检查应补缴税款数额中剔除,申请人与被告申请人之间存在分歧。二是对于B项目增值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分歧。三是对于追缴税款的追征期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分歧。四是对于契税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分歧。五是对于追征契税的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表述清楚。六是对于税务检查时间,申请人认为过长。七是对于税务检查主体,申请人认为沈地税三稽处[2016]2000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表述不够明确。八是对于“银河园”项目土地成本如何分摊,申请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分歧。
批复内容省地税认为:尽管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书个别表述和用语不够严谨,但不影响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税务处理决定意见的理解。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作出的沈地税三稽处[2016]2000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现作出以下决定: 1、决定意见类型: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 2、决定意见内容:维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作出的沈地税三稽处[2016]2000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地税复决字【2017】第1号《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意见内容:“维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作出的沈地税三稽处【2016】2000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我司拟对上述事项追溯调整,预计滞纳金影响2016年当期利润约-5,000万元,具体金额以缴纳税款时税务局出具滞纳金缴款书为准;影响期初留存收益约-5,792元,该事项的追溯调整尚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我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对相关事项及进度进行信息披露。
处理人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12-28
标题*ST烯碳:关于2016年半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半年报问询函[2016]第9号
批复原因2016年9月8日,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深交所公司管理部发来的《关于对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半年报问询函【2016】第9号)。
批复内容经过自查,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现对问询函的相关内容予以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12-28
标题*ST烯碳:关于关注函[2016]第179号的回复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179号、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138号、辽宁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6]8号
批复原因2016年11月2日,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深交所公司管理部发来的《关于对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179号。
批复内容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关注函[2016]第179号相关内容予以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12-27
标题*ST烯碳:关于关注函[2016]第220号的回复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220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6年12月13日收到深交所公司管理部发来的《关于对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220号。
批复内容公司现将关注函的相关内容回复公告。
处理人深交所公司管理部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6-10-14
标题*ST烯碳: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沈稽查局调查通字48号
批复原因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09-30
标题*ST烯碳:关于对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6】8号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企业会计准则》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6]8号
批复原因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以下简称“辽宁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6]8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你公司及子公司在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规定核算部分融资费用 二、未按规定核算部分职工薪酬 三、未按规定合并抵消内部交易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高度重视,现成总经理负责组织财务等相关部门就决定书涉及有关问题逐一进行检查,与公司2015年度会计师查证确认,现将整改情况报告如下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辽宁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9-30
标题*ST烯碳: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关注函的回复
相关法规《企业会计准则》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138号
批复原因我公司于2016年7月27日收到贵部《关于对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138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高度重视,现就有关问题予以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6-09-26
标题关于对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深证上[2016]664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烯碳新材”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对外投资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和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大明、董事兼总裁范志明、董事王利群、时任财务总监熊帅辉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8-27
标题*ST烯碳:关于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
文件批号沈地税三稽处[2016]20002号
批复原因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我公司2001年1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银河园”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向公司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沈地税三稽处【2016】20002号)。
批复内容(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第一条第一款、《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辽地税函【2009】2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603号)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契税18,648,757.38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缴税期限的公告》(2013年第6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移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批复》(辽地税函【2013】216号)的规定,对你单位应补缴契税从滞纳之日起至税款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三款;《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发【2007】102号)第三条;《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辽地税函【2009】188号)第一条;《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12】92号)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银河园”项目按照规划许可证分为5个清算单位,合计应缴土地增值税168,629,882.14元,已预缴土地增值税37,982,008.77元,“银河园”项目应补缴土地增值税130,647,873.37元。 (4)以上合计应补缴税款149,296,630.75元,2014年12月29号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60,009,745.44元。滞纳金从应补契税滞纳之日起至税款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计算。
处理人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6-07-19
标题*ST烯碳: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对公司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6]7号
批复原因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以下简称“辽宁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银基烯碳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6]7号), 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投资事项 二、未按规定披露对外借款事项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记录记入诚信档案。
处理人辽宁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07-19
标题*ST烯碳: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6]8号
批复原因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以下简称“辽宁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6]8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你公司及子公司在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规定核算部分融资费用 二、未按规定核算部分职工薪酬 三、未按规定合并抵消内部交易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现责令你公司予以改正。要求你公司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全面查找不足,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加强会计基础,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你公司应在2016年9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经你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整改报告。
处理人辽宁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7-02
标题*ST烯碳: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5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6]第269号
批复原因2016年5月24日,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6]第269号,下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对相关提问进行了认真核查与分析,现就问询函所关注的问题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06-15
标题*ST烯碳:关于2015年度审计报告涉及事项整改的进展情况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股票因重大事项自2016年4月26日开市起停牌,同时因2015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2.5条的规定,自本公司披露2015年度报告之日2016年4月30日起,公司股票停牌。
批复内容根据公司年报董事会决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对相关问题开展专项审计,公司积极主动采取措施,组成了整改小组专门负责,聘请财务顾问和律师研讨对审计意见以及内控意见涉及事项的整改方案。 2016年5月26日,公司召开董事会2016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审计报告涉及事项进行整改的方案》(公告编号:2016-036)。目前,公司正按上述整改方案进行整改,聘请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工作正在进行中。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整改进展情况如下: 事项一:将资产包转让还原为股权转让的具体实施方案正在落实中。 事项二:公司正在回笼和筹措资金提前归还银行承兑汇票资金,确保银行资金安全,消除不规范使用票据涉嫌违规的影响程度。 事项三:公司已经收回所涉事项的全部资金。投资西华碳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项目正在重新履行包括尽调在内的对外投资决策程序。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05-24
标题*ST烯碳:关于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事项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股票因重大事项自2016年4月26日开市起停牌,同时因2015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2.5条的规定,自本公司披露2015年度报告之日2016年4月30日起,公司股票停牌。
批复内容直至会计师就有关事项明确发表意见,或公司按规定做出更正、补充披露,再申请复牌。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3-19
标题烯碳新材: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5]第486号
批复原因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5】第486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批复内容公司已按照相关要求回复交易所,现将回复内容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人为操纵  公告日期:2016-01-08
标题证监会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胡捷控制使用26个账户,从2012年4月13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利用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间交易等方式影响“银基发展”价格,非法获利3,504.78万元。
批复内容我会责令胡捷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3,504.78万元,并处以3,504.78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人为操纵  公告日期:2016-01-04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胡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6]3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胡捷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胡捷控制曹某霞、陈某良、龚某、刘某、鲁某惠、潘某、钱某飞、陶某、童某、王某峰、张某虚、张某君、张某宽、赵某红、周某霞、朱某、伏某、侯某珍、雷某云、雷某、刘某蓉、刘某天、南京汉永云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永云海)、王某(A)、俞某鹏、俞某等26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进行证券交易。根据查明的事实,账户组下单所使用的电脑、下单MAC地址高度重合,在同一时段频繁共用MAC地址交替下单,下单IP地址高度重合,在同一时段频繁共用IP地址交替下单,下单硬盘序列号高度重合,资金关联度高,交易股票品种类似,部分涉案银行账户登录MAC地址重合。同时,结合账户组的下单电脑、资金关联、人物关系、有关人员笔录等多方面证据,胡捷系账户组实际控制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胡捷控制使用账户组,从2012年4月13日至2012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操纵期间),通过利用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等方式影响“银基发展”价格,获利3,504.78万元。 操纵期间内,胡捷账户组交易“银基发展”成交量占市场同期总成交量的21.57%,成交量占比在20%-30%的有46天(占174个交易日的26.44%),占比在30%-40%的有32天(占174个交易日的18.39%),占比超过40%的有22天(占174个交易日的12.64%),成交量占比最高为62.42%(2012年7月4日)。买入“银基发展”成交量占市场同期总买入量的21.65%,买入量占比在20%-30%的有25天(占174个交易日的14.37%),占比在30%-40%的有32天(占174个交易日的18.39%),占比在40%-50%的有22天(占174个交易日的12.64%),占比超过50%的有17天(占174个交易日的9.77%),买入量占比最高为71.74%(2012年7月4日)。账户组卖出“银基发展”成交量占市场同期总卖出量的21.48%,卖出量占比在20%-30%的有28天(占174个交易日的16.09%),占比在30%-40%的有20天(占174个交易日的11.49%),占比在40%-50%的有15天(占174个交易日的8.62%),占比超过50%的有16天(占174个交易日的9.20%),卖出量占比最高为69.77%(2012年11月12日)。账户组相对市场其他投资者,具有明显资金优势。 操纵期间内,账户组在108个交易日内存在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的行为(占174个交易日的62.07%),累计数量为18,643.04万股,占账户组同期总成交量的27.05%,占市场成交量比在10%-20%的有31个交易日(占174个交易日的17.82%),占比超过20%的有17个交易日(占174个交易日的9.77%),占比最高为39.53%(2012年7月4日)。 操纵期间内,“银基发展”股价从2.79元上涨至3.8元,涨幅36.20%,日均成交量为1,827.30万股,较操纵前相同期间内日均成交量(672.07万股)上涨171.89%。 综上,2012年4月13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胡捷通过利用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等方式影响“银基发展”价格,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获利3,504.78万元。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责令胡捷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3,504.78万元,并处以3,504.78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12-25
标题烯碳新材: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80号
批复原因银基集团系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2013年7月11至2015年3月24日期间,银基集团通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等方式共减持“烯碳新材”6,097万股,占烯碳新材总股本的5.28%。在减持达5%时,银基集团未停止卖出烯碳新材股票并按照法律规定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超比例减持部分占烯碳新材总股本的0.28%,银基集团总经理林平是上述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批复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及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对银基集团违法减持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银基集团改正违法行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对超比例减持情况进行报告和公告,并就超比例减持行为公开致歉。 2、对银基集团超比例减持未披露及限制转让期限内的减持行为给予警告,同时对其直接负责人林平给予警告。 3、对银基集团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处以40万元罚款,对银基集团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的减持行为处以170万元罚款,合计处以210万元罚款。对银基集团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林平处以20万元罚款,对银基集团限制转让期限内的减持行为直接负责人主管人员林平处以20万元罚款,合计处于4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5-12-17
标题烯碳新材: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的回复
相关法规《重组办法》、《26号准则》、《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资产评估相关事宜》、《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等问题与解答》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烯碳新材”、“本公司”或“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披露了《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并于2015年12月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根据问询函所涉问题进行说明和答复,现将具体内容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11-27
标题证监会依法对7宗大股东违法违规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日前,我会已完成对第二批共19宗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违反法律规定减持和短线交易案件的审理工作,上述案件现已进入事先告知程序。其中15宗违法减持案件共涉及6名自然人股东、10家法人股东以及法人股东的11名责任人,违法超比例减持的金额最高为95,659.1万元,违法减持的比例最高达7.81%。4宗短线交易案件中,违法进行短线交易的当事人包括2家法人和2名自然人。
批复内容我会决定对涉案当事人处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对“银基集团违法减持案”当事人沈阳银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罚款210万元。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9-29
标题证监会集中对11宗违法案件履行告知程序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胡某控制使用29个证券账户,在2012年4月13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利用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等方式影响“银基发展”价格,获利3,524.63万元。
批复内容我会拟决定,责令胡某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3,524.63万元,并处以3,524.63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人为操纵  公告日期:2015-09-25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唐汉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34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唐汉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12年5月28日至2013年1月16日(以下简称控制期间),“陈某学”、“戴某君”、“胡某贤”、“刘某凇”、“闵某杰”、“苏某峰”、“王某华”、“杨某”、“杨某庆”、“袁某金”、“袁某林”、“朱某”等12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的实际控制人为唐汉博。 二、唐汉博控制使用账户组,在2012年8月1日至13日、9月6日至10日期间(以下简称操纵期间)内,唐汉博4次通过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虚假申报等方式操纵“银基发展”股票价格,获利252.89万元。 综上,操纵期间内,唐汉博通过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虚假申报等方式操纵“银基发展”股票价格,获利252.89万元,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责令唐汉博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252.89万元,并处以1,264.45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9-18
标题中国证监会持续对违法减持和短线交易行为保持高压态势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日前,我会已完成对第二批共19宗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违反法律规定减持和短线交易案件的审理工作,上述案件现已进入事先告知程序。其中15宗违法减持案件共涉及6名自然人股东、10家法人股东以及法人股东的11名责任人,违法超比例减持的金额最高为95,659.1万元,违法减持的比例最高达7.81%。4宗短线交易案件中,违法进行短线交易的当事人包括2家法人和2名自然人。
批复内容对沈阳银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拟处罚金额为210万元。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5-07-31
标题关于对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烯碳新材”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业绩预告违规 2015年4月10日,公司发布业绩快报披露其2014年度实现净利润为4816.29万元。2015年4月30日,公司披露的2014年年报显示,其2014年度净利润为-2.71亿元。同日,公司披露的2015年第1季度净利润为-441.31万元,但公司在此之前未能按规定披露业绩预告。 2.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披露的《会计差错调整公告》及2015年6月6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更正及补充公告》显示,公司对2009-2013年相关事项会计处理进行差错更正,调整对历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均产生影响。其中,影响2013年净利润-1951万元,影响2012年净利润3171万元,影响2011年净利润-4733万元,其差错率分别为-29%、75%和-144%。 3.业绩补偿豁免未履行审批程序及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2012年,公司向连云港市丽港稀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丽港稀土”)增资2亿元人民币,增资后拥有其40%的股权,上述交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根据增资协议及相关协议,丽港稀土原股东承诺丽港稀土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分别实现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5000万元、8000万元和10000万元。如未能实现的,丽港稀土原股东将对实际净利润与业绩预测的差额部分向公司进行现金补偿。 2013年丽港稀土实际实现净利润1378万元,差额3613万元。2014年6月27日,公司公告披露称已收到利润补偿及逾期违约金合计3674.78万元。但公司于2014年12月与丽港稀土及其原股东,以及丽港稀土控制的江苏丽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专利共享合作框架性协议》,约定丽港稀土有权共享江苏丽港科技有限公司研发的专利技术,公司以豁免丽港稀土原股东3600万元业绩承诺未实现补偿款作为共享专利的对价,退回了已收到的补偿款3600万元,占公司201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77.06%,但公司未就该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及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7.6条和第11.3.3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沈志奇、刘成文、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大明、董事范志明、董事王利群(曾任副总经理)、时任财务总监郭社乐、财务总监郑指挥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我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有关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 对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处分; 二、 对烯碳新材时任董事长沈志奇、时任董事长刘成文、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大明、董事范志明、董事王利群、时任财务总监郭社乐、财务总监郑指挥予以通报批评处分。 对于烯碳新材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6-13
标题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要求公司按照相关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回复。
批复内容公司接到问询函后,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核实和了解,已按照相关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回复,现就有关情况进行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4-06-07
标题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3年年度报告的补充说明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披露不完整。
批复内容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对2013年年度报告有关内容补充披露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2-06-13
标题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公告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12]第39号
批复原因2012年6月1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沈阳银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2]第39号),监管函主要内容为: 公司未就银基置业转让沈阳银基窗业有限公司100%股权事宜(合同总金额为1950万元,该笔股权转让业务产生的投资收益为732.66万元,占公司2010年度净利润的23.75%)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仅在2011年年报中披露,违反了《上市规则》第9.2条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9.2条,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及全体董事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同时公司针对以上问题做出具体的整改措施并得以落实。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0-06-08
标题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公告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10]第55号
批复原因2010年6月8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沈阳银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0]第55号),监管函的主要内容为: 2009年年报显示,2009年2月,银基置业以项目土地使用权和沈阳皇城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房产作为贷款抵押,在华夏银行办理贷款4亿元。2009年12月,在原有抵押的基础上增加在建工程65,015.48平方米作为抵押,在华夏银行增加贷款3亿元。公司未就前述资产抵押事宜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规则》第11.11.2条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1.11.2条,上市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及全体董事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接到监管函后,公司高度重视,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相关部门人员,深入学习《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相关人员今后必须严格按照上述制度,明确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要求及相关责任人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职责,切实保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25
标题沈阳银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完成及整改情况的说明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应充分发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三个委员会的专业评判作用;二应进一步加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三应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完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四应尽快落实浑北建设项目土地出让金的补交问题。
批复内容 针对上述意见和建议,我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组织进行了专门研究,制定措施,认真进行了整改。公司于2007年11月26日召开了董事会第六届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并刊登于2007 年11月28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8]27号文的要求,公司对截止2008 年6 月30日公司治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上述《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中所列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
处理人辽宁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28
标题沈阳银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辽证监上市字[2007]77号
批复原因一是充分发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三个委员会的专业评判作用; 二是进一步加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三是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完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四是尽快落实浑北建设项目土地出让金的补交问题。
批复内容针对上述意见,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分析原因,并认真进行了整改。关于浑北建设项目的土地成本问题,公司正加紧与沈阳市政府沟通协调,尽早确定该项目的规划条件,待项目规划批准后,浑北建设项目的土地出让金补交问题即可得到解决。 总之,本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为公司全面审视治理状况,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提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落实本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中提出了各项整改计划,以推动公司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处理人辽宁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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