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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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8-19
标题雪峰山被列入失信执行人([2020]湘12执恢9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2020]湘12执恢9号
批复原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批复内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处理人怀化仲裁委员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8-19
标题大峡谷被列入失信执行人((2020)豫1221执691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2020]豫1221执691号
批复原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批复内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处理人渑池县人民法院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9-03
标题【2019】第1号关于对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融资并购类问询函[2019]第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融资并购一部【2019】第1号关于对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公司收到此函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于5个转让日内将有关材料发送至审查员邮箱。
处理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融资并购一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9-14
标题国恒3: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提示性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津证监措施字[2015]11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2014年年报显示2014年末应收账款比2013年应收账款增加70,877,436.4元。你公司称增长的主要原因为,2014年底公司与深圳市晴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晴方投资〕签订《保理协议》,原已计提坏账准备冲回,导致应收账款增加;同时,根据《保理协议》,部分其他应收款及预付账款转入应收账款。经查,晴方投资是你公司关联方,但是你公司在2014年12月24円披露《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的提示性公告》、2014年12月30日披露《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保理协议的提示性公告》和《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签署保理协议的提示性公告》时均未披露与晴方投资是关联方。同时,你公司2014年年报中也未披露上述与晴方投资的关联方关系和关联交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对上述事项做出公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你公司与晴方投资关联关系的形成原因,是否履行了关联方交易审议程序;与晴方投资签署的《保理协议》的合规性,会计处理的恰当性,目前协议履行情况等。同时,你公司2014年年审机构需对上述事项发表专业意见,一并进行披露。你公司应认真开展自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必须立即予以纠正,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天津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5-04-28
标题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津证监措施字[2015]6号
批复原因“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2015年1月26日发布的《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提示性公告》称:依据起诉书,2010年6月28日,王涛与公司签署了《借款合同》,借款1亿元,借款期限6个月。借款到期后,公司未能及时还款,王涛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查,你公司未对上述事项进行会计核算,未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也未在2010年至2014年定期报告中披露。 你公司2015年1月31日发布的《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和2015年2月12日发布的《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签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书>的补充性说明公告》称:子公司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12月16日与罗定市政府签署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书》,交易补偿款总额为5450.4万元。经查,你公司未及时披露该事项,也未在2013年年报、2014年半年报中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要求你公司立即核查上述事项,予以纠正,并披露相关核查处理情况。同时提醒你公司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采取措施,尽职履责,完善公司治理,规范运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维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处理人天津证监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4-12-13
标题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1186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2144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41431号
批复原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批复内容目前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上述内容进行披露。(详见公司2011年7月21日、2012年8月24日、2014年5月23日公告,公告编号:2011-040、2012-068、2014-044) 如本公司因此被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公司将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年修订)》13.2.1条规定的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本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1.11.3条的要求,每月至少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09-06
标题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监管关注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津证监上市字[2014]58号、[2014]48号
批复原因一、我局2014年6月23日向你公司发出《关于对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津证监上市字【2014】48号),要求你公司认真核查新大股东泰兴力元取得公司控股权前,成清波是否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并于2014年7月4日前向我局提交核查报告。同时,要求你公司说明对募集资金账户核查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截至目前,你公司未向我局提交募集资金核查计划,也没有说明对募集资金的核查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亦未进行有关信息披露。 二、你公司募集资金持续督导机构浙商证券反映:2014年6月12日,你公司子公司甘肃酒航的募集资金监管账户转入47,140万元,并于同日转出。甘肃酒航财务经理何梅英在银行现场提供的《资金托管协议》和《用款计划》复印件显示,甘肃酒航将募集资金账户中的47,140万元划转至深圳市新东方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账户。2014年7月23日,你公司子公司中铁罗岑的募集资金监管账户转入38,138万元,并于同日转至深圳市新东方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账户。根据现有法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现请你公司就上述反映情况认真自查,加强募集资金账户管理,并向我局书面说明上述委托理财事项是否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三、浙商证券向我局反映,2014年6月23日、6月30日、7月28日向你公司出具了《持续督导意见函》,敦促你公司立即归还相应募集资金至募集资金 专户等。其中,2014年6月30日出具的《持续督导意见函》已在2014年7月1日的《上海证券报》上公开披露。但对于浙商证券的持续督导意见,你公司未予回复。2014年7月16日,浙商证券出具了《关于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你公司始终未将该核查意见予以信息披露。请你公司针对上述反映情况向我局书面说明配合浙商证券持续督导工作相关情况。 四、你公司独立董事杨春明向我局反映如下问题:一是公司治理结构欠缺,董事会无法就某些问题展开实质讨论、达成一致意见。二是公司中铁罗岑及甘肃酒航两家子公司失去控制。三是公司没有相关经费支持募集资金报案等问题。针对上述反映问题,请公司董监高积极履职尽责,行使相应权利,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子公司的控制,与大股东积极沟通,取得经费支持开展相应工作。并结合本函第二项内容抓紧对募集资金进行保全,开展内部追责。 五、我局关注到2014年7月14日《经济观察报》《*ST国恒财务黑洞考验浙商证券IPO》的文章称你公司董秘办人士告诉经济观察报,公司怀疑2009年至今浙商证券历次结论意见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公司将赴公安机关报案,核查是否存在虚假陈述的行为。请你公司向我局书面说明上述情况是否属实,如属实,请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批复内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要求公司高度重视上述问题,认真自查、进行信息披露,并于收到本函10日内向天津监管局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天津监管局将视情况对公司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公司收到该关注函后,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进行了认真自查,对该关注函进行了回函与公告。
处理人天津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9-04
标题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商证券持续督导意见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津证监措施字[2014]6号、[2014]7号
批复原因“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恒铁路)子公司中铁(罗定岑溪)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深圳福田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账户,自2012年10月23日至2014年5月12日,账户余额一直不足8900元;国恒铁路子公司甘肃酒航铁路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深圳福田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账户,自2012年12月5日至2014年5月12日,账户余额一直不足1800元。上述情况与国恒铁路前期已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严重不符。 作为国恒铁路保荐机构,我局发现你公司在对募集资金持续督导工作中存在下列问题:1、未有效履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相关条款的督导职责,也未公开披露相关方违约情况以揭示风险。2、核查程序不严谨,未有效执行审慎核查、独立判断的督导职责,简单依赖银行方提供的账户对账单出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的核查报告,在国恒铁路内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也未增加特别的核查程序,导致出具的募集资金专项核查报告与募集资金账户内资金实际存放情况严重不符。 “周旭东、孙报春: 经查,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恒铁路)子公司中铁(罗定岑溪)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深圳福田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账户,自2012年10月23日至2014年5月12日,账户余额一直不足8900元;国恒铁路子公司甘肃酒航铁路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深圳福田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账户,自2012年12月5日至2014年5月12日,账户余额一直不足1800元。上述情况与国恒铁路前期已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严重不符。 作为国恒铁路保荐代表人,我局发现你们在对募集资金持续督导工作中存在下列问题:1、未有效执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也未公开披露相关方违约情况以揭示风险。2、核查程序不严谨,未有效执行审慎核查、独立判断的督导职责,简单依赖银行方提供的账户对账单出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的核查报告,在国恒铁路内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也未增加特别的核查程序,导致出具的募集资金专项核查报告与募集资金账户内资金实际存放情况严重不符。
批复内容由于国恒铁路对浙商证券的核查工作不予配合,未提供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资料;募集资金存储银行亦未能提供募集资金监管专户的全部对账单等资料,浙商证券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对国恒铁路2013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作出全面判断。 根据浙商证券目前获取的相关证据分析,国恒铁路董事会编制的《201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未能完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有关规定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编制,未能完全反映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
处理人天津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4-07-01
标题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津证监措施字[2014]6号、[2014]7号
批复原因“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恒铁路)子公司中铁(罗定岑溪)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深圳福田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账户,自2012年10月23日至2014年5月12日,账户余额一直不足8900元;国恒铁路子公司甘肃酒航铁路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深圳福田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账户,自2012年12月5日至2014年5月12日,账户余额一直不足1800元。上述情况与国恒铁路前期已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严重不符。 作为国恒铁路保荐机构,我局发现你公司在对募集资金持续督导工作中存在下列问题:1、未有效履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相关条款的督导职责,也未公开披露相关方违约情况以揭示风险。2、核查程序不严谨,未有效执行审慎核查、独立判断的督导职责,简单依赖银行方提供的账户对账单出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的核查报告,在国恒铁路内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也未增加特别的核查程序,导致出具的募集资金专项核查报告与募集资金账户内资金实际存放情况严重不符。 “周旭东、孙报春: 经查,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恒铁路)子公司中铁(罗定岑溪)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深圳福田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账户,自2012年10月23日至2014年5月12日,账户余额一直不足8900元;国恒铁路子公司甘肃酒航铁路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深圳福田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账户,自2012年12月5日至2014年5月12日,账户余额一直不足1800元。上述情况与国恒铁路前期已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严重不符。 作为国恒铁路保荐代表人,我局发现你们在对募集资金持续督导工作中存在下列问题:1、未有效执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也未公开披露相关方违约情况以揭示风险。2、核查程序不严谨,未有效执行审慎核查、独立判断的督导职责,简单依赖银行方提供的账户对账单出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的核查报告,在国恒铁路内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也未增加特别的核查程序,导致出具的募集资金专项核查报告与募集资金账户内资金实际存放情况严重不符。
批复内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周旭东、孙报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天津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4-06-14
标题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泰兴市力元投资有限公司收到关注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和监管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4]第182号、津证监措施字[2014]5号、公司部监管函[2014]第42号
批复原因泰兴市力元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泰兴市力元投资有限公司及任元林先生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4】第182号),要求我公司对*ST国恒5月27日所公告的《股票回购协议》、《股票回购协议补充协议》和《股份委托管理协议》所涉事项进行详细说明,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泰兴市力元投资有限公司在《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书》中没有披露在取得深圳国恒持有的国恒铁路180,470,160股无限售流通股之前与中技实业、深圳国恒、成清波等方签署的上述协议的重要内容。 2014年6月5日,天津证监局下发《关于对泰兴市力元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字[2014]5号),要求泰兴市力元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协议所涉事项进行说明,并予以公开披露。截至6月11日,泰兴市力元投资有限公司尚未就上述监管要求对相关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泰兴市力元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第17.1条规定。
批复内容2014年5月2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泰兴市力元投资有限公司及任元林先生的关注函》,要求我公司对*ST国恒5月27日所公告的《股票回购协议》、《股票回购协议补充协议》和《股份委托管理协议》所涉事项进行详细说明,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泰兴市力元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要求泰兴市力元投资有限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上述事项作出说明,予以公开披露。 2014年6月5日,天津证监局下发《关于对泰兴市力元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要求泰兴市力元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协议所涉事项进行说明,并予以公开披露。 公司收到上述关注函、决定书和监管函后,经认真核查,于2014年6月13日对关注函、决定书和监管函进行了回函说明,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天津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4-05-23
标题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41431号
批复原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批复内容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05-21
标题关于对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未能在2014年4月30日前披露2013年年度报告和2014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违规事实。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1条和第6.2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蔡文杰、时任董事兼总经理蒋晖、董事兼副总经理宋金球、董事兼副总经理刘斌、独立董事李书锋、监事张艺拢、王金来、马坤、财务总监张卫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独立董事杨春明、杨向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廖小庆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公司时任董事长蔡文杰、时任董事兼总经理蒋晖、董事兼副总经理宋金球、董事兼副总经理刘斌、独立董事李书锋、财务总监张卫东、监事张艺拢、王金来、马坤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公司独立董事杨春明、杨向东、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廖小庆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抄报有关部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05-17
标题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文件批号津证监措施字[2014]4号
批复原因审计机构在年审中发现的公司子公司有关募集资金账户资金异常情况,公司子公司中铁(罗定岑溪)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深圳福田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账户,自2012年10月23日至2014年5月12日,账户 余额一直不足8900元;公司子公司甘肃酒航铁路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深圳福田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账户,自2012年12月5日至2014年5月12日,账户余额一直不足1800元。上述情况与公司前期已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严重不符,且金额巨大。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公司立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积极追讨、保全资产,确保募集资金安全,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公司收到该决定书后,立即于2014年5月15日对该决定书进行了回函,并将回函内容予以公告。
处理人天津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05-10
标题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文件批号津证监措施字[2014]3号
批复原因审计机构在对公司年审中发现,公司子公司中铁(罗定岑溪)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和甘肃酒航铁路有限公司涉及的募集资金存放情况与前期披露内容不符,金额巨大。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对上述事项作出公开说明。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根据天津证监局的要求,公司会尽快对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如有核查结果,将尽快公布核查结果。
处理人天津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4-22
标题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监管函的提示性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14]第21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4年4月18日披露《关于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及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称,公司董事会预测公司可能无法在2014年5月1日前披露2013年年度报告和2014年一季度报告。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6.2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一季度报告。公司董事会成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督促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不得以对公司历史情况不了解、部分子公司帐务处理缺乏依据等理由推迟披露定期报告。
批复内容对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上市公司,本所将依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纪律处分。 深圳证券交易所督促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全体董事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02-25
标题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处罚字[2013]4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事先告知书中提出: 一、事先告知书查明,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2010年半年度报告》、《2010年年度报告》、《2011年半年度报告》、《2011年年度报告》、《2012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其在上述定期报告期间将募集资金投入罗岑铁路项目的投资额分别为69,794.99万元、103,655.27万元、105,934.43万元、123,835.39万元、124,430.05万元、125,695.09万元。 事先告知书认为,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所述的投入罗岑铁路项目资金中有29,200万元未投入罗岑铁路项目;公司《2010年半年度报告》、《2010年年度报告》、《2011年半年度报告》、《2011年年度报告》所述的投入罗岑铁路项目资金中有49,500万元未投入罗岑铁路项目;公司《2012年半年度报告》所述的投入罗岑铁路项目资金中有49,550万元未投入罗岑铁路项目。 二、事先告知书认为,2011年10月至2012年7月,公司涉诉标的累计达48,735.60万元,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2012年8月8日达到披露重大诉讼的时点,但公司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三、事先告知书认为,公司《2012年半年度报告》中因转让子公司北京茂屋股权而实现的3,891万元收益属虚构。
批复内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及相关时任责任人拟做出的处罚和处理: (一)责令公司改正,给予公司警告,并处罚款60万元。 (二)对刘正浩先生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对刘正浩先生终身证券市场禁入。 (三)对周静波先生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 (四)对郭魁元先生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对郭魁元先生5年证券市场禁入。 (五)对董莉女士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 (六)对宋金球先生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七)对蔡文杰先生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对蔡文杰先生5年证券市场禁入。 (八)对蒋晖先生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对蒋晖先生5年证券市场禁入。 (九)对金卫民先生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十)对杨德勇先生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十一)对董事孙坤先生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十二)对赫国胜先生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十三)对李书锋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十四)对刘力先生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3-12-26
标题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律纠纷对2013年度利润影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2013]第351号
批复原因2013年12月18日,中国证券报刊登了题为《*ST国恒终审判决赔4000万秘而不宣或致全年亏损并暂停上市》的文章。文章主要对公司的如下情况进行质疑:(1)2013年11月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公司与中国银行海门支行4000万元票据纠纷案做出终审判决,判决公司败诉,需向中国银行海门支行支付票据款项4000万元,而公司至今未对上述判决结果进行信息披露。(2)上述案件终审败诉将意味着公司2013年业绩可能由盈转亏,面临暂停上市风险。(3)根据公司2013年半年报显示,公司对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浙实业”)的应收账款余额为3393万元,同时计提了170万的坏账准备。报道称,甘浙实业原法人身份存疑、营业时间无人办公,并存在涉及重大诉讼的可能。因此,报道进一步质疑你公司对甘浙实业应收账款的安全性。 关于公司在2013年披露的诉讼案件,公司均表示“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影响暂无法估计,公司将根据本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及公司对本诉讼自查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我部曾在半年报问询函【2013】第58 号、半年报问询函【2013】第71号和监管函【2013】第103号中多次要求公司“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及时对诉讼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截至到本函件发出日,公司仍未对相关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我部对此表示强烈关注。请公司在2013年12月25日前:(1)对中国证券报报道的内容进行全面核查,说明报道质疑的情况是否属实;(2)对诉讼事项及进展情况进行全面自查;(3)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对诉讼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并请你公司审计师对诉讼事项的会计处理出具专项意见;(4)对包括甘浙实业在内的所有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进行自查,并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对自查结果进行账务处理;(5)对前述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2013年12月18日下发的《关于对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2013】第351号)要求,公司对19宗法律纠纷的会计处理提出了意见,公司审计机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提出的会计处理意见进行了复核,并将复核全文进行了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10-26
标题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四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津证监措施字[2013]7号
批复原因经查,天津证监局发现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历史定期报告未能如实、完整地披露涉诉信息; 二是公司2012年12月12日与无锡广建投资公司签署《花岗岩购销合同》,合同金额11172万元,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2条、61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近日,天津证监局要求公司对《花岗岩购销合同》的会计处理进行自查整改,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三十次会议授权权限,公司内控委员会对《花岗岩购销合同》的相关会计处理进行了自查,并将初步结果进行了汇报。
处理人天津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9-23
标题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整改工作进展情况的提示性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津证监措施字[2013]7号
批复原因经查,天津证监局发现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历史定期报告未能如实、完整地披露涉诉信息; 二是公司2012年12月12日与无锡广建投资公司签署《花岗岩购销合同》,合同金额11172万元,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2条、61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公司于2013年9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字【2013】7号),公司严格按照警示函的要求,在全公司开展了整改工作。根据对相关法律纠纷案情的分析,为了避免公司经营再次出现类似违规事宜,公司董事会就相关事项向公司各董事、监事、高管、法务部、财务部、各子公司发出了《针对<天津证监局警示函>落实整改的通知》(国恒铁路函字(2013)【015】),落实整改的通知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引述并做出以下相关方面的要求。 一、对外担保事项方面 二、应披露的交易方面 三、对外投资或出售资产方面
处理人天津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3-09-12
标题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整改阶段性结果及重大诉讼提示性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津证监措施字[2013]7号
批复原因经查,天津证监局发现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历史定期报告未能如实、完整地披露涉诉信息; 二是公司2012年12月12日与无锡广建投资公司签署《花岗岩购销合同》,合同金额11172万元,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2条、61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公司于2013年9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字【2013】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该决定书称,目前公司仍有2项涉诉信息(浙江金华市中院[2012]浙金商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涉诉事项、江西赣州中院[2012]赣中执字第00080号涉诉信息)未进行披露。要求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未披露的涉诉事项和重大合同进展情况予以披露。收到警示函后,公司高度重视,根据警示函中的信息开展整改,并咨询了相关法院和对方当事人。根据公司搜集到的资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相关涉诉情况予以公告。 根据天津证监局警示函的内容,公司于2012年12月12日与无锡广建投资公司签署《花岗岩购销合同》。公司董事会经过自查认为,该合同是与公司主营业务(大宗商品贸易)相关的合同,公司财务部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2条,就花岗岩购销合同的披露标准进行了测算。 根据数据测算,公司本次购销合同未达到应披露交易的披露要求。公司将持续关注该合同的进展情况,如达到披露标准,公司将及时披露。
处理人天津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3-09-07
标题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证监局《对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津证监措施字[2013]7号
批复原因经查,天津证监局发现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历史定期报告未能如实、完整地披露涉诉信息; 二是公司2012年12月12日与无锡广建投资公司签署《花岗岩购销合同》,合同金额11172万元,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2条、61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9条规定,现提醒公司关注以下事项:公司虽针对以往涉诉信息在2013年8月27日《自查阶段性结果及重大诉讼提示性公告》中进行了临时性披露,但是仍有2项涉诉信息(浙江金华市中院[2012]浙金商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涉诉事项、江西赣州中院[2012]赣中执字第00080号涉诉信息)未进行披露。现要求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未披露的涉诉事项和重大合同进展情况予以披露,对公司未能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涉诉事项的原因进行自查自纠,并制定整改方案,并限期在2013年9月27日前向天津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天津证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公司将积极按照天津证监局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信息披露和整改工作,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进行披露。
处理人天津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3-08-16
标题关于对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公司2012年10月26日在第三季度报告中预告2012年度业绩将实现扭亏为盈。2013年4月12日,公司发布业绩快报披露2012年度业绩亏损5,173.92万元。2013年4月26日,公司披露了2012年度报告,实际业绩净亏损4,449.05万元,公司股票交易因连续两年亏损而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1条、第11.3.3条和本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公司董事长蔡文杰、董事兼总经理蒋晖、董事兼财务总监华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公司董事长蔡文杰、董事兼总经理蒋晖、董事兼财务总监华炜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抄报有关部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2-12-06
标题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交所就媒体质疑关注函》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2]第314号
批复原因(1)公司于11月28日发布了《关于深交所就媒体质疑关注函的回复公告》,投资者认为公司未在公告中说明为何在停工期间要向企业支付工程款。 (2)投资者反映,12月1日是公司对 4.28亿元募集资金的承诺还款日,到目前为止,资金还未到账,投资者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 (3)从媒体报道中可知,公司公布的预付款项的项目均已停工,但上市公司仍对其进行拨款,存在利益输送的嫌疑;公司更新后的《2011年审计报告》显示,预付款项前五名中排名第一的为浙江华宇煤炭有限公司,投资者在浙江省工商局网站上并未查询到该公司的任何信息;另外,投资者要求公司公开与预付款项前五名公司之间相关的合作信息。
批复内容(1)相关报道关于“2011年报罗岑铁路长期停工,预付账款前五名单位没有账期一年以内的新增工程建筑企业”的说法是不确切的。   罗岑铁路2011年度仍有施工活动,并向施工方支付了一定的款项。罗岑铁路施工中采取先预付工程款,根据施工情况后结算核减预付工程款增加在建工程的方式。根据公司2011年年报,预付款前五名中的工程建筑企业有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湖南建设有限公司和成都福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预付款项账期为2年以内。在公司的财务统计中,“2年以内”包含了2011年的预付款项,依据“预付账款前五名单位没有账期一年以内的新增工程建筑企业”得出“2011年罗岑铁路长期停工”的结论是不确切的。   为强化施工质量,公司与罗岑铁路施工单位协商进行中途核算,因而现罗岑铁路基本处于停工状态。 (2)公司2012年11月6日发布的公告称“商业承兑汇票所涉及资金预计可于2012年11月全部归还至公司账户”,是基于公告日对事项进展的预测。   截至本公告日,已有共计人民币464,680,000元的资金回归至甘肃酒航铁路有限公司设立的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剩余商业承兑汇票所涉及资金将于近日陆续回归。待资金全部回归至甘肃酒航铁路有限公司设立的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并通过保荐机构核查后,公司将另行公告。 (3)公司2011年向施工方支付预付款的原因已在第1个问题的回复中说明。   根据公司2011年年报,公司预付账款前5名的公司为:   浙江华宇煤炭有限公司(浙江华宇煤炭有限公司的名称已变更为浙江华宇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编号330523000004964)、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湖南建设有限公司、成都福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全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文盛源科技有限公司。   其中浙江华宇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天津市全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文盛源科技有限公司为我公司的正常贸易伙伴;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湖南建设有限公司、成都福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罗岑铁路项目建设施工单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2-12-04
标题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交所就媒体质疑关注函》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2]第311号
批复原因1、7亿营收成谜 你公司预付款项第一名的浙江华宇煤炭有限公司,预付金额43614万元,但在组织机构代码网站及浙江省工商局网站没有该公司的信息。 另外,有投资者向中国资本证券网表示,你公司2011年报(更正后)显示,公司2011年第一大客户为江西海通铜业有限公司,为公司带来75742.46万元的营业收入,但你公司2011年年报分区域科目却显示,你公司在江西地区仅实现1119.79万元的营业收入,且海通铜业的采购人员向中国资本证券网表示该公司没有分公司,也没有听说过国恒铁路,主要采购产品为油漆,且主要在河南采购。 2、昔日合作伙伴揭内幕 (1)你公司对杭州科力物资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存在问题。 (2)早在2010年8月31日,杭州通铁与你公司签订了一份螺纹钢和线材的购销合同。该笔交易截至2011年6月16日,你公司合计偿还杭州通铁3450万元(分别为委托案外人士于茂连还款1800万元,案外人天津市万联顺发商贸有限公司还款900万元),但还有余款300.037万元未付清。
批复内容公司部关注函【2012】第311号要求公司及年报审计机构结合上述问题作出书面说明: 1、公司2011年年报有关江西海通铜业营业收入前后不一致的原因,同时举证说明浙江华宇煤炭有限公司、江西海通铜业有限公司的存在性及相关交易的真实性。 2、公司2011年与浙江华宇煤炭有限公司、江西海通铜业有限公司的交易内容、相关货物或资金的回收情况。 3、公司对杭州科力物资有限公司应收账款的核对进展情况。 4、公司与杭州通铁购销涉及的案外人士于茂连和天津市万联顺发商贸有限公司还款情况是否属实及其原因,同时说明公司相关的会计处理情况。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2-11-28
标题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交所就媒体质疑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2]第300号、公司部关注函[2012]第304号
批复原因一、公司部关注函[2012]第300号 1、公司募投进展公告显示,累计投入建设资金9.09亿元,而罗定市政府资料表明,截至2012年10月底,罗岑铁路完成投资仅3.42亿元; 2、媒体质疑公司房屋尚未拆迁,如何建设铁路。 3、公司披露的线下工程明细远远大于政府数据。 4、地方政府工作报告、罗定市市委办数据与公司披露建设资金投入差异近6亿元。 5、2010年年报显示,剔除2年以内的款项,公司新增的预付账款只有成都福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9277.93万元,募资使用公告却显示,公司当年向罗岑铁路支付的预付工程款2.5亿元。 6、公司罗岑铁路2009年—2011年其他设备材料支出分别为0元,716.89万元和3300万元,媒体质疑在罗岑铁路尚未通车的情况下应不存在运行设备的需求,而且铁路各标段目前处于在建状态,维护和维修不属于公司费用支出的范围。 二、公司部关注函[2012]第304号 1、业绩画饼问题 2、铁路控制权及国恒铁路实际控制人问题 3、资金流向问题
批复内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派人赴公司铁路施工现场就上述问题开展核查,预计于一周内对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书面说明做出后,公司将及时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2-09-27
标题关于对天津国恒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2年4月28日,公司发布2011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亏损1858.43万元,但公司未提前披露业绩预告;另外,公司直到2012年5月5日才披露《关于201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201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批复内容一、对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公司董事蔡文杰、蒋晖、宋金球,时任董事周静波,时任财务总监刘力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抄报有关部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2-08-24
标题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2144号
批复原因未依法披露涉诉等事项,涉嫌违反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
批复内容决定对我公司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2-07-25
标题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2]第166号
批复原因我公司有业务往来的雷建伟实名举报我公司2011年报披露的期末与杭州科力物资有限公司之间应收账款2559.6万元与事实不符。
批复内容截止目前,国恒铁路与杭州科力物资有限公司的账务核对工作仍在进行当中。我们将进一步跟踪账务的核对工作,并根据核对结果督促国恒铁路及时修正2011年度报告并重新公告或发布澄清公告,以给广大投资者、监管部门一个满意的答复。
处理人深交所公司管理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2-06-04
标题关于对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0年8月27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酒航铁路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和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45,000万元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到期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2010年8月31日,公司在《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公告》中公开承诺: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2010年9月15日,上述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但截至目前,上述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使用期限已经超过6个月,公司至今尚未将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违反了其作出的公开承诺。
批复内容一、对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公司董事周静波、宋金球,时任董事刘正浩、金卫民,独立董事杨德勇、赫国胜,时任独立董事孙坤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公司时任监事张亚光、张建北、梁伟鹏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抄送有关部门。另外,公司应当在2012年12月31日前改正上述违规情况,逾期未改正的,本所将进一步予以纪律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稽查  公告日期:2011-07-22
标题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1186号
批复原因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
批复内容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公司立案稽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06-24
标题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天津证监局《对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出具持续督导意见的公告
相关法规《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各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紧急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我公司控股子公司中铁罗岑于2010年10月20日至2010年12月8日期间累计4笔将6,900万元募集资金违规转入非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控股子公司甘肃酒航2010年度累计将283.18万元募集资金违规转入非募集资金监管专户。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发现有关情况后,项目组和保荐代表人多次采取面谈或电话方式对此予以督促和提醒,并且多次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函》书面要求国恒铁路就上述违规行为进行整改并在今后的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予以杜绝。但并未引起公司足够重视,对上述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整改。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对国恒铁路的上述违规行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处罚决定,国恒铁路应高度关注,从中吸取教训,尽快纠正违规行为,并保证今后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处理人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06-18
标题关于天津证监局《对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
相关法规《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各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紧急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津证监措施字[2011]3号
批复原因我公司控股子公司中铁罗岑于2010年10月20日至2010年12月8日期间累计4笔将6,900万元募集资金违规转入非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控股子公司甘肃酒航2010年度累计将283.18万元募集资金违规转入非募集资金监管专户。
批复内容我公司将积极督促各子公司按照天津证监局的要求完成相应的整改工作,要求各子公司严格按照《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下发的《关于规范各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紧急通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募集资金审批流程,规范募集资金使用,切实做好募集资金的保管和使用工作,坚决杜绝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情况的发生,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处理人天津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1-04-08
标题关于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因未及时归还募集资金被采取监管措施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11]第11号、津证监措施字[2011]1号、津证监措施字[2011]2号
批复原因1、我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45,000万元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期限已超过6个月,但我公司尚未将其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违反我公司作出的公开承诺,且我公司未就归还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1条、11.11.1条的规定;该函同时指出我公司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未有效督导我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并及时就我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履行披露义务,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2、我公司前期使用2009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中45,319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未能在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批复内容1、该函要求我公司、保荐机构及全体董事和保荐代表人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尽快完成募集资金归还工作,并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2、该决定要求我公司应于2011年3月25日前将2009年非公开发行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到期募集资金汇回公司本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账户并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同时要求我公司董事长刘正浩、总经理周静波、财务总监金卫民于2011年3月18日10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天津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处理人天津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0-07-31
标题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使用整改完成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45,319万元问题。
批复内容截至2010年7月28日,中铁(罗定岑溪)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即“中铁(罗岑)”)已将募集资金45,319万元全部汇回至公司本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账户,募集资金整改完成。公司将严格履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募集资金使用,并严格按照天津证监局要求进一步落实募集资金账户清理工作,清理情况将另行公告。
处理人天津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0-07-23
标题关于对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董事长刘正浩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津证监措施字[2010]1号
批复原因(一)认为本公司未经审议程序,存在以2009 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中45,319 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情形,且在资金划转中未能遵守募集资金专户管理规定。 (二)认为本公司子公司中铁(罗定岑溪)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铁罗岑”)在罗岑铁路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不规范使用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形。 (三)认为中铁罗岑在募集资金划转过程中存在未能严格遵守专户管理规定的情形。 (四)要求本公司于2010 年6 月18 日前将违规补充流动资金45,319 万元汇回公司本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账户并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使用与清理。 (五)要求本公司在2010 年6 月18 日前,就上述问题向天津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六)要求于2010 年6 月8 日,对本公司董事长刘正浩进行监管谈话。同时要求在谈话时,须一并提交《本人杜绝违规使用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承诺书》和《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违规使用责任追究制度》两份书面材料。
批复内容本公司接到天津证监局上述决定后,认识到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问题的严重性。针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中存在的不规范的地方,公司董事会提出了明确的整改要求,做出了如下整改措施: (一)于2010 年6 月11 日向天津证监局报送了《募集资金使用整改计划》{(2010)国恒铁路发文字【007】号} 。同时也制定了《募集资金违规使用责任追究制度》,从公司治理、制度建设等角度做出了整改计划。 (二)接到文件后,立即口头责成子公司中铁罗岑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将该文件抄报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三)本公司财务部于2010 年6 月23 日再次向中铁罗岑发出《通知》{(2010)国恒铁路财务发文字【001】号} ,在公司前期已就此问题向中铁罗岑提出过口头整改要求的前提下,《通知》中进一步要求其就未能如期整改完毕的原因、进展情况及其募集资金专户使用状况等情况在2 日内出具书面说明。 (四)在中铁罗岑并未按照《通知》要求出具书面说明的情况下,公司于2010 年7 月2 日对中铁罗岑发出了《紧急通知》{(2010)国恒铁路发文字【010】号}。要求其在见到《紧急通知》后,立即将45,319 万元募集资金划转至公司本 部募集资金专户,并说明长期不将资金划转本部的原因。 截至2010 年7 月22 日,中铁罗岑已将募集资金30,319 万元汇回公司本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账户,整改部分完成。但因向中铁罗岑之存款银行申请融资所需,银行有日均存款余额的要求,经与银行协商后,银行将陆续安排资金头寸将 剩余募集资金15,000 万元汇回公司本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账户。鉴于此,公司承诺将于2010 年7 月31 日前完成整改,并按照天津证监局的要求完成募集资金账户清理工作。
处理人天津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18
标题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信息披露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 1、规范运作方面。 2、独立性方面。 3、透明度方面。
批复内容  公司以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为契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新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提高公司运作规范程度。加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强化其勤勉尽责意识,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努力使公司治理水平进一步提高。
处理人天津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2-19
标题天津宏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津证监上市字[2007]82号
批复原因 1、规范运作方面。 2、独立性方面。 3、透明度方面。
批复内容通过此次专项治理活动的开展,进一步提升了公司治理水平,公司管理者和员工的法人治理意识普遍增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能够依法履行出资人的权利与义务,公司独立性显著提高,公司日常运作的规范程度明显改善。公司将抓住机遇,以内控体制建设为突破口,克服公司治理中的薄弱环节,不断夯实管理基础,推动公司治理朝着规范、创新、发展的目标向前迈进。
处理人天津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4-04-14
标题内蒙古宏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文件批号证监罚字[2003]23号、证监责改字[2003]14号
批复原因2001年的年报未在2002年4月31日前披露;公司在2001年12月22日重大事项公告虚假陈述
批复内容本公司接到贵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罚字[2003]23号)及《责令整改通知书》(证监责改字[2003]14号)后,我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此事非常重视,我们立即按《责令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了认真的整改,截止2004年4月10日,整改工作告一段落,本公司认为,这次整改已基本上达到了《责令整改通知书》的有关要求。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03-11-15
标题内蒙古宏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及公司原董事长高建华被行政处罚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证监罚字[2003]23号
批复原因未按期披露2001年年报;重大事项公告中虚假陈述
批复内容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02-08-02
标题内蒙古宏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
批复内容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02-05-10
标题关于对内蒙古宏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的公告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4.1条、6.1条,《上市规则》12.1、12.2条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未及时披露2001年度报告和2002年第一季度报告
批复内容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02-04-03
标题关于对内蒙古宏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董事长予以公开谴责的公告
相关法规严重违反了《上市规则》4.1、4.2、7.3.12条的规定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董事会公告存在重大遗漏和不实陈述,重大关联交易的协议条款和实际操作存在不规范之处
批复内容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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