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1-26 |
标题 | 关于对宣宜辰、陈雷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18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监管函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们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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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8-09 |
标题 | 风华高科被肇庆海关处罚(肇关检罚[2020]0003号) |
相关法规 |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
文件批号 | 肇关检罚[2020]0003号 |
批复原因 | 擅自使用未经海关检验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 |
批复内容 | 处以罚款47,109元 |
处理人 | 肇庆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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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5-25 |
标题 | 风华高科:关于对2020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5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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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2-21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宣宜辰、陈雷)〔2020〕19号 |
相关法规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0]19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有关当事人违法的主要事实如下:
一、风华高科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二、立信所实施的审计程序存在缺陷,未勤勉尽责
(一)风险识别与评估程序存在缺陷
(二)风险应对程序存在缺陷
三、立信所出具报告及收费情况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改正,没收业务收入75万元,并处以75万元罚款。
二、对宣宜辰和陈雷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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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11-22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3号(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泽中等)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3号 |
批复原因 | 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二、未及时披露董事会及监事会决议 |
批复内容 | 一、责令风华高科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李泽中、廖永忠、幸建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三、对赖旭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四、对王金全、唐惠芳、苏武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五、对王广军、高庆、刘科、张远生、于海涌、李耀棠、谭洪舟、黄智行、唐浩、颜小梅、李旭杰、付振晓、夏利锋、丘旭明、陈大叠、陈海青、李格当、祝忠勇、陈绪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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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8-29 |
标题 | 风华高科: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处罚字[2019]12号 |
批复原因 | 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一)应收账款形成及处置情况
(二)2015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三)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未及时披露董事会及监事会决议 |
批复内容 | 一、责令风华高科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李泽中、廖永忠、幸建超、赖旭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三、对苏武俊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四、对唐惠芳、于海涌、李耀棠、谭洪舟、黄智行、王金全、刘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五、对王广军、高庆、张远生、唐浩、颜小梅、李旭杰、付振晓、夏利锋、丘旭明、陈大叠、陈海青、李格当、祝忠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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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30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9]第119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9〕第119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9年6月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涉及需披露事项的,请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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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1-30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12号 |
批复原因 |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披露的《2018年度业绩预告》公告显示,你公司全资子公司奈电软性科技电子(珠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奈电科技”)2018年经营业绩较上一年度出现下滑,你公司预计对其计提约1.5亿元的商誉减值。
奈电科技为你公司2015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的标的资产,交易对手方承诺其2015年至2017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4,500万元、5,100万元和6,100万元。前期,你公司披露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专项审核报告显示,奈电科技2015年至2017年度的实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分别为5,196.41万元、5,273.21万元和6,271.46万元,业绩承诺完成率分别为115.48%、103.40%和102.81%。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在2019年2月2日前将上述说明材料连同奈电科技2015至2017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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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9-11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18]第8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对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8〕第87号。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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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8-09-10 |
标题 | 深证上[2018]424号-关于对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深证上[2018]424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华高科”)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8年4月28日,风华高科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显示,其于2016年度转让的部分应收债权并未实质发生转让且转让时应收债权已预计难以按期收回。风华高科对上述债权转让及相关前期会计差错事项按照追溯重述法进行了更正,2016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留存收益因此调5,279.55万元,占风华高科披露的2016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38.01%。 |
批复内容 | 鉴于风华高科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第17.4,《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第17.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幸建超,董事兼总裁王金全,董事兼副总裁赖旭,时任董事唐惠芳,监事颜小梅,时任监事黄智行、唐浩,时任副总裁兼财务负责人廖永忠,副总裁张远生,董事会秘书陈绪运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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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8-08-08 |
标题 | 风华高科: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粤证调查通字18016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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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8-07-27 |
标题 | 风华高科:关于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对公司和部分时任及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等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35号、36号、37号、38号、39号、40号、4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重大会计差错问题。2015年12月,你公司将对广州鑫德电子有限公司和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力科技开发有限公共计850.4万元的应收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公司,转让价格为680.32万元,并于2016年3月收到债权转让款。2016年1月,你公司将对广东新宇金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广州亚利电子有限公司共计5468.66万元的应收债权原价转让给第三方公司,并于2016年3月收到转让款。2017年12月,你公司向第三方公司原价回购了5468.66万元应收债权,并于2018年2月支付了债权回购款。经核实,上述应收债权并未实质发生转让且转让时应收债权已预计难以按期收回,导致你公司2016年财务报表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经追溯重述,你公司调减2016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5279.55万元,2016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从调整前的13890.61万元变更为调整后的8611.06万元。
二、相关事项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和进行信息披露。你公司于2016年3月1日召开总裁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涉及上述会计差错调整中4家公司合计6319万元应收款的处置方案。其后,你公司又分别于2016年12月12日和2017年12月26日召开总裁办公会议和党委专题会议,研究确定上述事项的后续处理方案。但你公司未按照《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将上述三次会议涉及的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进行披露。
三、未及时披露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决议。你公司于2018年4月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18年第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2018年第二次会议,但未及时披露会议决议公告,直到2018年4月28日才进行补充披露。
你公司上述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
对《决定书1》列示的问题一,公司时任董事长幸建超、总裁王金全、时任财务负责人廖永忠承担主要责任;对于《决定书1》列示的问题二,李泽中(第一次会议时任董事长)、幸建超(第一次会议时任总裁,第二、三次会议时任董事长)、王金全(第二、三次会议时任总裁)、陈绪运(三次会议时任董事会秘书)应承担主要责任;对于《决定书1》列示的问题三,公司现任董事长王广军、总裁王金全和董事会秘书陈绪运应承担主要责任。由于上述人员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上述第一、三项问题,对你公司予以警示;对上述第二项问题,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部分时任及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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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10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8]第53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8]第53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涉及需披露的,请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在2018年5月1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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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4-12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75号 |
批复原因 | 你公司原定于2018年3月27日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3月26日晚间,你公司披露了《关于延期披露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公告》,内容显示,你公司已于3月23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等议案,而你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等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将于4月8日召开的董事会和监事会重新审议。因此,你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延迟至4月10日。4月10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延期披露的提示性公告》显示,由于你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等涉及的相关工作仍未完成,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你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均延迟至4月28日。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年度报告法定披露日期前及时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及相关文件。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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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3-12-27 |
标题 |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3]第361号 |
批复原因 | 2013年12月27日,深交所出具了《关于对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3】第361号),公司于2013年12月27日披露了《关于肇庆市国土资源局大旺分局解除高新区内1,000亩工业用地供地协议并予以补偿的公告》,深交所对公告事项表示关注,并要求公司对原供地协议发生的背景情况、本次交易的详细过程、决策程序以及对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影响等予以详细说明并补充披露。 |
批复内容 | 2014年1月3日,公司向深交所提交了《关于对<关于对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复函》。2014年1月1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肇庆市国土资源局大旺分局解除公司位于肇庆高新区内1,000亩工业用地协议并予以补偿的补充公告》,对深交所要求说明及披露的事项进行了详细披露。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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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1-08-26 |
标题 |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处分告知函[2011]18号 |
批复原因 | 2011年6月15日,风华高科参股14.94%的奥普光电刊登公告称风华高科在2011年4月27日—5月25日期间累计卖出奥普光电301,461股,2011年6月9日—6月10期间,又累计买入奥普光电180,000股,风华高科上述行为已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和《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3.8.15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2011年8月26日,深交所发布了《关于对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该决定指出,鉴于风华高科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并考虑到其事后主动向奥普光电缴纳短线交易收益,按照买入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奥普光电给予一定的补偿、追加股份限售承诺等因素,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7.2条的规定,深交所决定给予风华高科通报批评的处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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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1-07-29 |
标题 |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处分告知函[2011]18号 |
批复原因 | 2011年6月15日,风华高科参股14.94%的奥普光电刊登公告称风华高科在2011年4月27日—5月25日期间累计卖出奥普光电301,461股,2011年6月9日—6月10期间,又累计买入奥普光电180,000股,风华高科上述行为已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和《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3.8.15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鉴于公司已将短线交易奥普光电股票的收益90.75万元缴付给奥普光电,且采取了延长锁定期等补救措施等因素,依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拟给予公司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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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1-07-13 |
标题 |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1]第102号 |
批复原因 | 2011年7月13日,深交所出具了《关于对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1】第102号),该函指出:2011年7月13日,公司股票交易涨停,且网上有消息称公司实际控制人广东省国资委拟推进资产证券化等信息,要求公司董事会确认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的基本面是否发生重大变化;说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计划向公司进行股权转让、资产重组以及其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说明是否存在违反公平披露原则的事项;核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是否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存在涉嫌内幕交易的情形。 |
批复内容 | 公司于2011年7月15日向深交所提交了《关于对<关于对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复函》,具体内容如下:1、经公司核实,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基本面未发生重大变化;2、经广晟公司确认,其增持公司股票事宜,已按相关规定于2011年5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详式权益变动书》,除此之外,广晟公司没有计划对公司进行股权转让、资产重组以及其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存在;3、经公司核实,近1个月内,董事会秘书办公室除以对外披露的投资者联系电话接听投资者来电咨询外,没有其他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到公司进行调研,负责接听电话的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严格遵循了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公平披露原则的情形发生;4、经公司自查,公司不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存在涉嫌内幕交易的情形。同时,公司已通过发送电子邮件和手机信息的方式,提醒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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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1-07-04 |
标题 |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约见函[2011]第15号 |
批复原因 | 2011年6月15日,风华高科参股14.94%的奥普光电刊登公告称风华高科在2011年4月27日—5月25日期间累计卖出奥普光电301,461股,2011年6月9日—6月10期间,又累计买入奥普光电180,000股,风华高科上述行为已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和《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3.8.15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要求风华高科对短线交易奥普光电股票的原因、责任人、已采取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做出详细说明。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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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0-08-03 |
标题 |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0]第127号 |
批复原因 | 2010年8月3日,深交所出具了《关于对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0】第127号),对2010年8月3日公司在披露收购实际控制人子公司广东省粤晶高科股份有限公司86%股份的公告前公司股票持续上涨表示关注,要求公司董事会核查本次交易决策的主要过程,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等是否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以及是否存在涉嫌内幕交易的情形等。 |
批复内容 | 公司于2010年8月9日向深交所提交了《关于对<关于对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复函》。经核实,公司在投资者接待中仅就公司经营和行业情况进行交流,严格遵循了《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违反公平披露原则的情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直系亲属等内幕信息知情人未发生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也未发现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交易对手方广晟公司、粤晶高科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涉嫌内幕交易的情形。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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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9-07-31 |
标题 |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09]第87号 |
批复原因 | 2009年7月31日,深交所出具了《关于对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09】第87号),具体内容如下:2008年4月,公司实际控制人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晟公司”)在其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书中声明,在未来12个月内计划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2008年8月6日,广晟公司完成股权变更,正式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09年7月31日,《21世纪经济报道》刊登了“风华高科涨停玄机”的文件,称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采访,获知广晟公司会完成承诺、资产注入已进入倒计时,并对可能进入公司的资产进行了分析。公司截止目前并未通过法定程序在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有关上述承诺的进展情况及资产注入的相关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要求公司及全体董事吸取教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
批复内容 | 针对相关媒体报道情况,并结合深交所《监管函》要求,公司进行了核实,及时向深交所作了说明,并于2009年7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了《澄清公告》,澄清:传闻广晟公司承诺资产注入进入倒计时不属实,广晟公司资产注入承诺函未有约定具体期限,截止目前尚未有具体计划,且在未来三个月内也不会有具体实施计划;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情况并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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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9-07-21 |
标题 |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2009]13号 |
批复原因 | 1、人事变动过于频繁。
2、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视不够。
3、计提坏帐准备不够及时。
4、财务管理不够完善。
5、对存货的处理不够及时。 |
批复内容 | 2009年8月8日,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提交了《关于公司2008年度报告编制现场检查整改报告》,针对上述问题逐项进行了说明并制定了整改措施。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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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10 |
标题 |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票上市规则》等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函[2007]725号 |
批复原因 | 1、公司取得土地证部分项目填写不规范。
2、公司部分土地证未自行保存。
3、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管人员人事档案未由公司自行保管,公司独立性有待加强。 |
批复内容 | 通过开展本次治理专项活动,公司以此为契机,严格对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增强公司独立性和透明性,促使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更加规范、完整,增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认同度,积极提高公司整体质量。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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