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0-12-31 |
标题 | 关于对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金磊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金磊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年9月12日,金磊作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高新”或“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长春高新主要子公司长春金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赛药业”)董事兼总经理,在上市公司尚未披露相关业绩预计且未就减持进行预披露的情况下,向部分机构投资者发表了有关金赛药业经营业绩与个人减持长春高新股票计划的言论,上述言论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长春高新股价于9月14日出现盘中跌停。 |
批复内容 | 对金磊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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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9-15 |
标题 | 关于对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0]第11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前将上述核实情况书面回复我部,并同时提交股东的书面说明等附件。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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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0-07-19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曹斌、胡鸣) |
相关法规 | 《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20]13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曹斌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高新)2013年度至2017年度及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在为长春高新连续提供五年审计服务并被轮换后,在两年内又重新为长春高新提供审计服务。二是胡鸣为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冰轮环境)2013年度至2017年度及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在为冰轮环境连续提供五年审计服务并被轮换后,在两年内又重新为冰轮环境提供审计服务。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所及曹斌、胡鸣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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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3-27 |
标题 | 关于对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0]第4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前将上述核实情况书面回复我部,并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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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6-13 |
标题 | 关于对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9]第16号 |
批复原因 | 收购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9〕第16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9年6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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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7-10-27 |
标题 | 敦化市公安局对长春高新(000661)控股子公司吉林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金某某、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立案侦查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1年至2013年期间,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吉林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康药业”)存在未报经原文号批准部门审核批准,改变生产工艺,用中药提取物“芦丁”替代“槐花”入药的违规行为,生产“血栓心脉宁片”和“血栓心脉宁胶囊”共计767批次,销售金额计420,014,307.86元。延边州食药监局对此进行调查时,前述产品均已在市场销售且部分已过效期。2013年10月25日,延边州食药监局将案件移交延边州公安局,延边州公安局于2014年1月3日指定敦化市公安局侦查。 |
批复内容 | 2017年10月27日,敦化市人民检察院向华康药业送达“敦检刑不诉[2017]21号”《敦化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认定华康药业及金某某、张某某涉嫌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遂作出不起诉决定。2017年10月27日,敦化市公安局依法解除对金某某、张某某的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
处理人 | 敦化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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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4-24 |
标题 | 关于对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17]第26号 |
批复原因 | 你公司子公司长春高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房地产")于2016年1月27日在长春就合作开发长春市净月区金河街项目(以下简称"金河街项目")与长春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万科")及长春豪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邦房地产")共同签署了《长春净月区金河街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开发协议书》")。金河街项目由长春万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万拓")做为项目公司负责开发。《合作开发协议书》约定:项目公司具备贷款条件前,项目所需的建设资金由豪邦房地产、高新房地产、长春万科三方按股权比例承担。2016年3月8日,高新房地产与长春万科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收购了长春万科持有的长春万拓24%股权。2016年,高新房地产按《合作开发协议书》中的约定先后三次向借给长春万拓款项共计1.4亿元。根据你公司2016年3月11日披露的《收购资产公告》,长春万拓2015年末的资产负债率为87%,但你公司未披露向长春万拓的借款事项,亦未履行相应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7.4.3条、第7.4.4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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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6-04 |
标题 | 长春高新: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15]第48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6月4日,深交所作出《关于对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5]第48号)。 |
批复内容 | 根据该监管函,针对前述事项,深交所要求公司及全体董事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
处理人 | 深交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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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6-01 |
标题 | 长春高新: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吉证监函[2015]111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6月1日,吉林证监局作出《关于对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吉证监函[2015]111号)。
根据该监管关注函,2008年3月,部分时任公司董事、高管等5名人员共同出资设立了长春莱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浮科技”)。莱浮科技法定代表人安吉祥时任公司副总经理,属于公司的关联方。2008年5月莱浮科技参与百克生物增资,本次关联交易未履行需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的审议程序。
(莱浮科技已于2009年4月末将其所持有的百克生物股权按照原始入股价格转让给了百克生物其他股东,未获得任何收益。同时,莱浮科技已于2009年9月完成税务、工商注销登记手续,已不是公司的关联方。) |
批复内容 | 针对上述问题,吉林证监局要求:1、加强公司治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切实保护投资者合作权益;2、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完善内部责任追究机制,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
处理人 | 吉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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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3-10-25 |
标题 | 敦化市公安局对长春高新(000661)控股子公司吉林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金某某、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立案侦查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1年至2013年期间,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吉林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康药业”)存在未报经原文号批准部门审核批准,改变生产工艺,用中药提取物“芦丁”替代“槐花”入药的违规行为,生产“血栓心脉宁片”和“血栓心脉宁胶囊”共计767批次,销售金额计420,014,307.86元。延边州食药监局对此进行调查时,前述产品均已在市场销售且部分已过效期。2013年10月25日,延边州食药监局将案件移交延边州公安局,延边州公安局于2014年1月3日指定敦化市公安局侦查。 |
批复内容 | 2015年9月21日,敦化市公安局以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对华康药业主管生产负责人金某某、张某某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
处理人 | 敦化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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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3-09-26 |
标题 | 长春高新: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深证上[2013]332号、公司部监管函[2013]第92号 |
批复原因 | 2013年9月24日、26日,深交所作出《关于对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深证上[2013]332号)、《关于对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3]第92号)。
根据上述决定与监管函,(1)公司间接控股股东高新区管委会于2008年4月向公司借款550万元,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该款项于2009年4月收回。公司在2012年11月自查时确认该笔借款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对此未予披露;(2)发展总公司的关联人医药集团及其子公司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2,974.62万元,上述款项已经吉林证监局责令整改,公司于2013年4月12日首次披露,并于4月27日收回。 |
批复内容 | 对于上述行为,深交所对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发展总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并出具监管函予以警示,对公司董事杨占民、安吉祥、周伟群、张晓明、付洪仁、孔令智,独立董事赵志民、吴安平、曹家兴,时任董事高俊芳、赵士贤、孙克林、孙景忠、马骥,监事李秀峰、乔林、刘晓宇,时任监事王辰、冯大强、刁晓明,财务总监朱兴功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对时任独立董事吕长江、董方言、刘中民出具监管函予以警示。 |
处理人 | 深交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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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3-09-24 |
标题 | 关于对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股票上市规则(2002年修订)》等 |
文件批号 | 深证上[2013]332号 |
批复原因 | 1、公司间接控股股东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于2008年4月向公司借款550万元(占公司200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68%),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该款项于2009年4月收回。公司在2012年11月自查时确认该笔借款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对此未予披露。
2、公司间接控股股东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总公司(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控股)的关联人长春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长期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2974.62万元(占公司200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6.46%)。上述款项2974.62万元经吉林证监局责令整改,公司于2013年4月12日首次披露,并于4月27日收回。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总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公司董事杨占民、安吉祥、周伟群、张晓明、付洪仁、孔令智,独立董事赵志民、吴安平、曹家兴,时任董事高俊芳、赵士贤、孙克林、孙景忠、马骥,监事李秀峰、乔林、刘晓宇,时任监事王辰、冯大强、刁晓明,财务总监朱兴功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抄报有关部门。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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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5-02 |
标题 |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吉林证监局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改正事项的整改结果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
文件批号 | 吉证监决[2013]4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长春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医药集团”)是你公司关联方。自2001年年报起,你公司未将医药集团作为关联方予以持续披露,医药集团及其关联方长期占用你公司资金未归还,占款金额达2,974.62万元。 |
批复内容 | 截止到目前,本公司已经将该《责令改正决定书》中要求清收的占用资金全部收回,在规定的期限完成了责令改正的事项。公司已针对上述欠款计提坏账准备金共计2,974.62万元,经与本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确认,本次收回欠款将在2013年第二季度冲抵坏账准备并增加本期收益2,974.62万元。
公司对因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充分给投资者造成的影响深表歉意。今后,本公司将组织董事、监事、高管及相关人员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杜绝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同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完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吉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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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4-12 |
标题 |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吉林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
文件批号 | 吉证监决[2013]4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长春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你公司关联方。自2001年年报起,你公司未将医药集团作为关联方
予以持续披露,医药集团及其关联方长期占用你公司资金未归还,占款金额达2,974.62万元。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关联方信息,在2013年4月底前清收被占用资金,并于2013年5月1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你公司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
处理人 | 吉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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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4-08 |
标题 | 长春高新: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吉证监决[2013]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于2013年4月8日同时收到了吉林证监局下发的吉证监决[2013]5号《关于对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采取责令参加培训措施的决定》。
根据该责令培训决定,公司存在公司治理、“三会”运作不规范,内部控制不完善,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执行不到位,财务基础工作不规范,间接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长期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问题,要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及控股子公司金赛药业总经理参加吉林证监局组织的有关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
批复内容 | 根据吉林证监局的安排,2013年10月发行人已安排相关人员参加了吉林证监局组织的2013年吉林辖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班,并于2013年11月参加了吉林证监局专门针对发行人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专项培训。 |
处理人 | 吉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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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2-12-05 |
标题 | 长春高新: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12]第100号 |
批复原因 | 2012年12月5日,深交所作出《关于对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2]第100号)。
根据该监管函,公司在2004年-2011年年报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框图列示中存在披露不充分的情况。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希望公司及全体董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 |
批复内容 | 公司已对控制关系进行了补充披露,详见《关于对控股股东及其控制人产权控制关系披露不充分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2-53)。 |
处理人 | 深交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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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2-12-01 |
标题 |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吉林证监局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改正事项的整改结果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
文件批号 | 吉证监决[2012]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含下属全资子公司)存在被间接控股股东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其关联方长期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问题。 |
批复内容 | 截止到目前,本公司已经将该《责令改正决定书》中要求清收的占用资金全部收回,在规定的期限完成了责令改正的事项。公司已针对上述欠款计提坏账准备金共计47,694,685.16元,经与本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确认,本次收回欠款将在2012年度冲抵坏账准备47,694,685.16元,并增加本期收益47,694,685.16元。
今后,本公司将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健全治理结构,从全方位进行反思,防止类似的情况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吉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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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2-11-10 |
标题 |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吉林证监局责令改正决定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
文件批号 | 吉证监决[2012]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含下属全资子公司)存在被间接控股股东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其关联方长期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问题。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应于2012年11月底前向我局提交整改方案,2012年年底前清收被占用的资金,完成上述问题的整改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我局将对你公司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你公司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
处理人 | 吉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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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2-11-07 |
标题 | 长春高新: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吉证监决[2012]6号 |
批复原因 | 2012年11月7日,吉林证监局作出《关于对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吉证监决[2012]6号)。
根据该警示函,公司年报存在下列问题:(1)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方面;(2)公司治理方面;(3)财务管理与财务核算方面。 |
批复内容 |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吉林证监局在《警示函决定书》中所提出的问题,立即组织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部门及下属企业的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对照《警示函决定书》中的各项问题逐项落实整改。公司于2012年11月28日完成《关于对<吉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整改报告》并报送吉林证监局。
作为本次整改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于2012年12月10日召开第七届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公司有关制度的议案,包括:(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2)关于修改《内部控制制度》的议案;(3)关于修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4)关于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5)《第七届九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2-55)及上述修订后的制度全文于2012年12月11日进行了公告。 |
处理人 | 吉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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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2-04-12 |
标题 | 长春高新: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12]第1号 |
批复原因 | 2012年4月12日,深交所作出《关于对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2]第1号)。
根据该监管函:(1)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迈丰生物于2011年12月报废一批不合格产生品,涉及金额1,540万元,超过公司2010年经审计净利润10%,该报废损失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公司在年报“董事会报告”部分未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知情情况。 |
批复内容 | 2012年4月13日,公司作出《2011年年度报告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2-16),对上述信息进行了补充披露。 |
处理人 | 深交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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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0-09-16 |
标题 |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吉证监发[2010]149号 |
批复原因 | 一、规范运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信息披露方面
三、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方面
四、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方面。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本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对《限期整改通知书》进行了认真学习,对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针对《限期整改通知书》中的相关问题逐条进行了检查和讨论,并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方案。 |
处理人 | 吉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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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24 |
标题 |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治理专项活动持续整改情况的说明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整改意见一: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尚待进一步发挥作用
整改意见三:你公司没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我局 |
批复内容 | 整改效果及下一步改进计划通过治理专项活动的持续整改,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未在2008年6月底之前完成外,其他问题的整改均得到了有效推进,不同程度地提高了公司治理的水平,促进了公司的规范运作。下一步,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持续推进并深化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工作。目前董事会、监事会的换届已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预计8月初即可完成换届。换届后,相关的专业委员会也将正式重新上任,并开展工作,以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意识和治理水平,构筑保障公司健康发展的长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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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吉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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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08-06-23 |
标题 |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控股的长春金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违规销售其生产的药品——重组人生长激素 |
批复内容 |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局的相关文件要求,收回了金赛药业重组人生长激素的《药品GMP 证书》(证书编号:G3547),责令其在3 个月内对监督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改正,并处罚金143,589.74 元。
针对此次事件长春高新将积极督促金赛药业吸取教训,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相关部门的有关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力争在规定期限内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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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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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0-31 |
标题 |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1.关于完善内部管理体系方面 2、严格执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范操作 3.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者管理工作的问题 4.关于进一步发挥董事会下设各专业委员会的作用的问题5、曾经存在的大股东占用资金问题 6.关于进一步强化部门相关人员的政策学习,提高公司治理自觉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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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公司于2007年6月启动了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目前公司已完成自查、公众评议及整改提高三个阶段工作。 |
处理人 | 吉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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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4-10-16 |
标题 |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巡回检查问题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 |
文件批号 | 吉证监发[2004]106号 |
批复原因 | “三会”运作不规范;具体会计业务处理不当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于2004年7月26日—29日对我公司进行了巡查,并下达了吉证监发[2004]106号《限期整改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本公司接到通知后非常重视,组织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认真学习,召开了专项会议,对“通知书”内容进行了分析和讲解,进一步提高了对“通知书”内容的理解和认识,并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了逐项检查,制定了整改措施。公司于2004年10月15日召开了公司第四届二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巡回检查问题的整改报告》。 |
处理人 | 吉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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