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3-09-28 |
标题 | 关于对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160号 |
批复原因 | 我部于2023年5月5日向你公司发出《关于对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3〕第66号),并要求你公司在5月19日前回复,截至你公司股票摘牌日,你公司未能按要求回复本所的问询函件。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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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7-20 |
标题 | 关于对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109号 |
批复原因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对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林腾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8号)》,你公司存在以下两笔违规担保事项:一是你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对济南兴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平潭兴祁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供29,462万元借款事项作出差额补足担保承诺;二是你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对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向福州俊德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25,000万元股权投资款及收益作出差额补足担保承诺。上述担保未经你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也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迟至2023年4月29日才在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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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7-12 |
标题 | ST阳光城:关于实控人因龙净环保历史信披违规事项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公告(2)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福建证监局[2023]2号 |
批复原因 | (一)关联关系情况
2021年年报期内,吴洁为ST龙净实际控制人、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法定代表人,阳光集团通过龙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净实业)分别控制ST龙净、福建阳光科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科教);吕某在2017年11月至2022年6月任ST龙净董事,在2017年11月至2022年6月任阳光龙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龙净)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阳光集团、阳光龙净、阳光科教是ST龙净的关联方。
(二)ST龙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2021年4月至9月期间,在实际控制人吴洁指使下,ST龙净以支付工程项目预付工程款、土地收购预付款、股权收购款的名义划出资金,并通过多个中间方账户最终划转至阳光集团、阳光龙净、阳光科教的账户,导致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共计43,220万元,占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6.97%,根据《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属于关联交易。其中,2021年4月14日至6月28日,ST龙净累计被阳光集团、阳光科教、阳光龙净占用资金共计7,02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1%,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该资金占用事项及其后续与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ST龙净应当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况,但公司迟至2022年5月9日才披露其中36,480万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整改情况,剩余6,740万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整改情况至2022年11月3日才予披露。截至目前,关联方已归还全部占用资金。ST龙净未在2021年年报中披露该事项,存在重大遗漏。 |
批复内容 | 1、对吴洁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的罚款;
2、对ST龙净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3、对何媚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
4、对罗如生、冯婉如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十五万元的罚款;
5、对张瑾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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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7-08 |
标题 | ST阳光城:关于实控人因龙净环保历史信披违规事项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闽证监函[2023]259号 |
批复原因 | (一)关联关系情况2021年年报期内,吴洁为ST龙净实际控制人、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法定代表人,阳光集团通过龙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净实业)分别控制ST龙净、福建阳光科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科教);吕建波在2017年11月至2022年6月任ST龙净董事,在2017年11月至2022年6月任阳光龙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龙净)总经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阳光集团、阳光龙净、阳光科教是ST龙净的关联方。(二)ST龙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21年4月至9月期间,在实际控制人吴洁指使下,ST龙净以支付工程项目预付工程款、土地收购预付款、股权收购款的名义划出资金,并通过多个中间方账户最终划转至阳光集团、阳光龙净、阳光科教的账户,导致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共计43,220万元,占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6.97%,根据《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属于关联交易。其中,2021年4月14日至6月28日,ST龙净累计被阳光集团、阳光科教、阳光龙净占用资金共计7,02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1%,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该资金占用事项及其后续与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况,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规定。 |
批复内容 | 对吴洁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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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6-27 |
标题 | 关于对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林腾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福建证监局[2023]28号 |
批复原因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城或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对济南兴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平潭兴祁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供29,462万元借款事项作出差额补足担保承诺。该笔担保未经阳光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也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迟至2023年4月29日才在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该上述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阳光城、林腾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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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3-05-16 |
标题 | ST阳光城:关于实控人因龙净环保历史信披违规事项被立案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证监立案字0262023002号 |
批复原因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控股股东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通知,实际控制人吴洁因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388.SH)历史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证监立案字0262023002号)。 |
批复内容 | 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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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3-05-05 |
标题 | 关于对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3]第6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5月1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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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2-06 |
标题 | 关于对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13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2月1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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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1-30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廖敏菲)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2023]8号 |
批复原因 | 你在诚通证券开立的证券账户于2021年10月26日买入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城)股票5,000股,买入成交金额19,405元。立信中联于2021年10月26日与阳光城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并于2022年4月29日出具阳光城2021年度审计报告(报告文号:立信中联审字〔2022〕D-0697号)。你作为阳光城审计项目组成员,在业务承做期间交易阳光城股票 |
批复内容 | 我办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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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1-30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沈菲)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2023]13号 |
批复原因 | 沈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办对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中联)进行了检查。经查,我办发现你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你在华福证券开立的证券账户于2021年11月25日卖出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城)股票15,000股,卖出成交金额45,842.62元。立信中联于2021年10月26日与阳光城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并于2022年4月29日出具阳光城2021年度审计报告(报告文号:立信中联审字〔2022〕D-0697号)。你作为阳光城审计项目组成员,在业务承做期间交易阳光城股票,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办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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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12-27 |
标题 | 关于对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福建证监局[2022]99号 |
批复原因 | 你公司披露,截至2021年12月31日你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已到期未支付债务的本金共31笔69.58亿元,逾期时间为2021年3月、9月、11月、12月;截至2022年4月30日,你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已到期未支付的债务本金共123笔301.91亿元,其中92笔232.33亿元为2022年1月至4月新增逾期。对上述到期未能清偿债务情况,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2年4月30日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才披露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4月30日已到期未支付的债务本金总额69.58亿元、301.91亿元。你公司披露,截至2022年6月24日你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已到期未支付的债务本金376.88亿元。其中2022年5月新增逾期5笔5.5亿元,2022年6月新增逾期32笔60.92亿元。对上述到期未能清偿债务情况,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2年6月24日才披露截至当日已到期未支付债务本金总额376.88亿元。你公司披露,截至2022年8月31日你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已到期未支付的债务本金357.66亿元,其中2022年7月新增逾期14笔14.26亿元,2022年8月新增逾期4笔2.55亿元。对上述到期未能清偿债务情况,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2年8月31日才披露截至当日已到期未支付债务本金总额357.66亿元。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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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12-27 |
标题 | 关于对林腾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福建证监局[2022]100号 |
批复原因 | 阳光城披露,截至2021年12月31日阳光城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已到期未支付债务的本金共31笔69.58亿元,逾期时间为2021年3月、9月、11月、12月;截至2022年4月30日,阳光城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已到期未支付的债务本金共123笔301.91亿元,其中92笔232.33亿元为2022年1月至4月新增逾期。对上述到期未能清偿债务情况,阳光城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2年4月30日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才披露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4月30日已到期未支付的债务本金总额69.58亿元、301.91亿元。阳光城披露,截至2022年6月24日阳光城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已到期未支付的债务本金376.88亿元,经查,2022年5月新增逾期5笔5.5亿元,2022年6月新增逾期32笔60.92亿元。对上述到期未能清偿债务情况,阳光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2年6月24日才披露截至当日已到期未支付债务本金总额376.88亿元。阳光城披露,截至2022年8月31日阳光城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已到期未支付的债务本金357.66亿元,其中2022年7月新增逾期14笔14.26亿元,2022年8月新增逾期4笔2.55亿元。对上述到期未能清偿债务情况,阳光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2年8月31日才披露截至当日已到期未支付债务本金总额357.66亿元。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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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10-26 |
标题 | 关于对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38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11月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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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2-08-18 |
标题 | 阳光城:关于对福建康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
文件批号 | 深证上[2022]815号 |
批复原因 | 根据阳光城2022年1月18日至6月21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康田实业于2021年12月7日至2022年6月13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被动减持66,596,700股阳光城股份,占阳光城总股本的1.61%,减持金额合计1.75亿元。康田实业未在首次减持阳光城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且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阳光城股份的总数超过阳光城股份总数的1%。 |
批复内容 | 对福建康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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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8-02 |
标题 | 关于对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18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监管函 |
批复内容 | 希望你们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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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8-02 |
标题 | 关于对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18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监管函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公司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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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2-05-30 |
标题 | 关于对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41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6月1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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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05-30 |
标题 | 关于对徐国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30号 |
批复原因 | 徐国宏:
经查,你担任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执行总裁期间,你父亲徐信年名下证券账户于2021年11月12日至2021年12月22日期间累计买入公司股票6,000股,卖出30,000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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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1-29 |
标题 | 关于对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88号 |
批复原因 | 你公司计提大额存货跌价准备及房地产业务结算规模下降。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2月1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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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12-25 |
标题 | 阳光城: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核查,徐信年先生的证券账户交易记录,存在短线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 |
批复内容 | 徐国宏先生并不知晓该交易情况,交易前后徐国宏先生亦未告知其父亲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徐国宏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承诺以后将进一步学习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督促亲属执行到位,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其亲属已深刻认识到此次事项的严重性,对因本次短线交易而带来的不良影响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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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12-01 |
标题 | 阳光城: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动减持导致短线交易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21年11月1日阳光集团因其部分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导致部分账户被动减持27,844,300股,被动减持均价为2.99元/股。前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一)公司在获悉上述情况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控股股东阳光集团及其子公司东方信隆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经核查,本次阳光集团减持公司股票为被动减持非主动意愿,并非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阳光集团及其子公司东方信隆也未因此被动平仓获得现金收入。但上述交易违反了《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因此,公司已告知阳光集团及其子公司东方信隆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确保今后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公司股票交易行为。阳光集团及其子公司东方信隆对于本次被动减持构成的短线交易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二)公司将以此为戒,进一步督促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加强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切实管理好股票账户,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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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5-27 |
标题 | 关于对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0]第27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公司于2015年至2020年期间存在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或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情形,期间你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2020年5月15日,你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对部分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股东投入以及与股东按股权比例调用控股子公司富余资金的议案》。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有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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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3-05-23 |
标题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最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说明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闽证监函[2013]第111号 |
批复原因 | 2013年5月2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闽证监函【2013】第111号),主要关注内容为公司治理、年报披露等相关问题。 |
批复内容 |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全体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认真学习和整改,并及时将整改结果报送给福建证监局。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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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17 |
标题 | 福建阳光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整改报告中所列事项的整改情况说明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闽证监公司字[2008]2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应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总经理工作规则》、《对外投资、担保及借贷管理制度》等制度,
公司需在下一期股东大会上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公司应当高度重视三会会议记录工作,
公司应切实采取措施,改进和完善监事会的规范运作,严格遵守法定期限召开会议,
公司应加强对董事、监事进行义务责任的宣传和提醒,督促其切实履行义务,
公司应进一步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丰富投资者行使知情权的渠道和方式, |
批复内容 | 本公司将根据本次整改落实情况和监管机关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教育、学习与培训,采取措施提高公司三会规范运作水平,改进和完善监事会的规范运作,严格遵守法定期限召开会议,深刻认识和理解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所负的忠实、勤勉、尽责义务,进一步发挥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充分利用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能,提高公司科学决策能力及风险防范能力,进一步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丰富投资者行使知情权的渠道和方式。特别是在拓宽社会公众投资者方便参与决策的渠道等方面还需做进一步的努力,以便更充分地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权益,进一步提高和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抗风险能力和盈利能力,为股东提供和创造更为良好的回报。
本公司将根据本次整改落实情况和监管机关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教育、学习与培训,采取措施提高公司三会规范运作水平,改进和完善监事会的规范运作,严格遵守法定期限召开会议,深刻认识和理解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所负的忠实、勤勉、尽责义务,进一步发挥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充分利用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能,提高公司科学决策能力及风险防范能力,进一步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丰富投资者行使知情权的渠道和方式。特别是在拓宽社会公众投资者方便参与决策的渠道等方面还需做进一步的努力,以便更充分地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权益,进一步提高和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抗风险能力和盈利能力,为股东提供和创造更为良好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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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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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0-27 |
标题 | 福建阳光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1、董事会会议记录不规范。2、监事会运作不规范。3、部分董事、监事未能勤勉尽责。 4、公司董事会四个专门委员会未能充分发挥作用; 5、公司《总经理工作规则》、《对外投资、担保及借贷管理制度》需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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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于2007年5月份启动了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历时整五个月,经过自查、公众评议和整改提高等三个阶段。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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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公告日期:2007-09-12 |
标题 | 福建阳光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亿力科技违规买卖股票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股东买卖公司股票。 |
批复内容 | |
处理人 | 其他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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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6-03-10 |
标题 | 福建阳光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巡回检查意见的整改报告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规范运作情况、信息披露情况、财务情况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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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于2005年10月18日至10月24日,对本公司进行了巡回检查,并于2005年12月19日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以下《通知》)。收到《通知》后本公司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通知》进行认真学习,对《通知》中提出的问题及整改要求进行深入讨论,并对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制订相应整改措施。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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