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3-31 |
公告日期 | 2005-03-31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福建天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福建阳光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新湖集团科技信息中心 石狮市华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石狮市迅达运输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154.9569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4年3月3日我司收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该法院已受理原告福建天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我司和福建新湖集团科技信息中心、石狮市华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石狮市迅达运输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担保方天策公司要求该法院判令借款人我司立即偿还其向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代偿的借款本息余款11,549,568.88元,并判令上述三家反担保方承担反担保责任。本案正在审理中。 |
判决内容 | 该诉讼法院已做出判决:公司对诉讼涉及款项负有清偿责任。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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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10 |
公告日期 | 2004-04-10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 |
被告方 | 福建阳光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38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福建阳光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石狮新发股份有限公司)于1998年5月28日向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借款人民币1380万元, (《借款合同》编号为人流贷字第019号),由于未能按时偿还借款, 该行已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2002)榕经初字第5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我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欠款本息,担保方福建省新湖集团公司、石狮东方礼品有限公司、福建省石狮市迅达运输公司、石狮市庞巨机械模具有限公司、福建省石狮市新湖丰泰工贸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判决日期 | 2002-04-18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该项诉讼已被申请执行,本公司工行石狮支行的企业法人帐户已被法院冻结。我司已向该行
还清所欠款项,本诉讼已完结。 |
受理法院 |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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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10 |
公告日期 | 2004-04-10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 |
被告方 | 石狮市鸿发轻工企业有限公司 福建省石狮新发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02.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福建省石狮新发股份有限公司于1998年5月28 日为石狮市鸿发轻工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称“鸿发轻工”)向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借款102万美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由于鸿发轻工未能按时偿还借款,该行已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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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内容 | (2000)榕经初字第 210号 《民事判决书》,判决福建省石狮新发股份有限公司对石狮市鸿发轻工企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该项诉讼已被申请执行,本公司工行石狮支行的企业法人帐户已被法院冻结。由于另一担保人福州开发区鸿宇实业有限公司已履行担保的还款义务,我司的担保责任已解除。 |
受理法院 |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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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4-24 |
公告日期 | 2003-04-24 |
案件名称 | 工程承包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
被告方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
案件描述 | |
判决内容 | 2002 年11 月23 日公司收到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02)狮民初字第917号民
事判决书,就本公司与福建省南方实业有限公司石狮办事处(以下称南方公司)建筑工
程承包合同纠纷做出判决:判决解除公司与南方公司签订的址在石狮市宝盖科技园区的
新发科技园生产车间的建筑承包合同。并判决公司应在该判决书生效后立即偿付给南方
公司工程款358,447 元及承担案件受理费。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已被申请执行。 |
受理法院 |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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