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讯 公告日期:2024-05-16 |
标题 | 关于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4]第15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4年5月3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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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1-03 |
标题 | 关于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4]第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4年1月1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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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3-05-24 |
标题 | 关于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3]第18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5月3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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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2-11-07 |
标题 | 关于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
文件批号 | 江西证监局[2022]20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未及时督促控股股东履行业绩承诺;二、公司治理不规范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江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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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2-11-07 |
标题 | 关于对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承诺》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你公司分别于2015年8月和2016年4月与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节能)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承诺置入上市公司的项目(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2016年、2017年和2018年分别实现净利润不低于3亿元、4亿元和5亿元,并约定当实际盈利数低于净利润承诺数,则由你公司进行业绩补偿。根据神雾节能公告的2016年-2018年年报,项目实现利润未达到承诺金额。截至目前,你公司仍未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江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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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10-20 |
标题 | 关于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38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10月2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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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0-08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宋彬)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22]54号 |
批复原因 | 一、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二、2017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一)金川弃渣综合利用二期工程项目在收入、成本、利润方面存在虚假记载(二)广西景昇隆项目在收入、成本、利润方面存在虚假记载 |
批复内容 | 对宋彬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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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2-09-26 |
标题 | 关于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半年报问询函[2022]第4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2年10月1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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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9-01 |
标题 | 关于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20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监管函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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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6-14 |
标题 | *ST节能: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22]27号 |
批复原因 | 一、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二、2017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
批复内容 | 一、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
二、对吴智勇、雷华、钱从喜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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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2-04-30 |
标题 | 关于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15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2年5月1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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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1-25 |
标题 | 关于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3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2月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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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2-22 |
标题 | 关于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46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在2021年12月2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及中介机构核查意见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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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12-03 |
标题 | *ST节能: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处罚字[2021]11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神雾节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 2016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二、 2017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
批复内容 | 一、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二、对吴智勇、雷华、钱从喜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三、对宋彬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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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2-03 |
标题 | 关于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41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在2021年12月1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及中介机构核查意见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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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10-26 |
标题 | 关于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季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三季报问询函[2021]第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在2021年10月2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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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1-06-23 |
标题 | 江西证监局关于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于曙光、赵鹏翔、密惠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西证监局[2021]4号 |
批复原因 | 一、对重大工程项目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二、对应付职工薪酬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江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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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6-01 |
标题 | 关于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22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6月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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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5-28 |
标题 | 关于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22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6月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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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5-13 |
标题 | 关于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20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5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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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1-01-12 |
标题 | 江西证监局关于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李建树、喻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年2月20日修订)、《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11月1日修订)、《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 |
文件批号 | 江西证监局[2021]1号 |
批复原因 |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李建树、喻俊:
经查,我局发现你们执业的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审计报告项目(报告文号:众环审字[2020]010839号)存在以下问题:
一、有关预付款项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二、未在存货底稿中记录现场勘察重点工程项目的相关情况
三、部分审计底稿不完整 |
批复内容 | 我局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江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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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0-11-24 |
标题 | *ST节能: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赣证调查字2020015号 |
批复原因 | 吴道洪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吴道洪立案调查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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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0-11-19 |
标题 | *ST节能: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赣证调查字2020013号、202001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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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0-06-29 |
标题 | 关于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一、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三、重组业绩补偿方未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 |
批复内容 | 一、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控股股东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吴道洪、时任董事长宋彬、时任副董事长吴智勇、时任董事兼总经理雷华、时任董事兼财务负责人钱从喜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刘金课,时任董事邓福海、包玉梅、王正军、朱家辉、宋欣,时任独立董事李东、钱逢胜,时任监事王开新、吕宁、任中山、陈婷婷、方敬蕊、叶茜,时任副总经理刘安治、沈龙强,董事长吴浪,董事兼总经理袁申鹤,董事张亮,独立董事骆公志、邓德强、张杰,副总经理董郭静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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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0-06-29 |
标题 | 关于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一、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三、重组业绩补偿方未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 |
批复内容 | 一、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控股股东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吴道洪、时任董事长宋彬、时任副董事长吴智勇、时任董事兼总经理雷华、时任董事兼财务负责人钱从喜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刘金课,时任董事邓福海、包玉梅、王正军、朱家辉、宋欣,时任独立董事李东、钱逢胜,时任监事王开新、吕宁、任中山、陈婷婷、方敬蕊、叶茜,时任副总经理刘安治、沈龙强,董事长吴浪,董事兼总经理袁申鹤,董事张亮,独立董事骆公志、邓德强、张杰,副总经理董郭静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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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25 |
标题 | 关于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0]第9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涉及需披露的,请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6月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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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0-05-07 |
标题 | *ST节能:关于公司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西监管局[2020]3号 |
批复原因 | 2020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说明中提及“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预付款项账面余额122377.78万元,主要为预付湖北广晟工程有限公司31,500万元,上海领程贸易有限公司15,900万元、上海迅度实业有限公司13,550万元、上海慧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2,000万元、南京恒荣电气系统工程有限公司10,495.22万元、江苏宏大特种钢机械厂有限公司8,013.71万元等13家单位共121,015.84万元,上述预付款项因各大项目停滞而长期未能转入在建工程或无相关采购货物入库。截止本说明出具日,公司已收到控股股东神雾集团书面回复,确认上述预付款项中有58,720万元通过部分供应商转入了神雾集团及关联企业账户,尚有63,672.80万元预付款项的实际用途和路径未核实清楚。”上述资金占用事项未履行审批程序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等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江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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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4-30 |
标题 | 关于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0]第7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0〕第70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于2020年5月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
警示 公告日期:2019-08-29 |
标题 | 关于对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
文件批号 | 江西证监局[2019]9号 |
批复原因 | 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分别于2015年8月和2016年4月与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节能)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承诺置入上市公司的项目(江苏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2016年、2017年和2018年分别实现净利润不低于3亿元、4亿元和5亿元,并约定当实际盈利数低于净利润承诺数,则由你公司进行业绩补偿。根据*ST节能公告的2016年-2018年年报显示,项目实现利润未达到承诺利润。截至目前,你公司未能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
批复内容 | 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履行对上市公司承诺的补偿义务。 |
处理人 | 江西证监局 |
|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9-07-31 |
标题 | 关于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节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增持主体未履行增持计划
二、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担保未履行审议与披露程序 |
批复内容 | 一、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吴道洪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宋彬、时任副董事长吴智勇、时任董事兼总经理雷华、时任董事兼财务负责人钱从喜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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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9-07-12 |
标题 | *ST节能: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赣证调查字2019019号、赣证调查字2019020号、赣证调查字2019021号 |
批复原因 |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道洪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道洪立案调查。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
警示 公告日期:2019-06-12 |
标题 | *ST节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西证监局[2019]4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四季度至2018年一季度期间,你公司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为控股股东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累计金额2.195亿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规范公司治理,提高合规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江西证监局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9-06-11 |
标题 | 关于对吴道洪、宋彬等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
文件批号 | 江西证监局[2019]3号 |
批复原因 | 2018年1月19日,你们通过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节能)《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部分董事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2018-014)披露,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2个月内将以合规方式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择机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4亿元人民币。2019年1月23日,*ST节能披露《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部分董事计划增持计划的进展公告》(2019-009)显示,增持计划尚未实施。你们未在承诺期内完成增持*ST节能股份的计划,在承诺到期之前也未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豁免履行承诺义务,并提交*ST节能股东大会审议。你们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五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监管指引》第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出相应的承诺变更方案或豁免履行承诺方案,并提交*ST节能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
处理人 | 江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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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9-06-11 |
标题 | 关于对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西证监局[2019]6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四季度至2018年一季度期间,你公司要求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节能)为你公司及关联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累计发生金额2.195亿元。该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你公司未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致使*ST节能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批复内容 | 现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江西证监局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9-06-11 |
标题 | 关于对吴道洪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西证监局[2019]7号 |
批复原因 | 吴道洪:
2017年四季度至2018年一季度期间,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节能)为控股股东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累计金额2.195亿元。上述担保事项未按规定履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你作为*ST节能的实际控制人,隐瞒担保行为,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现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江西证监局 |
|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9-06-06 |
标题 | *ST节能: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京调查字19020号、19021号 |
批复原因 | 神雾集团、吴道洪因涉嫌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30 |
标题 | 关于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9]第123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9]第123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涉及需披露的,请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在6月1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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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2-18 |
标题 | 神雾节能:关于公司被全国法院列为失信执行人的公告(2019)津02执76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2019]津02执76号 |
批复原因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批复内容 | 被列为失信执行人名单。 |
处理人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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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2-13 |
标题 | 关于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38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38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月14日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补充披露。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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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9-01-02 |
标题 | 关于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企业会计准则》 |
文件批号 | 辽宁证监局[2018]10号 |
批复原因 | 一、营业收入确认不恰当
2018年4月28日,你公司披露了2017年度财务报告,其中确认了对印尼大河镍合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尼大河)海外设备销售收入43,396万元。自2017年6月30日起,印尼大河未能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开始出现违约。截至2017年12月31日,逾期款项达到3,914.56万美元。2017年9月28日、2017年12月28日,在印尼大河已经存在明显违约无法保证收回货款的情况下,你公司仍然向印尼大河发货并确认营业收入2,524.6万美元、825.76万美元,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06]3号)第四条第四项的要求,收入确认不恰当。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应收账款坏账计提不恰当
2017年末,印尼大河和大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河投资)存在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条件支付款项和付款逾期的情形。在2017年度财务报告中,你公司仅按照账龄分析法对印尼大河的应收账款40,536.14万元按照5%的比例计提坏账准备2,026.81万元,对大河投资的应收账款7,056.94万元按照5%的比例计提坏账准备352.85万元,未按照公司的会计政策和《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06]3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要求对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并确认减值损失,坏账准备计提不恰当。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内部控制执行不规范
2017年度,你公司与湖北广晟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迅度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领程贸易有限公司、南京恒荣电气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宏大特种钢机械厂有限公司分别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建安工程框架合同未经过招标流程及采购审批程序,你公司向上述单位支付的部分大额预付款项未经过审批程序或审批程序不完整。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四、股东大会、董事会运作不规范
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存在不规范、不完整的情况。部分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未记载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未记载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未记载针对每一提案的发言要点,并遗漏股东签字。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6]22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你公司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
处理人 | 辽宁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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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9-01-02 |
标题 | 关于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12号——函证》(2010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6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2016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2016版) |
文件批号 | 辽宁证监局[2018]11号 |
批复原因 | 一、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预付账款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具体表现在: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审计底稿中,一是金川二期项目供应商江苏宏大特种钢机械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宏大)(7966万元)未回函,也未进行期后发生额的测试,替代测试底稿中记录“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判断上述款项的实际用途和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期末余额不能确认”,底稿复核日期为3月20日,项目组是否在报告日前重新对期后发生额进行测试未予记录,底稿中未予明确,同时项目组在未取得回函且替代测试不完整的情况下,底稿未见其他的进一步审计程序;二是针对江苏宏大的预付款存在超比例付款的情况(累计确认成本11,794,871.79元,本期付款93,280,000元,期末预付账款余额79,637,128.21元),项目组发现的这一异常现象后,底稿中未见项目组记录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了解相关原因情况,以及是否对相关原因进行了核实和核实结果的记录。
在神雾节能审计底稿中,你所将预付账款3笔期末余额均认定为摊销性质,所以未对余额实施函证程序,但也应对发生额实施函证。
(二)与预付账款有关的会计记录以及按照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和披露的审计存在缺失。具体表现在:在内蒙古永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底稿中,预付账款期末余额为538,700,000元,合同是由母公司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签订,款项也是母公司直接对外支付,底稿中未见母子公司资金借用的相关合同。
上述行为不符合该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12号——函证》(2010版)第十四条第四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31 号——审计工作底稿》(2016版)第十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 号——审计证据》(2016版)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
二、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对应付账款执行实质性分析程序中缺少分析原因。具体表现在:2017年应付账款余额较上期增长33.32%,期末应付账款余额占存货比重较以前年度大幅降低,未分析相关原因。
(二)对部分应付账款长期挂账的原因缺少分析。具体表现在:2017年应付账款期末余额206,453,253.47元,其中有9000多万元账龄在1年以上,未对长期挂账分析原因。
(三)对预付账款账龄及余额分析不到位。具体表现在: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底稿中,只对预付账款余额进行分析,未对账龄进行分析(如南京恒荣电气系统工程有限公司1年以上2263万元,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年以上1764万元,法国(SC)公司1年以上571万元)。同时,预付账款1年以上的金额为5000多万元,底稿未见对长期挂账原因的分析审计记录。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31 号——审计工作底稿》(2016版)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2016版)第十条的规定。
三、与管理层、治理层沟通缺失
(一)在收入以及成本方面,对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如前十大客户)进行核查时与管理层沟通不充分,缺少底稿资料。具体表现在:被访谈人员提到公司目前确实存在资金困难,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2018年4月10)和审计完成阶段(2018年4月26日)与被审计单位董事进行沟通时提到尚未取得印尼大河业主履约能力说明,但是两次沟通备忘录中对沟通的结果记录均为空白,因此,无法得知被审计单位沟通的结论和对此情况的表态。同时在完成阶段与被审计单位董事进行沟通时为电话会议,没有参加电话会议董事的签名。针对两次沟通底稿中提及的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包括印尼项目业主履约能力、大额预付账款),均未记录相关董事对问题的反馈情况。
(二)在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底稿中,事务所了解业务流程-采购与付款循环时抽取的样本时发现采购和采购合同均未经过程序规定的审批,相应的付款也未经过审批。公司在存在大额预付款项且付款未经过审批的情况下,相关的内部控制未得到有效的执行,底稿未记录缺少审批程序的原因,也未记录管理层对此内部控制缺陷的反馈和解释说明。
上述情况不符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2016版)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四、对期后事项未保持充分关注
(一)在货币资金底稿中未见截止性测试程序,未通过货币资金的期后测试来确定预收款项是否已计入恰当期间。
(二)未对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后应付账款明细账进行关注,具体表现在:未见对资产负债表日后检查底稿。
(三)对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的存货入库资料审计缺少部分程序,具体表现在:存货底稿未见入库截止性测试。
(四)对资产负债表日后的预付款项相关科目、相关凭证等问题以及资产负债表日预付款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审计不到位。其中,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神雾节能、内蒙古永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和内蒙古华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四家底稿中都未见资产负债表日后情况的检查。 |
批复内容 | 现提醒你所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你所应当在2019年1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
处理人 | 辽宁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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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2-29 |
标题 | 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批复内容 |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处理人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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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2-28 |
标题 | 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批复内容 |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处理人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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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2-27 |
标题 | 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批复内容 |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处理人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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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2-26 |
标题 | 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批复内容 |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处理人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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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16 |
标题 | 关于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8]第67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关于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8]第67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涉及需披露的,请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在5月2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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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1-22 |
标题 | 关于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16号 |
批复原因 | 1月17日,你公司发布《关于部分董监高持有的信托计划份额被调整的公告》,你公司部分董监高用以增持你公司股票的“陕国投·聚宝盆30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陕国投·持盈88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财产净值已低于止损值,相关人员并未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根据上述信托计划管理合同的相关约定,自2018年1月18日起,参与上述两项资金信托计划的公司董监高持有的上述两项资金信托计划信托份额调整为零,参与上述两项资金信托计划的公司董监高不再享有上述信托项下任何权益。
1月18日午间,你公司直通披露《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部分董事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称,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及部分董监高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和投资价值的信心,同时为了积极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计划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不低于4亿元人民币通过二级市场增持你公司股份。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及相关董监高说明:
1.相关董监高未按时对前述信托计划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导致信托份额被调整为零的原因;相关事项是否违背前期所作出的增持完成后“一年内不减持”的相关承诺。
2.相关董监高在放弃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计划份额被调整为零后,又披露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请充分说明该项决策背后逻辑是否合理,两次行为是否存在矛盾之处,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条件及是否会确定实施。
3.相关董监高增持你公司股份的具体时间安排,是否拟在六个月内增持。如是,请说明相关行为是否涉嫌构成短线交易,并提交相关法律意见。
4.相关董监高增持你公司股份的具体资金来源、筹集方式及可实施性,是否不存在结构化安排等。
请你公司于1月24日前书面回复并补充披露。 |
处理人 | 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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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05 |
标题 | 神雾节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7]第211号 |
批复原因 |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7]第211号)(以下简称“年报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就问询函中相关问题进行回复。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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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26 |
标题 | 关于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从事节能环保服务业务》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7]第211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7]第211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涉及需披露的,请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在2017年6月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抁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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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4-14 |
标题 | 关于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王开新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17]第22号 |
批复原因 | 王开新: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日期为2017年4月27日。你作为公司监事,你的配偶李利芝于2017年4月11日买入神雾节能股票300股,买入金额为11,955元。该等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发生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
批复内容 | 你配偶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8.15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以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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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2-28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2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敖翔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敖翔于2008年4月至2011年11月在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门任职,2011年11月至2015年3月在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门任职;2015年4月至调查日(2016年5月6日)在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门任职。
“徐某珍”账户于2010年9月20日开立于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樟树富通街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19****33,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31*****38和深圳股东账户01******89;2014年12月10日开通融资融券业务,信用资金账户为90****44,下挂深A信用证券账户06******56和沪A信用证券账户E02*****18。
敖翔在上述证券公司任职期间,利用“徐某珍”账户通过网上委托、手机委托等方式交易“中国平安”、“欣旺达”、“金城股份”等多只股票。经查,“徐某珍”账户累计转入资金6,056,900元,转出资金5,916,054.8元,累计买入金额25,916,482.17元,卖出金额25,775,796.68元,合计亏损140,685.49元。截至调查日,“徐某珍”账户无期末持股,资金余额159.71元。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敖翔能积极配合调查。
上述违法事实,有任职情况说明、相关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记录、银行账户流水和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
敖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敖翔处以1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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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6-08 |
标题 | 金城股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5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年报问询函[2016]第283号、124号 |
批复原因 |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2016]第283号。 |
批复内容 | 根据交易所的要求,现将相关问题的回复予以披露。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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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26 |
标题 | 金城股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5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年报问询函[2016]第124号 |
批复原因 |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2016]第124号。 |
批复内容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现将相关问题予以回复并公告披露。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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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3-22 |
标题 | 金城股份:关于深交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30号 |
批复原因 | 上市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30号),要求上市公司函询实际控制人朱祖国及其一致行动人,对其持有的恒鑫矿业股权冻结等相关事项进行详细说明。 |
批复内容 | 2016年3月18日,上市公司收到朱祖国的《回复函》,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的事项进行了回复。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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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1-23 |
标题 | 金城股份:关于深交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深交所公司管理部关注函[2015]第559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公司管理部关注函【2015】第559号,要求公司函询朱祖国及一致行动人,请朱祖国及其一致行动人说明如何继续履行2012年公司实施破产重整期间作出的自重整计划获得法院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将其合法拥有的矿产行业优质资产或你公司股东大会认可的其他优质资产,经证券监管机关许可后注入公司,进一步增强和提高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拟注入资产的评估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且至少包括朱祖国持有的恒鑫矿业公司全部股权,并同时符合证券监管机关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条件及要求的承诺。说明设定的履约期限及履约保障,说明无法按期履约将采取的补偿措施。 |
批复内容 | 公司向朱祖国及其一致行动人发出问询函,并收到朱祖国先生和文菁华女士的答复函。 |
处理人 | 深交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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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1-05 |
标题 | 金城股份:关于深交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5]第558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部关注函([2015]第558号),要求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就应付款项核销收益是否能确认为2015年度的损益进行详细说明。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该关注函进行回复。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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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5-09-11 |
标题 | 金城股份:董事会关于重大资产重组问询函的回复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5]第20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9月2日,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贵所《关于对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5】第20号)。要求公司就相关问题在《重组报告书(草案)》进行补充披露和风险提示。 |
批复内容 | 公司董事会与本次重组有关各方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和研究,并就相关问题在《重组报告书(草案)》进行了补充披露和风险提示,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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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5-07-04 |
标题 | 金城股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4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深交所年报问询函[2015]第246号 |
批复原因 |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2015]第246号,根据交易所的要求,需对相关问题进行回复披露。 |
批复内容 | 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公司现将相关问题的回复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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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6-02 |
标题 |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朱祖国及其一致行动人利润承诺履行情况说明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于5月22日收到深交所《关注函》后,再次向朱祖国及其一致行动人发函,要求朱祖国及其一致行动人回函并履行承诺。 |
批复内容 | 6月1日,公司收到朱祖国先生的电话通知,因部分一致行动人尚在国外,一致行动人应承担的补偿利润的比例及支付方式无法确定,因此无法书面回复公司。一致行动人将积极协商研究解决方案。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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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12-12 |
标题 |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的关注函,要求公司核查并说明公司重组预案及相关公告对百花集团新厂区建设项目报批事项和项目建设进展的披露情况以及公司董事会、交易对手方及财务顾问等各方是否履行了应尽的职责;终止重组原因及合理性、终止程序的合法合规性、责任追究安排等事项。 |
批复内容 | 现公司将核查结果进行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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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4-09-05 |
标题 | 关于对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恒鑫矿业2011年业绩情况披露不及时、不准确
二、非公开发行公告风险提示披露不完整 |
批复内容 |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1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朱祖国、李恩明、包玉梅、吴艳华,时任董事马孟林、兰晓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吕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2条、第3.2.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公司董事朱祖国、李恩明、包玉梅、吴艳华,时任董事马孟林、兰晓明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吕立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抄报有关部门。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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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8-23 |
标题 | 朱祖国及其一致行动人高万峰、曹雅群、张寿清关于承诺未履行的公开说明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 |
文件批号 | 辽宁证监局[2014]4号、[2014]5号 |
批复原因 | 一、《关于对朱祖国及其一致行动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朱祖国、高万峰、曹雅群、张寿清:
经查,我局发现你们于2012年10月在《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中承诺:‘朱祖国(包括其关联方及一致行动人)自重整计划获得法院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将其合法拥有的矿产行业优质资产或金城股份股东大会认可的其他优质资产,经证券监管机关许可后注入公司,进一步增强和提高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拟注入资产的评估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且至少包括朱祖国持有的恒鑫矿业公司全部股权,并同时符合证券监管机关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条件及要求’。截至目前,该承诺事项尚未履行完毕。
二、《关于对朱祖国及其一致行动人采取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
“朱祖国、高万峰、曹雅群、张寿清:
经查,2012年10月,你们在《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中承诺:‘朱祖国(包括其关联方及一致行动人)自重整计划获得法院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将其合法拥有的矿产行业优质资产或金城股份股东大会认可的其他优质资产,经证券监管机关许可后注入公司,进一步增强和提高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拟注入资产的评估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且至少包括朱祖国持有的恒鑫矿业公司全部股权并同时符合证券监管机关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条件及要求’。截至目前,该承诺事项尚未履行完毕。 |
批复内容 | 经一致行动人共同协商,朱祖国及其一致行动人高万峰、曹雅群、张寿清就在《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中的承诺及后续进展做出了公开说明,并积极开展研究前述逾期未履行承诺的后续解决方案,争取在2014年9月30日前提出相关解决方案的书面报告,同时提交给辽宁证监局等监管部门。 |
处理人 | 辽宁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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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08-13 |
标题 |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 |
文件批号 | 辽宁证监局[2014]4号、[2014]5号 |
批复原因 | 一、《关于对朱祖国及其一致行动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朱祖国、高万峰、曹雅群、张寿清:
经查,我局发现你们于2012年10月在《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中承诺:‘朱祖国(包括其关联方及一致行动人)自重整计划获得法院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将其合法拥有的矿产行业优质资产或金城股份股东大会认可的其他优质资产,经证券监管机关许可后注入公司,进一步增强和提高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拟注入资产的评估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且至少包括朱祖国持有的恒鑫矿业公司全部股权,并同时符合证券监管机关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条件及要求’。截至目前,该承诺事项尚未履行完毕。
二、《关于对朱祖国及其一致行动人采取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
“朱祖国、高万峰、曹雅群、张寿清:
经查,2012年10月,你们在《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中承诺:‘朱祖国(包括其关联方及一致行动人)自重整计划获得法院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将其合法拥有的矿产行业优质资产或金城股份股东大会认可的其他优质资产,经证券监管机关许可后注入公司,进一步增强和提高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拟注入资产的评估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且至少包括朱祖国持有的恒鑫矿业公司全部股权并同时符合证券监管机关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条件及要求’。截至目前,该承诺事项尚未履行完毕。 |
批复内容 | 一、《关于对朱祖国及其一致行动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予以警示。现要求你们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的规定,尽快解决上述问题。
你们应当在2014年9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二、《关于对朱祖国及其一致行动人采取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等有关规定,现要求你们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对未能按期履行承诺的原因、目前进展,
下一步解决方案作出公开说明,并提示相关风险。 |
处理人 | 辽宁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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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03-20 |
标题 |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于3月1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要求公司说明公司实际控制人朱祖国先生履行资产注入承诺是否存在触发“借壳重组”标准的可能性等相关问题,中介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同时将上述情况对市场公开披露。 |
批复内容 | 公司就关注函中的事项给出详细说明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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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03-18 |
标题 |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停牌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于3月1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要求公司说明公司实际控制人朱祖国先生履行资产注入承诺是否存在触发“借壳重组”标准的可能性等相关问题,中介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同时将上述情况对市场公开披露。 |
批复内容 | 公司承诺:公司将尽快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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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2-11-06 |
标题 |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交所关注函说明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土地减值。 |
批复内容 | 公司受让及处置上述土地使用权,分别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及锦州中院的批准,上述土地使用权未能按照原值变现处置系客观结果,不存在人为操纵的因素。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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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2-09-22 |
标题 |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处罚字[2012]9号、处罚字[2012]42号 |
批复原因 | (一)金城股份为金城集团15,687万元借款提供担保后未按规定披露信息。
(二)金城股份对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未按规定披露信息。
(三)金城股份将公司57,607万元资产进行抵押后未按规定披露信息。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金城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陆剑斌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吕立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四)对胡庆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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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1-11-23 |
标题 |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沈调查通字30号 |
批复原因 | 因公司2000年为控股股东金城造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5687万元贷款提供担保、2009年与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巨额资产抵押合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
批复内容 | 公司将积极配合此项工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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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1-09-07 |
标题 |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致歉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深证上[2011]274号 |
批复原因 | 因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担保事项和巨额资产抵押事项。 |
批复内容 | 鉴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违规事实和情节,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公司时任董事柏丹(董事长兼总经理)、才锦有、陈有和、冯德权、高成军、胡守文、计金城(兼财务处长)、教富伟、金铭、李明久、梅玉辉、聂震宁、盛剑辉、宋永生、王成金、吴希曾、尹德良、袁小星、朱志仁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本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诚恳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并真诚地向广大投资者致歉。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将以此为戒,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确保公司依法运作,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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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0-08-13 |
标题 | 关于辽宁证监局对公司现场检查意见的整改措施报告 |
相关法规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0]3号 |
批复原因 | 一、关联交易未履行程序
二、对外担保信息披露滞后
三、为金城集团垫付工资等问题
四、内部控制及公司治理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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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我们充分认识到了公司目前在内部控制及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极大地促动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规范运作意识的增强。公司董事会将利用本次整改契机,举一反三,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规范公司行为,强化公司治理,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权益。 |
处理人 | 辽宁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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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03 |
标题 |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环保治理进展情况的提示性公告 |
相关法规 |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
文件批号 | 锦政发[2008]12号文 |
批复原因 | 公司污水处理系统达不到COD指标 |
批复内容 | 日前,上述两个环保项目已按计划实施完毕,加之公司此前陆续完成的红液提取与蒸发系统、中段废水生化处理系统、高浓污水厌氧处理系统、三段漂白系统等环保项目,公司污水处理系统已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并可达到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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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锦州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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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2-15 |
标题 |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辽证监上市字[2007]35号 |
批复原因 | 1、对公司存在的个别董事和高管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问题。
2、根据公司内控制度不完善的现状,完善了公司内控管理制度。
3、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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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总之,通过开展治理专项活动,完善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了有效的制衡机制,提高了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今后公司将在信息披露、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等方面规范运作,并不断强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诚信意识,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障广大投资者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使公司生产经营工作持续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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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辽宁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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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07-07-07 |
标题 | 关于对柏丹等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于2004年12月31日存货盘亏约18600万元,但未进行帐务处理,也未及时在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中披露,迟至2007年4月6日才刊登进行重大会计差错调整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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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公司时任董事柏丹、高成军、杜恩义、尹德良、李铁全、李六龙、原毅军、安庆大、秦志敏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3条、第3.1.4条及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的规定,本所拟对公司时任董事柏丹、高成军、杜恩义、尹德良、李铁全、李六龙、袁毅军、安庆大、秦志敏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上述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抄报辽宁省人民政府,并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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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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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公告日期:2007-06-30 |
标题 |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禁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
处理人 | 其他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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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05-09-16 |
标题 | 关于对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金城集团未能及时偿还销售款项、因被担保人未及时偿还银行借款,被债权人提起诉讼,涉及担保金额6,689万元,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批复内容 | 因本公司向控股股东金城造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没有及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对外担保及重大诉讼事项没有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修订)的规定,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和部分原董事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为此,本公司董事会诚恳地向广大投资者致歉,并将以此为戒,在今后的工作中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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